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 )
I 、序言
但以理起首下筆時,回顧多年前國家如何敗亡,自己如何被帶到巴比倫去,這次離鄉別井的經歷在他的回憶中永不能忘懷。那次家破人亡的慘劇還歷歷如繪的盤旋在腦中,下筆時的傷感定必由衷的湧上來。
「但」書第 1 章亦可說是全書的楔子、引言,作者將自己的身世、「蒙召」,及神如何思待他,「初到貴境」時堅定的見證,借文字存記下來,勖勉下一輩事奉神的人。
II 、歷史背景( 1:1 , 2 )
1 猶大王約雅敬在位第三年,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來到耶路撒冷,將城圍困。 2 主將猶大王約雅敬,並神殿中器皿的幾分交付他手,他就把這器皿帶到示拿地,收入他神的廟裡,放在他神的廟中。
以色列人多次破壞神的律法,又不遵行神的誡命,不聽從先知的勸諫,所以神的努氣向他們發作,借巴比倫人的手管教他的子民。
總括說來,以色列人犯了三大罪行:( 1 )破壞了神的律法和與他所立的約(賽 24:1-6 ));( 2 )沒有遵守安息日及安息年(代下 36:21 ;耶 34:12-22 );( 3 )崇拜偶像(耶 7:24-8:3 ; 44:20-23 )���虪H致神將他們交付在外邦人手中(參王下 17:7-23 ;代下 36:11-21 ),這是應驗多年前借摩西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誓言(參申 30 章)。 (注 1 )
那是猶大國第十七任王約雅敬在位的時候,這位王二十五歲登基,作風與先前各祖王一般,行神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下 23:36, 37 ),其祖父約西亞本是愛神之君王,在他治理下全國實曾有大復興(王下 23:25 ),只可惜他在主前 609 年,意圖阻止埃及與亞述余軍結盟反擊巴比倫 (注 2 )(巴比倫於主前 612 年滅亞述),率軍至伯拉河北的哈蘭,滿以為此舉必使巴比倫歡悅, (注 3 )在兩軍交鋒時,約西亞在疆場陣亡( 608B.C. )(代下 35:20-24 ;王下 23:28, 29 ;王下 23:29 的「攻擊」是誤譯,應作「幫助」),後來巴比倫大敗亞埃聯軍。此後亞述漸弱,潰不成軍,埃及在各大小戰爭上亦非巴比倫敵手( 609-605B.C. ),故 伏不動,至主前 605 年,巴比倫向埃及挑釁。 (注 4 )兩強在敘利亞之迦基米施( Carchemish )大戰(耶 46:2-24 ),埃及慘敗,再不能抬起頭來,直至主前 525 年波斯王古列之子甘拜斯之時;若非此時巴比倫大元帥尼布甲尼撒忽聞父王尼布波拉撒駕崩巴京之消息(主前 605 年 8 月),他必須趕回巴國繼承王位(主前 605 年 9 月),他定會追逐埃及軍至埃京,直搗黃龍,至殲滅埃及才罷手。 (注 5 )
約西亞死後,其子約哈斯繼位三月即遭埃及(其軍隊殺死約西亞)鎖禁於利比拉,不許他回耶京,又另立約西亞另一兒子約雅敬(約哈斯的長兄)為傀儡王(此人是親埃分子),又強迫他答應年年進貢規定之金銀財物,才讓猶大苟延殘喘下去(王上 23:31-35 )。
約雅敬在位三年就背叛巴比倫,滿以為他所親的埃及必幫助他成功(王下 24:1 )。 (注 6 )巴比倫遂打擊其先頭部隊,圍攻耶路撒冷(王下 24:2-25 ),是時為主前 605 年。那年初,巴比倫與埃及在迦基米施及哈瑪囗大戰交鋒,埃及頻頻敗北,此時巴比倫王(「王」字為預寫法, prolepsis )尼布甲尼撒乍聽父王突然逝世之噩耗,遂班師返上路回國繼位。不智的約雅敬此時以為時機難得,遂突發「政變」,向巴比倫進軍,結果巴比倫回頭圍城迫降,輕而易舉將一批人帶走,並將聖殿貴重的器皿「順手牽羊」帶回, (注 7 )放在自己的國神( Marduk )廟中,以示自己國家的神帶給他們勝利,及國家的神是遠勝其它諸神。
作者記述這是約雅敬在位第三年,但耶利米則說是第四年( 25:1 ),為了這個矛盾,學者們大費腦筋意圖解釋,所得意見有三:
(1) 作者弄錯,本書不可靠(如 J.A. Montgomery )。 (注 8 )
(2) 耶利米記的是另一次尼布甲尼撒前來圍攻耶路撒冷,但以理所記的這次則是在迦基米施大戰前的事情,約在主前 606 年前發生(如 H.C. Leupold )。 (注 9 )
(3) 但以理久在王室貴為宰相,他熟習當國的計時法,這裡他用的是巴比倫式算法(新年計起); (注 10 )而耶利米則用此時希伯來人的慣例(登位年計起,部分年作一年),是有一年的差別。但以理的「第三年」(準確登位年)即耶利米的「第四年」(用宗教年及民政年法便多了一年),兩者毫無出入(如 E. R. Thiele )。 (注 11 )
此處作者清楚寫明,耶路撒冷之被圍及聖殿器皿被拿走,完全出於神的手( 1:2 ),萬事與萬國皆在神掌管之下,若非神的許可,這一切絕不可能發生,所以尼布甲尼撒亦被稱為「神的僕人」(耶 27:6 ),完成神管教以色列的意旨。
III 、被揀選的猶大少年
( 1:3-7 )
A 、巴比倫王的安排( 1:3-5 )
3 王吩咐太監長亞施毗拿,從以色列人的宗室和貴胄中,帶進幾個人來, 4 就是年少沒有殘疾,相貌俊美,通達各樣學問,知識聰明俱備,足能侍立在王宮裡的,要教他們迦勒底文字言語。 5 王派定將自己所用的膳,和所飲的酒,每日賜他們一分,養他們三年,滿了三年,好叫他們在王面前侍立。
按巴比倫史書記載,尼布甲尼撒是一個睿智的君王,他是偉大的軍事家、政治家及建築家。他知道最上好管理傀儡國的政策,就是用當地人代他治理(這亦是世上各國的手腕,如中國清初大量器用漢人輔政),於是在那次( 605B.C. )圍攻耶京時,一批猶大少年精銳、貴胄被帶走。 J.F. Walvoord 謂:尼布甲尼撒此舉亦可能為要將猶大王室之精英擄去作人質,免猶大國生發造反的意圖 (注 12 ),此解釋可能回答為何但以理被選作俘虜(約瑟夫記但以理與其三友均是王室之後,西底家之親屬〔 Antiquities, X:10:1 〕)。
專司此職是太監長西施毗拿( 1:3 );外邦國之太監有二類:經閹及可婚的(如波提乏,創 37:36 ),聖經沒有記但以理等人遭閹割(但猶太史家約瑟夫記他們皆成真太監;參王下 20:8 ) ( 注 13) ,早期猶太人(據賽 39:7 )亦將他們解作真太監。 (注 14 )再且,「沒有殘疾」一詞(據利 21:17 的用途)可證實他們沒有淨身。(注 15 )
被挑選的少年需滿足五方面的條件: 1 )健康方面���蠿S有殘疾; 2 )外表方面���軉蛬物T美; 3 )教育方面���驤q達各樣學問; 4 )智力方面���貜壅捘o明俱備; 5 )性情交際方面���躩�社交禮儀,待人接物,足能侍立在王宮裡( 1:4 )。據巴比倫學家 G. Contenau 的考究,巴比倫的祭司及哲士需身體毫無殘疾,相貌俊美,否則不能及格接受訓練,此點可能是這幾個揀選條件的規定。 (注 16 )
巴比倫王的方策有二: 1 )教他們迦勒底文字言語,好叫他們能學習巴比倫的學問、宗教、文化,進而使他們的祖國將來能「巴比倫化」(如後來希臘的亞力山大大帝「希臘化」當時的征服國); 2 )供應他們豐富飲食,這是用物質享受方面「引誘」他們,使他們將來沉迷巴國的「聲色犬馬」,死心塌地向王效忠;這兩個方策只有一個目的:「好叫他們在王面前侍立」���蠽Y是成為王的特別僕役,擔負一些專職( 1:5 )。這訓練與供養為期三年,據 J.A. Montgomery 查究:三年是波斯國高深教育專門訓練的年限。(注 17 )
B 、猶大少年的名字( 1:6, 7 )
6 他們中間有猶大族的人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亞撒利雅。 7 太監長給他們起名,稱但以理為伯提沙撒,稱哈拿尼雅為沙得拉,稱米沙利為米煞,稱亞撒利雅為亞伯尼歌。
在這受三年集訓的青年人中有四名較為傑出的,就是但以理與其三友。此時太監長將其猶大名字更換為巴比倫姓名,目的淺而易見,這亦是尼布甲尼撒用心之一;因為猶大敬虔者往往借用名字表達自己對神的信念、感恩,或對國家的期望。現今巴王將他們的名字改為巴比倫姓名,這樣日子久了,他們逐漸就忘記自己原來屬神的身份。 Moses Stuart 解說:按當時文化,將姓名改換表示新生活的開始。 (注 18 )
「但以理」(意神「神是審判者」)變成「伯提沙撒」,意「願巴力保護我王生命」,巴力是巴比倫諸神之一(參賽 46:1 ;耶 50:2 ; 51:44 ),伯提沙撒與伯沙撒是同義字。「哈拿尼雅」(意「耶和華是恩慈的」)改為「沙得拉」( Shadrach )意「得拉的命令」;「得拉」( Aku )是巴比倫的月神。「米沙利」(意「神是誰」)的新名為「米煞」,( Meshach )意「煞是誰」(中譯「煞」即上文「得拉」,此名意即「得拉是誰」或「 Aku 是誰」)。「亞撒利雅」(意「神必幫助」)現作「亞伯尼歌」,意「尼歌之僕」,「尼歌」是巴比倫神巴力之子。 (注 19 )
IV 、被恩待的猶大少年
( 1:8-20 )
A 、猶大少年的立志( 1:8-13 )
8 但以理卻立志,不以王的膳,和王所飲的酒玷污自己。所以求太監長容他不玷污自己。 9 神使但以理在太監長眼前蒙恩惠,受憐憫, 10 太監長對但以理說:「我懼怕我主我王,他已經派定你們的飲食,倘若他見你們的面貌,比你們同歲的少年人肌瘦,怎麼好呢?這樣你們就使我的頭在王那裡難保」。 11 但以理對太監長所派管理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亞撒利雅的委辦說: 12 「求你試試僕人們十天,給我們素菜吃,白水喝, 13 然後看看我們的面貌,和用王膳那少年人的面貌,就照你所看的待僕人罷」。
但以理此時深確洞悉巴比倫王的陰謀,藉著王的飲食使自己受玷污,喪失屬神的見證,於是立志決不服從( 1:8 )。約瑟夫記述在瑪喀比時代,甚多敬虔的猶太人逃避安提奧古四世褻瀆性之迫害,躲在山洞藏身,願以草根為糧,也不願吃拜祭偶像的肉類,玷污自己。(注 20 )聖經雖無解釋為何這些食物會「玷污」( ga'al 可指宗教禮儀上的玷污,即屬靈上的污穢,參太 15:11 )但以理,但從他的「決志」(直意「印在心中」)不肯屈服,可知此中大有問題,可能食物非按律法的規條而預備的(如不潔淨之肉類,參出 34:15 )。再且,據巴比倫王宮的(百姓的不盡同)風俗,食物必先獻給他們的神,人才取用。舊約次經「多比傳」( Tobit, 1:10, 11 ),「瑪喀比前書」( 1:62, 63 ),「猶滴傳」( 12:1-4 )等同記外邦人的食物,皆是先奉獻給神的。 (注 21 )
新約時保羅亦教訓哥林多信徒如何應付獻給偶像的食物(林前 10:20-22 )。 L.J. Wood 解釋:領受曾獻給偶像的食物,就等於贊同偶像的真實與存在,但以理與三友若吃食物在實質上便與徒 5:21 的準則無異。 (注 22 )再者,這些食物中必有從不潔淨的類別來(參利 11 章),所以但以理堅決不肯接受。
但以理要求太監長「容准」(原文「試」字 nasah 意「檢驗」,是強烈式〔 piel 〕動詞,表示真試驗一番)。 (注 23 )他不用王的飲食,亦因他深識自己國家淪亡是因沒有遵守神的律法,若他同犯此罪,他與先人受責而淪亡有何分別!故他立志以遵行神的吩咐為人生準則,不計算後果。他的果敢勇氣必秉承自敬虔父母之教導(參申六 6, 7 ),亦知道「人活著非單靠食物」(申八 3 )。太監長以但以理此決定叫他「人頭難保」( 1:10 ),可見他執司極重要的職務,但以理見太監長在執行王的吩咐上著實有困難,雖然太監長蒙神帶領,對但以理等人予以寬待( 1:9 ),但以理獻計先試十日,以後果如何才決定下一步怎樣行( 1:11-13 ),但以理的智慧在這意見上顯得突出,他不叫「委辦」(英譯 Melzar ,人名,此字前有定冠詞,指人,如中譯) (注 24 )為難,亦顯出他對神的信心。
B 、猶大少年的蒙恩( 1:14-20 )
14 委辦便允准他們這件事,試看他們十天。 15 過了十天,見他們的面貌,比用王膳的一切少年人更加俊美肥胖。 16 於是委辦撤去派他們用的膳,飲的酒,給他們素菜吃。 17 這四個少年人,神在各樣文字學問上(「學問」原文作「智慧」),賜給他們聰明知識。但以理又明白各樣的異象和夢兆。 18 尼布甲尼撒王預定帶進少年人來的日期滿了,太監長就把他們帶到王面前。 19 王與他們談論,見少年人中,無一人能比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亞撒利雅,所以留他們在王面前侍立。 20 王考問他們一切事,就見他們的智慧聰明,比通國的術士,和用法術的,勝過十倍。
1. 十天的試驗( 1:14-16 )
十天過後,他們的身體遠勝其它妥協了的猶大少年,這是神特殊的眷顧,不一定是超越常規的神跡, (注 25 )但以理所行只是活出多年前神訂立給後人的一個原則:「凡尊敬我的,我也尊重他」(撒上 2:30 )。
2. 三年的栽培( 1:17-20 )
a 、各樣的訓練( 1:17 )
三年的「學業」使他們在「文字學問上」獲得「聰明知識」。「文字學問」包括各樣的文學與科學的科目( magna cum laude );「聰明」指應對與判別是非的能力,「知識」指存在心中那些明白了的學識。此外,但以理本身「又明白各樣的異象和夢兆」( summa cum laude )。「異象和夢兆」乃神啟示其計劃給世人的媒介。換言之,但以理蒙選召作為傳達神啟示的器皿,是以但以理書內記載頗多惟本書特有的末世啟示。 (注 26 )
b 、考問的時候( 1:18-20 )
學習結束,巴比倫王約見所有受訓的猶大少年,在談論間,王發現但以理與其三友在「文字學問」、「聰明知識」上不但遠超各同窗(參詩 119:98-100 ),連自己本國的術士及用法術的人,也不及他們,委實驚詫無比。尼布甲尼撒本是一名極聰明睿智的人才,他的詫異就顯出但以理與三友的成就及神的殊恩。
「術士」( hartumim )從字根 heret ,意「石版」,演變而來,故「術士」即「有學術之人」,即「文士」,亦可指「行邪術之人」,如出七 11 、 22 ;「用法術者」( 'ashshapim )乃巴比倫神 Ashupu 之祭司,此詞亦可指各類專業人士或有學問,善給忠告的人。 (注 27 )
V 、歷史附錄( 1:21 )
21 到古列王元年,但以理還在。
第一章是但以理書的序言,以歷史年代作始,以歷史年代作結。這篇序言介紹下文論但以理與其三友如何經歷神各樣神跡性的保守與使用;固然是神的恩典,亦由於但以理等立志不變,永跟從神之故。
此節附錄與 10:1 之「「古列三年」並無如批判家稱前後矛盾,這裡只是顯出到古列王開始為王時(巴比倫易手給波斯),作者還在神的保守下事奉他。 (注 28 )
古列元年是主前 538 年,此人在主前 559 年繼承父位,主前 550 年吞併瑪代,主前 538 年 4 月接管巴比倫,所以「元年」是從他掌管巴比倫開始計,因那時他才與猶大人作首次接觸,拉上關係。(注 29 )「三年」是主前 536 至 535 年( 10:1 ),那年約五萬猶大人由波斯浩浩蕩蕩歸回祖居的時候,若作者在主前 605 年被擄,他在巴比倫及波斯兩國朝內度過了七十一年(被擄年日)。根據巴比倫的教育組織,他們多供給十四歲時突出的孩童各種特別的訓練,叫他們將來成為國家楝梁。 (注 30 )這可能指出但以理等人被擄時約是十四歲的孩童,如今在全書撰著完成時,他已是約八十四歲以上的老壯士了。
按拉 1:1 記,古列王元年( 538B.C. )便下詔恩准以色列民歸回祖家,從出令至受令,集合至整裝待發,長途跋涉至腳踏家園,那已是古列三年之時了( 10:1 ),相信但以理在書就 1:21 及 10:1 節時亦不勝唏噓!
總括之,第一章開始述巴比倫的威武勝利,結束記巴比倫的敗亡;起始記以色列初次亡國,結束時記以色列初次歸回故鄉,故本章可包括以色列被擄七十年的衰興,背後引證神的信實、恩慈、公義,叫讀者永不忘懷!
書目註明:
(注 1 ) J.D. Pentecost, "Daniel,"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Old Testament, ed. J.F. Walvoord, R. Zuck, Victor Books, 1985, p.1329.
(注 2) Charles F. Pfeiffer, Old Testament History, Baker, 1973, p.376.
(注 3) L.J. Wood, A Survey of Israel's History, Zondervan, 1970 O , 1971, p.370.
(注 4) F.F. Bruce, Israel and the Nations, Eerdmans, 1963 O , 1969, p.86 說是巴比倫對埃及施行奇襲。
(注 5 ) C.F. Pfeiffer, pp.399,403.
(注 6 )同上書第 379 頁。
(注 7 ) F.F. Bruce, p.86.
(注 8 ) J.A. Montgomery, "Daniel,"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T&T Clark, 1927 O , 1972, pp.113-116.
(注 9 ) H.C. Leupold, Exposition of Daniel, Wartburg ,1949, pp.47-54.
(注 10 ) Jack Finegan, Handbook of Bible Chronology, Princeton Univ. Press, 1964, p.202.
(注 11 ) Edwin R. Thiele, The Mysterious Numbers of the Hebrew Kings, Zondervan, 1951 O , 1983, p.166.
(注 12 ) J.F. Walvoord, Daniel: Key to Prophetic Revelation, Moody, 1971, p.34; 參 J.D. Pentecost, p.1326.
(注 13 ) R.D. Culver, "Daniel," Wycliffe Bible Commentary, ed. C. Pfeiffer, E.F. Harrison, Moody, 1962, p.773.
(注 14 ) Robert A. Anderson, Signs and Wonders, International Theological Commentary, Eerdmans, 1984, p4.
(注 15 ) R.H. Charles, "The Book of Daniel," The New Century Bible, ed. W.F. Adeney, Oxford Univ. Press, n.d., p.7.
(注 16 ) G. Contenau, Everyday Life in Babylon and Assyria, London: E. Arnold, 1954, p.281, 引自 C.F. Pfeiffer, p.453.
(注 17 ) J.A. Montgomery, p.122.
(注 18 ) Moses Stuart, A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Daniel, Boston: Crocker & Brewster, 1850, p.9 ;見 R.D. Culver, p.774.
(注 19 ) C.F. Keil,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Daniel, Eerdmans, 1955, pp.79-80.
(注 20 ) J.A. Montgomery, p.130.
(注 21)見 J.F. Walvoord, pp.37-38.
(注 22) L.J. Wood, A Commentary on Daniel, Zondervan, 1973, p.37.
(注 23) R.D. Culver, p.775.
(注 24 ) L.J. Wood, Daniel, p.40; Keil, p.81; H.C. Leupold, p.70; R.D. Culver, p.773.
(注 25 ) J.F. Walvoord, p.40.
(注 26 ) L.J. Wood, Daniel, p.44 表同感。
(注 27 ) 同上書第 46-47 頁。
(注 28 ) J.F. Walvoord, p.42.
(注 29 ) D.J.A. Clines, "Cyru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rev.ed. G. Bromiley, I, Eerdmans, 1979, p.848.
(注 30) Plato, Xenophen, 引自 L.J. Wood, p.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