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門徒屬靈生活之律

 出廿二  18∼20、28-31,廿三1∼33

(廿二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 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 28)不可譭謗 神,也不可譭謗你百姓的官長。(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搾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廿三  1)不可隨伙布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2) 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3)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

( 4)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5)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6)不可在窮人爭訟的事上屈枉正直。(7)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8)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9)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 

( 10)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藏土產;(11)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12)六日你要作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驢可以歇息,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暢。(13) 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要謹守,別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從你口中傳說。 

( 14) 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15)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因為你是這月出了埃及。(16)又要守收割節,所收的是你田間所種勞碌得來初熟之物;並在年底收藏,要守收藏節。(17)一切的男丁,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 

( 18)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也不可將我節上祭牲的脂油留到早晨。(19)地裡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 神的殿。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 20)看哪,我差遣使者在你前面,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預備的地方去。(21)他是奉我名來的,你們要在他面前謹慎,聽從他的話,不可惹他,因為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22)你若實在聽從他的話,照著我一切所說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23)我的使者要在你前面行,領你到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那裡去;我必將他們剪除。(24)你不可跪拜他們的神,不可事奉他,也不可傚法他們的行為,卻要把神像盡行拆毀,打碎他們的柱像。(25)你們要事奉耶和華你們的 神,他必賜福與你的糧與你的水,也必從你們中間除去疾病。(26)你境內必沒有墮胎的、不生產的,我要使你滿了你年日的數目。(27)  「凡你所到的地方,我要使那裡的眾民,在你面前驚駭、擾亂,又要使你一切仇敵,轉背逃跑。( 28)我要打發黃蜂飛在你前面,把希未人、迦南人、赫人攆出去。(29)我不在一年之內,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恐怕地成為荒涼,野地的獸多起來害你。(30)我要漸漸的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等到你的人數加多,承受那地為業。(31)我要定你的境界,從紅海直到非利士海,又從曠野直到大河。我要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你手中,你要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32)不可和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33)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恐怕他們使你得罪我;你若事奉他們的神,這必成為你的網羅。

有一本書名為《平信徒,醒來吧!》。內中作者在第一章講述了兩位信徒,一位信主超過二十年,主日崇拜從不缺席,必定奉獻,在教會很活躍,教會的牧者及會友均一致覺得他是一個虔誠的基督徒,但他卻從來沒有帶過一位親友、同事信主;另一位信主三年,仍有吸煙,在教會中沒有擔任任何事奉崗位,在牧者、教會會友心目中並不算是好的信徒,然而他卻帶了許多、許多人信主。作者問,兩者之中,誰才是合神心意的門徒?作者似乎暗示,主會揀選後者多於前者。然而,我卻相信,兩者均有需要學習之處,需要改善之處。

從聖經的角度看,門徙肯定需要傳福音,為主作見證,作世上的鹽和光;但另一方面,因我們都是基督身體的一部份,各人必須將恩賜奉獻,一起同心建立基督的身體。從書中所舉出的例子,我們或會留意到不少信徒正陷於兩個極端中:一種人只重敬拜生活,不重日常生活之見證;另一種人只重日常見證,沒有參與教會任何事奉,甚至敬拜生活亦不穩定。到底聖經如何教導我們?今天,我們必會留意到,教會生活及信仰化生活並非任擇其一(「either...or」)的選擇,乃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換句話說,參與事奉及見證是同時都需要強調的。

 (一)禁拜偶像、禁邪教之律(廿二  18∼20)

這三節經文另外提到三種要判死罪的行為:

 (1)     行邪術 ����邪教領袖,以邪術控制人的思想、行為,落降頭,作法咒詛人者,聖經要求「不可容他存活」。聖經特別提到「女人」,因在當時行邪術者多為巫婆。

 (2)     與獸淫合的人亦必須治死。 或許有人問,這些人沒有害人,何不容許他們做下去,何須禁止?其實,他們「害人」不是用行動表達,乃間接透過「荼毒」人的思想,這些禍害更深更遠。為何我們要禁制黃色刊物,色情電視隨時隨地播出?為何日本、台灣禁止《完全自殺手冊》的售賣及出版?因為這些東西害人不淺!在台灣,這書面世不久,即有多位少年人自殺身亡,所以有關當局宣告這書為禁書。

 (3)     祭祀別神, 不單單祭祀耶和華,明顯就是犯了頭二條誡命。為免這些人繼續絆倒更多人,在舊約神用十分嚴峻的方法約束以色列人。事實上,理性上通過了,福音乃真理,但仍拒絕相信及接受福音者,亦無法在神的國度中存活!這些人滅亡是咎由自取的。

屬靈生活第一項要注意的原則,就是不成為別人的絆腳石。但在應用上,這些人是否一定要判死刑?卻是相對的。徒十九  19∼20記載保羅並沒有宣判那些行邪術者死罪,反而將福音傳給他們,使他們得救,聖經更正面記載這些人的悔改及果效:「主的道大大興旺,而且得勝」。為何有別?第一,對像不同。出廿二18∼20針對的是「掛羊頭賣狗肉」的以色列人,明知故犯,罪加一等;但保羅所處的時代者均為外邦人,不認識神,不知者不罪。第二,時代不同了,應用上亦可能有差別。記得主赦免淫婦的罪之事嗎(參約八1∼11)?

 (二)司法公正之律(出廿三  1∼9)

在今天世界中,是否有絕對公平的律法?一位朋友在大陸被縣政府吞去股份,無故地損失千萬元以上的金錢,所以聘請律師控告縣政府,豈知律師不敢受理,有人對他說:「這官司若贏了,律師無地可容;若輸了,他仍『有得撈』(即仍可立足的意思)!所以你要有心理準備!」民主法治的香港又如何?  1990年土瓜灣「唯一工業大廈」塌簷篷事件中五死三傷,家屬延聘律師向多位有關者追討賠償,豈料律師在程序上出錯,估計錯誤,導致索償無效。11/7/96明報這樣說:「法例規定意外中的傷亡賠償需於事發後的三年內入稟法院,原訴律師在法例規定的日期屆滿前三天,即93年10月22日才入稟法院,要求十九名與訟者賠償。另法例又規定入稟後的一年內,原訴需要將傳訊令送達與訟人,否則該入稟申請便會失去法律效用,但直至一年限期屆滿前的兩天(即94年10月19日),這律師才單方面向法院申請延期呈交傳訊令一年,理由是案件背景複雜,所涉原訴人及與訟人數眾多,需花較一般案件為多的時間研究細節;他又打算運用索償細則將傳訊令交給與訟人,並以一張令狀一併處理所有原訴的申請,以便節省堂費。司法常務官貝哲堂於是批准律師的申請,准許他延遲呈交索償細則」。但辯方律師指延期沒有充份理由,不應被接納,去年九月大法官終於撤銷了司法常務官的決定,頒令原訴人對十三名與訟人之索償無效,這些人的賠償遂告泡湯!

這些人的損失,誰要負上責任?原訴人之律師要負上全責?司法常務官貝哲堂?大法官?

法律就是這些,辯辭中有一點點出錯、矛盾,隨時可令犯罪者逍遙法外,無辜者卻可能蒙上不白之冤。聖經對這些案例有何原則?

 (1)不可隨夥布散謠言。 所謂謠言止於智者,最好在聽到傳播任何是非批評時,便問對方:「誰告訴你?你查明真相沒有?你有否向當事人查詢?」此外,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所謂「連手」,就是支持、讚許他們,作他們後盾,擁護者的意思(廿三  1)。

 (2)「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 大陸律師過去是勸犯人認罪,息事寧人,甚至不少沒有參與的,亦無辜被「屈」(特別是政治犯、宗教犯、良心犯被「屈」情形甚多  [廿三2])。

 (3)窮人有可能被欺壓。 但另一極端,神似乎一早看到了,就是在爭訟的事上偏袒窮人。今天香港社會的壓力團體及大眾傳媒,很容易成了偏袒窮人的工具,只看到情,缺乏了理。不少人問我對越南船民的立場,基督徒是否應有同情心,收留這些人?我曾答:「若香港是屬於我一個人的,我會無條件地收留他們;但我不能慷他人之慨(英國、美國所做的,正是如此),何況居住在香港的人,並非全是基督徒?若這些人返回越南隨時會被殺,我會冒險收留他們,但他們並不是如「舒特拉的名單」一片所述及之猶太人,所以不可相提並論(廿三  3)」。

 (4)不可因對方是仇敵便見死不救。 聖經要我們饒恕我們的仇敵,為那逼迫我們的禱告。若他們的牛、驢迷失了,我們要牽回來交給他;若他們受傷,我們要拯救他們。一出《西線無戰事》之電影中,一德國士兵見敵方一法國士兵受傷求救,經過掙扎,他的同僚將傷者打死,理由是「若不殺他,他遲早會殺你」。這位德國士兵後來受到良心控訴。聖經的要求──拯救你的敵人(廿三  4∼5)。

 (5)不可屈枉正直及欺壓寄居的, 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

 (6)「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香港有位患了失憶證,卻犯貪污之富翁,因拿出醫生證明書,說他患了末期癌症,或老人癡呆症,最後免受監禁及起訴,但認識他的人均知道他龍精虎猛,末後的幾年,仍每日游泳(游三十個塘),老人癡呆者且可著書立說!為何有這怪事?「錢作怪!」聖經明顯禁止這些罪(廿三  6∼9)。

 (三)守安息日之律(出廿三  10∼13)

神要以色列人每星期守安息日,另外亦要求他們的耕地每七年便要有一年(第七年)守安息年,讓地可以休息。安息日是記念神創造及救贖,安息年則為環保而設,讓地有足夠時間歇息,重複肥沃面貌以增加生產。很可惜,自以色列人入主迦南後,直至主前  586年亡於巴比倫,逾490年時間沒有守安息年之命令。所以神要他們亡國七十年,以替地討回所有安息年之時間。

一位弟兄在住院時(心臟、肝、血壓均有問題),我去探望他,我問他生病之前是否十分忙碌,平時很少見他返教會。他說經常要加班,甚至主日亦沒有休息。我問他病了以後有何感覺,他說與神很親近,個人作了很多反省,深感這樣死去便很不值。我問他有多久沒有正常聚會了,他說已經有二年,出席率只一半左右,我當時心中這樣想,神是否要討回安息的時間?我們都需要經常警惕自己。生意失敗了,虧蝕了,問問自己過去如何管理神的錢財。一位虧蝕了很多生意的人問我,他虧蝕了那麼多,是否神一次過討回他沒有作的奉獻?我說,我們所虧蝕的,在天上沒有紀錄( credit)的,除非我們奉獻,或用於照顧貧苦無依者,但肯定每次虧蝕都有些功課給我們學習。

 (四)守節之律(出廿三  14∼19)

這裡特別強調的有三個節期:

 (1)     除酵節: 即逾越節,是記念神將以色列人從為奴之家救出來的。同樣,今天我們守聖餐,就是不忘恩(不忘神救贖)的表示。

 (2)     收割節: 又名七七節,在逾越節後七星期,即現在的五旬節,目的是提醒我們要做一個感恩的人。在這節日中,以色列人會將初熟的果子獻上。沒有行動的感恩不是感恩。有人說:「Thanksgiving: to be truly thanksgiving, first thanks, then giving!」,正合這意思。

 (3)     收藏節: 又稱為住棚節,繼續提醒自己那些很苦的日子,神也帶領自己經過,這也是為提醒自己不要做個忘本的人。

在獻祭物給神之時,切忌將異教之物(帶血之牲畜),也是神所厭惡、不潔之物,更不可帶著罪(有酵)獻給神。脂油必須燒盡獻給神(以前的燔祭,必須獻上脂油,因它是香氣主要源頭)。此外,神禁止以色列人用羊奶煮羊羔,可能這是迦南人之習俗,神不許他子民沾染這習俗。另一方面,亦可能是神禁止人用不人道的方法對待任何生物、牲畜。

「出糧」(即「拿到薪金」的意思)後第一樣想到的是什麼?美酒佳餚在你面前時,第一樣想到的是什麼?有否記念自己重生之日子?你如何回應主的愛?

跟隨神,按他旨意而行有何結局?不跟隨神又會有何結局?聖經明顯指出,豐盛人生是有條件的,美滿婚姻、家庭生活也是有條件的。條件是什麼?

 (1)     跟隨主的結果: 得神保護(廿三  20),神視我們的敵為敵,友為友;清除我們的障礙(廿三22∼23);除去疾病(廿三25);保守我們的下一代,延長我們的生命(廿三26);將流奶與蜜之地賜給他們(廿三27∼30)。

 (2)     不跟隨主的結果: 神必不赦罪(廿三  21),失去神的祝福及一切的豐盛。

幸福、豐盛絕不是在乎你努力多賺多幹,更不是靠命運、風水,乃是緊緊跟隨神,按他旨意而行。作個充滿感恩、不忘本的人,神肯定使你與人的關係亦較和睦,較開心的!

 實踐及討論問題

1.若有人出版「如何自殺」,「如何吸毒」等書,你認為社會應否禁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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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拜偶像、邪教方面,在以色列人中亦有三條死罪之律,請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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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約對外邦人犯了上述的罪是否也判死刑?從何見得?為何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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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神在舊約如何維護司法公正?請列出六項有關律例,有那些是香港廉正專員公署也採用的?何時才開始?中國至今仍未採用那些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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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何神要訂立以上的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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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息日及安息年之作用是什麼?以色列人有否謹守?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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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神要求以色列人守什麼節日?作用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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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你現在有沒有記念某些人的生日?結婚週年紀念日?但屬於神的日子,有那些是你一定記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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