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序言
但以理書第 1 章記以色列淪陷在外邦國手上,那是神容許及管教的旨意,在第 2 章作者遂解釋外邦國在神計劃中的地位。此章有二個主要目的:( 1 )要外邦知道,世上諸國無論多強盛,終要歸神國統治;( 2 )要以色列國知道,現今誇勝者雖是外邦人,但最終的勝利仍是屬神的。
但 2 章在預言範疇中占頗重要的地位,因這章可說是「外邦人日期」(路 21:24 )的興衰史(末段開始書內的亞蘭文部分)。由內容看,本章是世界各國之興替,最後演進至彌賽亞國度建立的預言史;雖是提綱挈要,卻清晰地公諸於世。
II 、尼布甲尼撒的異夢
( 2:1-13 )
A 、解夢者的被召( 2:1-9 )
1 尼布甲尼撒在位第二年,他作了夢,心裡煩亂,不能睡覺。 2 王吩咐人將術士、用法術的、行邪術的,和迦勒底人召來,要他們將王的夢告訴王。他們就來站在王前。 3 王對他們說:「我作了一夢,心裡煩亂,要知道這是什麼夢。」 4 迦勒底人用亞蘭的言語對王說:「願王萬歲,請將那夢告訴僕人,僕人就可以講解」。 5 王回答迦勒底人說:「夢我已經忘了(或作「我已定命」, 8 節同),你們若不將夢和夢的講解告訴我,就必被凌遲,你們的房屋必成為糞堆。 6 你們若將夢和夢的講解告訴我,就必從這裡得贈品,和賞賜,並大尊榮。現在你們要將夢和夢的講解告訴我」。 7 他們第二次對王說:「請王將夢告訴僕人,僕人就可以講解」。 8 王回答說:「我准知道你們是故意遲延,因為你們知道那夢我已經忘了。 9 你們若不將夢告訴我,只有一法待你們,因為你們預備謊言亂語向我說,要等候時勢改變,現在你們要將夢告訴我,因我知道你們能將夢的講解告訴我。」
1. 王的煩亂( 2:1 )
但二章的事跡發生在尼布甲尼撒在位第二年,尼布甲尼撒之父尼布波拉撒於主前 605 年 8 月 15 日駕崩,(注 1 )尼布甲尼撒當時與埃及在迦基米施交戰,聞訊後即兼程回國,路經耶京,將首批擄民帶走。他於是年 9 月 7 日( 605B.C. )即位,(注 2 )當時是在位第二年,即是主前 604-603 年,究竟此年(在位第二年)是但以理與眾友受訓的那一年?學者們的意見有三:( 1 )這是受訓的第一年,即主前 603 年;(注 3 )( 2 )這是受訓第二年,即主前 604-603 年;(注 4 )( 3 )這是第三年,即主前 603-602 年。(注 5 )筆者以第三見解為準,茲以表代釋如下:(注 6 )
「尼」非正式在位 | 「尼」正式在位 (第一年) | 「尼」正式在位 (第二年) | |
9/605-4/604 | 4/604-3/603 | 4/603-3/602 | |
第一年受訓 | 第二年受訓 | 第三年受訓 |
(「尼」王在位第二年是從主前 603 年 4 月至 602 年 3 月止,故 2:1 所發生的事跡便當處在這年當中。)
某些日子,巴比倫王作了些夢(「夢」為複數字,指同夢多次,或同夢每次增添資料),(注 7 )使他「煩亂不安」(自身式動詞,意:「自己精神打擊自己」),顯然這些夢具有特殊景象,叫他「不能睡覺」(直意:睡覺離開他)。
2. 王的吩咐( 2:2-9 )
王立即召喚國中四等智慧人(參 2:27 )到他跟前解夢,他們是: (1) 「術士」; (2) 「用法術的」(參 1:18-20 ); (3) 「行邪術的」( mekashshepim 字根「切割」,指行邪術者將其邪物切成一塊塊;「七十士譯本」作 pharmakoi ,英文藥劑師 pharmacist 由此字演變出),是用道具法器行邪術之人(參出 22:18 ;申 18:10 ;賽 47:9 );(注 8 ) (4) 「迦勒底人」���蠾僱�在本書中有雙重用途,一是指迦勒底種族的人,也是指觀天兆的人,是星相家。(注) 9 這些人在國中皆「有學有術」之人,是教育界及宗教界的代表。前朝君王的夢他們必成功地隨意解說,現今他們同被召來,要故技重施( 2:2, 3 )。
「迦勒底人」代表全隊向王徵詢夢的內容,他們用亞蘭文查詢夢的究竟,於是下文遂開始書內第一大段用亞蘭文寫成的敘事( 2:4-7:28 )。迦勒底人滿以為如以前般,只要王述說他的夢,他們就能講解,怎知王竟說他「忘了」( 2:5a ),這樣解釋夢意就變成一件絕不可能的事。
2:5a 可譯作「此事(這吩咐)從我而出,確定不移」,「確定不移」( 'azda' )是名詞,「七十士譯本」及「拉丁通俗本」皆譯作「忘記」,只有少數現代譯本如 KJV ,意譯本隨這意譯出,而大部分譯本(如 NASB, NIV, NKJV, GNB, JPS ,現代,文理,呂振中,思高等)皆將之譯作「決定不改」,經學家方面,絕多學者接受大部分譯本的譯法(如 Keil; E.J. Young; Leupold; Culver; Whitcomb; Montgomery; Pentecost; R.A. Anderson; L.Wood ;唐佑之等),只有少數贊成用「忘記」。(注 10 )忘記夢境本是人之常情,若王故意忘記自己之夢,又以死刑作恐嚇,雖他擁有無上獨權,但仍似乎不近「治理的人情」,這樣日後他的治理便會叫人天天憂心惶恐不安,此不負責任之治理法亦不合巴王平日的生活槲記;再且,此舉是一種太明顯清除先朝元老的致命手腕,在巴國列王紀內仍缺乏歷史支持。
此外,王又竟警告,若夢不得解釋,他們就要受「凌遲酷刑」( haddamin tit`abedun 意「肢解」,參耶 52:1-11 ),房屋充公,或剷平如糞堆( 2:5b ),但若能釋明,贈品、賞賜及大尊榮必會隨之而來( 2:6b )。
學者意圖解釋,為何尼布甲尼撒會發出如此不公平與不可能的吩咐,及後果如此殘酷的警告?主要的解說有三: (1) 尼布甲尼撒是一位年青又精明的獨裁君王,這些智慧人必是侍奉先朝的老人,於是他便抓一機會斬除他們,而選立自己的心腹軍師內閣; (2) 可能巴王開始懷疑這些人解夢的本領; (3) 亦可能他得悉這等人只是濫竽充數,不事生產,貪圖「皇家俸祿」的人,故乘機除掉之; (4) 最可能的原因乃是,據巴比倫風俗文化言,人若忘記了自己的夢,他的神就必大怒,降災下來,(注 11 )所以王才要找人來替他「憶夢解夢」。
王的警告並非恐嚇之言,他雖然精明,然手段殘酷,不近常情(如將人放入火窯中,活喂餓獅等);他們早已知曉,故不敢亂猜,或隨便發明一夢加以講解,於是向王再求夢的內容( 2:7 ),王更強迫他們立即解夢,並警告不能隨便亂來( 2:8, 9 )。
B 、解夢者的危機( 2:10-13 )
10 迦勒底人在王面前回答說:「世上沒有人能將王所問的事說出來,因為沒有君王、大臣、掌權的,向術士,或用法術的,或迦勒底人,問過這樣的事。 11 王所問的事甚難,除了不與世人同居的神明,沒有人在王面前能說出來」。 12 因此王氣忿忿的大發烈怒,吩咐滅絕巴比倫所有的哲士。 13 於是命令發出,哲士將要見殺,人就尋找但以理和他的同伴,要殺他們。
「迦勒底人」見再求無望,於是向王提出上訴:除了智慧超人的神外( 2:10, 11 ),世上無人對王的夢可以解答。這個表面看來頗公允的回覆在暴君巴王面前一無所用,反燎起他的烈怒,要滅絕整個巴比倫城(非全國) 12 的哲士。聖經沒說在王面前的智慧人是否當時被殺,但古國慣例,罪犯若是一大群時便集體受刑,這就解釋但以理與三友仍有時間商議如何應付王之命令,他們今次雖是學員(第二年受訓時),但因他們受訓為哲士,故亦入被捕殺之範圍內(可惜得很,一人大發烈怒叫但以理眾人等三年的栽培付諸東流)。
III 、但以理應付危機
( 2:14-23 )
A 、但以理求王寬限( 2:14-16 )
14 王的護衛長亞略出來,要殺巴比倫的哲士,但以理就用婉言回答他, 15 向王的護衛長亞略說:「王的命令為何這樣緊急呢?」亞略就將情節告訴但以理。 16 但以理遂進去求王寬限,就可以將夢的講解告訴王。
一日,但以理突然見「護衛長」(原文字根「殺」,可譯作「殺手長」、「劊子手」)亞略敲門要捕殺他,但以理鎮靜異常,一點也不驚惶,並「婉言」(原文是二個字 『eta 』〔字根意「輔導」,慣譯成「智慧」或「聰敏」,「機智」〕及 te 』 em 〔字根意「囗味」〕,故「婉言」一詞含有「聰慧」,急智與適當的言語之意)回答他,使他怒氣頓消( 2:15 的「護衛長」與 2:14 的是不同字,這處可譯作「大人」),但以理徵詢為何王的命令這樣緊急。在此時本是殺氣騰騰的亞略竟抽空將事的情節向但以理解說(一面因是神的恩典,二來也是但以理平日對人和善慈藹的表現而導成的),並願暫緩執行「捕殺令」,容讓但以理到王面前求「寬限」,不知何解,王亦答應他所求。
B 、但以理求神啟示( 2:17-23 )
17 但以理回到他的居所,將這事告訴他的同伴哈拿尼雅,米沙利,亞撒利雅, 18 要他們祈求天上的神施憐憫,將這奧秘的事指明,免得但以理和他的同伴,與巴比倫其餘的哲士,一同滅亡。 19 這奧秘的事,就在夜間異象中,給但以理顯明,但以理便稱頌天上的神。 20 但以理說:「神的名是應當稱頌的,從亙古直到永遠,因為智慧能力都屬乎他, 21 他改變時候、日期、廢王、立王,將智慧賜與智慧人,將知識賜與聰明人, 22 他顯明深奧隱秘的事,知道暗中所有的,光明也與他同居。 23 我列祖的神阿,我感謝你,讚美你,因你將智慧才能賜給我,允准我們所求的,把王的事給我們指明」。
1. 求( 2:17, 18 )
在回家路上,但以理思潮起伏,到底王所作的夢為何那樣重要?神會幫助他(與眾友)度過這危厄否?在家中(「宿舍」)他與眾友及同儕召開祈禱大(「小」)會,求神將王的夢啟示給但以理知曉,免得他與眾友滅亡,如有些哲士慘遭殺害(參英譯 2:18 可見已有哲士喪生)。(注 13 )
2. 答( 2:19 )
當夜(祈禱會之夜)神在異象中將答案顯明給但以理,使他滿口天上的神」(此詞是被擄及歸回時期稱呼神的慣用名字,參拉 1:2 ; 6:10 ; 7:12, 21 ;尼 1:5 ; 2:4 )。
3. 頌( 2:20-23 )
從但以理的頌讚( 2:20a ,神的名代表神本身)可見他的「神觀」異常「正統」,共分七點: (1) 神的永恆(從亙古到永遠, 2:20a ); (2) 神的智能( 2:20b ); (3) 神的治權(改變歷史:「時候日期」,操縱地權:「廢王立王」, 2:21a ); (4) 神的厚恩(自由賜恩:「將智慧賜智慧人,知識賜聰明人」, 2:21b ); (5) 神的全知( 2:22 ); (6) 神的信實(立約的神, 2:23a ); (7) 神的殊恩(特別給個人, 2:23b )。
按內容言,此禱頌仿似詩類的文學(如詩 31:15 ; 75:6, 7 ; 103:1, 2 ; 113:1, 2 ;伯 12:12, 13, 16-22 等),故此段詩頌可稱為「但以理之詩篇」。
IV 、但以理覲王解夢
( 2:24-45 )
A 、但以理見王( 2:24-30 )
24 於是但以理進去見亞略,就是王所派滅絕巴比倫哲士的,對他說:「不要滅絕巴比倫的哲士,求你領我到王面前,我要將夢的講解告訴王」。
25 亞略就急忙將但以理領到王面前,對王說:「我在被擄的猶大人中遇見一人,他能將夢的講解告訴王」。 26 王問稱為伯提沙撒的但以理說:「你能將我所作的夢和夢的講解告訴我麼?」 27 但以理在王面前回答說:「王所問的那奧秘事,哲士、用法術的、術士、觀兆的,都不能告訴王。 28 只有一位在天上的神,能顯明奧秘的事,他已將日後必有的事指示尼布甲尼撒王。你的夢,和你在床上腦中的異象是這樣。 29 王阿,你在床上想到後來的事,那顯明奧秘事的主,把將來必有的事指示你。 30 至於那奧秘的事顯明給我,並非因我的智慧勝過一切活人,乃為使王知道夢的講解,和心裡的思念」。
但以理向亞略表達他能講解王的夢,並要他停止殺害城中的哲士( 2:24 ),可見但以理異常關心別人生命的價值。亞略將但以理帶到王面前並領取找到但以理的功勞( 2:25 ),這可能是因他不知曉但以理早已見王( 2:16 ),或因他喜出望外致疏忽了或忘記了。(注 14 )在王面前,但以理先聲明能解夢的不是人,而是天上的神( 2:25-28a ),他將該給的榮耀歸與神,只有他才能顯明「奧秘的事」(指夢的原委),這位天上的神(非巴比倫諸神)已將「日後必有的事」(此詞在舊約中共出現 14 次,是舊約神學或末世論的特別用語,多指「外邦人的日期」〔路 21:24 〕,即從猶大國覆滅,外邦國統世至彌賽亞建立國度之時期)指示出來( 2:28b )。(注 15 )
但以理繼續指出,王在床上所想的事(從下文看這必是有關他自己國家將來的國運)是正確的,因為那顯明奧秘的(指神,中譯「主」字是補字)早已指示他( 2:29 ),而現今神將這事轉達但以理,要他轉告王知曉( 2:30 )。
B 、但以理解夢( 2:31-45 )
1. 述王之夢( 2:31-35 )
31 「王阿,你夢見一個大像,這像甚高,極其光耀,站在你面前,形狀甚是可怕, 32 這象的頭是精金的,胸膛和膀臂是銀的,肚腹和腰是銅的。 33 腿是鐵的,腳是半鐵半泥的。 34 你觀看,見有一塊非人手鑿出來的石頭,打在這象半鐵半泥的腳上,把腳砸碎。 35 於是金、銀、銅、鐵、泥,都一同砸得粉碎。成如夏天禾場上的糠稗被風吹散,無處可尋,打碎這象的石頭,變成一座大山,充滿天下。」
但以理開始述說王之夢,原來是一座大人像,形狀:高且光耀,樣子可怕;材料:金頭,銀胸與膀臂,銅腰與肚腹,鐵腿及半鐵半泥的腳( 2:31-33 )。
此外,王又看見有一塊異常巨大的石頭,非人手鑿出來的,突然間打在腳上(非其它部分) , 砸個粉碎( 2:34 ),結果整座大人像倒塌下來,一同摔碎,且一陣風吹來,散播遍處,無法可尋,但那塊大石頭卻變成一座大山,充滿全地( 2:35 )。
2. 詳解夢兆( 2:36-45 )
36 「這就是那夢,我們在王面前要講解那夢。 37 王阿,你是諸王之王,天上的神已將國度、權柄、能力、尊榮,都賜給你。 38 凡世人所住之地的走獸,並天空的飛鳥,他都交付你手,使你掌管這一切,你就是那金頭, 39 在你以後必另興一國,不及於你,又有第三國,就是銅的,必掌管天下, 40 第四國必堅壯如鐵,鐵能打克碎制百物,又能壓碎一切,那國也必打碎守克壓制列國。 41 你既見象的腳和腳指頭,一半是窯匠的泥,一半是鐵,那國將來也必分開,你既見鐵與泥攙雜,那國也必有鐵的力量。 42 那腳指頭既是半鐵半泥,那國也必半強半弱。 43 你既見鐵與泥攙雜,那國民也必與各種人攙雜,卻不能彼此相合,正如鐵與泥不能相合一樣。 44 當那列王在位的時候,天上的神必另立一國,永不敗壞,也不歸別國的人,卻要打碎滅絕那一切國,這國必存到永遠。 45 你既看見非人手鑿出來的一塊石頭,從山而出,打碎金、銀、銅、鐵、泥,那就是至大的神把後來必有的事給王指明。這夢準是這樣,這講解也是確實的」。
但以理將夢境述說一遍後,他進而詳解夢意( 2:36 的「我們」是指他與神):(注 16 )
a 、第一國( 2:36-38 )
他先指出尼布甲尼撒是諸王之王(參結 26:7 ),但其國度及治理之能力與尊榮卻是從神而來(暗指非靠己力或巴國諸神)( 2:37, 38 ),尼布甲尼撒就比作金頭。
b 、第二國( 2:39a )
其後又有一國出現,下文( 2:39b )第三國是銅的部分,故這國必是銀的那部。在歷史上言,隨著巴比倫大帝國的是瑪代波斯國,故此象的銀胸與膀臂,便指這兩國。
c 、第三國(三 39b )
第三國以銅為表徵,這國能掌管天下( 2:39 ),即是制服瑪代波斯國,歷史上這是希臘國。
d 、第四國(三 40-43 )
第四國堅壯如鐵(腿的部位),又如鐵般打碎克制列國,但這國將來要分裂,如腳與腳趾的分開。第四國有強的一面,亦有弱的一面,如鐵與泥之分( 2:41 );再且,腳趾部分所代表的國乃鐵泥攙雜,半強半弱( 2:42 )。這鐵泥攙雜的情況亦預告將來這國的百姓必人種攙和,及這國後來所分出的小國在政治性的聯婚上必定失敗(參但 11:7, 17 ),如鐵與泥般不能混合在一起( 2:43 )。
e 、第五國( 2:44, 45 )
在這第四國的末期時(腳趾時期),亦是「列王在位的時候」,神再興起另一國,這國之特徵有四: (1) 永不敗壞; (2) 不歸屬別國的人; (3) 打碎滅絕上述各國; (4) 存到永遠( 2:44 )。這國如何打碎滅絕一切的國,下文自有交代,原來這國就是那塊非人手鑿出來的巨石( 2:45a ,參 2:34, 35 ),現今成為那真正打碎克制列國的國。
但以理在結束其夢的解釋時,他再次證實這夢與講解同是出自至大的神,也是神把「後來必有的事」(與上文「日後必有的事」為同義詞, 2:28 )啟示給王及但以理的,故極其可靠( 2:45b )。
在歷史上言,金頭國就是巴比倫大帝國,國壽共六十六年( 605-539B.C. ,若從主前 626 年建國年開始算,那就有八十七年);據考古學家兼經學家 Boutflower 考究,巴比倫國神米羅達( Marduk )亦稱為金神,而國中宮殿廟宇皆用黃金鋪砌,金碧輝煌,希臘史家希羅多德( Herodotus )於巴比倫亡後九十年著史記時,讚歎巴比倫國黃金之多是世界之冠。(注 17 )巴比倫在主前 539 年被新興的瑪代與波斯聯盟推翻,故此銀胸與銀臂分別代表瑪代波斯國,共歷二百零八年( 539-331B.C. )。他們在主前 550 年聯成一國,由兩國中的大國波斯統管,這二而一之國以銀作幣值為名,凡納稅進貢交課皆以銀為單位(參拉 4:13 )。
第三國是「銅腰國」,指希臘,希臘人煉銅術馳名於世,由銅造出甚多家用器皿,他們戰爭的武器亦多以銅器補充鐵器。(注 18 )當時亞力山大大帝南征北伐,戰無不克,統一世界,南至埃及,東至印度,西至歐洲(「掌管天下」, 2:39 )共 268 年( 331-63B.C. )。希臘帝國自亞力山大歿後,便遭手下四大將軍瓜分(參 7:6 ),至西流古王朝時為羅馬龐比( Pompeii )大帝傾覆,巴勒斯坦地亦歸羅馬版圖,埃及在主前 31 年於 Actium 之役為羅馬所敗,現今亦成羅馬一部分。第四國鐵腿國亦是羅馬,羅馬兵器用純鐵煉成,故剛硬無匹。(注 19 )羅馬初期雄霸四方(「打碎克制百物」, 2:40 ),但在後期時(即「腳趾時期」)國家因荒淫逸樂過甚,如半鐵半泥般的情況,至主後 364 年便分裂成東西羅馬帝國,如兩腳之分,東以君士坦丁堡為首都,西以羅馬為京城。西方的國民攙雜本土人,卻不能和平相處,常有內哄及「各自為戰」(像今日歐洲,本是羅馬帝國「腳趾時代」,但彼此互不信任,劍拔弩張相待)。主後 476 年,東西兩部分正式宣佈決裂(分裂後卻無十王出現,(注 20 )因從腳至腳趾時期當中有一段頗漫長的時隔)。
第五國是預言中的國,這國出自一座大山(巴比倫神 Marduk 亦被喻稱為「大山」)。(注 21 )巴比倫與亞述學者 Morris Jastrow 謂巴比倫人認為神出自大山,如山之高大永恆,他們又認為全地如一座大山,名 E-Kur ,意「山之屋」( mountain house )(注 22 ),故第五國源自大山而後來轟碎所有以前的國度,這借喻是很貼切的。(注 23 )這國並非屬靈的國(指主第一次來臨時要建立的國),如多名學者所倡導,因為若將第五國變成屬靈的國,那末前四國就沒有理由解作地上的國。這「石頭國」的出現是當「腳趾國」列王在位(同盟)時(腳趾有十,即十王出現,亦即十國聯盟時)(參 7:23, 24 ;啟 17:12 ),因這聯盟是在敵基督統領下,所以神的選民備受迫害(參 7:25 ),致神插手攔阻,將之「打碎滅絕」,建立彌賽亞國,存到永遠(參 7:26, 27 ;詩 2:6-9 )。
各學者對但 2 章四國采不同的解釋立場,主要有三:
(1) 以本書為瑪喀比時代作品的學者視但書的預言非真預言,只是歷史披上預言衣服,故四國分別是:巴比倫,瑪代,波斯及希臘(如 H.L. Willet; J. Montgomery; R.H. Chales; N. Porteous; H.H. Rowley ;羅馬不算在內,因羅馬是屬預言部分出現的國),這立場不能被接受,不只因這解釋抹殺了但以理的預言成分,再者歷史事實也不吻合(如將瑪代及波斯分為二國,希臘要有十王同時在位,而第五國明顯是神的國;照 2:44 看它必打碎希臘,但歷史上又無此事等);
(2) 或指尼布甲尼撒的三個後來繼承人:以未米羅達( Amel Marduk 或 Evil-merodach )、尼裡格裡撒( Neriglissar 或 Nergal-sharezer ,尼甲沙利篩,參耶卅九 3 )、尼邦拉達斯( Nabonidus )(如 P.R. Davis );
(3) 保守派學者及猶太傳統雖在預言細節上的解釋大不相同,但「四國是誰」皆統一同意,即巴比倫、瑪代波斯、希臘、羅馬,這亦是約瑟夫、偽經文獻(如 4 Ezra 12:10-12,80-120 A.D.; Assumption of Moses 8-9, 7-30 A.D.; 2 Baruch 39:3-4, 70A.D. )及初期教父(如 Hippolytus ;優西比烏〔 Eusebius 〕)等之主張。(注 24 )
四國在歷史劇場與演員方面的動向是由東而西,(注 25 )在價值的表達由貴重(金)至卑微(泥土);在能力的表達亦由最大更迭至最弱(比重是:金 19.3 ;銀 10.5 ;銅 8.5 ;鐵 7.6 ;泥 1.9 );(注 26 )在國家神明表達上,那國勝利,就是那國之神最配執掌王權。(注 27 )
第五國出自山,山含有金、銀、銅、鐵、泥,故是全有,其國度是完全的及永遠的。主張第五國是將來彌賽亞的國度(非指今日的教會),在基督第二次再臨時才實現的基本理由有七(注 28 ):
(1) 全段五國的形容皆涉及各自的政治特徵;
(2) 第四國被殲滅是突然的、審判的、激烈的(參路 19:11-27 );
(3) 第五國的勝利是完全的,配合別處的經文(如啟 19:20 );
(4) 教會沒有「征服」世界,也不能「征服」世界,將來亦不能(參太 13:24-30, 36-43 ; 24:9-12 );
(5) 第五國在外邦國度完結後才出現,非與之同時;
(6)主在世時沒有十強國同時出現;
(7)主第一次來臨所扮演的角色不是砸碎列邦的石頭,而是代罪的羔羊。
V 、解夢後的結果( 2:46-49 )
46 當時尼布甲尼撒王俯伏在地,向但以理下拜,並且吩咐人給他奉上供物和香品。 47 王對但以理說:「你既能顯明這奧秘的事,你們的神誠然是萬神之神,萬王之主,又是顯明奧秘事的。」 48 於是王高抬但以理,賞賜他許多上等禮物,派他管理巴比倫全省,又立他為總理,掌管巴比倫的一切哲士。 49 但以理求王,王就派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管理巴比倫省的事務,只是但以理常在朝中侍立。
A 、尼布甲尼撒的俯伏( 2:46-47 )
但以理的解夢令尼布甲尼撒極其滿意,使他向一個被擄之人俯伏下拜(昨日他豈不是下令殺滅所有哲士麼?)此舉令批判學家認為作者又弄出錯誤,那有一個暴君向一位微臣及「小學生」致禮的?但尼布甲尼撒認定但以理必是一位神明的化身,因「下拜」( segid )是專用詞,指向神明的敬拜,(注 29 )所以才屈身敬拜一位神的地上代表人,他又令人奉給但以理「供物」( minhah ,意「禮物」或「素祭品」,此處該指禮物,如 2:28 及「香品」, nihohin ,即薰香之物,如香爐)為禮拜之用,又稱但以理的神是萬神之神,萬王之主。但以理能使一外邦王稱頌神,可見他的見證多麼成功。
B 、但以理的高昇( 2:48, 49 )
早在 2:6 中,王已應許禮物及尊榮給能解夢的人,現今但以理除了承受禮品外,還被擢升為巴比倫全省的總管。巴比倫被分為數個省分,各有一總督(參 3:2 )管理。這是一個極崇高的職分,連王城所在地也歸給一個未滿二十歲的青年人治理之,而且他又成為各哲士的總理。但以理沒有忘記他的三摯友,他要求這三人都能獲得一官半職,結果他們終於成為他的助手,而但以理本身的職權所在地是在「王的門」,大概指在王宮內辦公。(注 30 )
此章說明但以理與三友的立志( 1:8 )為神而活,終蒙神特別賜恩,亦為後來選民蒙王室之恩准歸回鋪路,因但以理在歸回這事上必鼎力呼籲,懇求帝王,叫選民獲准。(注 31 )
書目註明:
(注 1 ) Leon J.Wood, A Commentary on Daniel, Zondervan, 1973, p.25.
(注 2 ) D.J. Wiseman, Chronicles of the Chaldean Kings, London: British Museum, 1956, p.25.
(注 3 )唐佑之著「永恆」,浸信會出版部 1978 年版第 30 頁。
(注 4 ) L.J. Wood, pp.49-50.
(注 5 ) G.L. Archer, "Daniel",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ed. F. Gaebelein, Vol.7, Zondervan, 1985, p.42.
(注 6 ) J.C. Whitcomb, The Book of Daniel, mimeographed class syllabus, Grace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0 O , 1978-1979, p.5.
(注 7 ) L.J. Wood, p.50.
(注 8 ) R.D. Culver, "Daniel," Wycliffe Bible Commentary, ed. C.F. Pfeiffer, E.F. Harrison, Moody, 1962, p.778.
(注 9 ) J.F. Walvoord, Daniel: Key to Prophetic Revelation, Moody, 1971, p.48.
(注 10 ) J.F. Walvoord, p.49 傾向「忘記」; E.H. Merrill, A Historical Survey of the Old Testament, Craig Press, 1966 O , 1974, p.308; C.L. Feinberg, A Commentary on Daniel, B.M.H. Books, 1981 O , 1984, p.30.
(注 11 ) J.G. Baldwin, "Daniel,"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IVP, 1978, p.88.
(注 12 ) 如 J.F. Walvoord, p.53.
(注 13 ) 固然不少學者否認有人喪命,如上引書第 55 頁。
(注 14 ) G.L. Archer, p.44, C.L. Fineberg, p.34 表同感。
(注 15 ) 詳研此詞的神學意義,參 J.F. Walvoord, pp.56-61.
(注 16 ) L.J. Wood, p.67.
(注 17 ) Charles Boutflower, In and Around the Book of Daniel, Kregal, 1923 O , 1977, pp.34,25-26.
(注 18 ) 同上書第 29-30 頁。
(注 19 ) 同上書第 31-32 頁。
(注 20 ) E.J. Young, "Daniel," New Bible Commentary, rev. ed. D. Guthrie, J. Motyer, A. Stibbs, D. Wiseman, Eerdmans, 1970 O , 1976, p.696.
(注 21 ) C. Boutflower, p.45.
(注 22 ) B.K. Waltke,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 mimeographed class syllabus,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2; G.L. Archer, p.49.
(注 23 ) R.E. Showers, The Most High God, NJ:Friends of Israel Gospel Ministry Inc., 1982, p.21.
(注 24 ) James Rosscup, Exposition of Daniel, mimeographed syllabus, Talbot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0, p.12.
(注 25 ) R.D. Culver, p.780.
(注 26 ) E.W. Bullinger, ed, Companion Bible, Bagster, 1969, p.1182.
(注 27 ) R.E. Showers, p.25.
(注 28 ) R.D. Culver, pp.781,791; J.D. Pentecost, "Daniel,"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Old Testament, ed. J.F. Walvoord, R. Zuck, Victor Books, 1985, pp.1336-1337.
(注 29 ) L.J. Wood, p.74.
(注 30 ) 同上書第 77 頁。
(注 31 ) J.D. Pentecost, p.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