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對人權責任之律

 可十二  30∼31;出二十22∼廿一27,廿二16∼27

(可十二  30)「『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 神。』(31)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已。』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

(出二十  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23)你們不可作什麼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作金銀的神像。(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你在上頭一動傢俱,就把壇污穢了。(26)你上我的壇,不可用台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廿一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3)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5)倘若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8)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9)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10)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 

( 12)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14)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 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 16)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 18)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19)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 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 22)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23)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 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 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 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 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 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最近香港經常出現本地勞工及外勞與資方之間的勞工糾紛,絕大部份都是涉及僱主沒有合理之補償福利給被辭退之僱員,也沒有考慮給退休之員工退休金。公積金及長期服務金之條例,是最近一年才開始在立法局中討論,這實在是先進社會之一大諷刺。其次,去年有狗只咬死人事件,狗主是否有責任?何種情形下狗主須負責任,何種情形下狗主不須負責任?報章意論紛紛,明顯,香港法律並沒有這一項,這又是文明社會的一大諷刺。此外,孕婦被人毆打,導致流產,傷人者是否有罪?為害命而不是為救命之墮胎又是否應該?眼見文明社會對這方面越來越開放之作風,我們不能不說,這實在是一大諷刺。為什麼?因為早在  3500多年前已經在出埃及記有詳細之記載。出埃及記二十章是記載誡命,二十一章開始則為以色列國之律例與典章,亦可以說是國家之法律。這些律法與律例典章完全與救恩無關,只是為保障社會之秩序而訂立之律法。律法之設立是反映人的罪,律法一方面是叫人知罪,另一方面又是為罪人劃定一底線,否則少部份人之「自由」,將使無數人失去自由。老子在《道德經》四十二章亦說:「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

現在,讓我們這一群文明人看看  3500年前神對以色列人所頒之律法,特別是有關保障人生命、福利、健康之律法是怎樣的。

 (一)關於敬拜之條例(二十  22∼26)

百姓要在壇上獻上燔祭和平安祭,以尊崇神的名,也使他們的生活蒙福。這裡提到「你要為我築『土壇』」(原文是單數),說明了神喜悅他的子民同心一起去敬拜他,而不是只著重小組。壇的設計盡量以天然為主���顴咫ㄛO看外表,乃是看內心的。另外神不許以色列人用台階,一方面是當時外邦人是用層層上升之台階去拜假神、偶像;另一方面,則為避免祭司「走光」。原來神要我們在衣著上也要莊重、保守,暴露之衣服不宜穿著,免得有人因此在敬拜時分心。特別是姊妹們,不宜穿迷你裝,露背、露臍、低胸等衣服。弟兄們要打球,請帶備衣服,而不是穿著球衣、球褲參加崇拜。

 (二)關於照顧僕人之條例(廿一  1∼11)

出廿一  1∼6是論及希伯來人的男僕,7∼11則論及女僕者。以色列人當時可能因貧窮或欠債,而將自己和妻子賣為奴,但是他為奴之時期只能為期六年(廿一2),這算是一種有期服務。六年完結後,主人就必須還他們自由,且要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申十五13∼14)。倘若僕人想在主人家裡永遠為奴,則他的請求應由審判官判定生效,然後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作為甘心情願的記號(詩四十6),女僕人也可以照樣而行。(申十五17)

出廿一  7∼11記載女僕人之遭遇與男僕人不同,因她們常有機會成為主人的妻子或妾。當時有些人以為嫁給一較豐裕之家庭為妾比嫁給貧窮者為妻更加安定、快樂。倘若女子作了奴僕,主人卻不喜歡她,主人則需要找一個近親替她贖身(利廿五47∼54),但絕不可賣給外邦人。而女僕本身亦可以自己替自己贖身。如果她嫁給主人的兒子,她就應當享有家庭成員的地位(出廿一9)。如果主人另娶他人,他就應當為那女僕提供三項必需品:吃食、衣服及「好合之事」──最後者可能是指居所,而不是指夫妻間性的權利,因為上文交代主人另娶他人。

今天不少公司仍沒有做到  3500年前神的要求,難怪今天有那麼多工潮及勞資糾紛,一天這方面制度不建立,社會就會有兩個極端──花費龐大金錢作為綜合援助金、救濟或失業救濟金。另一極端是對這些人不理不睬,導致社會需要應付越來越多的動亂,越來越多罪案及不安定,這更得不償失。試看大陸開放後,國民收入平均比二十年前高出三倍之多,但為何罪案反而增加?貧富懸殊,不患寡卻患不均的現象是社會最重要的不穩定因素。早些建立退休保障及公積金製度,社會便更穩定。

 (三)關於死罪的條例(廿一  12∼17)

在舊約時代,以色列人的社會是有死刑執行的。聖經特別提到四種應當處之死刑的罪行:

( 1)蓄意殺人(出廿一12、14及出二十13);

( 2)毆打父母(出廿一15);

( 3)拐帶及販賣人囗(出廿一16;申廿四7);

( 4)咒罵父母(出廿一17)。

由於家庭是穩定社會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它的神聖尊嚴應當予以保衛,父母要受保護,兒童也要受到控制,對父母也不尊敬者應當受到殺人犯一樣的對待。我感謝主特別憐憫,在我們家庭悲劇未發生前先拯救了我,後拯救了父親,神讓我們父子在和好以後,家庭改變了以後,才讓父親安息,否則肯定會影響我的見證,甚至事奉。當我們一想到父母生養之恩時,我們便不可能有什麼理由要咒罵父母。雖然今天社會不會判咒罵、毆打父母者死刑,但我們要小心,將來神也必追究。

至於意外使他人死亡的,他則可獲得寬容。對犯誤殺別人之人,神特別為他們設立了六座逃城(參民卅五  6∼34;申十九1∼13;書20等),免得他們被受害者家屬追殺復仇。

有關拐帶人囗方面,若你有看過「飄零燕」此一劇集,相信你會發現四、五十年代的香港,拐帶及販賣人囗仍屬十分普遍之問題,當然,絕大部分拐子公、婆不會像霞姨般善良。有關禁例只不過是近一世紀之事,美國之開發,不少是因被販賣之人囗的功勞。從而我們可看到聖經之先進。

 (四)關於傷害別人身體之條例(出廿一  18∼27)

出廿一  18∼19記載在肉體相爭打鬥的事件中,不管傷人的一方是否存心傷人,受傷的一方總要因延誤了工作而獲得金錢的賠償,並要負責將他全然醫治好。一位違例貨車司機因被交通督導員抄牌,忿忿不平地推了她一把,結果令她受傷,不能再任該職,最近司機被判罰二百多萬元去補償她的損失。報章記載這判例是從未試過的。你有否想過,早於三千五百年前神已訂立此例,目的是要建立人成為自律的人,成為負責任的人。該司機感歎地說,以後打人要認真「想清楚,想不到一次出手,導致自己一生都要免費替人打工!!」

出廿一  20∼21記載及僕人雖是主人用錢買來的,但主人卻不可殘忍地對待他們。如果主人責打僕人導致他死了,他必須受刑,受什麼刑?罰按廿一23所載,有可能是死刑,若是那人沒有即時死亡,卻受了傷了,過了一兩天才死,這是誤殺罪,則不須受刑。但按照廿一24∼25所載,主人仍須向他作出合理之賠償。明顯,在法律下人人平等之精神,早在3500年前的以色列已經開始。

出廿一  22∼25則記敘懷孕婦人被打,導致早產之事(「墮胎」一字原文是:「孩子出了來」),若母子平安無事,傷人者無須受罰,否則「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怎樣罰?可能審判官主持體罰或將傷人者收監。從這些經文的判例,我們可清楚看到,神視未出世之胎兒為人,傷害胎兒等於傷害人,殺胎亦等於殺人。若墮胎不是為了救命(如危害到母親,甚至母親及胎兒生命),就是等於害命了。

眼見世界各地對墮胎越來越「兒戲」,這反映到人的人性,對人生命之尊重越來越少,求主憐憫我們。

出廿一  26∼27則為主人打傷了僕人之例,主人要付的代價是,要因僕人傷了一隻眼或一隻牙,還他們自由。另外,當然可能包括遣散費、生活費之補償。

 (五)關於疏忽之罪的條例(廿一  28∼36)

去年香港發生多宗狗只咬人事件,其中一女孩更因此喪生。報章意論紛紛,狗主應否負責?應否要向傷者及死者家屬作出賠償?在美國則有另一些極端,一對美國夫婦請客,請另一對夫婦到他們家中吃飯,但那位太太竟在停車跑道滑倒,傷了腳踝,於是,她往法院去,要求這對朋友夫婦賠償七十五萬美元。到底這些事應如何判決,立法局應否立例?若然,又應如何立例?美國又應否修改法律漏洞,免得社會上人情味更薄,人對人更有戒心,彼此相告、相害事件繼續增加?讓我們看看聖經的準則,早在  3500年前已頒布的律例又如何吧!

若有牛觸人,把人觸死,則這牛必須被殺。但若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卻沒有把它拴好,以致它觸死人,則牛要被殺死,主人也是有殺人之罪,要被處死!倘若他按死者家屬的要求,賠償贖命之價銀,則牛主可免一死。若死者是僕人的話,牛主則須賠三十捨客勒的銀子(一捨客勒=  0.4安士;主耶穌其實也是以三十捨客勒之價銀被賣的),明顯,三十捨客勒乃是奴僕的價銀。

其次,若有人因疏忽而導玫致別人的牲畜損失了,疏忽的一方須照價賠償,賠償的原則是要公平、合理,絕不會如美國律師般的掠奪,也不如大部份國家般的不了了之。

(六)關於性犯罪之條例(廿二  16∼17)

現今社會道德敗壞,當人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時,根本沒有考慮到責任問題,只為發洩自己的情慾。香港則只懲罰那些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或強姦者。但受害一方卻全無補償,更無保障。

舊約聖經在  3500年前已訂立保障女方之條例:「人若引誘沒有受聘(即未婚)之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在以色列人中,未婚少女被視為父母產業的一部份,所以,女兒失去童貞,她的出嫁機會就減低,因當時沒有人肯娶非處女為妻的。其實,即使是性慾橫流的今天,大部份人亦不肯與跟其他人有過性關係者結婚的。因此,男方需要娶她為妻,並交出聘禮給女方父母。然而,若女方不肯嫁給對方,則男方要交出聘禮,是按處女之聘禮交出錢來。但是,若男方及女方已受聘,卻與非自己配偶者發生性關係,則二者皆要被石頭打死。明顯,這條例是要建立人成為負責任之人,未有經濟能力,未成熟者不應結婚,性是婚姻關係中才可以享有的權利,絕不能隨便。

(七)關於眷顧貧窮人之條例(廿二  21∼27)

神為了保障社會上貧苦無依的人,在典章與律例中,也特別包括了保護貧苦大眾的律法,因為神眷顧他們。對寄居者要以恩慈待他們,因為以色列人也曾在埃及作過寄居的(廿二  21);不可苦待孤兒寡婦(或作佔他們便宜),因他們已得不到保護了(廿二22∼24)。苦待他們者會惹神之烈怒,犯罪者可能會喪命。在收割的時候要留些谷子給孤兒寡婦(申廿四19∼21),地之邊沿地帶之穀物不要割盡(利十九9∼10)。幫忙收割之人,每到節期之時應獲特別款待(申十六11∼14);每隔三年,他們要獲得一次特別什一的慈惠奉獻(約百分之八點一[申十四28∼29,十六12∼13])。在安息年之中,他們也可以獲得田中自長的穀物(廿三11∼12)。

有關借貸給本族中經濟有問題者方面,絕不可取利(廿二  25∼27),如果窮人借貸,通常把他當為貴重的財物(通常是衣服)給債主作當頭,以保證他到時還款。但債主應在日落以先,將他的衣服歸還,使他在晚上可以過得舒服一點(參申廿四10∼13)。

今天的銀行也提供貸款給學生,但利息驚人,提供給人的超額提款( O.D.)更是利息驚人,更枉論「大耳窿」之所為了!

神早在  3500年前設立這些保障人權、保障人幸福與健康之律例,目的何在?從條例的內容看,明顯是要建立人成為負責任的人,每個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另一方面,我們對周圍的人也有責任,沒有得吃的,我們有責任給他們吃,沒有得喝的,給他們喝;沒有得穿的,給他們穿。惟有這樣,才可以保障社會不致有人因貧窮要去偷盜、搶掠、行劫、犯罪。另一方面,也使社會上較弱小的也得到一定的保障。重溫三千五百年前神對人的人權、責任,我真佩服神的智慧,感到文明如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美國、香港,竟有那麼多不如之處,大陸更不用說了,慚愧!

 實踐及討論問題

1.現今社會對狗只咬傷人、勞工無故被辭退、僱主拖乏僱員薪金,僱主(包括政府)拖欠承建商工錢……是否有足夠監管?「打工仔」(即僱員)是否有足夠保障?你認為那些方面有漏洞,宜立法保障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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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神的律例及典章如何保障男僕及女僕的福利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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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舊約有那些罪是死罪?為何神要訂立這些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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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傷害別人身體的人,神要求他們負上什麼責任?你覺得公平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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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我們飼養的牲畜傷了人,我們是否有責任?聖經的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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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時下十分普遍婚前性行為,神對那些未婚犯人及被侵犯者有何要求?你認為合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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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神吩咐以色列人如何照顧社會上的貧苦大眾?你對窮人有何責任?你將如何分擔他們一部份的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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