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基督
���戇a耀的光輝、本體的真象
一、序言
希伯來書作者說:「神既在古時藉著眾先知,多次多方的曉諭列祖,就在這末世藉著他兒子曉諭我們……,他是神榮耀所發的光輝,是神本體的真象」(1:1-3),有史以來,再沒有比這句話形容耶穌基督的本相更為透徹。
基督教信仰與其它宗教有別,基督是「人」的宗教,離開了「人」,基督教信仰便蕩然無存,這個「人」就是耶穌基督,誠如英國名神學家W. G. H. Thomas言:「基督教就是基督」〔注1〕,而這個人特殊之處乃是他具備兩種屬性,一是神性,一是人性,這種神人二性合在一身,在世上史無前例,亦缺後來之輩,故基督教正是神啟導世人的宗教。
二、耶穌基督的史實
耶穌基督是一個歷史人物,此事千真萬確,無庸置疑,因記載他的史實之書為數不少,茲分類如下:
A.新約書卷(主後45-95)
1.作者���蠾@有八至九人,馬太、馬可、路加、約翰、保羅、彼得、猶大、雅各與希伯來書的作者,他們全是當代的歷史家,半數以上是目擊者,他們的記錄按現代歷史學鑒別真史與稗史之原則衡量,確是真實歷史之文件。
2.文件���蠾@有二十七本,統稱「新約全書」,雖然今日這二十七本原稿早已蕩失無蹤,但它們的抄本存世全豐,據普林斯頓神學院抄本學專家B. Metzger博士說:「現今在世上仍有五千多希臘抄本存在,可供彼此參照,故原本雖然不在世,這些抄本所提供的資料必與原本相差極微」〔注2〕。再且,美南浸信會神學院希臘文教授A. T. Robertson稱:「此外還有約一萬三千多殘缺不全的抄本,足以佐證今日的新約文件極其可靠」〔注3〕。
B.早期教父(主後95-200年)
1.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 95)���靋異Q免為羅馬教會之長老,他在其「致哥林多教會書信」內不只證實主的受苦與復活,並引述地中海諸國皆遍佈信徒之足跡。
2.安提阿的伊格裡修(Ignatius, 70-110)���蠾w提阿的主教,在赴羅馬就義途中書就致六教會的書信,每封皆引述基督生平一部分,尤在「致以弗所教會書信」中引證耶穌由童貞女馬利亞而生;在「致士每拿教會書信」中提及耶穌的復活。
3.希拉波立的帕皮亞(Papias, 70-110)���飌O在優西比烏(Eusebius)之「教會史」(Ecclesiastical History, III:39)專書內。
4.巴拿巴(Barnabas, 150)���蠾b著名的「巴拿巴書信」內,作者引證耶穌的誕生、生平軼事及十架之死。
5.殉道者游斯丁(Justin, 150)���蠾b其致該撒Pius的「為基督教辯護」(Defense of Christianity)(亦稱「護教學首卷」,The First Apology)一書內提及基督的死與甚多使徒行傳的史事,游斯丁著作甚豐,不少引證耶穌的生平。
6.里昂的愛任紐(Irenaeus, 180)���貜i利甲的門生,在其「反斥異端」(Against Heresies, III)一書內提及耶穌是生命的主。
7.迦太基的特土良(Tertullian, 197)���驤o位北非主教在其「護教學」(Apology 5:2)內提及耶穌生在該撒提比裡亞時代,及死在彼拉多為巡撫之時。
C.早期歷史家(主後50-200年)
1.基督徒歷史家(100-200 A.D.)
1)他提安(Tatian, 170)���貜攭顙�述境,將四福音編成歷史上首本「四福音合璧」(Diatessaron),提及耶穌整個生平。
2)路仙安(Lucian, 180)���蠾w提阿人在其「彼利關尼之死」(The Death of Peregrine)一書內提及耶穌的死(只是反對主的復活)(按:如哥林多教會內亦有不少信徒對主的復活模糊不清)。
3)彼裡尼(Pliny, 112)���蠽�推尼省長,在致該撒德勒良(Trajan)的公函中(Epistles X:96)解釋基督徒寧死不屈向該撒崇拜之因,並記述他們在一周之首聚集進行公共崇拜。
4)亞弗肯尼斯(J. Africanus, 220)���虪L是位撒馬利亞富有商人,反駁Thallus否認主在受難時黑暗遮蔽天日的論據,亦即證實耶穌的史實。
5)瑪拉巴沙拉比安(Mara Bar-Serapion, 150)���饡唭Q亞人,在第二世紀中葉在獄中致兒子一封函件(今存於英國博物館),力勸其子當思念歷世偉人的功績,提及耶穌是王,其精神永活於信徒生命中(按:關於此人是否信徒,學者之爭辯迄今仍未了結)。
2.猶太曆史家(20-97 A. D.)
1)約瑟夫(Josephus, 37-97)���蠾b其「猶太古史」(Antiquities of the Jews, X VIII: 33; XX:9:1)一書內提及耶穌整個生平。
2)他勒斯(Thallus 55)���虪L是位長於撒馬利亞的半猶太史家,在五十二年時他撰述「地中海列國史」,內中提及耶穌在十架上的受苦,但他反對主受難時黑暗遮蔽大地的可能性,他的史記逕已失傳,這些片段史記載在J. Africanus的史書內〔注4〕。
3.羅馬歷史家(50-120 A. D.)
1)塔斯特(Tacitus, 52-117)���虪L在尼羅為該撒年間任亞細亞的省長,著有「歷史年鑒」(Annals, XV, 44)與其它史記,提及耶穌的死及基督徒在羅馬不肯跪拜偶像。
2)蘇當裡斯(Seutonius, 120)���虪L是該撒哈德良(Hadrian)的史官,著「革老丟生平志」,提及耶穌的門徒在羅馬反叛該撒,被革老丟趕逐離城。
3)利未(Livy, 60 B. C.-20 A. D.)���蠾b其巨著「羅馬史」(共一四二冊)中,提及耶穌是羅馬稱地巴力斯坦的一名「無名師自通」的拉比。
D.猶太經典他勒目(主前200-主後200年)
1.巴比倫他勒目���驦ㄓ峟C穌生在馬利亞之家,死在拿撒勒,因行邪術,迷惑多人,致在逾越節前被處死(Babylonian Sanhedrin, 43a)。
2.耶路撒冷他勒目���欞P巴比倫他勒目所記大同小異,對耶穌之身世大肆渲染,說他是私生子,其死乃不名譽的死(Yeb. IV: 3, 49a; Baraita)〔注5〕。
三、耶穌基督的神性
耶穌基督完全是神,這是一件聖經的事實,茲從兩方面探討之。
A.從神的屬性觀他神性
1.先存的屬性(Pre-existential attributes)
1)約1:1-4���靋C穌的永恆就是他的先存。
2)約1:15,30���蠾b約翰的見證中指出一個「時間的關係」。
3)約6:33,38,41,50,51,58,62;8:42���龤u源頭的指示」。
4)約8:58���龤u我是」是永恆神的另一名詞。
5)約17:5���驤苭@前的榮耀本屬耶穌。
6)約1:3;西1:16;來1:2���虪@界被造時,他早已存在。
7)西1:15���龤u首生的、創造之先」(參詩89:27)。
8)腓2:5-6���靋C穌本是永恆的神。
9)舊約的「耶和華的使者」一詞及其出現就是耶穌先存的一個有力證明。
10)舊約主要有關彌賽亞(新約用在彌賽亞身上)降生的經文(如賽9:6;彌5:2;申18:15〔徒3:22;約1:21;6:14;7:40-41;詩40:6-8〔來10:5-9〕;詩69:7-9〔徒2:17;羅15:3〕;詩2:7〔徒13:33〕;賽28:16〔彼前2:6-8〕;賽53;亞9:9等不贅),皆可指出耶穌基督的先存性。
2.本體的屬性(Ontological attributes)
1)他與神分享同等的屬性,他的屬性與神的無異,諸如永恆(約1:1)、全知(約2:24;16:30)、全能(太28:18;來1:3)、全在(太18:20)、不變(來1:12;13:8)、全聖(來7:26)、全愛(約壹3:16)、全真(約14:6)等。
2)他與神分享同等的地位(腓2:6)。
3)他與神分享同等的權柄(約5:19,21,22)。
4)他與神分享同等的工作,如創造、救贖(約5:17-18,19-26)。
質言之,耶穌基督在名稱、工作、受拜等各方面皆分享神的屬性,茲列表如後〔注6〕:
經文(指耶和華) | 互相合用的名稱或工作 | 經文(指耶穌) |
賽40:28 | 創造主 | 約1:3 |
賽45:22;43:11 | 救贖主 | 約4:42 |
撒上2:6 | 使人復活 | 約5:21 |
珥3:12 | 審判官 | 約5:27 |
賽60:19-20 | 光 | 約8:12 |
出3:14 | 我是 | 約8:58 |
詩23:1 | 牧人 | 約10:11 |
賽42:8 | 神的榮耀 | 約17:1,5 |
賽41:4;44:6 | 首先的、末後的 | 啟1:17;2:8 |
何13:14 | 救主 | 啟5:9 |
賽62:5 | 新郎 | 啟21:2 |
詩18:2 | 磐石 | 林前10:4 |
耶31:34 | 赦罪之權 | 可2:7,10 |
詩148:2 | 天使拜之 | 來1:6 |
舊約多處 | 向之祈求 | 徒7:59 |
詩148:2 | 創造天使 | 西1:16 |
賽45:23 | 接受為主 | 腓2:11 |
3.工作上的屬性(Functional attributes)
1)他是創造主(約1:3;西1:16;來1:10)
2)他是萬有的托立者(來1:3;西1:13,17)
3)他是救世主(約1:28;4:42;路19:10)
4)他是審判官(約5:22;啟20:10)
5)他是永遠的王(啟1:5;11:15;19:16)
6)他是生命的主(徒3:15;約10:10)
7)他是好牧人(約10:11,14)
8)他是以色列的王(約1:49;18:37)
4.名稱上的屬性(Ascriptional attributes)
(1)神的兒子(太16:16-17;可1:1;路22:67-71;約1:49;5:25;9:35)���驤o是舊約慣指彌賽亞神的一個名稱。
(2)人子(可14:62;約12:34;太16:13)���驤o又是另一在舊約內慣指彌賽亞神的名稱(參但7:13-14)
(3)彌賽亞(約1:41;4:26)���鸕N「受膏者」,指蒙神選立完成神旨者。
(4)主(太13:14-15;約6:68;20:18)���驤o是舊約慣指神的名稱。
(5)神(羅9:5;15:6;弗1:3;5:5,20;彼後1:1;約壹5:20-21;約1:1;多2:13;賽9:6-7;徒20:28)���虪H上經文逐句皆有良好的引證耶穌是神。
(6)「我是」(約8:24,58)���龤u我是」是舊約指神的代名詞。
(7)世界的光(約8:12)���蠾b舊約,神亦稱為「光」,以色列人的光,外邦人的光,即世界的光(賽42:6;49:6)。
(8)聖者(路4:34;約6:69)���驤o亦是在舊約內神的一個專有名詞(賽48:17;54:5)。
(9)首生的(西1:15)���蠾b詩89:27的引用作參照,首生是指擁有屬神性情的意義〔注7〕。
(10)神的形象(來1:3;西1:15)���驤o是指同等屬性之意。
5.彰顯性的屬性(Manifestational attributes)
1)神跡���驤o是神獨具的權能(約9:3)。
2)醫病���驩撖f是神的權能,亦是彌賽亞工作的一部分,借此顯出他的神性(賽35:5-6;53:4;太8:17)。
3)趕鬼���驤o是彌賽亞神能力彰顯的一部分(太12:28;路9:49)。
4)赦罪���驤o是神特有的權能(可2:10)。
5)受拜���虪u有神才受人的敬拜(約9:38)。
6)祈禱���靋C穌接受人向他禱告。
7)差遣���顴垣t遣耶穌到世上,他照樣差遣門徒(約17:18;20:21)。
B.從別人對他的反應觀他的屬性
1.他的門徒
耶穌的生活是一本公開的書卷,若他在生活上稍有瑕疵(約8:46),他的門徒必會離他而去,為何要跟從一名眾所周知的人?可是他們不但沒有離棄他,反為他甘願捨上生命。再且,甚多門徒在文字上見證耶穌的無罪神性,主要經文如下:
(1)彼得���讞憤e1:19;2:22;徒2:36;太16:15-17
(2)約翰���軉驤�1:8-10;3:5;啟19:10
(3)保羅���貜L後5:21;腓2:9-11;多2:13
(4)多馬���軉�20:28
(5)司提反���顳{7:59
(6)希伯來書之作者���蠿�1:8
2.他的仇敵
門徒若以耶穌為主為神,那有點令人深覺「老李賣瓜」之感,但除了門徒的見證外還有仇敵之承認:
(1)路23:41���糷Q架兩邊強盜之一。
(2)路23:22���蠿絳儔憬啈h。
(3)路23:47���糷Q架下的一名百夫長。
(4)可14:55-56���蠿銗扛漱牊麊怴C
C.從耶穌基督的自稱觀他的屬性
1.他自稱與神同等(約5:18;10:33)
(1)約10:30���欞P父神原為一
(2)約16:15���糷魕狾釭熙ㄛO他的(約17:10)
(3)約17:22���欞P父合而為一
2.他能作神所作(約5:17)
(1)使人復活(約5:21)及各類神跡(如約5:10)
(2)審判世人(約5:22,27)
(3)赦人罪孽(可2:5;路7:48;太9:5-6;約8:11)
3.他視接受他如接受神
(1)敬他如敬父(約5:23)
(2)信子如信父(約5:24;14:1)
(3)得他如得父(約5:26)
(4)認識他如認識父(約8:19;10:15;14:7)
(5)愛他如愛父(約8:42)
(6)看見他如看見神(約1:18;12:45;14:9)
(7)拜他如拜神(約20:27-29)
四、耶穌基督的人性
耶穌基督雖是全神,他亦是全人,這兩性合一身稱作「兩性合一論」(hypostatic union),而這兩性各自獨立,互不牴觸,完全和合。茲從兩方面述說耶穌基督的全人性:
A.從耶穌的降生看他的全人性
1.降生的主要經文
(1)賽7:14;9:6-7;路1:31-33--大衛家。
(2)彌5:2;太2:5-6;路2:4-7--生在伯利恆。
(3)約1:14--生在世上。
(4)腓2:6-8--成了人的樣式。
(5)西1:13-20--神的像在十架上流血。
(6)提前3:16--神在肉身顯現(參西2:9)。
(7)來2:9,14-15--以血肉之體受死而釋放死的奴僕(參羅8:3)。
2.降生的主要目的
(1)完成神向世人的應許--先對以色列(賽9:6;羅15:8),後對外邦人(羅15:9-12)。
(2)顯明神向世人的心意--先是以色列,作以色列的王(約1:31;18:37),再向外邦人(徒28:29)。
(3)除掉世人的罪孽--先是以色列(太1:21;約4:22);再是外邦人(約1:29)。
(4)顯出人可作完全人���靋C穌所受的試探,旨在顯出他不會受誘而犯罪(impeccability),非不能受誘而犯罪〔注8〕(參來4:15;約8:46))。
(5)敗壞魔鬼的權勢(來2:14;約壹3:8;約12:31;14:30)。
(6)為人設立可循規的典範(彼前2:21;約壹2:6;太11:29)。
(7)審判罪人之反叛,將治理宇宙之權復再訂立(來2:7-9;林前15:24-28;弗1:19-22)。
B.從耶穌的生平看他的全人性
1.他的出生是循世人之途徑(羅1:3;9:5;路3:23)。
2.他多次被稱為約瑟之子(路4:22;約1:45;4:9;太13:55)。
3.他的長大過程與世人無異(路2:40,52)。
4.他有人的需要,如吃、喝、餓、倦、誘(太4:2;8:24;21:18;約19:28;來2:18,4:15)。
5.他的死是真實的死亡。
五、有關基督兩性的理論
歷世歷代,不少人對基督具備二性此事發生莫大興趣,以致產生各種解釋的論說:
A.否認基督神性的理論
1.伊便尼派(Ebionism)���驤o是主後第二世紀初的一猶太人之教派,領袖名「伊便尼」,此派人士反對基督的全神性,認為在浸禮時基督披上神性,在十架上將之除下,此說的影響維持至第五世紀後。
2.動力神格唯一論(Dynamic Monarchism)���蠾劂◆{為基督本是人,但具有神的質素,即與神同質,稱「同質說」(homoousios或consubstantial),故可行神跡奇事,這派在第二世紀末興起,流傳不久。
3.亞流論(Arianism)���蠿�流本是亞歷山大教會的長老(主後三一八年),視基督是神最先造的(並以西1:15作根據),然後賦與他神性,藉著他再造萬有,所以基督只是介乎神人間的「半神」(demigod)。此論在三二五年的尼西亞大會中被判為異端。
4.蘇仙尼派(Socinianism)���蠿�流派在三二五年的尼西亞大會被判為不合正統之異端,可是在十六世紀時受義大利改革家蘇仙尼(Socinus, 1539-1604)之錯誤經文原意,以致死灰復燃。蘇仙尼派認為神祇有一位,基督的神性只是其超奇的生活矣〔注9〕。
5.一神論(Unitarianism)
現在甚多異端(如耶和華見證人會)只接納基督是人,非神,神祇有一位,基督只是完全人。
6.虛己論(Kenoticism)���蠾厭袚膠蛣�2:7的「虛己」(kenosis意「倒空」),基督本是神,但在降世為人時他將本身的「神性」倒掉,放他在世上只是人的出現,全無神性,在他死而復活升天後,他的神性才回歸原來的「主人」〔注10〕。
B.否認基督人性的理論
1.幻影說(Doceticism)���蠾劂◆{為基督完全是神,他不可能曾為人,他只「看似」(dokeo)是人(是故稱為「幻影說」),沒有受苦、十架等,此說在第一世紀相當流行,嗣後銷聲匿跡。
2.亞波倫拿流派(Apollinarianism)���虪圻閮�大會後,老底嘉教會主教亞波倫拿流對亞流之論說憤怒異常,他遂高舉基督的神性,因而趨向貶低了他的人性,說他只有人的魂與體,靈卻不在;而靈那部分就是神,這派論說在三八一年的君士坦丁堡大會內判為異端。
C.否認基督兩性合一的理論
1.涅斯多留派(Nestorianism)���顴I斯多留本是君士坦丁堡教區之主教,他極力反對亞波倫拿流派的理論,進而強調基督同時有截然互不相干的神人兩性,這樣將基督變為分位格的神人,稱「兩性兩位論」〔注11〕;此論在四三一年的以弗所教會大會中判為異端。
2.優提克斯派(Eutychianism)���鸕禫I斯多留派開始稱盛時,君士坦丁的教會領袖群起攻之,其一為優提克斯(380-456),極力否認基督擁有互不相沖的神人兩性,而是神人兩性揉合成一性,是為第三性,所以基督只有一性。此說在四五一年的迦克墩教會大會內判為異端〔注12〕。
六、基督的職分
基督的職分除了俗儔分作先知、祭司、君王三要職外,還有其它,合共六要職,茲簡述如下:
A.先知的職分
據申18:15記載,神必為以色列興起一名先知,並以他為神人間的代言人;使徒彼得在徒3:22應用在基督身上。耶穌基督也自稱他是神的代言人(約14:22),基督升天後,此工作亦中止了。
B.救主的職分
耶穌基督為救主是四福音中的一個主要命題,亦是書信中一個引發闡釋倫理生活的基礎(如羅1-11章的主題是救恩,12 - 16是生活,串連前後兩部分的鑰字「所以」。12:1就以上文為基礎、根據,勸勉信徒),就是在再來時,其一身份他向世人顯明就是救主(羅11:26)。
C.祭司的身份
在世上時,耶穌基督的祭司身份雖非普遍,然亦叫人領悟(參約17章);在他歸回天家後,他主要的職事就是每日為人代求,即為大祭司的工作(來7:25;4:14);這俗稱為「在右邊的事奉」一直維持至他第二次再臨(羅8:34)。
D.元首的職分
這亦是耶穌基督今日在天上的事,成為教會的元首,即是他負上帶領、建立的職責(弗1:22;4:15-16;西1:18)。
E.君王的職分
基督在首次降生時本要作以色列的王,借此為全地之王(路1:32-33;約18:37),但這職分因「悔改」的條件未能全周性達到(太3:2;約3:3),故要押後才能完成(太21:43;徒3:21)。
F.審判官的職分
這職分是主升天後才執行,他先審判神的家���饡郱|(彼前),那是在「基督台前審判之時」(林後5:10;林前3:12-15;弗6:8;西3:24-25;羅14:10),然後他再來時便審判以色列與外邦人(太25:31-46)。在其國度建立時,他在地上實施其審判官的權柄,如分配治理之權(太19:28),肅清叛徒直至禧年完畢,再在白色大寶座時執掌大法官審判之權(啟20;徒17:31;約5)。
七、結論
耶穌是一位歷史人物,這是絕對毫無置辯的,證實他的史證物證龐大無比,遠超世上任何人物(奇怪得很,在這絕大優勢的證據下,接受他的人仍比接受其它人物少)。因他卓越無儔的屬性,足以顯明他是神差派人間的代言人,他的屬性匪疑所思,他是神,又是人,故他的生命才真是萬世師表,他的影響流傳萬代,誠如M. R. DeHaan謂「他從未寫過一篇文章,但有關他生平的書充斥世上每一個圖書館、每一個角落;他從未寫過一行詩句,但全地皆充滿讚譽他的詩集;他從未寫過一首歌曲,但全球滿溢頌揚他的歌闕;他從未進過大學,但他的桃李門生遮蔽天下;他從未學過醫科,但他曾醫好上千百的人,連心靈創傷者受他的愈治,更數以百萬計;他從未領過一支軍隊,但他卻擁有數之不盡的基督精兵,而人人肯為他的緣故,甘願擺上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他確是史無前例,後無來者的『超人』」〔注13〕。
書目註明:
〔注1〕: W. G. H. Thomas, Christianity Is Christ, Moody, 1965.
〔注2〕: Bruce Metzger, The Text of the New Testament, Oxford, 1968, p. 36.
〔注3〕: A. T. Roberts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Textual Criticism of the New Testament, Broadman, 1925, p. 29.
〔注4〕: G. R. Hebermas, Ancient Evidence for the Life of Jesus, Nelson, 1984, p. 93.
〔注5〕: Josh McDowell, Evidence that Demands a Verdict, Campus Crusade, 1972, pp. 87-88.
〔注6〕: Ibid., p. 100.
〔注7〕: Charles F. Baker, A Dispensational Theology, Grace Bible College Publications, 1971 O , 1980, p. 294.
〔注8〕: J. F. Walvoord, Jesus Christ Our Lord, Moody, 1969O , 1976,p. 147.
〔注9〕: 參馬有藻著「基督教神學思想導論」,天道書樓1979年版第153-154頁。
〔注10〕: 「虛己論」最隹之解釋的莫如Charles L. Feinberg, Bibhotheca Sacra, 92:415-418。
〔注11〕: 章力生著「基督論」,晨星書屋1964年版第190頁。
〔注12〕: Henry C. Thiessen, Lectures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49O , 1980, p. 208.
〔注13〕: M. R. DeHaan, Gethsemane and Calvary, Radio Bible Class, n.d., pp. 17-18;另參R. W. DeHaan, Behold the Man, Radio Bible Class, 1976, p.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