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課

論罪

���蠿滲}壞人幸福的力量

一、序言

中文「罪」字是從「岡」(即網)及「非」二字組成,意說非分之事必構成網羅,如天羅地網般,把整個人類罩在其中。罪是天下第一號劊子手,它扼殺了人生的幸福,它將人致死地而後快。人在罪面前似毫無抵抗的能力,是以世上古今中外的哲人皆承認罪的權能,如羅馬古哲學家辛尼加(Senaca)謂:「世人都有罪,或多或少」;另一羅馬哲人奧域(Ovid)言:「人不能逃避不犯罪」;希臘的蘇格拉底感歎:「人曉得行善之重要,然而行出來的卻是惡」;我國俚語亦云:「世上只有二個善人,一名已逝世,另一還未面世」〔注1〕。是以罪是一個謎,它如何開始,為何其後果如此可怕,茲從各方面探討之。

二、罪的來源

神對自己的創造極感滿足,他多次呼叫「好」,及在結束其建造偉工時,他發出稱心滿意的評語「甚好」(創1:31,可見罪全非神的旨意,然而世上所充斥的竟是醜惡勝愈良善,自私自利遠超為人為國;究竟罪如何進入世界,抓起無窮的災禍?回答這問題需從三方面著手。

A.魔鬼的墮落���鸗o始自魔鬼的墮落,所以罪的發源地來自天,非起自地。魔鬼本是全善的天使,全無非道德的雜質在其內(創1:31;結28:15),可是如人的天性般,魔鬼具有犯罪與不犯罪的能力(posse peccare et possen non precare),故此有次他故意反叛神(賽14:12,15;結28:15-17),於是罪便進入神的創造的領域內。

B.始祖的受誘���顴型J是聖潔無邪的神,他的創造同樣聖潔無邪,然而神所創造的人亦非機器,賦在其本性上便有順從或抗拒神;除了人在本體上擁有這個選擇的自由能力外,人再有極高的智慧足可明白神之吩咐的嚴重性,所以人的受誘犯罪是一件意志的決定,如L. S. Chafer言:「亞當的誘惑非情(那時只有夏娃)非利(亞當是全世界的大地主),而是在順服神方面」〔注2〕,如魔鬼所犯的罪一般,非情慾利慾,而是濫用了神賜予的禮物之一���蠾菪挶N志權,於是就開啟了犯罪之門,從此罪就與人結了不解之緣。

C.罪惡的傳播���鸗o始自天轉移地,結果地佈滿罪,如聖經的結論:「人人都犯了罪」(羅3:23)。罪之全地性見於舊新約遍處:1)舊約主要經文:創8:21,6:5;王上8:46;伯11:12;15:14,16;詩14:2,3;5:5;58:2,5;143:2;箴20:9;21:8;傳7:20;賽64:6;耶17:5,9;何6:7;2)新約主要經文:約3:6;羅3:9,19-20,23;林前7:14;林後5:14,15;弗2:3;加3:22;5:17,21;西1:13,21;2:13;3:5,7;提後3:2;彼前1:18;4:2;彼後1:4;約壹1:8;2:16;5:19。

全地的人皆有罪是聖經堅壑之定論,然而為何眾人都有罪?罪怎樣算到人的身上來(Imputation)?學者對此有個「歸罪論」(Imputation Theories)的解釋:

1)伯拉糾論(Pelagian Theory)���躨盚D創此論的英籍僧人伯拉糾在409年言:亞當之罪只本身受害,其子孫並無遺傳了他的罪。罪是每人的(即自己犯的才算罪),而人可以借守律法便得救,死亡是人生時限到達的終點,與罪無關,此說於418年在迦太基會議中被判為異端,後來卻蒙蘇仙尼派(Socinianism)及單神論即神位一體論(Unitarianism)所擁戴。

2)亞米紐論(Arminian Theory)���蠿�米紐原是荷蘭之神學家(1560-1609),他認為罪是人生所遭遇不幸的事(misfortune),與亞當所犯之罪無關;故此說亦稱為「半伯拉糾論」(Semi-pelagianism)。希臘東正教、循道宗及亞米紐宗之教會均是此論的代表人〔注3〕。

3)半遺傳論(Mediate Imputation Theory)���蠾劂◆{為人生來在肉體及道德能力是敗壞的(depraved),但靈則是神每次(出生時)特別的創造,故絕無罪之沾染,而後來靈有罪乃因受肉體敗壞了,人所以沒有原罪,只有敗壞之肉身,這便算作神咒詛亞當子孫的「原罪」,故此這論遂稱為「間接歸罪論」,意說靈聯合肉身時才有罪,是透過媒介,人在靈、魂、體三方面皆被圈在罪裡。此論為法國修模大學(Saumur)神學教授Placeus(1606-1655)首創,卻被在1644年於法國砂蘭吞(Charenton)之改革教會大會內判為異端〔注4〕。

4)直接遺傳論(Realistic Theory)���驤o個理論為伯拉糾論的對頭奧古斯丁(354-430)所首創,故亦俗稱為「奧古斯丁論」。此說也是大部分改革家的立場。現代神學家如W. G. T. Shedd; A. H. Strong等亦表贊同。按此論,亞當之罪流歸後世,因萬世萬代之人類,莫不鹹在先祖體中,而與之同背神命,同食禁果,同受懲罰,故此說又名「同體說」或「實在說」。

5)新學派論(New School)�L�L照此論,人人與生俱來就有一個性情「預定」他們去犯罪,惟這性情本身卻不是罪,神祇把人自己的過犯歸到他們的頭上;他並不把亞當的罪歸與他們,人之死只表明神不喜悅亞當的罪。此說是新派教會及大部分公理會的立場。

6)人類代表論(Federal Head Theory)���躨琣劂”�當為人類之代表,神與他(即全人類)立約,故亦稱「盟約論」,後來亞當犯罪,神就據這盟約的條款算亞當後裔為罪人,神要執行這判決,就在直接創造亞當後裔每一個靈魂中,附以敗壞的天性,這論創自荷蘭萊頓大學教授Cocceius (1603-1669),卻由英籍神學家Turretin(1623-1687)發揮及推行。它是改革宗的教義,亦是普林斯頓派的神學家的立論。

7)代表與個人論(Corporate & Individual Theory)���蠾劂﹞D「人類代表論」更進一步的結論,其主要根據在二點:一人之行徑乃全家的代表,故足可影響全家、全族、全國(如約7:24,26);再且,個人的罪行乃因承受亞當犯罪的天性之故,所以各自負責己罪(如結18:20)。這論說的代表人有G. C. Berkower; H. C. Thiessen等。

三、罪的定義

罪的定義可從二方面探討:

A.    罪的字彙

若要給罪下一個定義則可先從罪在聖經中出現的字彙著手:

1.罪過(transgression)���齈偉V了自身的職權,侵犯了別人的權益,牴觸了神的律法(參約壹3:4;詩32:1;羅5:12)(罪過亦譯作「過犯」,出23:21;賽53:6)。

2.詭詐(guile)���躩�理智或意念上的邪惡,尤指內心方面的罪,即俗說「惡念」(詩32:2;利26:40;太15:19)。

3.罪(sin)���糷ㄞ鉆F到目的、標準,偏差了中心,猶如發射的箭未能中鵠(羅3:23;創18:20;詩32:1)

4.不虔(ungodliness)���齈黚咫宋A度的表現,絕無敬畏相信的存心(參羅1:18;彼前4:18)。

5.不義(unrighteousness)���蠾]為對神產生不虔的心態,以致對人便不忠不誠,使人受害(羅1:18;約壹1:9;5:17)(「不義」亦可作非義,申25:16)。

6.罪惡(evil)���讞狾瑼漪珗H反真理,反對真理的神,褻瀆聖潔的神(提前1:9;詩14:1作「邪惡」)。

7.惡行(wickedness)���躩�道德方面的行徑皆是惡(參雅4:17;9:13;箴11:31)(惡行亦譯作「憎惡」,詩14:1)。

8.不法(lawlessness)���糷牊鵀b上有權柄的約束,間接上等於反對神的管理(約壹3:4,10;羅6:12;雅2:8,12;多2:14)。

9.不信(unbelief)���驤o是否認神存在的罪(詩9:17;14:1;來11:6;羅11:20;14:23)。

10.悖逆(disobedience)���躩�明目張膽的反對任何的律法、約束等(羅5:19)。

11.過錯(error)���躩�離開了該走的路,或作了不該作的事,此處可指故意的犯錯(賽53:6)或無意之過失(中譯「無知」,來9:7)。

12.罪孽(iniquity)���蠾U樣罪行搜集在一起,統稱罪孽(賽53:6)。

由上文十二點有關罪的字彙可見,罪的定義必須包含下列各點因素:

1)與神的心意、律法有關(如詩32:1)。

2)與神的聖潔有關(如賽6:1,6;利19:2)。

3)與神的要求有關(如羅3:23)。

4)與神的管理有關(如約壹3:4;羅7:7,13)。

5)與神所造的人有關(如使人受害,羅1:18)。

6)與神的存在有關(如詩14:1)。

質言之,罪是人否認神的存在,對神的道德律欠缺依從,達不到神的標準之謂。這定義據自三方面的推論:聖潔是神的屬性;意志是人取捨的性能;而律法是神衡量人的準則;所以罪就是在行為、意向、或狀態中對神之道德律,欠缺依從之謂〔注5〕。

B.罪的性質

照上文罪的定義言,罪的性質有下列的特徵:

1.罪是一種惡,表現在行為(behavorial)、意識(rational)、道德上(moral)(太7;15:19)。

2.罪是違背神的律法,即不依從律法或目中無法之意(約壹3:4)。

3.罪是一種恆久或作王的力量,非一時的舉動,亦不止在個人方面,且在全人類方面(羅五21;6:12)。

4.罪是人性上的自私,非止是消極性的欠缺對神存愛與接受,而是根本上不愛神,選擇自己而不選擇神,以自己的利益為最高動機,以自己的意志為至上的統治。(參路15章浪子的比喻)。

5.罪在根源上亦是達不到聖潔之神的要求,而致人所作的盡皆是惡,且犯罪的性情一代轉於一代,至無法收拾的境界,叫愛人的神不能不干預,為人設立挽回之法,救贖之恩,在五祭中之贖罪祭和贖愆祭的背面,就表明罪不只限於單純的行為,亦包括人的罪性,更表明神樂意收納人,恢愎人在犯罪前與神的關係。

結論:罪照E. G. Robinson博士的解釋,按狀態言,罪是與神不像;作原則言,罪是反對神;按行動言,罪是違犯神之律法;而罪之根本,卻無時無地不是自私,所以罪是情的敗壞,意的歪曲,而這都是人品性的成分〔注6〕。

四、罪的分類

聖經對所有罪雖「一視同仁」,並無區別,惟那是對罪的定義言;若以反對、敵擋、違反、褻瀆等而論,罪可分作多類。

A.天主教的分類

1.瑣碎的罪(venial sins)���驤o是屬人生的小罪,是可赦免的。

2.致死的罪(mortal sins)���驤o是指導致靈魂死亡方面的罪,是不蒙赦免的。

B.聖經的分類

1.本性之罪和個人的罪(sins of nature and transgression)���虪貍吨孛o指人的原罪,個人的罪指人的罪行。

2.無知與有知的罪(sins of ignorance and knowledge)���龤u無知」之罪指「不明白而犯的罪」(路23:34;提前1:13;或不知道行了不可行的事〔利5:17〕);而有知之罪卻指「任意妄為」的罪(詩19:13)。

3.軟弱之罪與習慣之罪(sins of weakness and habits)���躩e者指一時之失(如彼得出賣主),後者則指習慣性的罪行(約壹3:9),如猶大監守自盜(約12:6)。

4.反叛之罪與硬心之罪(sins of rebellion and obduracy)���糷洢q之罪乃敵擋神之罪,硬心之罪卻是長期自我剛愎、怙惡不悛而在神宣判之剛硬(judicial hardening)的境況中;與摩西「交手」的法老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他對所受的十災而生出的態度就是由反叛之罪(首五災)演變成硬心的罪(後五災)。反叛之罪舉例繁多,不用贅述;而硬心之罪的經文可參賽6:9,10;29:9,10;太13:12,15)。

5.致死與不致死的罪(sins unto death and not unto death)���蠾陬斥o會導致肉身死亡,有等則不會(約壹5:16,17);前者經文舉例參林前11:29,30;民16:28,30;後者參撒下12:13。

6.明犯之罪與隱而未現之罪(sins of open acts and presumption)���讞�犯之罪乃明目張膽、目無法紀的罪行(羅3:15,18),而隱而未現的罪卻是還未給人發現或達致使人受害的罪行(詩19:12)。

7.可赦免與不可赦免的罪(sins can be forgiven and not be forgiven)���糷@切的罪皆可赦免,只要人肯認罪悔改,惟獨褻瀆聖靈之罪,據太12:31,32節言,今生來生皆不能赦免,故那罪亦稱為「永遠的罪」(可3:29)。「褻瀆聖靈之罪」嚴格說來乃主在世時人所犯之一項特別的罪,那是人認為耶穌基督所行之神跡非靠聖靈之能力而為之,卻靠鬼王別西卜的權能(太12:24),那是等於決絕性反對主的表示。今日人亦犯消滅聖靈感動之罪,那是等於硬心不信神之罪,與褻瀆聖靈之罪有別。

五、罪的刑罰

罪的刑罰乃是因頒令者(神)的品格(如聖潔、公義)遭受破壞的必然反應,亦是神對罪所表達極度的不悅。亞當犯罪的後果,使他的後裔都陷入在神的刑罰中,這刑罰基本上分三方面:

A.死亡(death)

罪最基本的刑罰乃是「死」,「死」亦有三類:

1.屬靈的死���蠿�當犯罪前,神早已警告他「吃的那日子必定死」(創2:17),可是他犯罪時沒即時死去,仍活到九百三十歲後才死亡。故此,神的警告是指屬靈的死,因「死」的基本定義就是「分離」;「屬靈的死」意指靈魂「與神分離」、「與神隔絕」,惟有重生可恢復人與神原來的關係。

2.肉體的死���虪縝p屬靈的死就是「與神隔離」;「肉體的死」則指「靈魂與身體分離」,而身體歸回塵土(創3:19)。「肉體的死」是神對罪一個明顯的審判(弗2:1),惟有復活可將之「挽回」過來。

3.永遠的死���鬮Y格說來,永遠的死是屬靈之死的完成。至此時,不信的人永遠與神隔絕,在火湖內永遠受苦(帖後1:9;啟14:11;太25:41)。

4.第二次死���欞P永遠的死相同;此詞的用意與第一次(肉體的死)作區別,肉體的死可靠重生、復活而扭轉過來;第二次死則沒有轉回的可能,所以不信者在末日復活時再受審判,再被判死刑,是為永刑,是為第二次死或永遠死(啟2:11;20:6,14;21:8)。

B.敗壞(depravity)

亞當犯罪,至全人類陷於苦境,人性敗壞,欠缺原有的公義、聖潔,而偏向於惡,可是人是否全然敗壞或部分敗壞,那是加爾文論(Calvinism)與亞米紐論(Arminism)劇烈爭辯當中的一點〔注7〕。

加爾文論(即改革宗)解釋人的天性是完全敗壞的(Total Depravity),而亞米紐論則說人只是部分敗壞(Partial Depravity),前者認為人絲毫沒有能力去行神眼中看為善的事,即是說罪人全沒有能力歸向神,故又名完「「完全無能論」(Total Inability),而後者卻認為在天性上賦有足夠的能力(諸如良善、聖潔或其它的美德)行神喜悅的事。

在斷定這兩論「誰是誰非」前,茲先說明「敗壞」的含義。從消極方面言,敗壞非說人本身欠缺為人的美德;主亦曾讚賞罪人的「善行」(如「少年的官」故事,參路10:25;太23:23;可10:21);保羅也說外邦人行律法之精髓(羅2:14)。從積極方面言,「敗壞」是指人在天性上全無愛神、接納神的存心,一旦神的要求、旨意與自己的喜好發生衝突時,那潛伏在天性內嫌惡神的心就活動起來了,甚至愈隘愈深,無法自拔。

據此,人的天性是完全敗壞的,絲毫沒有主動尋求神的能力(參詩14:1-3;約3:19;羅3:10-18;林前2:14),如溺在水中,待神拯救,如「死在罪惡過犯中」(弗2:1)。

C.虛空(Corruption)

因人的初罪,神向整個創造界三下咒詛:1)對動物界(包括人類)(創3:14-17);2)對植物界(創3:18);3)對魔鬼(創3:14-15),以致迄今人與動物(除家禽外)非友善之交(這情況在彌賽亞國度內會改變過來;賽11:6-9);人必要墾地流汗才能變沙漠為田園(在彌賽亞國內,此點亦全然改善,賽32:15-17;35:1-10);人與魔鬼成為世仇,受他吞噬(彼前5:8),至彌賽亞國內,魔鬼被綁,不能活動(啟20:1-6),保羅亦指出受造之物因亞當之罪而服在虛空之下,歎息勞苦指望這「敗壞的轄制」早日脫除(羅8:19-22)。

此外,人本身的性情亦受「虛空」的管治,失卻原有因與神擁有親密而來的平安、喜樂、滿足,而換來恐懼、愁煩、痛苦及逃避神(創3:8-10;詩90:9-10)。

六、結論

人本是高貴無比,按神的形象與樣式被造而成,他的榮耀、尊貴只下於神(詩8:5;「天使」該譯作「神」,參小字),至神托管全地給他,使他為全地之王(詩8:6-8);可惜人未能自愛,受誘犯罪失敗,連累全人類,然而神愛無邊無際,主動救人出厄境,將幸福、榮耀、尊貴歸還人。

書目註明:

〔注1〕:   S. L. Johnson, "The Universality of Sin," Biblitheca Sacra, 131: 522, April-June, 1974, pp. 164-165.

〔注2〕: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II, Dallas Seminary Press, 1947O , 1980, p. 211.

〔注3〕:   H. C. Thiessen, Lectures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49O , 1980, p. 187.

〔注4〕:   史特朗(A. H. Strong)原著,蕭維元譯「系統神學」,浸信會出版社1975年版第314頁。

〔注5〕:   同上書第278頁。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65, p. 233.

〔注6〕:   史特朗著上引書第289頁。

〔注7〕:   D. E. Spencer, Tulip, Baker, 1979O , 1981, p.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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