第三課

論神

���飌隊j的設計家

一、序言

多年前先知但以理曾說:「惟獨認識神的子民,必剛強行事」(11:32),這句話在他與其三友的生平中不鮮凡例,誠如英國名神學家柏克博士(J. I. Packer)在其精著「認識神」(Knowing God)一書內論但以理時稱:1)認識神者必有極多精力為神作工;2)認識神者必常想念神;3)認識神者必勇敢為神而活;4)認識神者必以神為人生之滿足〔注1〕,是以認識神為所有屬神者不可忽略的功課,如何西阿先知呼叫:「我們務要認識神,竭力追求認識他。」(6:3)

二、有關神存在的理論

歷世歷代不少人對神的存在採取不同的臆測,既然出發點來自人方面,這亦指出人性先天固有的宗教感,雖然所循找的路線各自不同,但人性內的「向神意識」是一件不能否認的事實。下面略述各人對論神的「認識」:

1.無神論(Atheism)

無神論雖是否認神存在的一種定論,但它卻非盲目地加以否認,此論先是一種對傳統證實神存在各論據所表示的不滿,進而乾脆否決了神的存在。無神論亦分四派: 1)傳統派(traditional)���欞{為神從來沒有存在(如沙特); 2)神話派(mythological)���欞{為神祇是神話中的一人物(如尼采); 3)辯證派(dialectical)���欞{為神先前存在,現今在十架上死了(如Thomas Altizer); 4)語言派(semantical)���欞{為在語言上討論神存在是毫無意義的(如Paul Van Buren)〔注2〕。

2.不可知論(Agnosticism)

不可知論是一種有神論的定論,但此論認為神是不能讓人認識的,遂名。此詞雖為十九世紀進化論哲學家T. H. Huxley首創,然其哲學論據早潛伏在休謨(D. Hume)、康德(I. Kant)等的思想中,在二十世紀時則被多名近代哲學家(如A. J. Ayer, Anthony Flew)發揚光大〔注3〕。

3.泛神論(Pantheism)

「泛神論」一詞在一七○五年為英國名哲約翰杜倫(John Toland)發明〔注4〕,此說主要論據萬物皆為神,萬有即神,神即萬有,故亦稱「萬有神論」(hylozoism)。此論發起雖古,然而後人紛紛將原有簡單的泛神論演成極複雜之論說。泛神論再分為五派:1)絕對派(absolute)���虪u有一神泛在世上(這是一類變相的多神論,此說首見於主前六世紀希臘哲學家Parmenides的著作中);2)發放派(emanational)���顴垮N自己發放於世上每一角落(此說以希臘哲人Plotinus為首代表);3)多層派(multilevel)���顴咫嬪O在三層界內向人顯現(故此派亦稱「顯現派」manifestational):物質世界、非物質世界、神自己(此派以印度教為中心代表);4)媒介派(modal)���顴囿x住在無窮的事物、層面內;神祇有一個,但表現他存在的媒介卻無窮盡(Spinoza為此派的首腦代表);5)平面派(developmental)���顴咻b歷史過程中顯出其存在;換言之,歷史的事件就是神(這是Hegel的見解)。

4.泛神內在論(Panentheism)

這論與泛神論差異不大,它只強調神能住在世上各事物中(泛神論說事物就是神),如人的靈住在人體內。主前五世紀的希臘哲學家Diogenes乃此論的創始人,在後來各希臘哲士如蘇格拉底、柏拉圖等的哲論中,泛神內在論常是他們命題。這論廣受近代盛行之過程神學家(如A. N. Whitehead; C. Hartshorne; J. Cobb; S. Ogden)歡迎。

質言之,近代的泛神內在論披上新的衣服,與俗認的意義有別,此論說世界上的神是有限的、常變的,但朝著至善完全的境界「為神」;在世界外的神才是永恆的〔注5〕。

5.多神論(Polytheism)

多神論是一類變相的拜物主義或精靈論,顧名思義,此論認為神住在不同(很多)的物質中(泛神內在論指出神在一切的物質內),其量之多如恆河沙數(如印度教的神明〔pantheon〕共有三百三十萬;此外,有數不盡的神分住在各物質內)〔注6〕,故此,多神論與泛神論、泛神內在論等三論在內涵上可說是毫無分別。

6.國神論(henotheism)

按字源之義,henotheism意「一神論」,但照此論言,世上各國(或地區)皆有自己的國神,他們存在的目的,主要是為保護或福佑該國(如巴比倫的國神為「馬都格」〔Marduk〕,摩押的國神「基抹」(Chemosh),亞捫的「米勒公」〔Milcom〕(王下23:13)。

7.自然神論(deism)

自然神論(拉丁文)與有神論(theism,希臘文)按字義說完全相同,但deism一詞已慣指自然神論。此論雖始自第三世紀時反對神的希臘哲學家(如Celsus, Porphry)的論著中,但在後來廣受信神的科學家採用(早期的如F. Bacon, Herbert of Cherbury;後期的如T. Hobbes, J. Locke, J. Loland, M. Tindal,牛頓等不贅)。

質言之,自然神論相信宇宙是神創造的,創造完畢後神便借賦給宇宙的自然律代他管理之,故這論亦稱為「機械神論」,此論反對特殊啟示的存在,聖經、神跡、禱告等皆不需要,神在創造後已撤手不管其創造物了,所以此論又稱為「缺席神論」(absentee God)。

8.有神論(theism)

有神論是承認有神存在的理論,這論據自邏輯學的原則而推演出神的存在〔注7〕,可是神是誰,此論則不能作答。

9.聖經有神論(Biblical theism)

聖經有神論指出神的存在先是因聖經明載(特殊啟示),亦因信徒用信心接受之,固然也有自然啟示的協助(參詩19:1-6;羅1:19-20),所以神的存在是無可置疑的。

此外,聖經有神論強調這個神是個可認識、可接觸及有位格的神;他的屬性、旨意、工作等全在聖經記載內。誠如現代偉大哲學神學家Van Til言:「聖經對神的存在及介紹他是誰從沒有不足的資料」〔注8〕,所以聖經有神論足可使人完全明白神。

三、證明神存在的理論

證明一件事之真實性的方法繁多,最首要之法是科學實證法,但若僅以科學實證法作為量度真偽之準則,那麼歷史一概不合格,因為科學實證法在乎一件事的「重演性」( repeatability) 及「可觀性」(observability),這樣該事才說是被科學證實其真確實在;但歷史是件不能否認的事實,可是它又不能重演讓人觀察其實在,可見科學實證法實有其限度,所以若要證實一件事的真實存在,除科學法外還有其它同樣合法證實之法,證明神的存在亦非例外。茲簡述各法如下:

1.宇宙論(Cosmalogical Argument)

宇宙論指出宇宙不會無緣無故突然存在,宇宙存在之先有使它存在的大能,此大能就是神,柏拉圖算是此論的鼻祖,其得意門生亞里士多德將之推廣;奧古斯丁、安瑟倫、亞奎那等繼續詳釋此論。此辯證神存在之法亦稱為因果論(aetiological argument),「果」是宇宙,「因」是神,而神是個「不能使存在的『因』」,因按定義言神不是「果」,他是自有永有的「因」。宇宙論的聖經主要根據有四:1)來3:4;2)創1:1;3)來11:3;4)羅1:20,25。

2.目的論(Teleological Argument)

目的論指出凡在一個有秩序的系統、組織當中,維持秩序必先有管理之律,故此顯出目的與設計,亦顯出智慧與能力,那就是神,此辯證法首見於William Paley(1743-1805)的著作中,亦是將宇宙論作更進一步的解釋而成此論,目的論的聖經根據有五:1)詩94:9-10;2)詩19:1-6;3)詩8:3;4)羅1:18-23;5)徒14:17。

3.本體論(Ontological Argument)

本體論指出人的天性中本有一種敬拜神的天賦,這個天賦是神放置人心內指出他存在的證據,如俗謂「舉頭三尺有神明」就是這個道理。首創此論的是中世紀哲學家安瑟倫(Anselm, 1033-1109),復得笛卡兒(Descartes, 1596-1650)、史賓納沙(Spinoza, 1632-1677)、利納斯(Leibniz, 1646-1716)等人相繼採用,現代過程神學家(參上文)亦是此論的代表人,本體論的聖經根據有三;1)傳3:11;2)羅1:21;3)約4:24。

4.道德論(Moral Argument)

道德論與本體論大同小異,亦是從人的天性中找出別樣的天賦證明神的存在,那是從人的性情中之道德觀念為據。這理論創自德哲康德(Kant, 1724-1804),復得近代甚多學者支持(如Elton Trueblood, C. S. Lewis)。此論之重點在人賦有的「是非之心」,這本領只有人才有,是神給人的另一證據指出他的存在,道德論的聖經根據有五:1)羅1:21;2)羅2:14-16;3)傳3:11;4)箴20:27;5)太5:48。

5.理性論(Rational Argument)

理性論與本體論、道德論同歸一類,共用人的天賦中之特殊本領說明神的存在,此處則以人的理解力、思考力作為神賦給人的證據,指出他的存在。理性論復得本體論學者採納(如笛卡兒、史賓納沙、利納斯),亦為近代甚多學者接受(如S. Hackett, G. Clark, C. VanTil),如高登神學院教授G. Clark博士稱:「神、聖經、邏輯是分不開的」〔注9〕。理性論的聖經根據有四:1)羅1:20;2)徒17:27;3)林前2:11;4)伯32:8)。

6.人類論(Anthropological Argument)。

與上文本體論、道德論、理性論般,人類論強調普世的人,古今中外皆有敬拜神的意識,擁有分別是非的本能,及具有足夠的理性知曉神的存在,一般說來,接受神存在的證明非僅靠一論,所以人類論亦為本性論、道德論、理性論等代表人所採納(固然亦有例外)。人類論強調普世人士均具備明白神的本能,故亦稱「普世論」,人類論的聖經根據與本性論、道德論、理性論等相同。

以上各論皆有優弱之處,故此每論皆受人擁納,亦有人反對,顯見人窮己力均不能「證明」神的存在,若集以上六大理論於一身,最佳者只能指出神的存在,如系統神學大宗師Charles Hodge稱:「最佳證明神存在的證據只是指出那個早已存在的神」〔注10〕,故此我們需要一個更完全的證據接受神的存在。

7.啟示論(Revelational Argument)

啟示論強調神將其存在先向人啟示出來,再由人透過其天賦接受及領悟神的真實;啟示論承認以上各論皆有優點,但因出發點來自人的智慧,故最佳者(甚至全部)只能作「橋樑」,引導人思想神是「可以」存在的,法國無神論哲學家伏爾泰甚至說為了維持世界秩序起見,神需要存在,否則不能回答各類有關人性、本體等所引發出的問題。

啟示論復承認超自然(神跡)的存在,基督道成肉身等特殊啟示的事跡,因為沒有這些,人雖知道有神存在,但他究竟是誰那就無人知曉了,所以特別啟示是必須的,否則人只知道房子必有人建造,建築師是誰卻諱莫如深了,啟示論指出兩類啟示的存在,一是自然啟示(natural revelation),即創造的世界;二是特殊啟示(supernatural revelation),即神的話、聖經。啟示論的聖經根據有:1)創1:1;2)詩19:1;3)約1:18;4)來1:3。

四、神的屬性

有限智慧的人是否能給神下個定義?眾說紛紜,無論如何,神的屬性清楚顯明在神的啟示紀錄內,這樣,神的定義亦不難建立。

屬性是指本體內蘊的性情,達賴市神學院首任院長L. S. Chafer博士將神的屬性分作兩大類:一類唯神獨有;一類見於天使與人當中〔注11〕,首類稱「不可傳遞的」(incommunicable),因那是神獨具的屬性;次類稱「可傳遞的」(communicable),故人亦分了此等屬性,惟人犯罪,以至甚多失落或蒙蔽,未能發出應有的光輝,在重生成為新造的人後便逐漸回復其功能(弗4:22-24)〔注12〕。為方便闡釋,筆者將之分作三類:

A.    有關存在的屬性(existential or ontological attributes)

1.神是靈(約4:24)���軉G不能被人看見(西1:15),亦只有在靈方面才能與人相交。

2.神無所不知(詩147:4-5;賽46:10;來4:13)���糷H之百需百難神盡皆清楚,人唯有順命等候神恩沛降。

3.神無所不在(詩139:8;耶23:23-24;羅10:6-8)���糷H之為善為惡,神不僅盡知一切,亦在當場視察人之所為。

4.神無所不能(太19:26;伯42:2;耶32:17)���軉G萬有靠他維持(來1:3;西1:16-17)。

5.神無始無終,自有永有(永恆)(詩90:2;出3:14;提前1:17;創21:33;約12:34)���顴型O歷史之神,太初之先他早已存在,他稱為「亙古常在者」(但7:9)。

6.神永不改變(詩102:27;瑪3:6;來1:12;13:8;雅1:17���躩�屬性上,非方法上或治理上;此點亦顯示出神信實的屬性。

7.神是獨一的(出20:3;申4:35-39;5:7;6:4;賽44:6;45:5-6;提前1:17;猶25)

B.    有關道德的屬性(moral or spiritual attributes)

1.神是至聖的(利11:44;19:2;撒上2:2;賽57:15;啟15:4)���蠾b神那裡絲毫沒有不義之舉。

2.神是公義的(詩85:10;羅3:26)���躩�神必賞善罰惡(申32:4),並以公道正直施行審判。

3.神是慈愛的(約壹4:8;約3:14;弗2:4-5)���軉G神處事的出發點皆為愛人而設想。

4.神是真理(約17:3)���躩�出神從不虛假,亦無妄語謊言,亦無罪孽行徑(代下19:7;羅3:4)。

5.神是光(約壹1:5;詩36:9;賽60:19-20)���齈E要求人活在他的光中。

6.神是生命(約1:4;5:24;詩36:9;徒3:15)���糷等耵獄P永遠的生命俱在神那裡,故他稱為「生命的源頭」。

7.神是恩慈的(弗2:5;彼前1:3;雅5:11)���蠾鞊茼x神學院教授C. VanTil博士謂,神的良善達至不配受者身上時就稱為恩慈〔注13〕。

8.神是信實的(來10:23;約壹1:9))���糷Z他所應許的必定兌現。

9.神是無上的(詩50:10;撒上2:6-8;代上29:11-12)���驤o是指神的主權方面,神的主權在他的創造上表露無遺,亦在他對人的要求上顯出其絕對的權能(如他是聖潔的,他的無上權柄遂要求人與他一樣)。

10.神是完全的(太5:48)���蠾b所行的事皆絕對完全,如完全的良善(太19:17)、聖潔(利12:45)、公義(羅9:14)、憐愛(弗2:4)等不贅。

C.    有關工作的屬性(functional attributes)

1.神是創造主(尼9:6;創1:1;徒17:28-29)���蠾b歷史上,神創造天地萬物,現今創出新造的人,將來創成新天新地。

2.神是天父(約17:11;賽63:16;出4:22;耶3:4)���讞I神為父是猶太人獨有的宗教風俗,「天父」一詞在四福音內共出現175次;在保羅書信內則有45次〔注14〕。

3.神是保守者(來1:3;西1:16-17;詩36:6;66:9;徒17:28;箴2:8)���顴垂O守及維持萬有,包括信徒的生命、救恩、信心,亦供應信徒生活之需。

4.神是救贖主(賽43:14等不贅)���糷牁茪H犯罪的光景及神的憐憫與慈愛。

5.神是審判官(啟16:5;傳11:9;但7:26)���顴囿獐f判是憑公義、誠實、憐憫(詩72:2)。

6.神是永遠的王(啟19:6;賽43:15;詩24:10;29:10)���虪�在信徒心中,復在將來的國度內永遠執掌王權。

7.神憑己意自由工作(詩115:5;賽14:24;太20:15)���驤o是神無上獨權的彰顯,惟他所為盡為人幸福設想。

五、神的名稱

神的名字代表他的屬性或工作,故此,認識神的名字乃相等更進一步明白神,因為神以這些名字向人啟示他的屬性與工作。神的名字可分作三大類,首類是單名;次類是與「神」(EI)字聯合的復名;第三類與「耶和華」字聯合的復名。

A.單名字

1.神(Elohim)���蠾髡r為復語,由字意根(el)「強壯」演變而來。EI為近東諸國(如巴比倫、腓尼基、希伯來等)慣用指神的字;閃族語文(如希伯來文)常以復語字指出該名詞(本處論神)的多元屬性,故此字雖是複數字,非說多神,而是指出神具有豐富的智慧、尊榮、能力等屬性,這是希伯來文字特色之一(參創1:1)。

2.耶和華(Jehovah)���蠾髡r由字根(hayah)意「存在」演譯而來,故「耶和華」一詞遂帶出神永遠存在、永活、永恆等涵義。此字在摩西蒙召那次事件顯出神與選民立約的含義(出3:14),嗣後凡神向人顯出當中的立約關係時,「耶和華」這字定必選用,故此,「耶和華」一詞就成了這方面的特別詞彙(參出20:2;耶31:31-34)。

3.主(Adonai)���龤u主」由字根(adn意「作王」、「為父」、「管理」)演變而來,特別強調「主僕」及「夫妻」間的關係(前者參創24:9-12;後者參創18:12)

B.復名字���欞P「神」(EI)有關

1.至高的神(EI Elyon)���龤uElyon」意「至高」,合起來是「至高的神」(創14:18,22;詩78:35)

2.全能的神(EI Shaddai)���鑭haddai由字根shadad意「能力」或由shad意「乳房」;前者指神的大能(如中譯本,創17:1);後者指神是乳養、保護的神(如C. I. Scofield)。

3.永生的神(EI Olam)���躥lam意「永遠」、「時代」,故此字意「永在的神」(創21:33),亦指神是掌管每時代的神。

C.復名字���欞P「耶和華」(Jehovah)有關

1.耶和華以勒(Jehovah-Jireh)���龤u以勒」意「預備」或「看見」,意說「神必為人預備」或「神必看見人的需要」(創22:14)。

2.耶和華華法(Jehovah-Rapha)���龤u華法」意「醫治」(中譯本將之譯作動詞,出15:26),意說「神必醫治人」。

3.耶和華尼西(Jehovah-Nissi)���龤u尼西」意「旌旗」,意說「神必率領人作戰」(出17:5)。

4.耶和華沙龍(Jehovah-Shalom)���龤u沙龍」意「平安」,意說「神必賜平安給人」(士6:24)。

5.耶和華華亞(Jehovah-haah)���龤u華亞」意「牧者」,意說「神必牧養帶領人」(詩23:1)。

6.耶和華齊根努(Jehovah-Tsidkenu)���龤u齊根」意「義」,「努」意「我們」,全句意說「神必以公義正直待我們」(耶23:6)。

7.耶和華撒瑪(Jehovah-Shammah)���龤u撒瑪」意「在此」(中譯本將之作「所在」,結48:35)。

以上是主要與「耶和華」字有關的復名字,還有其它如「主耶和華」(Jehovah Adonai)(創15:2),「萬軍之耶和華」(Jehovah Sabaoth,撒上1:3;Sabaoth字應作「安息日」,此處可意「神是安息日的主」),「耶和華神」(Jehovah Elohim,創2:4)等字其義淺白,無庸贅述。

新約方面,神的名字與舊約相同,只是沒有舊約那般「多姿多彩」,主要有六:1)「神」(theos),相等Elohim;2)「主」(kurios),相等Adonai;3)「創造主」(此字在舊約出現三次〔傳12:1;賽40:28;43:15〕,新約二次〔羅1:25;彼前4:19〕);4)「父」,神為父的觀念在舊約雖多次出現,在新約時藉著子的樣式叫人更認識父的作為;5)「子」亦冠以「神性」;6)「聖靈」同樣代表神。

六、三位一神

「三位一神」此詞在聖經中從沒有出現,但其真理卻佈滿舊新約諸書中,據神學家Henry C. Thiessen博士考究,這詞的希臘文首見於安堤阿教父提阿非羅(Theophilus, 180 A.D.)的著作中,其拉丁文則為非洲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 220 A.D.)始創〔注15〕,格於篇幅關係,本段只將神的三一位格略為簡介,至於這方面的神學辯論就不屬本課的範圍。

A.舊約的三位一神論

舊約多處指出神多次多方向人顯明他自己(參來1:1),其中之法就是藉著聖靈、聖子將自己的樣式、旨意,清晰地啟示出來,茲列舉各主要經文以助瞭解:

1.「我們」(創1:26;3:22;11:7;賽6:8)似是贊成多位格的神論。

2.「耶和華的使者」與神有別,然而屬性(創22:15-16)、工作皆惟神才能(如士2:1-5),再且他與神的靈亦有別,而神的靈又分享神的屬性。

3.「耶和華」、「靈」、「我」(賽61:1;參路4:8)明示三位一神。

4.「子」、「靈」與神有別,但工作與神有關,而那些工作惟神獨能(賽48:16;63:9;詩45:6)。

5.「三聖哉」、「三恩惠」、「三祝福」(賽6:3;亞4:7;民6:24-26)似暗示三位一神。

B.新約的三位一神論

1.耶穌基督擁有神獨有的屬性,如全能(來1:3;啟1:8;太28:18)、全知(西2:3;約16:30;21:17)、不改變(來13:8;1:12)、永恆(約1:1;8:58)、全善(來7:26;4:15;弗3:19;提前6:15-16);他又稱為神(約1:1,18;來1:8;約壹五20;羅九5;多2:13),接受人的敬拜,行惟神獨能行的神跡等。

2.聖靈與耶穌基督般,擁有惟神獨有的屬性,被稱為神,行惟神獨能行的工作(林前2:10;約16:8;羅8:16-26;加5:18;徒5:3-4)。

3.「三祝福」、「三奉名」(林後13:14;太28:19)暗示三位一神的理論。

4.神的聲音、聖靈下降、人子受洗(太3:16-17)那役明說三位一神論。

5.新約與舊約承認神祇有一位(新約���貜L前8:4-6;弗4:3-6;雅2:19;舊約���虪�4:35;32:39;5:7;賽45:14;46:9;出20:3等不贅),故此結論就是三而一、一而三的三位一神。

7.    結論

以賽亞先知向以色列人發出注視神的呼喊:「看哪,你的神」(40:9),然後介紹神是「大能者」(40:10)、「牧者」(40:12)、「永在的神」、「創造的主」、「智慧無限」(40:28),這位神是配受一切頌讚,將來他在寶座上時,他要接受活物與長老的敬拜與讚頌(啟4:8-11)。

所以認識神就是信徒一生的追求,如柏克博士說:「人被造的目的為何?認識神。」〔注16〕這是何等高貴的目的與目標,又如先知何西阿說:「我(神)喜愛認識神勝於燔祭」(6:6),願如耶利米先知言:「誇口!就以認識神為誇口(9:23)。

書目註明:

〔注1〕:   J. I. Packer. Knowing God, Hodder and Stoughton, 1973 O , 1980, pp. 4-30.

〔注2〕:   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Apologetics, Baker, 1976 O , 1978, pp. 215-216.

〔注3〕:   同上書第13-19頁。

〔注4〕:   Charles F. Baker, A Dispensational Theology, Grace Bible Publications, 1972 O , 1980, p. 105.

〔注5〕:   N. Geisler, pp. 193-207.

〔注6〕:   E. A. Marshall, Christianity and NonChristian Religions Compared, Moody, 1910, p. 27.

〔注7〕:   詳研此點參N. Geisler,pp. 238-250。

〔注8〕:   Cornelius VanTil, "Christian Theistic Evidences," In Defense of Faith, VI,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78, p. 51.

〔注9〕:   Gordon Clark, Religion, Reason, and Revelation,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61, pp. 71, 72.

〔注10〕:  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I, Eerdmans, 1960, p. 250.

〔注11〕: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I, Dallas Seminary Press, 1947 O , 1983, p. 189.

〔注12〕:  Charles F. Baker, p. 141.

〔注13〕:  Cornelius VanTil, "SYSTEMATIC THEOLOGY," In Defense of the Faith, V,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74O , 1978, p. 239.

〔注14〕:  Ibid, p. 149.

〔注15〕:  Henry C. Thiessen, Lectures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49 O . 1980.

〔注16〕:  J. I. Packer. p.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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