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課

論聖約

���顴姿瑊z世界的藍圖

一、序言

除創造外,預言是另一項顯出神人的本能實有天地之別。達賴斯神學院創辦人L. S. Chafer謂神甚喜悅以其預言使人對他的存在產生醒覺〔注1〕,而預言的宣告便是神行動的一種約束;另一項約束神行動的宣告乃是聖經中的聖約,神藉著聖約向人宣告他管理世界的妙計。

聖約研究是舊約神學一門繁博的學科,不少舊約神學家試圖在舊約內尋找一個貫串整本舊約啟示的神學主題,他們的意見有七個主流:1)以神在歷史的救贖作為為主(如T. C. Vriezen; G. E. Wright);2)以神在末世的救贖作為為主(如W. Eichrodt; M. Buber);3)以神在不同時代的主權為主(如E. Jacob);4)以神在歷史內的現身為主(如S. Terrien);5)以神的諾言應許為主(如W. C. Kaiser; W. J. Beecher; T. E. McComisky; J. B. Payne);6)以神與以色列所立的聖約為主(如J. Bright; E. A. Martens; C. C. Ryrie; J. D. Pentecost);7)以神與世人(包括以色列)訂立的聖約為主(如O. P. Robertson; W. J. Dumbrell; A. W. Pink)。(其它舊約學者〔如R. Youngblood; G. von Rad〕則以多主題為主)。這些神學釋論各有擅長,對舊約信息的闡明上互有貢獻;然而在表示神有系統性地管理世人的設計,以「諸約」(參羅9:4;弗2:12)為中心這主題似稍勝一籌。

二、約的定義

A.「約」的字源

1.舊約的用語

「約」字(berith)在舊約共出現287次,其字根原意不詳,主要解說有三:1)從字根birit(意「捆綁」、「約束」);或2)bara(意「吃」),指立約時共進餐的儀式,如撒下13:6;創31:54-55;或;3)karat(意「切開」,指立約時將祭物劈開,如創15:18)〔注2〕,可見「約」字表達一種帶宗教意味的約束。

2.新約的用語

在新約,「約」字的希臘文共有二字;一是「diatheke」(從字根dia及histemi合成,直意「放在通道上」,引伸意為「遺囑」、「遺命」);另一是「suntheke」(從字根sun及histemi合併而成,直意「放在一起」,引伸意義為「合約」、「贊同」,「合同」,參約9:22;徒23:20);前者共出現33次,分別譯作「立約」,「遺囑」;後者只有三次,譯成「約」〔注3〕,可見diatheke為最通俗的「約」字,七十士譯本亦以此字譯出希伯來文之diatheke字〔注4〕。

B.「約」在舊約的實例

舊約有不少舉例說明「約」是以色列人慣行的活動。這活動可分二方面,一是人與人立的約,一是神與人立的約。

1.人與人的約

人與人的立約在多方面的生活行為皆有明例,如婚姻之結合(如「鞋約」,參得4:7;申25:8-10);商貿之交易(如鹽約);友誼之堅定(如大衛與約拿單;參撒上18:3);政治之聯繫(王上15:19;20:34);互不侵犯之尊重(如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參創21:32);軍事之諾許(如王下11:4)等。總言之,人與人之間所締結之約乃是一種互相承諾的誓許。

2.神與人的約

神與人所立的約往往是神先采主動,然後有時徵求人的同意(即有條件的,如摩西的約〔只在人能享受神恩方面言,非完成神旨上言〕,參出19:8),亦有不用獲得人的同意(即無條件的,如亞伯拉罕的約,參創15:12)。神與人立的約就是神管理世人的藍圖,這類約瀰漫濃厚的宗教氣氛。

C.約的性質

1.「約」是應許,是事實未實現的諾言,故約歸屬預言範疇,是預言的一系列(specis)參該2:5;賽41:8-16;43:1-7;44:1-5等不贅)。

2.「約」是命令(故不在乎人是否認同)〔注5〕,故約與律法或誡命遂成為同義詞(參詩3:9;士2:20;申4:13;33:9;賽24:5;詩50:16;103:18)。

3.「約」是誓言(希伯來文'alah即英文oath),由之演變成為「法度」('edhuth即testimony),即永不改變、鐵定不移的規則、法規、規限(參申8:18;9:5;29:14;詩105:8等)。

4.「約」是遺言,因有些約是在人死後才能生效,故此類的約言皆是單方面訂定的,遂顯出那「無條件」的特性。

定義:由上文所論(字源,舊約實例,性質)綜合起來,約的基本定義乃是:約是神管理世人之「應許計劃」,這計劃是誓言,是規限,必然成就,故約是一種約束;這計劃的成就基於一個因流血而產生出來的效果,因約是一個由血而建立完成的關係(blood relationship),永不能廢棄。

三、約的起源

「約」的觀念起源在古以色列民與神的關係,他們視神是屬他們的,他們彼此的關係千古不變,如「約」般的堅強、緊密、不可分開。他們的神名「耶和華」,意指「立約的神」(如以羅欣elohim則指「大能的神」),他們便稱為「耶和華的民」(參士5:11)(如摩押人則稱為「基抹的民」,參民21:29;基抹為摩押的國神)。有了這個與立約的神的關係,他們遂能領會神的信實與慈愛,故他們的先知如何西阿、耶利米、以西結等常以夫婦之關係形容他們與神的關係(如結16:8),這夫妻間之婚誓詞句與神立約的宣告詞語一致〔注6〕���龤u我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作我的子民」(如利26:12;申29:12;26:13等不贅,只是「丈夫」改作「神」字,妻子則改成「子民」)。由之,那是神的選民對神給他們的恩典、庇護、福祉,祝佑等而生出來的「約的觀念」,此種約的觀念在其它近東民族中亦找到類同的溯源(如摩押、以東、迦南人、亞述、巴比倫、埃及等)。

四、約的記號

為了顯出約是出自真誠的動機而訂立的,於是立約時免不了以記號為憑據,而記號遂成為約的指標,提醒立約的雙方皆需遵守約言,照約的諾言行事。

在人與人所訂定的約中,常見之記號包括婚約的妝奩(現代人用戒指),友愛之約以交換衣飾(參撒上18:3);或堆砌石柱為志(參創31:44-52);立血約時所用的祭牲(參創15:38;耶34:18-20;亞9:11);商貿多用鹽約(鹽是記號;參利2:13;民18:19;代下13:5)或鞋約(鞋是記號)訂立;在有關宗教禮儀方面的約定,雙方共進膳食,以資記念約的成立(創26:30;31:54;出24:11;撒下3:20;參「聖餐」之意義);堆石為記亦是一項「感恩約」的標誌(參書4:9,20)。總言之,人對人或人對神立約時皆用一些實物為立約的證據,以助記念及履行之作用。

在神與人所訂立的約中,神亦用不同的實物為約證,以助人明白及遵守約言(有條件之約),並助人以信心等候神執行他的應許(無條件的約),其中顯著的有天虹、割禮、安息日、節期、聖地、寶座(代表國權)等(參下文)。

五、約的分類

聖經學者對聖經諸約的性質采不同的觀點與分類,有將他們分為二類,即工作的約及恩典的約(如C. Hodge;. H. Hoeksema);或三類,即工作的約、恩典的約及國度的約;亦有經學家視諸約的功用及時間的配合,將它們分為應許性的(promissory)(如亞伯拉罕的約、大衛的約)及治理性的(administrative)(如M. Weinfeld; T. McCormisky);筆者認為以上的分類固有可取之處,然而按其應驗性的角度下看,它們分為二大類���蠾陰囓韝庰L條件的���蠾�較易明瞭。

有條件性的約是指那些若條件不合便自動廢除的約;換言之,此等約必受時間囿限,到規限的時候來臨便告完結;或說若條件達成,該約亦告結束。無條件性的約乃不受任何因素阻限,不論人為的、天然的或是其它因由皆不用取消該約;換言之,此等約必會應驗,只是時間問題,不能因受約人的問題而解除該約,極其量受約人需經歷一些熬煉、試驗,甚至苦痛才能享受約的成就。

六、約的介紹

在聖經內「芸芸眾約」中,最主要的聖約共有七種(參保羅曾引述「諸約」一詞,羅9:4;弗2:12)。在結構上,每類皆符合一個模式,共有七點,如:主要經文、記號、性質、對像、內容、後果、完成。茲以此模式簡介舊約七聖約:

A.亞當的約

主要經文:創1:28-30;2:15-25

對像:亞當夏娃,代表全人類

性質:工作的約(在工作內有恩典)

記號:安息日

內容:在創世記內亞當的故事裡雖沒有「約」字的出現,但據何西阿言,神曾與亞當立約(6:7)。神應許亞當莫大的祝福與眷顧,但亞當要慇勤工作,修理看守伊甸園(創2:15),以六日為限,第七日遵守安息聖日,表示順從及支取神的看顧與供應。原來「安息日」乃非人所訂立,而是整個創造周的峰點,神吩咐人在此日內參加神的「安息」〔注7〕。雖然此處經文沒提及守安息日這吩咐,神卻沒有白白將安息日分別為聖(創2:4)(後來十誡內的第四誡正以創造周的模式定准)〔注8〕。亞當夫妻必明白神的吩咐,故該隱與亞伯在安息日(創4:3的「有一日」原文為「在眾日子的結束」〔注9〕)獻上感恩祭,表示亞當固然明白守這日的吩咐,並已傳給後代。

此外,神並以生命樹及善惡樹為「視學教材」,透過可吃生命樹果的准許及不能取吃善惡樹果的禁令,讓人學習由順服神進而享受神恩的重要,其實這正顯出神愛的心意,因為人永遠的福樂是由順服而來的。實際說來,神的禁限正是神恩典的範圍,誠如唐佑之博士言:「好似牆將房屋圍起來,限制實際是保護」〔注10〕,故人在神的「約顧」下,成為造物界的王,人從創造下來便擁有「為王」這個身份〔注11〕。

後果:人後來受誘犯罪而離開了神所安排的福祉、秩序與和諧,逃避、掩飾、推卸、懼怕、不安、勞苦、憔悴、煩惱而至死亡,成為人日後生活的「終身伴侶」,亞當二人本擁有個並不羞恥的個體,現今由過犯來的分裂作用,一體分為二個分裂的個體,於是死亡(將神人親愛關係分離)遂成為生命的王(參羅5:17)。

完成:亞當的約本可在亞當一生內完成,生命樹的存在表示這是可能的,因在永生裡,這棵生命樹復現象征在永世內,亞當之約達至立約之目標〔注12〕,只是罪消除一切福樂,人類幸福從此破壞,唯真神大愛仍與人類同在。神以贖罪法挽回人類,此法在「第一次福音的預告」(創3:15)早有應許,復有皮衣蔽體為表徵(創3:21),最終以其愛子贖回人的罪債(羅3:25;來2:17;約壹2:2;4:10),神的「初約」的復原,亞當的約在新天新地內完全應驗,由此可見,亞當之約與救贖之約是一個整體,誠如O. P. Robertson博士云:「創造產生神的百姓(指人類),救贖重造神的百姓」〔注13〕。

B.挪亞的約

主要經文:創6:17-22;8:20-22;9:1-17

對像:挪亞,代表全人類

性質:保守的約

記號:天虹

內容:挪亞的約本源自亞當的約,因兩約之間在神學思辯或內涵吩咐裡皆有甚多雷同之處,故挪亞的約可說是亞當的約之延伸,主要在創9:1-17說明,可分七點代敘:

1)申述生養眾多之命(9:1-2)

2)訂立新的食物律(9:3-4)

3)嚴禁戒殺人(或「設立民治之律」)(9:5-6;9:7為小結)

4)頒布約福遍及全地(9:8-10)

5)應許不再以洪水滅世(9:11)

6)安放天虹為記號(9:12-13)

7)宣告約是永約(9:14-16;9:17是為總結)

後果:這聖約的七點可分作二部分,首三是受約人負責執行,約四乃立約者負責。由挪亞之後的歷史觀之,人之罪孽有增無減,日迫滿盈(參創15:16的詞彙),世人在惡勢力的控制下常試圖掙開神的主權,不久便有巴別塔事件發生,歷史賡續下去,至末世時代,在敵基督龐大的權勢下,全天下併合起來反叛神,以致神迫不得已以基督的復臨殲滅叛神之集團,雖不是全地洪水,卻也是全地性的審判。

完成:挪亞的約在本質上是保守的約,亦是救贖的約〔注14〕。在亞當之約下,人大大失敗,不可收拾,才有挪亞之約挽回頹勢,試圖救贖世人。救贖非只指屬靈上言,而是整個生命的改變,是人生觀符合神的心意,後來挪亞的子孫失卻神的祝福,乃因自甘墮落之故,但神亦在他們子孫中揀選一子,使他成為全地之祝福,那是亞伯拉罕,以色列人的先祖。由挪亞的約之後,神便囿限自己與一民一族往來,透過此法此民,復使全地蒙恩。當先知何西阿預告以色列將來的復原、榮耀、救贖時,他亦引用挪亞之約的詞彙表達之(2:18;參照創6:20;8:17;9:9-10),最終使全地蒙恩。挪亞之子、亞伯拉罕之子,就是基督,他必完成挪亞之約的「萬世福業」,使地上太平盛世,再無殺人流血之事出現,「天虹」(原文與「戰弓」為同字)〔注15〕再高懸上空,象徵和平普照全地〔注16〕。

C.亞伯拉罕的約

主要經文:創12:1-3;創15;創17

對像:亞伯拉罕,代表以色列

性質:應許之約

記號:割禮

內容:洪水之後,挪亞子孫不像祖宗般是「義人」、「完全人」、「與神同行」,不久又團結起來反叛神,意圖建立一個「無神大帝國」,是有「巴別塔事件」之役(創11:1-9),但神的慈愛仍不離開他所造的世人,就在他們當中挑選亞伯拉罕,立他為萬國蒙恩的器皿,賜他應許地,又許他後裔中必有大國出現,成為全地之福源。神與亞伯拉罕的交往循著三條發展的路線,由揀選至立約:(1)神主權的揀選,人信心的回應:(2)神主動的許諾,人毅然的接受;(3)神使應許成為立約,人由被動至積極完成約言。

這三條歷史發展的方向亦是亞伯拉罕的約內容的啟示漸進,由約的應許(創12:1-3)至約的訂立(創15:18)至約的申訂(創17:2),每次神補添額外資料,使約之內容逐漸明朗、豐富至完整。

亞伯拉罕約的內容包括三方面:

1.國家性���龤u我必叫你成為大國」(創12:2a)���驤o是有關以色列人後來成為一個神治的國體。

2.宗裔性���龤u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創12:2b)���驤o是有關以色列人後來後裔多如「地上塵沙」,「天上星宿」般。

3.世界性���龤u你也要叫別人得福」(創12:2c)���驤o是以色列人蒙揀選至終的目的,為此,神宣佈以色列人國命的保障���龤u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地上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創12:3)。

這三點是亞伯拉罕的約最基要的內容,日後神漸增此約的範圍至臻完整,符合神揀選以色列的計籌:

4.迦南地為亞伯拉罕之禮物(創12:7),回應上文「國家性」部分。

5.應許地為永遠的禮物(創15:15;參創17:8),與第四項相同。

6.亞伯拉罕子孫眾多無法數算(創15:16),回應「宗裔性」部分。

7.應許地的範圍包括兩河當中之地(創15:18-19),回應「國家性」部分。

8.亞伯拉罕為多國的父,國度、君王由他而出(創17:6),回應「國家性」、「世界性」部分。

9.亞伯拉罕約為永遠之約(創17:7),回應「國」、「裔」、「世」三部分。

10.割禮為承受約福的憑據(創17:10-13),與第九項同。質言之,亞伯拉罕約的內容環繞著四個鑰字:「國」(是有後來「摩西的約」及「大衛的約」):「裔」(是有「以色列民這「家」);「福」(是有後來的「耶利米約」);「地」(是有後來的「巴勒斯坦約」)。

後果:亞伯拉罕約本是「父親的約」,由之產生後來各約,這「父親的約」後來又在亞伯拉罕之子(以撒,參創26:1-5);及孫(雅各,參創28:13-15)身上多次豎立。亞伯拉罕的子孫在經歷逐漸證實神的約言果不虛妄,先是人囗眾多(參出1:7),不久成為大國(出19:5-6)。在雅各時代,雖只有七十人下埃及(創46:27),但在摩西時人口已迫近數百萬人,在西乃山麓,這群眾被立為祭司之國,成為萬國蒙恩之器皿。在約書亞時代,應許地已是他們「安居樂業」之地(書23:15)。至於「叫別人得福」方面,亞伯拉罕的子孫還須努力。

完成:亞伯拉罕約是神救贖人類大計的一項重要宣佈;接著挪亞洪水之役後,復有全地性反叛神的巴別塔事件出現,神的審判象洪水般亦是全地性的。此後人類生存的架構產生了新的形式,言語人種、地域分佈、經濟社會等將人區分,亞伯拉罕的蒙召正顯出神在人中再來一次新的「「創造」,神要透過亞伯拉罕祝福人(創12:3),回應神始初造人的目的(創1:28)〔注17〕,於是神單方面與他立血約(創15:12-21,亞伯蘭沉睡,表示他沒有分在約言上作任何的承諾,整項過程全是神「一手包辦」,以示亞伯拉罕的約是無條件之約〔注18〕,是神負起執行、應驗、完成的責任,若神不促成此約,劈開的祭物便是立約者的收場),保證亞伯拉罕的家族就是萬國蒙恩的途徑。

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中,亞伯拉罕的發展至巴勒斯坦約,大衛的約及耶利米約,故這後者三約的完成亦是亞伯拉罕約的完成,而基督第一次降世便開始完成這「父親的約」,在基督第二次再臨時,亞伯拉罕約遂全部完成。

D.摩西的約

經文:出19:5-6;20-23章

對像:以色列

性質:律法之約(民律之約)

記號:獻祭制度(包括祭司職任,祭物及節期)

內容:摩西的約在本質上正是亞伯拉罕約的延伸,從亞伯拉罕約內的「國家部分」,神早已預告亞伯拉罕的子孫當成為大國,然而大國的風範從何說起。在立約前,以色列人是散沙,是奴僕,是受苦,是勞役,那有什麼國度可言,但神逐步就班,在他的選民身上塑造出一個大國來,並托付他們為地上的見證人(參賽43:10),故摩西之約的開始乃是神記念亞伯拉罕約(參出2:24),然後借摩西的手將以色列人從苦役的處境救拔出來,將他們帶去西乃山麓,與他們立約,使他們成為「祭司國度」、「聖潔國民」(出19:5-6),因他們皆肯遵守約言(出19:8;24:3,7),於是神遂命摩西登山,以四十晝夜之久將這「立國憲章」向摩西宣佈,從此以色列遂成為立約的國,他們也成為立約之民,神的旨意在一群軟弱人的身上作出一個大膽的嘗試,可見神何等樂意用人。

這個「立國憲章」,別號「律法」,是「屬靈人」的生活質素,又是數千年來維繫與團結以色列人在一起的力量。在不同時代,無論先知或君王,均靠它鼓舞人心,振奮國脈。約西亞王時亦因在修葺聖殿的廢墟中發現了它,而吹響了改革的號筒。新約時代,法利賽人、文士、律法師均引之為國家無上的光榮。究竟這摩西之約內容是何,茲簡述如下:

摩西的約可分作三部分(出20-31章)

1)道德及屬靈之律,又稱「誡命」(commandments)���欞|命,統稱十誡,是管理以色列人道德與屬靈的生活,神的約言先以道德律及屬靈律為生活的基準,缺少這些元素,生命只是軀殼(出20章)。

2)國泰民安之律,又稱「典章」(judgments)���蠿撜馱D民治之律,以色列人要在一起生活,磨擦,衝突,嫉恨,仇殺,訛騙,欺詐,偷盜,妄證等勢必難免,為了保障人權之利益及促進國泰民安,這些律是金石良言,不少是挪亞之約內有關人權、生命保障之律的延伸〔注19〕(出21-23章)。這些民治律只局限於以色列民,及適合當時的社會結構(固然不少原則是超時空的),非以色列人可參考這些民治律,但道德屬靈之律則人人適用,因人是道德屬靈的活物。事實上,如神學家J. B. Jordan言,這些以色列的國民律原是道德屬靈律(誡命)所演變出來治律,是誡命活用在社會中〔注20〕。

3)宗教禮儀之律,又名「律例」(statutes)���龤u律「律例」是指以色列民如何「成聖」之律(參利11:44-45),既然他們是祭司國度、聖潔子民,他們需懂得何謂聖潔,如何聖潔,為何聖潔;為此,神吩咐他們建造會幕,使神能在他們當中彰顯其聖潔的同在(出25:8;29:43-46),亦借此建築物提醒他們是罪人,務需求贖罪,蒙悅納,顯為聖。神以「山上的樣式」(出25:11,40;26:30;27:8)(代表神寶座的心意)不厭其煩地吩咐摩西亞倫嚴謹遵守一切律例,好叫他們知道耶和華是他們的神(出29:46)(出25-31章)。宗教禮儀之律在利未記有更詳盡的擴充資料,諸如在什麼節日內記念神的恩典,遙望將來更美善的應驗。

為了將「誡命」及「典章」(廷伸至「律例」,參出34:27,後來補添的律例也成為約言,如創17的約言處在創15章之後)成為約言,神吩咐摩西籌備「立約慶典」(參出24:1-12),整個過程共分七段:1)七十長老為立約見證人與國家受約代表(24:1);2)將約言存錄為文件(24:4);3)築建十二柱壇為紀念碑(24:4);4)獻祭表感恩(24:5-6);5)宣讀約書(24:7);6)百姓接受灑血(受血的儀式)(24:8);7)共進立約筵席(24:11),於是約的應許成為約的正典,永不廢去。

後果:摩西之約未能產生如期的效果,證明人沒法靠自己的努力可獲得救贖,唯一的門徑乃全靠神的恩典(參弗2:8-10)。恩典神學院名舊約教授J. J. Davis博士解釋律法(即摩西之約)有五大目的:1)彰顯人的罪性與罪行,叫人知罪(羅3:19-20;參來10:3);2)揭露罪捆鎖人的力量(羅7:8-13);3)啟示真神的聖潔;4)引導罪人到基督來,白白獲得救恩(如啟蒙師傅牽引小學生般)(加3:24);5)保障以色列國民生活的福利〔注21〕。摩西的約是有條件及有時限的,因它是「天上事的形狀和影像」(來8:5),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象」(來10:1)。人類歷史的敗壞,罪惡如猛獸、如洪水,凶殘肆虐,只不停地佐證摩西之約的真實性。

完成:摩西之約是神救贖計劃中的一部分,它更進一步啟示神救贖的心意和法門〔注22〕,因約言內的預表成分異常濃厚(參來8:5;10:1的「影像」、「影兒」等詞彙),因它俱有預表作用,故摩西的約便有時限,至那「影兒」的「實體」到臨,此約便「漸漸衰舊,快歸無有了」(來8:13)。保羅亦以「摩西的帕子」為喻,釋謂前約的「榮光漸漸退去了」,「帕子在基督裡已經廢去了」(林後3:7,14),這正是基督的工作,那就是成就律法的要求(代贖),他說:「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5:17),摩西之約成就在基督身上,如今「近前來的人便可得完全了」(套用來10:1的口吻)。

E.巴勒斯坦的約

主要經文:申27-30章

對像:以色列人

性質:地土之約

記號:承受地土

內容:約四十年前,摩西從神囗中領受了摩西的約,該約主要吩咐以色列人在應許地如何彼此相處及待人接物,進而透過崇拜之禮儀提醒他們如何與神建立一個聖潔的屬靈關係,這樣才顯出「祭司國度、聖潔國民」的風範。惜後來他們在應許地的門檻加底斯,因信十探子小信的報告,「過其門而不入」,反在曠野漂流近四十年之久,現今他們輾轉來到摩押平原,瞭望迦南應許地,上代的選民均已過去,新一代集結在約但河東,整裝待發,摩西面對這群「新選民」在「新移民入境」的前夕,回憶過去種種經歷,不勝唏噓,境遇(包括自己不能進入迦南)沒有抹煞他愛民之心,於是語重心長地向他們申述過去神恩,及如何面對將來。

摩西彷照當時盛行之宗主國與藩屬國之立約模式(suzerainty treaty),書就申命記,內中記有關乎如何在應許地享受神恩的約言,這段苦口婆心的勸導,是為俗稱「巴勒斯坦的約」。

巴勒斯坦的約內容核心在申30章,全段由申27章起,茲分段略介如下:

申27���龤u巴約」之歷史背景(吩咐在過約但河後,在「初到貴境」的經歷下1)立石為約的記號,27:1;2)書寫約言為碑文,以表約的憑據,27:3;3)在以巴路山築石壇為約記,27:4-5;4)獻祭示為約而感恩,27:6-7;5)共進立約筵席,27:7;6)紀錄約言,27:8;7)宣告約言,27:9-26,包括十二項咒詛的警言)。

申28���軉貜犖眯G(28:1-14為福言;28:15-68為咒語);福言咒語往是立約時所定的約言,表示若約言有遵守,立約者福祉無窮,否則禍患不停,這段福咒之話,咒詛長達福語四倍之多,以示此約的嚴峻。

申29���軉貜滬q立(約言訂立格式彷效是時盛行之立約模式,分1)歷史複述,29:1-9;2)立約對象及目的;29:10-13,注意「作神子民」的立約方程式);3)警咒的話,29:14-29)。

申30���軉貜漱漁e,可分七點:

1)咒詛祝福任君選(30:1)���蠿禸�地土時的「紅綠燈」。

2)被召歸回應許地(30:2-4)���鬤§給w言先被咒後蒙恩。

3)人囗增多勝以前(30:5)���虪蔚嶀宋痐袕茈�前。

4)內心污穢盡除掉(30:6)���齈w言「全家得救」,在「新約」效果下得應驗。

5)選民仇敵全受詛(30:7)���钀掄禸�在地掌王權時。

6)神的誡命必聽從(30:8)���蠾迄N在新約應驗時。

7)生活所需綽有餘(30:9-10)���蠾b「天國」內的豐富。

接著是邀請受約的話(30:11-18),並呼天喚地為證(30:19-20),以示約的遵行決定現今的福樂。

後果:巴勒斯坦約源自亞伯拉罕約內有關地土部分,神的啟示是遞進式的,有關在這應許地土上如何享受它,亞伯拉罕所知遠不及摩西,但摩西又不及約書亞,在後者(他常以巴勒斯坦約言勸告以色列人,參出23-24章)的時代,應許地雖籠統說來已歸以色列人佔有(書11:23),實際上仍有甚多「未得之地」(書13:1;23:1,5)。不久以色列人還與迦南人同化起來,進入黑暗的士師時代。此後,以色列人在應許地少享平安,仇敵環伺左右,沒有一刻安息,至大衛與所羅門時,以色列人的版圖雖一時無倆(王上4:21,24),但仍離開應許地的範圍差之甚巨(參創15:18-21;民34:5;書15:4,47;結47:15-20;賽27:12)。所羅門後,國家分裂,以色列人那能享受在應許地所應享的安息。加州門諾神學院教授E. A. Martens謂當「地土」與「安息」連在一起時,這安息乃非精神上或屬靈上而言,而是政治性或國治性方面(參申12:9-10)〔注23〕。再過不久,他們罪惡滿盈,沒有遵守摩西約內有關享受地土的條例,結果北國先亡於亞述,南國相繼在巴比倫人手下敗亡,在巴比倫七十年的奴役,只再次證明巴勒斯坦約的確實(參利26:35;耶29:10)。從此,以色列不能真正享受活在應許之地的福樂(如申28:1-14)雖然他們在主前536年歸回故鄉,重整家園,但他們在後來的境遇,如在主歷70年後開始在萬國中拋來拋去,直至1948年5月14日),只屢次證實巴勒斯坦約的咒語果非虛言(申28:25,63-68;另參但9:24-27)。

完成:聖經多處稱「應許地」為「耶和華的地」(賽14:2;結36:20)、「榮美之地」(但11:41)、「聖地」(亞9:12)、「自己聖地」(詩78:54)、「他的地」(亞九16)、「雅各家原有的產業」(俄17)、「我地」(何9:15)、「我的地」(結38:16)、「你的地」(詩85:1)等不贅,可見這塊地土是神的居所,亦是神之選民的居所;他們在應許地就表示他們在巴勒斯坦約的祝福中,他們在應許地之外即表示他們在巴勒斯坦約的咒詛內。E. A. Martens考據,近東諸國的宗教傳統視國土與國神息息相關(如巴比倫城是國神Marduk的居所;挪亞們則是埃及國神的聖城),人在(應許地)即神在,人離開國土即人在神之咒詛中〔注24〕。歷史證明自主前586年及主後70年,他們因背約之故被神管教,在萬國中拋來拋去,凡一千九百年之久,正應驗摩西及先知耶利米的預言(申28:25;耶24:9;29:18;34:17),直至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宣佈獨立,那只是巴勒斯坦約應驗之前奏,但巴勒斯坦約的應驗必在基督復臨之後,在那時以色列已經歷「全家得救」的恩典,完成「新約」的約福,而他們必在神的禮物���钀陶\地���戇伀”禸�神給他們豐富的恩典,因應許地就是彌賽亞國的國土,這個情況正是眾先知的預言(參賽11:11-12;14:1-3;27:12-13;43:1-8;49:8-16;66:20-22;耶16:14-16;23:3-8;30:10-11;31:8;31-37;結11:17-21;20:33-38;34:11-16;39:25-29;何1:10-11;珥3:17-21;摩9:11-15;彌4:4-7;番3:14-20;亞8:4-8等),到那時,巴勒斯坦地也回復類似伊甸園時的景況。

F.大衛的約

主要經文:撒下7:8-16;代上17;詩89

對像:大衛,代表以色列人

性質:國度之約

記號:寶座上的君王

內容:在士師時代,士師的工作正是後來朝代君主政制體系(dynastic kingship)的先鋒〔注25〕,故在撒母耳時,這類國家體系的呼聲愈更嘹亮,此種聲浪其實早在亞伯拉罕約內潛伏(參創12:2;17:6),更在申17:14清楚預告,只是在撒母耳老邁時,選民意欲模彷外國的國制,苦求撒母耳立君王(撒上8:7,20),撒母耳苦勸無效(撒上8:10-18),無奈為他們選立了掃羅,在吉甲與他們舉行「立君之約」的儀式(過程亦模彷當時宗主藩屬國之間所諦訂的條約格式,有1)序言,撒上12:1-5;2)歷史陳述,12:6-12;3)基本約言,12:13-14;4)咒語宣告,12:15;5)見證約言12:16-18;6)承諾,12:19;7)祝福與警告,12:20-25,但嚴重聲明神才是他們的王(撒12:12)。

掃羅登基後旋即表現其「盧山面目」,僭越祭司職任、剛愎固執、違抗神命(撒上13-15),結果神另選賢明,大衛應召,神亦藉著他的手懲罰了不少罪惡滿盈的迦南人,使大衛的版圖與權柄,在以色列國史上留下最輝煌的戰績,就他在王宮自忖神恩時,心起意念欲為神興建聖殿,此舉在當時正表徵神明之權柄尚在君王之上〔注26〕,這是大衛一番愛神之心意。無奈神以他為開國元勳,血腥味太濃(代上22:8),不宜建造平安的殿,但亦因他是一時無倆愛神的人,遂向他應許日後的祝福,是為「大衛的約」,共分五點(撒下7:8-16):

1)堅定選立他為選民國之君(撒下7:8)���蠾^應亞伯拉罕約之言(參創17:6,16;35:11;49:10;民24:17-19)。

2)堅定必應驗巴勒斯坦之約(7:9-11)���蠾傢鰡�敵與享受地土的安息。

3)堅定後裔之國與位至永遠(7:12-13)���饡q大衛之子(所羅門)至彌賽亞國(永遠之國)(「永遠」一詞在本章共出現九次,回應亞伯拉罕約有關後裔及國度直至永遠這方面的預告)。

4)堅定慈愛不因人罪而改變(7:14-15)���糷j衛子孫雖會犯罪,但不因此而廢掉約言,只是犯罪者需受報應,此點回應巴勒斯坦約有關咒詛方面之約言。

5)堅定大衛家國位直到永遠(7:11)���蠾馴y開始直接指向大衛(「你的」),「家」(bayit)在上下文意指朝代(參7:12,16,19,26,29),此點約言(照啟示漸進真理下)補添先前給亞伯拉罕、摩西等約之應許,君王來自大衛家族,直至永遠。「國」則指國度,包括國土與國民,回應摩西的約與巴勒斯坦約。「國位」卻指國權,回應摩西時代(參民24:7,17-19)及先知時代(參賽9:6;11:3-5;16:5;22:20-23;但2:44;7:13-14;亞9:10等不贅)的預言。先知耶利米用很詳盡的詮釋將「大衛的約」連到「亞伯拉罕約」身上去(23:5-8;33:14-26),他的註解值得細心察研。

質言之,在本質上,大衛的約是:

1)永遠的���鸕蚋竅顴姥ヮ央A永遠乃指應驗之時(如摩西之約亦稱為永遠的約),表示約言必然成就。詩89:28-37與詩132:11-14,詮釋大衛的約為不能廢棄的約時,乃是根據此約的永遠性質而作詮解的(參28-29; 35-37等節; 另參賽55:3)。大衛的國度固然先在地上(應驗在彌賽亞國度內〔參賽9:6; 耶33:17-22; 結37:25〕,這是「永遠的極限」,後來變為永遠的國,參林前15:24; 啟11:15)。

2)無條件的���驩竅糷C大聖約皆是無條件的,但人的罪行便否絕了該人享受那些約福,約款不能因此取消,因約是誓許(如亞伯拉罕約稱為永遠的〔創17:7,13,19〕,但未受割禮的人則破壞了該約〔創17:14〕,可是並不影響約言的前進,大衛的約亦如是,雖然後來選民犯罪,甚至國家滅亡,但那仍未能抵消約的效能〔注27〕,正如代下21:7所言:「耶和華卻因自己與大衛所立的約,不肯滅絕大衛的家,照他所應許的,永遠賜燈光與大衛和他的子孫」(另參詩89:35-37)。

3)國家性的���糷j衛之約是與大衛家訂立,國度由此家而生,他們國家寶座上的君王就是大衛的約生效之時,寶座失卻,君王滅亡,那是國家被神用杖責打之時,此處神以其王權認同大衛的國權,意說大衛的寶座就是神的寶座〔注28〕,如代上28:5(「所羅門坐在耶和華的國位」)、代上29:23(「所羅門王坐在耶和華的位上為王」,將「所賜」二字刪除,將下文「作王」插入「位上」之後)、代下9:8(「你坐在他的國位,為耶和華你的神作王」)、代下13:8(「大衛子孫手下所治耶和華的國」)等所記,神終於以合他心意的人為他在地上的代表,治理他的國,誠如A. W. Pink言:神以人肉眼可見的寶座認識神的國權,故坐在寶座上的便稱為「受膏的僕人」〔注29〕。

再質言之,大衛之約以三鑰字表達:「家」、「國」、「國位」,這就是此約的核心。

後果:神以揀選的主權與大衛全家訂立國度之約,神以父子的稱號將大衛之後裔呼為「我的子」(撒下7:14),這正符合是時盛行神人立約的程式。以色列本稱為「神的兒子」(出4:22),現今這銜稱轉移至大衛的後代身上(彌賽亞被稱為「神的兒子」及「大衛之子」,參羅1:3-4)。大衛驟然接受此約,頌恩之情溢於禱告言詞之內(撒下7:18-29),他喜極而呼叫「這(指「大衛的約」)正是世人的法度啊!」(撒下7:19,中譯是問句:「這豈是人所常遇的事」,「事」字原文torah應譯作「律法」、「訓詞」、「法度」或「憲法」,「豈是」及「常遇」是為配合問句而添上的補字)〔30〕。大衛接獲這約的啟示(撒下7:27),靈慧大開,頓時明白這約是神治理世人的秘桫,由之天下人民受惠無窮,是故作出如此的感頌!

此後,在以色列國有大衛這般靈慧的人鳳毛麟角,他的兒子所羅門雖曾領受神向他堅立「大衛的約」(代下7:12-22),畢竟他的靈命離父王太遠,未能更進一步在其寶座(即神的寶座)實施神的國權,國家的前途日走下坡,以後眾王更不濟,至終在巴比倫手下全國滅亡,應驗了耶利米先知的一席話(「他後裔中再無一人得享通,能坐在大衛的寶座上治理猶大」,22:30)。

完成:若大衛之約是永遠的、無條件的及選民性的,這約必要在大衛後裔中一人得應驗,這應驗的人物,稱為「細羅」,亦即「那應得的人」(創49:10;結21:27),早在眾先知的囗中多有預述,他亦名「神的彌賽亞」、「大衛的苗裔」、「神的兒子」(參賽9:1-7;11:1-5;耶30:4-11;結34:23-24;37:24-25;摩9:11-15;詩2:6-8),他就是後來的耶穌基督。

大衛之約的應驗在乎彌賽亞能否滿足這約背後的三個條件:他是否擁有大衛後裔的肉身資格;他的工作表現是否能滿足父神的要求;他服侍的世代是否接受他,這樣耶穌基督遂照著大衛之約所預告,降生在人間。當天使向馬利亞報喜訊時,他只宣佈大衛之約的核心內涵(參路1:32-33的三鑰字:「家」、「國」、「國位」),耶穌以聖靈感孕之法誕生約瑟之家族,越過耶利米書所記那「哥尼雅的咒詛」(耶22:30,中譯應沒有「算為」二字),穩固地要坐在大衛寶座上,復興以色列國的國權(參徒1:6),只等待國家首領對他的態度如何(即如何回應耶利米約〔31:31-33〕的要求)。歷史的發展證實以色列人「不要耶穌作他們的王」(路19:14,27),他們寧服管於該撒(約19:15),他們寧要巴拉巴(可15:11),也不要耶穌欲賜與他們的國度。大衛之約的「杖責」遂落在當代人身上,致有70年時全國滅亡(如主前586年的「杖責」般)。

今天耶穌只在父神右邊的寶座及信徒內心作王(羅5:17;來1:3;10:12)(這天上的寶座不能將之解作大衛的寶座,如甚多學者認為大衛之約不是無條件而作的解釋〔注31〕,如彼得所言:「天必留他,等到萬物復興的時候(即禧年國時)」來到(徒3:21),亦如希伯來書作者言:「從此等候仇敵成了他的腳凳」(10:13),又如雅各言:「此後我要回來,重新修造大衛倒塌的帳幕」(徒15:16),大部分的學者(不論末世論立場如何)皆認為「大衛的帳幕」就是大衛的國度〔注32〕,這樣,大衛之約便在耶穌再回地上時全部應驗,那時他的「國權必從這海管到那海,從大河管到地極」(亞9:10;另參賽2:2-4;11:3-5;66:18-21;何2:18-20等不贅)。

G.耶利米的約

經文:耶31:31-34;32:27-44;結11:17-20;36:24-31。

對像:以色列

性質:救贖的約

記號:聖餐

內容:神的選民自大衛與所羅門的黃金時代過去後,國威日走下坡,各王皆不守約愛神,雖曾先後有希西家(729 B. C.)及約西亞(621 BC)兩度宗教改革,但那只能使罪毒稍有頓挫,不久又故態復萌,拜偶像之風死灰復燃,神在此時興起先知耶利米責備他們,在一連串十篇講道之最後一篇內,又稱「安慰之書」(30-31章),神藉著先知向選民啟示,神在「杖責」中有慈愛,在審判中有祝福,在苦痛中有纏裹,在分散中有復原,在罪坑中有赦免,因「神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神的子民」(立約之言,參30:22;31:1),神的慈愛永不離開他們(31:3,20)。

這篇講道的核心就是「耶利米約」(31:31-34),全篇信息共有七個分題:

1)預言歸回應許地(30:1-3)���蠾^應巴勒斯坦約。

2)預言患難中獲救(30:4-11)回應巴勒斯坦約咒詛部分及大衛約。

3)預言痛苦後復原(30:12-17)���蠾^應巴勒斯坦約。

4)預言仇敵盡殲除(30:8-24)���蠾^應巴勒斯坦約及大衛約。

5)預言永愛與永安(31:1-6)���蠾^應巴勒斯坦約。

6)預言普世性歸回(31:7-30)���蠾^應巴勒斯坦約(注意本段強調「父子」之親的立約關係,如在大衛約內的宣言, 31:9,20)。

7)預言新約取代舊約(31:31-40)���虪]括新約的內容(31:31-34;新約的保證,31:35-37;新約的永城,31:38-40)。

在充滿有關選民將來命運的預言中,蘊藏著一個神與選民訂立的新約;在神的救贖計劃中,新約是最完整的一項設計,是神的靈入人心內進行潔淨,內住,並覺醒的作用,使人能遵守神的律法,完成神的計劃,滿足神的心意。

按結構言,耶利米約(31:31-34),又稱新約,共有七點主要內容:

1)新約生效時是在將來的(31:31)���龤u日子將到」一言(在耶利米書共出現14次,在其它出卷則少見,參撒上2:31;王下20:17;摩4:2;8:11;9:13)乃預告全約的全應驗時乃在將來。在承接上文看來,那是選民國已歸回,安然居住在自己的業地(30:3,10,18;31:8,12,23等),並經歷「雅各大患難」的痛苦(30:7),神的選民受完神的管教後便會蒙恩得救。

2)新約是與選民國訂立的(31:31)���龤u以色列家和猶大家」乃指選民國,他們是受約人,是約福的承受人;亦因為是他們背棄了前約,致神才與他們另立新約,是永不能廢棄的。

3)新約是一項簇新的立約(31:31)���龤u新」字(hadash)意可指「新鮮」(哀3:22)或簇新(出1:8;申32:17;撒上6:7),此處若與上文(31:22)及下文(31:32)作比較,可見這是「沒有先例的新」,「與眾不同的新」,「前所未有的新」,「空前絕後的新」之意,以西結先知亦預告神將以「新心」、「新靈」賜給選民(參11:19;18:31;36:26)這是先前沒有提及的。

4)新約是故意取代舊約的(31:32)���驩竅龤]指摩西的約)是選民違背的,不是那約在本質上有瑕疵(摩西的約是神頒賜的),而是受約人有問題,但人不可更換(神永愛選民的約束),故只有在約言應許設計上有所改變。

5)新約是強調內心守律的(31:34)���龤u律法寫在人心內」是聖靈的工作(參結11:19-20;18:31;36:26-27),此點預言將來聖靈內住人心的職事,沒有他,人永遠不可能明白神(參約14:26;16:13)。

6)新約是論全地認識神的(31:34上)���糷H人皆認識神是新約條款內一項非常崇高的目標,部分的應驗在此約宣佈後、十架完成後、聖靈降臨後已相繼不停地實現,但全部(亦是全地)的應驗仍待將來。

7)新約是解決罪孽罪惡的(31:34下)���鸗o的問題一日未解決,全地人認識神祇是一個「幼稚的夢想」,故全約的高峰乃是要對付這問題,這樣才顯出神在新約內為人幸福而設立救贖的智慧。

按性質言,新約特質有五:

1)新約是國家性的���顴垮狣垠p劃(祝福全地大計)乃透借選民國而進行(參創12:3),故他們有榮耀先嘗神恩(如摩西的約,參羅3:1-2)或救贖之恩(參約4:22),只是在耶穌時代,猶太人因拒絕他是基督之故,結果反被神暫撇在一邊了(參羅11:11上,17上),於是救恩便轉到外邦人去(參羅11:11下,15,17下),正如基督親囗說:「那在前的(以色列)要在後,在後的(外邦)反在前了」(太19:30;20:16)。

2)新約是簇新的���龤u新」的意義一方面表示與眾不同,與前穎異,亦表示取代之意(參「不像」,「不再」等字。「新」不是反對「舊」,而是成就「舊」的,故此「新」亦是表示「最後」的這意義。

3)新約是屬靈的���鸕s約主要條款乃屬乎三訣竅:有關神的律法、神的知識、神的赦免,故此強調屬靈部分,是以與前約在方向上有所不同。

4)新約是永遠的���鸕s約是神永久性解決罪的問題之約,故是永約(參耶32:40;50:5;賽55:3;61:8;結16:60;37:26)。神學家O. P. Robertson云:以色列諸約皆稱為永約,但「永」乃指達至目的方面之意,它們皆在「新約」內找到滿足,故便停止了〔注33〕。

5)新約是無條件的���躨蒤茈葶齈L程全是神先采主動,句語如「我要」、「我與」、「我將」、「我寫」、「我作」、「我放」、「我赦」、「我不記念」等正顯出這約之單方面成立的無條件性質;再且此約將要取代舊約,是神無附帶條件的設計,就是這無條件之特性,「各人再不用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在神的時間安排下,這約必定成就。

後果:耶利米約亦是源自亞伯拉罕約,因「先祖的約」述及萬國蒙福部分,此部分集中在屬靈上的恩福,非以色列人(萬國)只能在屬靈上進入此恩福,因他們不能承受地土,亦非大衛之後裔,國度君主也不能由他們而出。

此約訂立後,不久以色列家破國亡,故耶利米約帶給選民國甚大的盼望,靠此他們不斷務求復國,意欲祭司之國得以重建。瑪喀比家族或瑪喀比王朝正朝此方向行,惜靈命未符合約的準則,致屢不成功。再過不久,在曠野中有人呼喊「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參太3:1-2),這人諳熟大衛的約及耶利米約,亦深知這兩約彼此間互相連繫的關係(大衛之國的成立在乎屬靈要求上是否滿足),他就是施洗約翰(參看他父親對亞伯拉罕約、大衛約、耶利米約等的認識,路1:67-79),他的呼喊亦為耶利米約珥路。一日他遇見耶穌,立刻喊叫:「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這就預告新約接近應驗之時,這時代性的介紹早在以賽亞的預言內出現(53章)。再不久,耶穌上十架,完成新約核心要旨三分一(除罪部分),另一分在約五十日後聖靈降臨時亦有開始的應驗(將律法寫在內心,新靈住在人心),其餘一分(全地上皆認識神)則要在禧年國內(即彌賽亞國)才能應驗。到那時,新約的三重點遂告大功完成了。

完成:耶利米約,即新約,又稱為「完成的約」,因它將神給選民之諸約(如亞伯拉罕約、摩西的約、巴勒斯坦約、大衛的約)帶至完全、成就的段落,是以眾先知在預告新約應驗時,常亦附帶提及其它眾約之應驗(如耶32:37-41;結11:16-21;34:20-31;36:22-38;37;21-28等不贅)。

「新約」開始完成乃在十架之日,是以十架前夕,主耶穌與門徒設立聖餐,以共進立約之筵席宣佈新約開始應驗(參太26:28;可14:24;路22:20),至於新約其它的條款(如新靈住內心)也相繼逐步應驗,但全部的條款則要在主再來後,在其彌賽亞國度內才全體成就,是故主在宣佈新約開始生效時,他亦同時宣告「直到我在我父的國裡」(太26:29)才是應驗之期。保羅因此亦在詮釋此約的記號時宣告:「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直等到他來」(林前11:24,26),到那時,人不再用記念主,因他會在地上執掌王權,「從這海管到那海,從大河直到地極」(亞9:10);到那時,認識神的知識會遍滿全地,如水充滿海洋般(參耶31:34;賽2:3;11:9;哈2:14)。

七、總結論

「約」是神救贖世人的計劃,是神精心設計的成果。「約」一面顯出神的智慧,一面彰顯神的恩典;智慧表顯神的屬性,是內在的;恩典固然流露神的屬性,但達及於人,故是外顯的,是神顧念人時所表達之慈愛。

聖經的七大聖約雖重點有別,然它們皆有甚多共同點:

1)眾約皆是永約,因這是神從永遠到永遠的救贖計劃(因今日世上罪行仍然猖獗,顯然各約仍待將來完全應驗期)。

2)眾約皆共指一個目標,將人帶至幸福的歸宿。

3)眾約皆完成在基督身上,因只有他才能滿足每約內的屬靈要求,而人因信稱義亦源自第一約內。

4)眾約皆是全地性的,雖有些需透過一些媒體(如以色列人)才能表達出來,然而最終目的是要天下蒙恩,神人合一(於是才有「向萬國傳福音」的吩咐)。

5)眾約皆歸一於同一個有機體,每約互相締結相連,如葛籐般編絞在一起,如唇齒般息息相關,先後吻合,彼此配合,後者則擴大補充先前的,直達完成神的旨意〔注34〕。

書目註明:

〔注1〕:   L. S. Chafer, Systematic Theology, Dallas Seminary Press, 1947O , 1975, p. xxxii.

〔注2〕:   G. L. Archer, "Covenant," Evangeical Dictionary of Theology, ed. W. A. Elwell, Baker, 1984, p. 276; M. Weinfeld, "berith."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Old Testament, II, Eerdmans, 1975, pp. 253-255.

〔注3〕:   Robert Young, "Covenant," Young's Analytical Concordance, APA, n. d., p. 208.

〔注4〕:   Nelson's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the Old Testament, ed. M. F. Unger, W. White, Nelson, 1980, p. 83.

〔注5〕:   M. Weinfeld, "berith," TDOT, p. 255

〔注6〕:   同上引第278項。

〔注7〕:   W. J. Dumbrell, Covenant and Creation: A Theology of Old Testament Covenants, Nelson, 1984, pp. 34-35.

〔注8〕:   O. Palmer Robertson, The Christ of the Covenants, Baker, 1980, p. 69.

〔注9〕:   George Bush, Notes on Genesis, I, James & Klock, 1860O 1976 r, p. 98.

〔注10〕:  唐佑之著,「清晨的眼睫」,證道出版社1975年版第30頁。

〔注11〕:  與W. J. Dumbrell著同上第34頁表同感。

〔注12〕:  O. P. Robertson, p. 86.

〔注13〕:  同上書第73頁。

〔注14〕:  同上書第111頁。

〔注15〕:  Gerhard von Rad, Old Testament Theology, Harper, 1962, p. 130.

〔注16〕:  Gerhard Von Rad, Genesis (Old Testament Coumentary), Westminster, 1961, p. 134。神學家W. J. Dumbrell從「巴比倫創世紀」(Enuma Elish)引述巴比倫神Marduk戰勝諸神後便高掛戰弓於天上,作為星宿之一,以示從今而後太平盛世至永遠(參氏著上引書第29頁).

〔注17〕:  W. J. Dumbrell上引書第63, 78頁。

〔注18〕:  Jacob Jocz, The Covenants: A Theology of Human Destiny, Eerdmans, 1968, p 23; Jerry L. Townsend, "Fulfillment of the Land Promise in the Old Testament," Bibliotheca Sacra, 142:568, Oct-Dec, 1985, p. 323.

〔注19〕:  O. P. Robertson, Covenants, God's Ways with His People, Great Commission Publications, 1987, p. 35.

〔注20〕:  James B. Jordan, The Law of the Covenant, Tyler, Texas: Institute for Christian Economics, 1984 pp. 199-200.

〔注21〕:  J. J. Davis, Moses and the Gods of Egypt, Baker, 1971, p.197.

〔注22〕: O. P. Robertson, The Christ of the Covenants, p. 186.

〔注23〕:  E. A. Martens, God's Design: A. Focus o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Baker, 1981, p. 107.

〔注24〕:  同上書第101,109頁。

〔注25〕:  W. J. Dumbrell, p. 130.

〔注26〕:  同上書第142頁。

〔注27〕:  德國神學家M. Weinfeld窮究是時近東諸盛行之國際條約,發現當近東大國賜福小國時,如分讓地土,往不因小國後來沒遵守條約而將之收回,可見他們亦視所贈賜的禮物乃無條件的,參氏著"The Covenant of Grant in the O. T. and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Vol. 90, 1970, pp 189-196,另參W. C. Raiser, "The Blessing of David: Humanity's Character," in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ed. J. H. Skilton,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74, p. 307; O. P. Robertson, The Christ of the Covenants, pp. 246, 248; W. J. Dumbrell, p 150。

〔注28〕: O. P. Robertson, The Christ of the Covenants, p. 250.

〔注29〕:  A. W. Pink, The Divive Covenants, Baker,1973O , 1983, p. 220.

〔注30〕:  詳論此句的譯法及神學涵義,參T. E. McComisky, The Covenants of Promise, Baker, 1985, pp. 21-23; W. C. Kaiser, Toward a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Zondervan, 1978, pp. 154-155。不少英譯本如KJV, NASB, NEB與中譯相若。

〔注31〕:  如A. W. Pink, pp. 239-241; O. P. Robertson, Christ of Covenants, p. 251; Jamieson, Fausset and Brown, A Commentary, Critical, Experimental and Practical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William Collins, 1868, II, p. 235及贊成無千禧派者的意見,如Louis Berkhof; G. Vos; O. T. Allis; B. B. Warfield; A. A. Hoekema; J. E. Adams; W. Hendriksen; W. E. Cox等不贅。

〔注32〕:  如W. J. Dumbrell, p. 154; J. F. Walvoord, The Millennial Kingdom, Dunham, 1959O , 1966, p.205, C. L. Feinberg, The Minor Prophets, Moody, 1948O , 1976, p. 123.有些猶太人他爾根譯本甚至將「帳幕」改為「國度」,參R. S. Cripps,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Amos, SPCK, 1969, p.270。

〔注33〕:  O. P. Robertson, Christ of the Covenants, p.278.

〔注34〕:  與上引書第63頁表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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