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序言
嚴格說來,本章並非異象,而是禱告與預言的揉合;禱告是因,預言是果。禱告是激發,預言是回應。首部( 9:1-19 )主角是但以理,後半( 9:20-27 )是加百列;前是求啟示施恩,後是回答應允。這預言又是論及以色列將來的滄桑史;從耶路撒冷城重造、被毀至毀壞者受最後的審判。這段預言是全書中首次論及彌賽亞的出現及出現後的命運,是以不少學者稱本章的預言是全書最高峰的啟示。(注 1 )
II 、預言的史地( 9:1 , 2 )
1 瑪代族亞哈隨魯的兒子大利烏,立為迦勒底國的王元年, 2 就是他在位第一年,我但以理從書上得知耶和華的話臨到先知耶利米,論耶路撒冷荒涼的年數,七十年為滿。
但以理將領受七十個七預言的背景(時日與場合)清楚記載下來,以示今次預言之內涵實非杜撰之作。這時是瑪代人大利烏立國的元年,他是亞哈隨魯的兒子,亦是 6:1 的那人。亞哈隨魯(是希伯來文譯出的波斯字 khshayarsha ,意「尊貴者」)(注 2 )只是大王之意,非如俗作以斯帖的王夫(參斯 1:1 )(注 3 ),歷史上無法考證他是誰,但他乃瑪代人是無可懷疑的。他的王位是古列「委派」的( homlak- 直意「被使為王」),這動詞為過去使被動詞( hophal ),故不能如某些學者指為古列王,(注 4 )古列本已是諸王之王,誰可立他為王!(參 5:31 記這位大利烏「被冊封」 qabbel 為王)(注 5 )。大利烏本是一位被委任的省長,但當時巴比倫省長的職權有如一名地方王一般,故他亦能被稱為王(參 6:1 )。
就在這大利烏在位的元年( 538B.C. ),年屆約八十二歲的但以理從「書」(眾數字,並有定冠詞,指某些猶太敬虔者接受為經典的書籍)上查悉耶利米先知有記耶路撒冷成為荒涼以七十年為滿額之事(參耶 25:11-12 ; 29:10-14 ;此段經文乃記耶利米寄給被擄之選民看的書箋,其中一名被擄之人就是但以理,而耶利米之書扎至今日已成為神之正典),想不到多年前耶利米的著作從耶路撒冷遍渡沙漠曠野,輾轉到達巴比倫國,到今日但以理的手上。耶利米此時已謝世數十年,傳說他在埃及猶大難民殖民地的 Tahpanhes 為主殉道。(注 6 )
「荒涼」( horbot )為複數字,指程度上或次數上的表達,耶路撒冷在主前 605 年首次被巴比倫擄掠,至今已過了漫長的六十七年了,當但以理拿起耶利米書捧讀之時,想著國家與親人面目全非,而這位先知前聖亦已將生命為主捐獻,心中無限唏噓!
III 、但以理的禱告( 9:3-19 )
A 、禱告的準備( 9:3 )
3 我便禁食,披麻蒙灰,定意向主神祈禱懇求。
據但以理的查考與時間的計算,此時已接近七十被擄年的尾聲,他知道神會使以色列民回歸故土,他恐防神因以色列人罪大惡極之故,而致延遲使選民歸回,於是立意代民求恩。
從這點可見,但以理認定 (1) 70 是按字面意義解釋的被擄年限,非象徵性的數字; (2) 神必照其應許成就他的計劃,但人亦有責任向神求之得成; (3) 向神求恩是復興的前奏;(注 7 ) (4) 被擄期的起點是他被擄之年( 605B.C. ),終點是 536B.C. (非從 586 至 516B.C. ),於是但以理定意向神禱求,禁食披麻蒙灰預備自己(參亞 7:1-7 ),這三方面的預備可見他的祈禱態度是何等真誠!
B 、禱告的內容( 9:4-19 )
1. 認罪( 9:4-14 )
4 我向耶和華我的神祈禱、認罪,說:「主阿,大而可畏的神,向愛主守主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 5 我們犯罪作孽,行惡叛逆,偏離你的誡命典章, 6 沒有聽從你僕人眾先知,奉你名向我們君王、首領、列祖,和國中一切百姓所說的話。 7 主阿,你是公義的,我們是臉上蒙羞的,因我們猶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並以色列眾人,或在近處,或在遠處,被你趕到各國的人,都得罪了你,正如今日一樣。 8 主阿,我們和我們的君王、首領、列祖,因得罪了你,就都臉上蒙羞。 9 主我們的神,是憐憫饒恕人的,我們都違背了他, 10 也沒有聽從耶和華我們神的話,沒有遵行他借僕人眾先知向我們所陳明的律法。 11 以色列眾人都犯了你的律法,偏行,不聽從你的話,因此,在你僕人摩西律法上所寫的咒詛和誓言,都傾在我們身上,因我們得罪了神。 12 他使大災禍臨到我們,成就了警戒我們和審判我們官長的話,原來在普天之下,未曾行過像在耶路撒冷所行的。 13 這一切災禍臨到我們身上,是照摩西律法上所寫的,我們卻沒有求耶和華我們神的恩典,使我們回頭離開罪孽,明白你的真理。 14 所以耶和華留意使這災禍臨到我們身上,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在他所行的事上,都是公義,我們並沒有聽從他的話。」
但以理的禱告分二大部分,首部分是認罪,後半部則是求恩,前者用「耶和華」為神之名,示意神為立約的神,這是後部分求恩的基礎;後者呼神為主或神,示意神的大權能,作為神使選民歸回的提醒。(注 8 )但以理隨著先人為國代求的榜樣(如摩西、所羅門、耶利米、以賽亞),為國人認罪,他被擄至巴比倫雖非自己的罪引起,但仍作為是自己犯罪所致的。
在這禱告內,但以理對神的認識顯露無遺,可見他必明白神在代下 6:34-39 的應許: (1) 神是大而可畏���顴囿滌隊j方面; (2) 守約施愛���顴囿澈H實方面; (3) 公義( 9:7 )���顴囿漱螂q; (4) 憐憫饒人( 9:8 )���顴囿漁朵O。
此外,但以理對人的軟弱、犯罪的性情,亦有過人的認識: (1) 犯罪作孽,行惡叛逆,偏離神律( 9:5 )(注意四大認罪動詞,從這些詞彙的選用可見作者凡罪皆認); (2) 不聽先知的話( 9:6, 10 ); (3) 通國與普世的猶大人均得罪神( 9:8 ); (4) 沒有遵守摩西之律( 9:11, 12 ,即巴勒斯坦約的吩咐,參申 28:15-67 ;利 26:14-39 ),但以理認定他本國七十年來的遭遇,全是因為選民沒有遵守巴勒斯坦約之故,所以「罪有應得」,而神的刑罰是公義的( 9:13, 14 )(本段許多語句出自申命記及耶利米書,讀者選用聖經彙編便可尋出)。
2. 求恩( 9:15-19 )
15 「主我們的神阿,你曾用大能的手,領你的子民出埃及地,使自己得了名,正如今日一樣,我們犯了罪,作了惡, 16 主阿,求你按你的大仁大義,使你的怒氣和忿怒轉離你的城耶路撒冷,就是你的聖山。耶路撒冷和你的子民,因我們的罪惡和我們列祖的罪孽,被四圍的人羞辱。 17 我們的神阿,現在求你垂聽僕人的祈禱懇求,為自己使臉光照你荒涼的聖所。 18 我的神阿,求你側耳而聽,睜眼而看,眷顧我們荒涼之地和稱為你名下的城,我們在你面前懇求,原不是因自己的義,乃因你的大憐憫。 19 求主垂聽,求主赦免,求主應允而行,為你自己不要遲延,我的神阿,因這城和這民,都是稱為你名下的」。
上文是求赦,本段是求恩。求赦是望神將忿怒停止,求恩是望神將慈愛、眷顧賜回。(注 9 )在這求恩部分內,但以理向神呼求六次; (1) 求神勿忘救贖之恩,順便承認過錯,作為求恩的基礎及憑據( 9:15 ); (2) 求神的忿怒轉離聖民( 9:16 ); (3) 求神顧念荒涼了的聖所( 9:17 ); (4) 求神大施憐憫( 9:18 ); (5) 求神垂聽、赦免、應允,不要遲延叫神的選民歸回( 9:19a ); (6) 求神不要放棄自己的百姓( 9:19b )。整篇禱告稱為「認罪禱告」( Todah prayer ),中心主旨乃是求神不要忘記他的恩約。從禱文中的字彙,神的名稱,舊約的應用(尤是引自舊約的恩約經文)可見作者憑著神與其選民所訂立的恩約,而求神早日應允施恩,如利 26:42-45 所言。 M.G. Kline 將本段禱文與申命記(「恩約文件」)作一比較,顯出兩者的思路確是先後輝映。(注 10 )
但以理 | 申命記 |
9:4 | 7:9, 21, 10:17 |
9:5 | 17:20 |
9:10 | 4:8, 30 ; 11:32 |
9:11 | 29:30 ; 33:1 ; 34:5 |
9:12 | 2:25 ; 4:19 ; 9:5 |
9:15 | 6:21 |
9:18 | 28:10 |
IV 、加百列的啟示( 9:20-27 )
A 、導言( 9:20-23 )
20 我說話,禱告,承認我的罪,和本國之民以色列的罪,為我神的聖山,在耶和華我神面前懇求。 21 我正禱告的時候,先前在異象中所見的那位加百列,奉命迅速飛來,約在獻晚祭的時候,按手在我身上。 22 他指教我說:「但以理阿,現在我出來,要使你有智慧有聰明。 23 你初懇求的時候,就發出命令,我來告訴你,因你大蒙眷愛,所以你要思想明白這以下的事和異象。」
但以理正迫切在神面前為選民認罪代求時,他的禱告突然被天使加百列中斷。此時正是「獻晚祭」之時,獻晚祭是時辰的代名詞(始於下午三時),非說以色列人在巴比倫恢復了獻祭(參 6:10 ;詩 141:2 )。天使按手在他身上,叫他不要禱告,而要聽神如何答應了他的禱告。天使向他說明來意:使他有智慧能明白下面的啟示。天使續說在但以理開始禱告時(約早上),就有「吩咐」( dabar ,可指「啟示」)給天使轉達給但以理知曉,因但以理大蒙眷愛,成為合用的器皿,作為神重要啟示的出囗,所以他可以明白以下的「事」( dabar 可指「啟示」,如上句)及異 「「異象」( mar'eh ,從字根「見」變出,指「外貌」,即「天使的相貌」,叫但以理明白下面的啟示,非異象中所見的)。(注 11 )
加百列此時到臨,將神的心意向但以理啟示出來,可見耶路撒冷雖然還是廢垣遍地,神的心仍沒離開他的選民,(注 12 )但神主要的心思與但以理不同,他願對付選民滅亡之因���鸗o的問題,但以理只是關注歸回的實行。(注 13 )
B 、預言( 9:24-27 )
1. 七十個七的目的( 9:24 )
24 「為你本國之民,和你聖城,已經定了七十個七,要止住罪過、除淨罪惡、贖盡罪孽,引進(「引進」或作「彰顯」)永義,封住異象和預言,並膏至聖者(「者」或作「所」)。
加百列向但以理說明,神已向選民國(「民與城」,非外邦人,參但 2 至 7 章所用之亞蘭文乃是外邦人慣用的語言,而但 8 至 12 章則用希伯來文寫成,此特徵有助對「七十個七」的解釋是有關以色列人,非外邦人或教會),(注 14 )「定」( hatak ,過去式被動詞,意「刻畫」)了一個計畫,這計畫需時七十個七才完成。這設計共有六個目的,分為二組。首三個是消極性、反面性、除淨性,涉及不合神旨之事的除去;後三個為積極性、正面性、建設性,涉及合神旨之事的成就;首三在主第一次來臨時決定性(非完整性)的完成,後三在第二次才應驗,如 J.D. Pentecost 言,首三目的與赦罪有關,後三目的與國度有關;(注 15 )嚴格說來,前三目的預告基督的代死,後三目的預告基督代死的功效:
(1) 止住罪過���龤u止住」(從字根 kala' 意「攔阻」或 kalah 意「停止」)非完全消除之意,因主第一次來世後仍有罪過出現,故「攔阻」意較合。(注 16 )此處說明七十個七之首目的是為了阻抑罪的蔓延(如聖靈後來在地上的工作),叫多人歸主。
(2)除淨罪惡���龤u除淨」(從字根 hatam 意「封住」或「羈押」,或從 tamam 意「完成」,「消除」,如多本「馬瑣拉版本」,「敘利亞譯本」,「拉丁通俗本」, Aquila 譯本)罪惡指在七十個七這段時期內,罪必會徹底消除。
(3)贖盡罪孽���龤u贖盡」( kapar 意「遮蓋」,亦意「赦宥」)指主在十架上的工作,其果效是赦宥人的罪(參林後 5:19 )。
首三目的道及人多方的罪行。「罪過」( happesha' ,有定冠詞)指超越神吩咐的罪行;「罪惡」( hatta'ot )是離開神心意的罪行;「罪孽」( 'aon )是從內而外的罪愆,這三款罪行(代表一切罪)在主第一次來臨時便蒙解決,主的十架為人開了受恩的門。 G.N.H. Peters 稱:罪的消除就是國度建立的基礎,國度能建立全因罪被對付清楚。(注 17 )這樣,首三點就為後三點鋪路。
(4) 引進永義���龤u罪」的反面是「義」,罪除後義要進入,使人成義,但永義必在主第二次來臨在地上建國後才能應驗(參賽 11:2-5 ; 53:11 ;耶 33:15-18 )。「永義」亦可譯作「萬世之義」萬世之義」,即萬世期待來臨在國度內實現的義。(注 18 )
(5) 封住異象和預言���龤u封住」( hatam )指所有的啟示(異象)和預言(二合一用途〔 hendiadys 〕,即「預言性之異象」)必會停止(參林前 13:8 )毋需加減(參啟 22:18 ,如公函一封了囗便不能修改)。再且,「封住」亦意「完成」,故也可指至此時,有關彌賽亞國的異象及預言必會完全應驗(參賽 8:16 ;但 8:26 )。(注 19 )
(6) 膏至聖所���龤u至聖所」( qodesh qadashim )曾被解作瑪喀比時代的聖殿(如 N.W. Porteous [OTL]; J.A. Montgomery [ICC] )或天上的耶路撒冷(如 Leupold; Keil; Zockler )或基督的一生(如唐佑之);但這字若無定冠詞在前面,如此處的用法,那是慣指聖殿內的器具(如出 29:37 )或聖殿所在(如結 43:12 ),(注 20 )所以此處應是指聖殿的內殿(指地方,非中譯「至聖者」,指人)。
不少學者反對將來聖殿必會重建,故將「至聖所」譯作「至聖者」(如 E.J. Young; M. Luther; J. Calvin; E.B. Pusey; Wright 及初期教父之見解);但如 J.A. Montgomery 謂,此句語在舊約中只有一次用在人身上(代上 23:13 ),此處必指地點。(注 21 ) J.D. Payne 卻稱此字若是指人,那則是指在禧年國度內被膏立為王的耶穌基督,即第二次再來的基督,非第一次降世的耶穌,(注 22 )所以「至聖所」此詞彙是暗指主再來後聖殿必會重建的情形(參賽 66:20, 21 ;耶 33:15-18 ;結 20:40, 41 ; 37:26, 27 ; 40-46 章;亞 14:16, 17 等)。聖殿(包括至聖所)重建是敬虔猶太人一個極崇高的盼望,加百列便將這盼望成為實現的確定預告出來。當至聖所被膏之時,那地方必分別為聖,成為主在地上執掌王權、寶座安設的所在地,在那裡主以其王權引進永義,以永義建立「太平天國」,並延伸至永遠。
「七十個七」之目的其中的後三點在歷史上還沒有應驗,在主降生在世那段日子亦無應驗,因永義不能在地上實現,啟示與預言在主降後仍賜給主的門徒,至聖所並無膏立,甚至在主後七十年便遭毀滅了,故這一切需在主第二次再臨地上才能完全應驗,在此時連首三點亦會同時完全成為事實。
經學家對「七十個七」有不同的見解,他們的解釋可分作兩大立場: (1) 在主第一次降世時應驗(這多是無千禧年派學者的意見); (2) 在主第二次再臨時才完全應驗(這多是有千禧年派學者的主張)。這二大末世論學派在本段經文內( 9:24-27 )的詮釋並不盡同,可見本段確是經學家意見頗分歧之處。
至於「七十個七」這數字,學者們亦有不同的立場,主要有三:
(1) 象徵釋法���龤u七十個七」是象徵數字,象徵神的審判從主前 586 至 164 年(這七十個七的三段時期分別為 586-539B.C.;539-170B.C. [170B.C. 為祭司奧尼亞被謀殺那年〕及 170-164B.C. [164B.C. 為安提奧古四世逝世年〕),故一切在主前 164 年便結束(如 Leupold; Keil; E.W. Heaton; N.W. Porteous; M.G. Kline; F.F. Bruce; G.A.F. Knight [IOVC]; J.A. Montgomery [ICC] );亦有不少學者在這象徵釋法的細節上采不同的解釋,如從主前 539 年至主後 70 年完全應驗(其三期分作 539B.C.-440B.C.;440B.C.-4B.C.;4B.C.-70A.D. )(如 E.J. Young )或分作 539B.C.-30A.D.;30A.D. 至敵基督出現;敵基督至主再來(如 Keil 另一選擇);或從 539B.C. (古列) -445B.C. (尼希米); 445B.C.-29A.D. (基督); 29A.D.-70A.D. (如 A.B. Mickelsen ),但這些分法根本不能解釋受膏者如何被剪除,更不用說這三段時期內段落的長短與日子是不合比例的。(注 23 )
(2) 半象徵法���龤u七十個七」是象徵數字及字意數字的混合:首六十九個七是字意數字,由出令之時至受膏者被剪除;最後一個七代表由受膏君之死至再來的漫長歲月(如 Philip Mauro; E.J. Young; M.G. Kliner ;唐佑之),(注 24 )這樣最後一個七在時間上還比六十九個七更長,而且這七的前一半又比後一半莫名其妙地更長!(如唐佑之的主張)。(注 25 )
(3) 字意釋法���龤u七十個七」是真數目字,代表七十個七年,即 490 年,由 538B.C. 或 458B.C. 或 445B.C. 至主再來(其三期分作 538B.C. 或 458B.C. 或 445B.C. 減去 49 年,即成為第七個單元,而第二期 62 個單元指由此至 70A.D. ,再由敵基督出現至主再來為最後單元)(如 L.J. Wood; J.F. Walvoord; O. Zockler )。
此外,「七十個七」究竟指何種時間,其時間單位又是什麼?學者們的解釋亦分成二派:
(1) 主張「七十個七」是象徵數字的學者有少數部分認為既然這是象徵數字,故不需在年分上找出相對年分的應驗,因它沒有實際時間的應驗,而是可隨時應驗的(如 J.G. Baldwin ;此見解其它大部分學者的意見可參上文「象徵釋法」)。(注 26 )
(2) 「七十個七」是字意數字。「七」( shabu 'im ,意「七分」)是時間的單位(如現代人說「一打」是指十二之數,十二可算是日或年,在乎上下文之資料),原文可指「日」,「周」,「月」或「年」,在乎經文文理的用語而鑒定其意,但所有標準字典(如 BDB, Gesenius, Zorell & Semkonsvski )皆將之作「年」。(注 27 )這啟示似乎是根據神用七日創造天地而作成的單位,律法中的安息日、安息年的吩咐亦從這基本單位變出(參利 25:3-9 ;申 15 章),後來以色列人被罰在巴比倫七十年亦因他們廢掉了七十個安息年(即 490 年)而引致的(參代下 36:21 ;利 26:33-35 ;耶 34:12-22 )。這數字不能作象徵意義解釋,主因有三:
(1) 但以理一直在想著字意義的年代數字(參 9:2 );
(2) 若非以字意解釋為準,「七十個七」分為三段時期的分法便絕無意義;
(3) 三段時期的分法是指定性的,有始有終,若「七十個七」非字意用途,這種定期分法便是多餘的。(注 28 )
然而「七十個七」究指「年」、「月」、「周」或「日」?下列十點理由指出「七」字應以「年」為單位:
(1) 但以理一直盤算著「七十」年被擄的期限,他的注意力集中在「年」上。 D.K. Campbell 謂但以理視以色列七十年被擄期是選民因荒棄了沒有遵守七十個安息年而導致的(參耶 25:11, 12 ; 24:10 ;代下 36:21 ;利 26:33-35 )。換言之,選民國在過去 490 年內沒有遵守安息年,現今但以理看見在前面亦有 490 年之久神便會在選民國身上完成他的計畫,參圖析如下:(注 29 )

(2) 只有「年」作單位才能在歷史上產生意義,否則「七十個七」的三分法便毫無準繩,意義全失,試想從出令重建耶路撒冷至受膏者被剪除只得 69 天、周、月或日,那是絕不可能的。(若以「日」為單位, 490 等於一年又四個月;若以「周」為單位,那就等於九年半。)
(3) 只有「年」作單位才能使 9:24 的六大目的成就(如在 490 年未完畢前,猶太人仍不會悔改轉向神的,參亞 12:10-13:1 ;羅 11:25-27 )。
(4) 結 4:4 亦以「年」為數字「 390 」的單位。
(5) 若以「七」字作「年」用(如 BDB ),其它經文如但 7:25 ; 12:7 ;啟 12:14 等亦異常吻合。(注 30 )
(6) 「七」字為「年」的單位在經外文獻中亦不缺例子,但以理的用途亦符合字意之解釋。(注 31 )
(7) 本段( 9:24-27 )與類同經文(如啟 11:2, 3, 5 )在參照下便知這時的人物,場合,為期的長久全皆相同(如敵基督肆虐 42 月即 1260 日),這樣按釋經規則言, shabu 'im 必須以「年」為單位才准。(注 32 )
(8) 以「周」代「年」在舊約異常普遍(參尼 14:34 ;創 29:27 ;利 26:34 ;結 4:6 ),本處是其中之一。(注 33 )
(9)9:27 所言(一七之半盟約撕毀)與但 7:25 ; 12:7 及啟 12:4 等合看,期以年為單位則異常吻合。
(10)這「七」( shabu 'im )在 Mishnah 用語上是以「年」為單位( Baba Metzia 9:10; Sanhedrin 5:1 )。(注 34 )
2. 七十個七的過程( 9:25-27 )
25 「你當知道,當明白,從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直到有受膏君的時候,必有七個七和六十二個七,正在艱難的時候,耶路撒冷城連街帶濠都必重新建造。 26 過了六十二個七,那受膏者(「那」或作「有」)必被剪除,一無所有,必有一王的民來毀滅這城,和聖所,至終必如洪水沖沒,必有爭戰,一直到底,荒涼的事已經定了。 27 一七之內,他必與許多人堅定盟約,一七之半,他必使祭祀與供獻止息,那行毀壞可憎的(或作「使地荒涼的」)如飛而來,並且有忿怒傾在那行毀壞的身上,(或作「傾在那荒涼之地」),直到所定的結局。
「七十個七」的六個目的雖經歷艱難才能完成,亦是有始有終的。這過程分成二大組: (1) 從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至有受膏君的時候,共需六十九個七,這段時間再分為二段落:由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至連街帶濠重新建造完成,需歷時七十個七;再由此受膏者被剪除又需六十二個七( 9:26a )(連這兩小段落合共三組)。過了這六十二個七後又有一場毀滅的事發生( 9:26b ); (2) 最後一個七當中亦有不少事件要發生( 9:27 )。
這簡短三節經文是全聖經中最重要及最難解的。經學者在這小段落內每一細節,花了不少的工夫加以詳釋或對辯,茲逐段闡釋:
a 、第一段:首七個七( 9:25 )
「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是那一條命令?歷史上波斯王共四次發出有關重建耶路撒冷的命令,學者們遂亦揀選不同的出令日期作「七十個七」的起點:(注 35 )
(1) 從耶利米發出的預言開始( 29:10-11, 594B.C. )至耶路撒冷亡國之日( 587B.C., ITC p.114 )或至古列下詔容准選民歸回之日(即由 587B.C. 至 538B.C. )(如 H.L. Willett [Abingdon Bible Commentary 〕; A.A. MacRae; R.A. Anderson [ITC] )。
(2) 由古列的命令發於主前 539 年( 10 月 29 日)(參代下 36:22, 23 ;賽 44:28 ; 45:13 ;拉 1:1-4 ; 6:1-5 )開始計,這命令雖是只有關重建聖殿,但贊成此令的謂既然聖殿可被重建,耶城連帶亦被重建(如 E.J. Young; Calvin; J.G. Baldwin [TOTC]; A.B. Mickelsen; M.G. Kline; Keil; P. Mauro; R.K. Harrison [ZPDB] )。
(3) 是大利烏的命令,發於主前 519 年(有說 512B.C. )(參拉 6:6-12 )此說並不流傳,其實此命令只是申述古列之令,並非新令。
(4) 亞達薛西(即 Artaxerxes Longimanus, 465-425 B.C. )的命令,發於主前 457 年(參拉 4:12-21, 7:11-26 )(如 L.J. Wood; G.L. Archer; J.B. Payne; E.B. Pusey; Boutflower )。
(5) 亞達薛西(第四說那位)的命令,發於主前 445 年(參尼 2:1-8 )(如 Africanus; J.F. Walvoord; J.C. Whitcomb; R.E. Showers; B.K. Watke; H.W. Hoehner; J.D. Pentecost )。
以上五條命令,表面看來任何一條皆可滿足 9:25 的「出令」,但那一條才對?此問題有二點可助決定:(注 36 ) (1) 這命令有關城的建造(連街帶濠,若濠重建,濠圍的牆必已先重建); (2) 這命令是六十九個七的出發點,其結束點是受膏者被剪除,故命令的選擇必須正確。
據第一點的要求,「 538B.C. 」,「 519B.C. 」及「 458B.C. 」等三條命令皆不能滿足之。再且,在「 458B.C. 」時,猶太人雖有重建城牆之事,但那是他們自願之舉,(注 37) 而且他們沒有完成重建,因那時反對的人致信亞達薛西,說猶太人建造城牆成功,就會起來反叛他等語,故亞達薛西立即禁止他們重建(參拉 4:8-16 );又因波斯王的命令是不能修改或反悔的(參但 6:8, 12, 15 ;斯 1:19 ; 8:8 ),所以若波斯王先前有令准許猶太人重建,現今(拉 4:8-22 )就不能在後來再發另一命令禁止他們重建,這樣便清楚說明,只有「 445B.C. 」那次的命令才合乎 9:25 的預言。(注 38 )再者如 J.A. Montgomery 言:「街濠」為代入法之用途( synecdoche ),即「部分代表全部」,指全城之意,(注 39 )故五命令中只有「 445B.C. 」該令才吻合史實。
據第二點的要求,受膏者既在主後 30-33 年內被剪除,那末只有「 445B.C. 」的命令才合六十九個七( 483 年)的時間。(有些學者如 G.L. Archer 將 9:26 解作受膏者在 27A.D. 出現,但那不能否定 445B.C. 為「出令年」)。(注 40 )
據 9:25 記,耶路撒冷必會重新建造,但要經歷艱難才能連街帶濠建造,這段時間為期七個七之久( 49 年),即從主前 445 至 396 年。按歷史言,耶路撒冷確在主前 445 年被著手重建,在進行時備受諸多阻攔(參尼 4:1-23 ; 6:1-7:4 ),故需 49 年才完全成功。(注 41 )初期教父優西比烏( Eusebius )亦謂此事經 49 年才完成。(注 42 )其實,雖然尼希米的工程只需 52 天便告完成,但是若要清除廢物,搬運頹垣極需年日,至全城重建竣工必須用 49 年之久。(注 43 )
b 、第二段:次六十二個七( 9:26 )
首七( 49 年)從主前 445 至 396 年便完結了,跟著「六十二個七」從主前 396 年至受膏者出現的時候,過了這六十二個七( 434 年)後,便有數件事發生: (1) 受膏君被剪除,一無所有; (2) 有一王的民毀滅聖城和聖所,此事引致爭戰,終局如洪水沖流,聖城與聖所俱成荒涼,這是鐵定的預告。
據 9:25 言,從出令重建至有受膏君面世之時合共需六十九個七( 483 年)的時間,這「受膏君」是誰亦是批判學家與保守學者爭辯的範圍,解說有三:
(1) 他是古列,蒙神膏立,容讓選民歸回(參賽 45:1 )(如 G.A.F. Knight [Interpreter's OVC] ),但此說與下文「剪除」、「毀滅」等全不符合。
(2) 他是歸回時期的祭司約書亞(參該 1:1 ;亞 3:1 )或所羅巴伯(如 ICC )。據此說下文被剪除者不是約書亞,而是兩約間的祭司奧尼亞三世( Onias III ),他在主前 175 年被安提奧古四世廢除職位( 171B.C. 被殺),另立其弟耶孫( Jason )代之(參 II Macc.3:1, 31-40 ; 4:7-23 )(如 H.L. Willett [ABC] ),但此說將受膏君變成多位人物,而且此事該在六十二個七( 434 年)後發生,這樣解釋在歷史上全不可能(即約在 104B.C. 便要應驗)。
(3) 據上下文多處其它預言經文所共指,他是基督耶穌無疑(這是幾乎所有學者的意見)。
經學家不一致贊同從「出令」至受膏者在那一年「出現」,下列數說皆有傑出的代表人物:
(1) 458B.C.-26A.D. (「出現年」為 26A.D. ,即是主開始傳道之年,如 L.J. Wood; G.L. Archer; E.H. Merrill )。
(2) 445B.C.-30A.D. ( 30A.D. 是主被釘之年,如 L.P. Madison )。
(3) 445B.C.-32A.D. (「出現年」是「被釘年」,如 Robert Anderson; A.J. McClain; C.L. Feinberg; R.E. Showers )。
(4) 444B.C.-33A.D. (此見解與第三點同,只是年分往後退一年,如 H.H. Hoehner; J.D. Pentecost )。
如上文所指,第一見解以「 458B.C. 」為「出令年」是不可能的,第二說則不夠 483 年的時間,其它二解法相同,只是年分早遲一年,這是因計算法有些微差別之故。
「過了」( 'ahare )六十九個七後,在最後一個七的事要發生前,天使預告二件大事將要發出(表示在六十九個七與第七十個七之間有一段時隔,在此段時日先有從 32/33A.D. 至 70A.D. 間約四十年之久的事件發生:(注 44 )一是有關那受膏君,一是有關聖城聖所聖民。先是受膏君被「剪除」(字根 karat ,在舊約多喻作死刑的實施,如創 9:11 ;申 20:20 ;耶 11:19 ;利 7:20 ;詩 37:9 ;箴 2:22 ;尤是酷刑之死,參撒上 17:51 ;俄 9 ;鴻 3:15 ),指基督受羅馬酷刑之害,在十架的死亡。那時主的死是「不名譽」的死,他應是大受歡迎的彌賽亞,但如今門徒四散,葬地也是借人之墓,故說是「一無所有」,非如有人將「一無所有」解作「代贖」。(注 45 )此後再有一王的民如洪水般湧至聖城,沖沒聖所,此事件在主後 66 年發生,那時猶太人暴動反抗羅馬,羅馬大將軍提多率領四連精兵鎮壓,於是大戰爆發,至主後 70 年聖城毀滅,聖所被焚,聖具被劫,神的選民被殺無數,被擄至羅馬為奴僕的為數亦不少,這些事都是因神的選民棄絕並殺害他們的基督而引起的。
c 、第三段:最後一個七( 9:27 )
六十九個七已成歷史,最後的七在何時發生?這又是不同末世論學派分歧之處,主要有六說:
(1) 最後一個七發生於瑪喀比時代���蠾劂‘�不吻合本段的預言,亦將本段的預言視作歷史(大部分新神學派之學者持此見解)。
(2) 最後一個七發生於瑪喀比時代至主後 70 年,耶路撒冷城被毀滅止(如 A.B. Mickelsen )���蠾劂〞獐襤繴�是多種人物,即若在這時期內的暴君所作所為能符合 9:27 的預言,他就是敵基督,而最後之敵基督在主再來前出現���蠾麂ㄛO一種象徵釋法。
(3) 最後一個七發生於基督兩臨之間(如 E.J. Young; H.C. Leupold )���蠾劂“Y象徵解法。
(4) 最後一個七發生於基督生平之內(如 Philip Mauro )���蠾劂﹞ㄕX基督生平的史實,亦是另一類象徵釋法。
(5) 最後一個七發生於六十九個七之後,即在主後 30 或 32 或 33 至 40 年前���蠾劂’b歷史毫不符合本節的預言,除非將「祭祀止息」解作基督代死的效果(參來 10:8-18 ;可 15:38 )���蠾劂◆P第三見解相同,但此解釋對「堅定盟約」,「撕毀盟約」就難自圓其說。再且,如 H.W. Hoehner 稱, 9:27 的「他」在文法上應指 9:26 的「王」,非受膏者。(注 46 ) R. Gundry 補說 9:24 的六個目的全與以色列有關,時至今日,以色列仍未能享受這六個應許之恩福。保羅看之亦是將來的事,非經已應驗(羅 11:25-27 )。(注 47 )
△ 6 最後一個七發生於主再來前的七年(太 24:15, 21, 27, 29, 30 )(如 R.D. Culver, H.E. Freeman ),於是六十九個七與第七十個七當中有一段漫長的時隔���蠾劂◆{為整個七十個七的預言是為選民國設立的,因六十九個七在歷史上早已應驗,而最後一個七仍待應驗,故六十九個七與最後之七當中便有一段時隔,俗稱今日的「教會時期」。
第六說能配合本節的全義,而且經文內具有時隔這點亦合聖經預言的特徵,下列十點支持最後解說:
(1) 舊約的預言經文多處具有時隔的存在,這現象不是鮮有的(如賽 9:6 ; 41:1, 2 ;亞 9:9, 10 ; 12:10 ;但 7:7, 8, 23, 24 ; 8:8, 9 等不贅)。
(2) 在但 9:26 內預告受膏君出現至聖城被毀已有 40 年左右的時隔。
(3) 在但以理書內亦多處有時隔的情形( 2:43, 44 ; 7:7, 8, 23, 24 ; 8:8, 9 ; 11:2, 3, 35, 36 等不贅)。
(4)9:24 六目的完成亦有時隔分開,(注 48 )否則便應在主後 40 年左右全數應驗。(注 49 )
(5) 耶穌在太 24:15-21, 31 等處說但 9:27 的事跡仍在將來,在主再來之前發生。
(6) 此節的事跡不能在主的生平內發生,亦不能在初期教會史內成就。
(7) 若無時隔的存在,整套七十個七的預言( 490 年)連 9:26 在內亦應在聖城被毀( 40A.D. )前發生,非在主後 70 年。
(8) 但以理受預言( 538B.C. )至預言開始應驗第一部分( 445B.C. )之間亦有一段時隔,約九十三年之久。
(9) 但 7:25 與 9:27 均指同一時代,那是敵基督出現的時代,故這在將來才出現,現今沒有應驗。
(10) 主在世上的年日超越七年,他沒有褻瀆聖所,他反視此事為將來要發生的,故沒有在歷史上應驗。(注 50 )
最後一個七發生於主再來前的七年,聖經預言特色之一,就是在形容由主第一次來臨的事跡時,突然跨越漫長歲月至主再次出現時的情況。在這最後一個七的七年內(俗稱災難時期),天使預告數件要事發生: (1) 七年之內「他」與多人堅立盟約; (2) 七年之中「他」使祭祀止息; (3) 「他」(即「行毀壞可憎的」)雖如飛而來,但必遭「忿怒」的審判,直到所定的結局。茲逐點闡釋如下:
(1) 在主再來前之七年內有一個「他」與許多人堅定盟約,這「他」是誰?甚多學者(尤是大部分主張無千禧年派者)認為他就是彌賽亞,可是在歷史上彌賽亞並無在被剪除外曾與任何人立定盟約。又若此人是指基督,那更不可能配合本段的意義,(注 51 )所以「他」應是上文( 9:26 )的「一王」,因「一王」是文法上較近的「先置詞」( antecedent )。據 7:8, 23, 24 的預言,此人就是敵基督,他來自毀滅聖城之民的國族(羅馬),故敵基督亦將要出自復興的羅馬帝國(如 7:8, 23, 24 ; 8:23-25 ; 11:36-45 ),他在這時與許多人堅立盟約。「許多人」指猶太人的領袖(由「許多人」一詞的用語可見並非全數或全國贊成,只是當權者與敵基督簽立盟約,不贊成的乃稱為「余民」)。(注 52 ) Showers 指出敵基督此時已作了末後羅馬帝國的首領,否則他便沒有權柄與以色列人立約。(注 53 )猶太人認為只在彌賽亞出現後,聖殿才能重建,如今敵基督必使聖殿重建,各人遂認定他就是彌賽亞,於是擁護跟從並崇拜他。(注 54 )現今他與猶太人立約七年(中誤譯作「一七之內」)。「約」字無定冠詞,非指過去的某約,而是嶄新的一條。
在整個末世預言啟示下看,此處是預言敵基督代表自己統帶的復興羅馬帝國,與猶太人立七年互不侵犯和平共存的條約。(注 55 )
(2) 在七年之「半」( hasi ),敵基督提早解除七年之約,又使祭祀供獻(舊約獻祭詞彙,表示聖殿已復建,舊約敬拜制度,業已恢復舉行)止息,可能這是敵基督與猶太人立約條件之一,容許他們恢復舊有的獻祭制度。(注 56 )至於敵基督為何要使祭祀止息,其中可能原因乃是他意欲與神同等,(注 57 )他要世人崇拜他,說不定立人像供人敬奉(參但 7:8, 11, 20, 25 ; 11:36, 37 ;帖後 2:4 ;啟 13:4, 8, 11-17 ; 19:20 ; 20:4 );或他在此則推行無神論。此時敵基督的毀壞如飛而來,銳不可當,叫選民苦不堪言。(「飛」字〔 kanop 〕有學者如 E.J. Young; ICC 據自聖殿之「翼樓」〔 pinnacle wing 〕解作「高峰」即希臘文 ptenugion ,指敵基督毀壞的程度;而中譯將「敵基督的毀滅」譯成名詞,遂稱敵基督為「那行毀壞可憎的」,可能據自太 24:15 而如此譯出,但主在太 24:15 只不過在形容敵基督的行徑時借用此句稱呼他而已。)
(3) 敵基督的毀壞雖急速,他的撕(毀)約更突然,但他受的審判並不遲延,神的「忿怒」(補字,或另補「審判」)倒在他的身上,直至那最後一個七到達其時間的末了(最後一句「並且有忿怒傾在那行毀壞的身上,直到所定的結局」可譯作「雖敵基督的毀壞異常急速突兀,而且其毀壞遍傾全地,直到七年之期的末了」)。
最後一個七(無論最後的一句如何譯出)的內涵帶給選民莫大的安慰,如此也喚醒離開了神的以色列人早日悔改,歸回聖神,再回歸聖地,以神重作他們的神。但以色列人痛苦的日子還在前頭(參太 24:15-21 ;啟 12:5, 6, 13-15 )!
書目註明:
(注 1 ) 如 John . Walvoord, Daniel: Key to Prophetic Revelation, Moody, 1971, p.201.
(注 2 ) Leon J. Wood, A Commentary on Daniel, Zondervan, 1973, p.281.
(注 3 )如 H.L. Willett, "Daniel," Abingdon Bible Commentary, ed. F. C. Eiselen, Abingdon, 1929, p.753; E.W. Bullinger, The Companion Bible, Bagster, 1969, p.1190.
(注 4 ) L.J. Wood, p.232.
(注 5 ) G.L. Archer, "Daniel,"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7, Zondervan, 1985, p.18.
(注 6 ) G.L. Archer, A Survey of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 Moody, 1964. p.127.
(注 7 ) J.F. Walvoord, p.205.
(注 8 ) Ibid., p.211.
(注 9 ) J.D. Pentecost, "Daniel,"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Old Testament, Victor Books, 1985, p.1360.
(注 10 ) M.G. Kline, "The Covenant of the Seventieth Week,"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ed. J.H. Skilton,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1974, p.456.
(注 11 ) L.J. Wood, p.247.
(注 12 ) J.F. Walvoord, p.220.
(注 13 ) L.J. Wood, p.244.
(注 14 ) Donald K. Campbell, Daniel: Decoder of Dreams, Victor Books, 1977 O , 1981, p.108.
(注 15 ) J.D. Pentecost, p.1361.
(注 16 ) D.K. Campbell, p.109; L.J. Wood, p.248.
(注 17 ) G.N.H. Peters, The Theocratic Kingdom, Vol. III, Kregel, 1952, p.455-456.
(注 18 ) R.E. Showers, The Most High God, NJ: Friends of Israel, Inc., 1982, p.119.
(注 19 ) C.L. Feinberg, A Commentary on Daniel, BMH Books, 1981 O , 1984, p.128 表同感。
(注 20 ) R.E. Showers, p.120; L.J. Wood, p.250.
(注 21 ) J.A. Montgomery, "Daniel,"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T&T Clark, 1927 O , 1972, p.375.
(注 22 ) J.B. Payne, Encyclopedia of Bible Prophecy, Baker, 1973 O , 1980, p.1362.
(注 23 ) L.J. Wood, pp.247-248,255.
(注 24 )在這些學者中, E.J. Young 後來的立場與先前(即第一見解)不相若,參 "Daniel," New Bible Commentary, rev. D. Guthrie, J.A. Motyer, A.M. Stibbs, D. J. O , 1976, p.699; 又是另一例子,參上引書第 468 頁。
(注 25 ) 唐佑之,「培靈講道第 25 集」,港九培靈研經會 1973 年版第 95 頁。
(注 26 ) J.G. Baldwin, "Daniel,"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IVP, 1978, pp.168, 171, 177.
(注 27 ) G.L. Archer, SOTI, p.119 ;詳研此問題參 J.C. Whitcomb, The Book of Daniel, mimeographed syllabus, Grace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8, pp.36-39; A.J. McClain, Daniel's Prophecy of the Seventy Weeks, Zondervan, 1940 O , 1969 (12th).
(注 28 ) L.J. Wood, p.247.
(注 29 ) D.K. Campbell, p.118.
(注 30 ) Paul D. Feinberg, "An Exegetical and Theological Study of Daniel 9:24-27" Tradition and Testaments, eds. J.S. Feinberg & P.D. Feinberg, Moody, 1981, p.209 (此篇文章多是反駁 M.G. Kline 在注 10 的論據)。
(注 31 ) Ibid.
(注 32 ) J.C. Whitcomb, "Daniel's Great Seventy Weeks' Prophecy: An Exegetical Insight," Grace Theological Journal, Vol.2, no.2, 1981, pp.259-263.
(注 33 ) C.L. Feinberg, p.126.
(注 34 ) H.W. Hoehner, Chronological Aspects of the Life of Christ, Zondervan, 1973 O , 1977, p.119.
(注 35 )詳研此問題應參上引書第 115-134 頁。
(注 36 ) R.E. Showers, pp.120-121.
(注 37 ) J.B. Payne, The Theology of the Older Testament, Zondervan, 1962, p.277.
(注 38 ) R.E. Showers, p.122.
(注 39 ) J.A. Montgomery, p.380.
(注 40 ) G.L. Archer, "Daniel," p.26.
(注 41 ) J.F. Walvoord, p.227; E.J. Young, The Prophecy of Daniel, Eerdmans, 1970, p.205.
(注 42 ) Roger Anderson, "Those Troubling Seventy Weeks," Truth, Grace Bible College Publications, June 1986, p.7.
(注 43 ) J.D. Pentecost, p.1363.
(注 44 ) H.E. Freema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Prophets, Moody, 1968, p.286 表同感。
(注 45 ) 如 N.W. Porteous, "Daniel," Old Testament Library, Westminster, 1962 O , 1965, p.143.
(注 46 ) H.W. Hoehner, p.132.
(注 47 ) Robert Gundry, The Church and the Tribulation, Zondervan, 1973, p.187.
(注 48 ) L.J. Wood, p.260; R.D. Culver, "Daniel," Wycliffe Bible Commentary, Moody, 1962, p.795.
(注 49 ) R.D. Culver, Ibid., R.E. Showers, p.129.
(注 50 ) J.D. Pentecost, p.1365.
(注 51 ) J.F. Walvoord, p.234 在本節的解釋上,唐佑之在其「永恆」(浸信會出版社 1978 年版)一書內誤將 J.F. Walvoord 的立場改變(見 59 頁)。
(注 52 ) A.G. Fruchtenbaum, The Footsteps of the Messiah, Ariel Press, 1982, pp.132-133; M.G. Kline 氏(上引書第 465-467 頁)卻說這盟約早已立定,是神與以色列所立之約,如今彌賽亞(非敵基督)與他們所立的並非新盟約,而是重申堅定舊盟約,但此見解已將該「他」作彌賽亞,其不可能性在上文早已提及。
(注 53 ) R.E. Showers, p.132.
(注 54 ) D.K. Campbell, p.113.
(注 55 ) L.J. Wood, p.259.
(注 56 ) Ibid., p.261.
(注 57 ) R.E. Showers, pp.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