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龤u堵了獅子的口。」
(來 11:33)
I 、序言
按政治背景言,但 5 章與 6 章是二幀圖畫;但 5 章論巴比倫的末日,但 6 章記波斯國的初興。按但 6 章的內容言,此時已是波斯國吞滅巴比倫約二年後的情形(新政權實施需時,現今但以理的同僚又發起「反猶風潮」,此事亦需經過一段時間),故但以理此時已是八十開外的老壯士。他雖年紀老邁,然而他的靈性深湛,老當益壯,不愧為後世之表。
II 、但以理被波斯國王擢升
( 6:1-3 )
1 大利烏隨心所願,立一百二十個總督,治理通國, 2 又在他們以上立總長三人(但以理在其中),使總督在他們三人面前回覆事務,免得王受虧損。 3 因這但以理有美好的靈性,所以顯然超乎其餘的總長和總督,王又想立他治理通國。
這是大利烏接掌巴比倫國後有關但以理生平的一件軼事。「大利烏」非人名,僅是王號,(注 1 )意「偉大的王」,(注 2 )直意「持圭杖者」,但他究竟是誰人,學者們亦有數個不同推測:
(1) 他是中瑪代國最後一王,名亞士帖基( Astyages )(如 H.H. Rowley; Companion Bible ),但他在主前 549 年的一場戰役給古列殺死,所以不可能是此人。(注 3 )
(2) 他是大利烏希士他比( Darius Hystaspis, 521-468 B.C. )(如 Robert A. Anderson; H.L. Willett [Abingdon Bible Commentary] ),但此人的生平與但 5 章的史實很難吻合。
(3) 他是古列(如 D.J. Wiseman; J.G. Baldwin ),但古列不是瑪代人的後裔,他亦從不稱為亞哈隨魯的兒子(參 9:1 ),此說亦與但 6:28 所記衝突,雖那節的「和」字在文法上可譯「就是」,但事實卻推翻此可能。(注 4 )
(4) 他是古列之子,名甘拜斯( Cambyses, 530-522 B.C. )(如 C. Boutflower )。
(5) 他是 Ugbaru (中譯烏巴魯)或別名 Gubaru (古巴魯),(注 5 )是古列派管作新占的巴比倫國省長的人(如 W.F. Albright; L.J. Wood; Delitzsch; C.H.H. Wright; R.E. Showers; R.D. Wilson ),此說乃把「尼邦拉達斯史志」( Nabonidus Chronicles )所記的新巴比倫省長 baru 及征服巴比倫的大將軍烏巴魯( Ugbaru )視作一人。但據 J.C. Whitcomb 經過極仔細與精闢的考究,史志內所記的主要人物實有二人,第一是「烏巴魯」( Ugbaru ),即 Xenophen 及希羅多德( Herodotus )所提的 Gobryas ,第二人是「古巴魯」( Gubaru ),他們是不同人物。後人將他們混為一人,最初起因是由於 T.G. Pinches 於 1882 年錯譯「尼邦拉達斯史志」( Nabonidus Chronicles )而導致的,(注 6 )但在 1924 年時,英人 Sidney Smith 將該篇史記重譯,將這二人「分開」,所以後來學習者便不會重蹈故轍。(注 7 )烏巴魯( Ugbaru )就是 5:31 所說的瑪代人大利烏,他取得巴京三周後便去世,是時古列王已入京接管巴比倫,於是委派古巴魯( Gubaru )為巴比倫省長,直至十四年後( 525B.C. )才終止,故 5:31 與 6:1 所述的是二個不同身份的人物。(注 8 )
(6) 他是古巴魯( Gubaru ),而古巴魯( Gubaru )與烏巴魯( Ugbaru )為二位不同的人物(如 J.C. Whitcomb; J.D. Pentecost; B.K. Waltke )。據「尼邦拉達斯史志」的記載,烏巴魯( Ugbaru )在滅了巴比倫三周後便病逝,而古列則作波斯兼巴比倫王至主前 525 年( 539-525B.C. ),故 6:31 的大利烏與 5:31 的瑪代人大利烏不可能是同一人。
基於下列數個原因,筆者支持最後一個解說:
(1) 烏巴魯( Ugbaru )於主前 539 年 10 月 16 日取巴京, 10 月 29 日古列進城接管,八日後烏巴魯( Ugbaru )在巴京去世。烏巴魯( Ugbaru )在巴京時間太急促,但 6 章的事件雖非不可能發生,然而可能性太微(所以不少學者「被迫」將烏巴魯〔 Ugbaru 〕與古巴魯〔 Gubaru 〕作為一人)。
(2) 但 6 章全章所載的事最少需一周時間才能全部發生。
(3) 若烏巴魯( Ugbaru )是 6:1 的人物,他的大權必在古列進城後才被賜給,但他生命余剩時間只有八天。
(4)9:1 所用的字眼(「元年」)似乎有超過三周的意味。
(5) 既然烏巴魯( Ugbaru )在巴京又有三周壽命,而「尼邦拉達斯史志」記古列該年才撤走(不是馬上撤兵回波斯),所以大利烏不可能指古列。
(6) 作者將 5:31 的「大利烏」稱為瑪代人,而 6:1 的「大利烏」只提他的王號,沒有說他是瑪代人;雖然古列之母是瑪代族人,其父卻是波斯人,按譜系記錄的慣例總是以父系為主的。(注 9 )
(7) 據 Xenophen 的史記,巴比倫確是給烏巴魯( Ugbaru )取下,故 5:31 指的必是烏巴魯( Ugbaru )無疑,而但 6 章的大利烏(因事件發生太急促)若是另有其人,那末事件發生可能機會異常大,可在古列撤兵班師回朝前。
(8) 但 6:15 的條例連「大利烏」都無法推翻(對擁有絕對權柄的古列則不同),故他決不可能是古列。(注 10 )
(9) 在同一段史記內(「尼邦拉達斯史志」), "Gubaru" 與 "Ugbaru" 二名字同時出現,又在沒有其它解釋的資料下將他們二人當作一人,實為不智的決定。
(10) 又據各史家考證,烏巴魯( Ugbaru )生於主前 601 年, 5:31 那年是主前 539 年,故該年他剛是六十二歲。其父為瑪代貴族(亞哈隨魯),故他亦是瑪代人。他本是巴比倫國以攔 Gutium 省的省長,主前 539 年率領古列大軍不用流一滴血便攻陷巴比倫國,可惜不幸三周後暴斃(有說病逝)。他本順理成章管治巴國,今古列遂即委派古巴魯( Gubaru )替管。起初古列將其龐大的帝國分成 70 省(後來以斯帖時代全國劃分為 127 省,參斯 1:1 ),每省立省長統管,因每省地域遼闊,故省長儼如獨立小國王,是以古巴魯( Gubaru )被稱王非錯謬,(注 11 )正如在 5:31 喻「他得國」, 9:1 說「他被立為王」,據「古列年鑒」( Annalistic Tablet of Cyrus )之記載,古列毀滅巴比倫後那年便歸回波斯,留下古巴魯( Gubaru )作巴比倫省長。古巴魯( Gubaru )是一名治理專才,他立即選立一百二十總督及三督長治理全國,(注 12 )此記錄與聖經的記載相符。
不少學者反對此位大利烏就是古巴魯( Gubaru ),其一原因是說他沒有這般大權設立總督及選立總長。 J.C. Whitcomb 答謂: 1) 「尼邦拉達斯史志」確說古巴魯( Gubaru )曾委派省長總督; 2) 其它碑文亦記,凡有「王」( pihatu, 6:2 )銜頭者(如古巴魯),其權力大如小國王般,可有自己軍隊課稅系統,居在王宮中,凡觸犯或褻瀆古巴魯( Gubaru )之名就如犯了死罪一般,其權位之大可見一斑。再且在主前 535-525 年間,『 Gubaru 』之名在不少碑文中出現,指出他是巴比倫之省長,常在大河周圍為巴王建築城市,其權力與王一般是無疑的。(注 13 )
此時國家新加了一龐大的版圖,從經濟(納稅)、行政(民生)等角度看皆百廢待舉,極需治理的人才,以致大利烏設立 120 總督協助他。此外他又設立三人特組,可能倣傚巴比倫的三人治國方式,(注 14 )亦可能他將霸佔回來的巴比倫分作三大省,以三人管之。
但以理蒙冊封為三總長之一,亦引致學者推測箇中原因: 1) 大利烏聞報但以理曾「預言」巴比倫國滅亡的準確,決定將他收攬為己用; 2) 大利烏調查但以理過去治國的好名聲,認為他對己國有莫大助益; 3) 錄用前王(別國)朝臣為己用是古列素來的政治手腕,這是一個相當成功的管理征服國的手法; 4) 神特殊的恩典(固然也因但以理本身美好的靈性),為選民鋪歸回故土之路,因神要借古列的詔諭,讓選民歸回,且又資助他們重建聖殿,這一切籌措之安排,相信必借助於但以理匪淺。(注 15 )古巴魯( Gubaru )所以蒙初立國之大利烏選用,且為三總長之上(「但以理在其中」直譯為「但以理是一」,「一」字亦可譯為「首要」,如 7:1 ),(注 16 )神在這一切事情之背後所施的殊恩不能忽略。
III 、但以理被國家領袖謀害
( 6:4-9 )
4 那時總長和總督尋找但以理誤國的把柄,為要參他,只是找不著他的錯誤過失,因他忠心辦事,毫無錯誤過失。 5 那些人便說:「我們要找參這但以理的把柄,除非在他神的律法中就尋不著。」 6 於是總長和總督紛紛聚集來見王,說:「願大利烏王萬歲, 7 國中的總長、欽差、總督、謀士和巡撫,彼此商議,要立一條堅定的禁令(或作「求王下旨要立一條」云云),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麼,就必扔在獅子坑中。 8 王阿,現在求你立這禁令,加蓋玉璽,使禁令決不更改,照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 9 於是大利烏王立這禁令,加蓋玉璽。
波斯王古列元年(主前 538 年 4 月),他下詔讓神的選民歸回故國,重整家園,但以理在此事的影響貢獻不能遺忘。他是否以選民之回歸換取應允留任在初興的波斯國那就不可而知,至少時間是異常巧合的,而波斯王答應讓猶大人歸回,這恩寵固然歸功於但以理,(注 17 )是否因此叫他的同僚嫉妒而生殺機,那也是另一可能性。
因為但以理的「忠心辦理,毫無錯誤過失」(「過失」 shalu 含「失職」之意,參拉四 22 ),叫「眼紅」的人無從著手參奏他誤國的把柄( 6:4 ),於是他們商議各樣詭計除去他,其一可行之法就從但以理的宗教生活方面下手(可見但以理的宗教生活並非秘密進行的,且足以使人妒忌)( 6:5 )。
五類國家領袖要求大利烏立下禁令,任何人在三十日內除了向王祈求外,一概不能向其它(神或人)祈求,違者被扔獅子坑中( 6:6, 7 )。將罪犯扔喂獅子是波斯慣有的死刑,他們不像巴比倫人用火作刑罰之法,因波斯人視火是神聖的,(注 18 )他們亦拜火神 Atar 。(注 19 )反對者認為三十日時間便足夠找出控告但以理的把柄,再且若時間太長,國中的祭司會出面攔阻。(注 20 )為此他們要求王立即將禁令用文字書之,以備「傳誦及執行」(中譯「加蓋玉璽」),免得王洞悉這不合理的請求而撤消禁令。
古帝皇自視天神投世,受人供奉,大利烏在這群人吹捧之下,結果墮入他們的陷阱(作天神降身一月!)再且,大利烏又視此要求為下屬對他一個崇敬及矢志效忠的表示,所以便立照他們所願行了( 6:9 )。(注 21 )
IV 、但以理被扔獅子洞中
( 6:10-23 )
A 、但以理不理會王命( 6:10-15 )
10 但以理知道這禁令蓋了玉璽,就到自己家裡(他樓上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一日三次,雙膝跪在他神面前,禱告感謝,與素常一樣, 11 那些人就紛紛聚集,見但以理在他神面前祈禱懇求, 12 他們便進到王前,題王的禁令,說:「王阿,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麼,必被扔在獅子坑中,王不是在這禁令上蓋了玉璽麼?」王回答說:「實有這事,照瑪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 13 他們對王說:「王阿,那被擄之猶大人中的但以理不理你,也不遵你蓋了玉璽的禁令,他竟一日三次祈禱。」 14 王聽見這話,就甚愁煩,一心要救但以理,籌劃解救他,直到日落的時候。 15 那些人就紛紛聚集來見王,說:「王阿,當知道瑪代人和波斯人有例,凡王所立的禁令和律例,都不可更改。」
但以理得悉王令傳出後,他心知肚明誰在謀害他,但他仍舊保持經常禱告的習慣,借此顯出他的見證。他不轉換房間、時間或祈禱之方式,仍與先前一般進行。倘若他改換任何一點,他仍可以祈禱,但如此就沒有人知道,他亦會失去一個作「光明見證的機會」( 6:10 )(在此可見但以理必遵循耶利米先知的勸告,經常為國家代禱〔參耶 29:1 ;但 9:2 〕),(注 22 )致他不肯荒廢代禱的事奉。
那些設計陷害但以理的人看見把柄( 6:11 ),便急忙要求王重申保證禁令的必行性( 6:12 ),又隨即指出犯人就是但以理( 6:13 )。王接獲「情報」後心中愁煩(本書中三個外邦王都因但以理之事而愁煩,參 2:1 ; 3:13 ; 5:6 ),(注 23 )因他一直異常器重但以理,如今這「一手提拔」的部下竟公然違抗王命,不過王仍愛顧但以理,一心拯救他,但至日落時仍一籌莫展( 6:14 ),那群設陰謀者第三次到王前向王申述禁令的不夠力量,含意是要求王「公平地」執行之( 6:15 )。
B 、但以理被扔獅坑中( 6:16-23 )
1. 第一日( 6:16-18 )
16 王下令,人就把但以理帶來,扔在獅子坑中。王對但以理說:「你所常事奉的神,他必救你。」 17 有人搬石頭放在坑囗,王用自己的璽和大臣的印,封閉那坑,使懲辦但以理的事,毫無更改。 18 王回宮,終夜禁食,無人拿樂器到他面前,並且睡不著覺。
王被迫當夜就將但以理扔在獅子坑,所以他整個下午在籌算營救但以理。 Keil 氏稱東方古國執行刑罰是在夜間進行的,(注 24 )(多年前但以理的三友亦遭火坑的試驗,現今神在另一坑中操練他)。王對但以理的心意表露無遺,並向他作「臨別」慰言說:「你的神必拯救你」( 6:16 )。
獅子坑(「坑」字原文 gob ,意「發掘」,指在地下之洞穴)的旁門(坑旁有門,內有斜路走下坑底),用石阻塞,加上王的及大臣的封印(大概用小繩拴綁後,便用臘漆蓋印在上),此舉叫王不能私下將石挪移救人(因仍有大臣之印權在那裡),可見這是反對者破釜沉舟之法,務將但以理置諸死地而後快( 6:17 )。
王不欲失去一忠心耿耿的下屬(這感情需經多年相處才培植出來,可見這位大利烏非俗傳 5:31 的烏巴魯〔 Ugbaru 〕而是古巴魯〔 Gubaru 〕),亦因此事由於他魯莽簽發禁令而起,以致晚上食不下嚥,整夜思索如何營救但以理,且至失眠( 6:18 )。
2. 第二日( 6:19-23 )
19 次日黎明,王就起來,急忙往獅子坑那裡去, 20 臨近坑邊,哀聲呼叫但以理,對但以理說:「永生神的僕人但以理阿,你所事奉的神能救你脫離獅子麼?」 21 但以理對王說:「願王萬歲, 22 我的神差遣使者,封住獅子的囗,叫獅子不傷我,因我在神面前無辜,我在王面前也沒有行過虧損的事。」 23 王就甚喜樂,吩咐人將但以理從坑裡繫上來,於是但以理從坑裡被繫上來,身上毫無傷損,因為信靠他的神。
清早時分,王急欲知但以理的遭遇,在獅坑囗大聲哀叫,(洞內仍墨黑一片),套用但以理的「術語」(非指大利烏已接受但以理的神)向他呼喚( 6:19-20 ),想不到但以理竟然很有禮貌地回應他( 6:21 ),並稱是「神的使者」(耶穌成了肉身前的形狀,如 3:25 )使他平安,同時聲明此次他是無辜的受害者( 6:22 )。
但以理於是被繫上來(顯然指出但以理先前從旁洞的斜路被扔下去,再用石及印封閉,如今從頂囗以繩索將他拉上來)。經過一番的查察,但以理全無絲毫損傷,這奇跡只有一個可能性,就是但以理的神是行神跡的神( 6:23 )。現今眾人有目共睹,不能不相信神是獨一無二的。
V 、這次事件的後果
( 6:24-28 )
這次事件所帶出的後果非筆墨可形容,譬如眾人,包括大利烏本身,對真神態度的改變,但作者只提二件事:
A 、控告者的收場( 6:24 )
24 王下令,人就把那些控告但以理的人,連他們的妻子兒女都帶來,扔在獅子坑中,他們還沒有到坑底,獅子就抓住他們(「抓住」原文作「勝了」),咬碎他們的骨頭。
王在第一時間內替但以理伸冤,因為他們非僅意圖殺害但以理,還對王擺弄詭計,使王墮入他們的圈套中。據希臘史家希羅多德( Herodotus )謂,這無理取鬧的行徑,按當時波斯風俗是一種可判抄家的罪行,(注 25 )因為此舉可避免該家族將來採取報仇雪恨的行動(注 26 )(參民 16 章)。舊約律法亦有記載,妄作假見證陷害人的,必連累家人受罰(申 19:16-21 )。 J.F. Walvoord 指出,控告人受報應亦說明亞伯拉罕約中的一個原則���龤u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創 12:3 )。(注 27 ) 6:24 的作用旨在指出神保守但以理的奇妙,因這是一群餓獅,非「老弱之輩」,對但以理缺少胃囗。(注 28 )
B 、大利烏的諭旨( 6:25-27 )
25 那時大利烏傳旨,曉諭住在全地,各方各國各族的人,說:「願你們大享平安。 26 現在我降旨曉諭我所統轄的全國人民,要在但以理的神面前,戰兢恐懼,因為他是永遠長存的活神,他的國永不敗壞,他的權柄永存無極。 27 他護庇人,搭救人,在天上地下施行神跡奇事,救了但以理脫離獅子的囗。」
大利烏髮出新諭旨,要通國人在但以理的神面前「戰兢恐懼」,因神是公義且審判罪惡的神,他的國權永存無窮(語氣象尼布甲尼撒多年前的「懺詞」,參 4:3 );而且,神能以神跡奇事庇護拯救人,使不少學者據此節稱大利烏成為「蒙恩得救」的人,如先前的尼布甲尼撒般。(注 29 )此說亦指出作者特別選記本段故事之緣由。
C 、但以理的亨通( 6:28 )
28 如此,這但以理當大利烏王在位的時候,和波斯王古列在位的時候,大享亨通。
這段軼事以此節作結,旨在指出但以理先蒙不公平的陷害,但神畢竟是公義恩慈,賞善罰惡,正直嚴明,足可信服,使但以理由大利烏在位至古列之時,大享亨通。大利烏及古列雖為同時代的君主,大利烏是「封立之王」( subking ),古列是「開國立國」的王,兩者之尊榮亦大有分別。(注 30 )
不少學者視大利烏為古列(見 6:1 詮釋),他們將本節的「和」字作為「解釋性」的用途( explicative use ),指「大利烏在位」就是「古列在位」,(注 31 )但此見解與史事不符(見上文),在文法上言亦有點牽強,除了上述( 6:1 )的反證外,下列各點亦有助解釋: 1) 「七十士譯本」在此節記大利烏逝世後,古列接管全國,故古列不是大利烏;(注 32 ) 2) 作者將大利烏作瑪代人( 5:31 ),古列作波斯人( 6:28 ),似是故意將他們二人畫為不同人物; 3) 堅持大利烏是古列者,以代上 5:26 的「普勒」即「提革拉毗尼色」為例,說二人即一人,但如 J.Rosscup 在二方面答稱:一則代上 5:26 的兩人皆稱為亞述王,故必是同一人;二是作者在本節特別強調古列是波斯人(「王」是補字),以示他非大利烏,因大利烏是瑪代人。(注 33 )
本節之重點乃在述說但以理在這二王(大利烏及古列)秉政時編撰全書,據 10:1 可知但以理仍活到古列三年,那是主前 536 年,這是本書最後的日期,相信但以理在選民歸國後不久便謝世,故他的文學傑作約在主前 535-532 年間完成。(注 34 )
書目註明:
(注 1 ) Charles Boutflower, In and Around the Book of Daniel, Kregel, 1923 O , 1977, p.145.
(注 2 ) Geason L. Archer, "Daniel,"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ed. F. Gaebelein, Vol.7, Zondervan, 1985, p.373.
(注 3 ) J.F. Walvoord, Daniel: Key to Prophetic Revelation, Moody, 1971, p.133.
(注 4 ) R.K. Harrison, "Daniel." Zondervan Pictorial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Vol. II, Zondervan, 1975 O , 1978, p.17.
(注 5 ) Roy Gingrich, The Book of Daniel, Tenn: Riverside Press, 1982, p.19.
(注 6 ) John C. Whitcomb, Darius the Mede, Baker, 1959 O , 1963, pp.17-24.
(注 7 ) R.K. Harrison, op. cit.
(注 8 ) J.C. Whitcomb, op. cit.
(注 9 ) J.C. Whitcomb, "Darius," Zondervan Pictorial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Vol.II, Zondervan, 1975 O , 1978, p.26.
(注 10 ) Ibid., p.29; R.K. Harrison, "Book of Daniel,"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rev.ed. G. Bromiley, Vol.I, Eerdmans, 1979, p.863.
(注 11 ) A.T. Olmstead, History of the Persian Empire,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59, p.56.
(注 12 ) E.J. Young, The Prophecy of Daniel, Eerdmans, 1970, p.132.
(注 13 ) J.C. Whitcomb, p.23; 又同作者著, The Book of Daniel, mimeographed syllabus, Grace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8-1979, p.30. 另參 L.J. Wood, A Commentary on Daniel, Zondervan, 1973, p.155.
(注 14 ) L.J. Wood, p.156.
(注 15 ) Ibid., pp.154-155.
(注 16 ) L.J. Wood, p.156.
(注 17 ) Donald K. Campbell, Daniel: Decoder of Dreams, Victor Books, 1977 O , 1981, p.70 表同感。
(注 18 ) R.K. Harrison, ISBE., p.858; A.T. Olmstead, p.473.
(注 19 ) J.C. Whitcomb, "Daniel," p.32.
(注 20 ) L.J. Wood, p.160.
(注 21 ) J.F. Walvoord, p.137.
(注 22 ) Ibid., pp.137-138.
(注 23 ) J.D. Pentecost, "Daniel,"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Old Testament, Victor Books, 1985, p.1348.
(注 24 ) C.F. Keil, Bibl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Daniel, Eerdmans, 1955, p.215.
(注 25 ) E.J. Young, p.133; A. Barnes, "Daniel," Barnes Notes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II, Baker, 1950, p.28.
(注 26 ) R.E. Showers, The Most High God, NJ: Friends of Israel, Inc., 1982, p.70.
(注 27 ) J.F. Walvoord, p.143.
(注 28 ) L.J. Wood, p.174.
(注 29 ) James Rosscup, Exposition of Daniel, mimeographed syllabus, Talbot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3, p.24.
(注 30 ) R.E. Showers, p.71.
(注 31 )如 O.T. Allis, The Old Testament: Its Claims and Its Critics, Presbyterian & Reformed, 1972, p.60.
(注 32 ) J.F Walvoord, p.132.
(注 33 ) J. Rosscup, p.123.
(注 34) Gleason L. Archer, "Daniel,"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7, Zondervan, 1985, p.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