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受難時的事跡:從被捕至被埋(十八  1∼十九42)

本章作者把讀者帶進福音書的高潮,那是主的被賣、被捕、被審、被釘及被埋。這是主受難的事跡;受難、代死是主降世之目的。主常說的那「時候」終於來臨了。

一、耶穌被捕(十八  1-11)

耶穌完了大祭司的禱告後,便與門徒離開聖殿,朝東往橄欖山去。他們渡過山坡下的汲淪溪,(注  1)到了一個他們常去的園子(十八  1-2)。這園子在符類福音稱為「客西馬尼園」(意「橄欖園」)。莫理斯說在受難周內,主和門徒每晚均在園裡渡宿(參路廿一37)。(注  2)

約翰沒有記下主在客西馬尼園內為了「苦杯」而與父神「交涉」的禱告,故此在十八章二節與三節之間有一段時隙,可以插入主那段掙扎的禱告(參太廿六  36-46)。

A  猶大帶兵捉拿主(十八1-9)

耶穌說了這話,就同門徒出去,過了汲淪溪,在那裡有一個園子,他和門徒進去了。賣耶穌的猶大也知道那地方;因為耶穌和門徒屢次上那裡去聚集。猶大領了一隊兵,和祭司長並法利賽人的差役,拿著燈籠,火把,兵器,就來到園裡。耶穌知道將要臨到自己的一切事,就出來,對他們說:「你們找誰?」他們回答說:「找拿撒勒人耶穌。」耶穌說:「我就是。」賣他的猶大也同他們站在那裡。耶穌一說:「我就是」,他們就退後倒在地上。他又問他們說:「你們找誰?」他們說:「找拿撒勒人耶穌。」耶穌說:「我已經告訴你們,我就是;你們若找我,就讓這些人去罷。」這要應驗耶穌從前的話,說:「你所賜給我的人,我沒有失落一個。」

此時猶大領了一隊兵及公會的「宗教警察」,帶著搜索的火把和兵器來到園裡。「一隊兵」原文   是羅馬一兵團,由六百至一千人組成,交千夫長( 參十八2)率領。這小縱隊顯然是公會請求彼拉多派來捉拿「政治宗教犯」拿撒勒人耶穌的(參太廿六47)。

約翰不像符類福音那樣詳載耶穌被拿的經過,然而他指出了耶穌是整個場面的主人,而非被動地束手就擒:( 1)耶穌知道要臨到自己的一切事(十八4上)---作者特意記下主「知道」一切事情的發生均由他自己支配與順服父而來。(2)「就出來」(十八4中)原文  與「進去了」(十八1下)的原文  成一對比,從二字字首的差別可知。作者意欲表達主是自動從園中出來把自己交出的。主不但沒有躲避他們,還勇敢地面對他自己的「時候」。(注  3)

主詰詢他們的來意(十八  4下),然後從容回答「我是」(十八5)。莫理斯稱主在被拿時仍用一句宣稱自己是神的詞彙作答,(注  4)可見主在何時何地都不會隱藏自己的身份,這是何等偉大的氣概!聽的人為之震懾,立時退倒在地上(十八  6)。

主再次問及他們的來意(十八  7),免得他們為難門徒(十八8)。主很細心,為要應驗十七章十二節的聲明(十八9;此節是作者後來回想時發出的感慨)。

B  彼得用刀護衛主(十八10-11)

西門彼得帶著一把刀,就拔出來,將大祭司的僕人砍了一刀,削掉他的右耳;那僕人名叫馬勒古。耶穌就對彼得說:「收刀入鞘罷;我父所給我的那杯,我豈可不喝呢?」

主的話與兵丁的仆倒激發了彼得的勇氣,於是他奮不顧身,揮刀護主,(注  5)向站在主旁邊那大祭司的僕人的頭臚直砍下去,也許眼界欠準,或刀法太差,或僕人及時閃避,結果只是右耳被削掉(十八  10)。

四福音中,只有路加福音記載了耶穌醫治這僕人馬勒古的耳朵(路廿二  51)。由於他即時獲得醫治,彼得才不致同時被捉拿。(注  6)但符類福音的作者竟全沒有記述削下馬勒古耳朵的是彼得。肯特提出,其最大的原因,可能是符類福音著成時彼得還活在世上,若消息傳開,一則有損教會聲譽,二則馬勒古家族或會向彼得尋仇。而約翰福音著成時,彼得早已為主殉道,這顧忌也就不存在了。(注  7)

耶穌立即喝令(非中譯「說」)彼得將刀還鞘,並再次提醒他,主向父神完全順服,甚至捨命也甘心樂意(用喝杯來表示)(十八  11)。

「喝杯」是耶穌在園中與父神交涉及內心爭戰的經歷,約翰沒有記述下來。「杯」在舊約中代表神的忿怒,也是受苦的表記(如詩七五  8;賽五一17、22;耶廿五15;結廿三31-33)。這杯固然是主樂意接受的。

二、耶穌受審(十八  12-40)(注  8)

A  在亞那面前受審(十八12-27)

1.大祭司的介紹(十八12-14)

那隊兵和千夫長並猶太人的差役,就拿住耶穌,把他捆綁了;先帶到亞那面前;因為亞那是本年作大祭司該亞法的岳父。這該亞法,就是從前向猶太人發議論說,一個人替百姓死是有益的那位。

兵丁和差役將捆綁了的耶穌帶到亞那面前。亞那本是主孩童時代的大祭司( 7-14 A.D.),在主後十四年被羅馬巡撫格拉都(Valerius Gratus)革職。他被廢後一段時間,其子以利亞撒(Eleazer)繼任大祭司之職。一年後即被亞那的女婿該亞法(18-36 A.D.)霸佔其位。此後亞那其餘四子也陸續成為大祭司,最後一名亦叫亞那,就是他將主的弟弟雅各處死的(參約瑟夫《猶太古史》20:8:1)。此時是該亞法當大祭司,惟亞那的影響力甚大,而且按猶太律法祭司是終身的,羅馬人雖廢了他,猶太人仍算他為大祭司,難怪他們把耶穌先解到他那裡(十八12-13)。

該亞法在主後十八年作大祭司,主後三十六年受巡撫維大利厄斯( Vitellius)所廢。他本應是一名屬靈領袖,但為人陰險,反成了奸獪的政治家,所以約翰特別在十一章四十七至五十三節中提及他的獻議(十八14)。

2.彼得不認主(十八15-18)

西門彼得跟著耶穌,還有一個門徒跟著;那門徒是大祭司所認識的;他就同耶穌進了大祭司的院子。彼得卻站在門外;大祭司所認識的那個門徒出來,和看門的使女說了一聲,就領彼得進去。那看門的使女對彼得說:「你不也是這人的門徒麼?」他說:「我不是。」僕人和差役,因為天冷,就生了炭火,站在那裡烤火;彼得也同他們站著烤火。

當主被捕時,除了彼得與約翰外,其它門徒都逃跑了(參太廿六  56)。「大祭司所認識的那個門徒」是作者自己(參十三23)。(注  9)約翰與大祭司家人相熟,(注  10)所以他和彼得能進入外院(十八  15-16)。進門時,看門的使女不認識彼得,便問他是否「這人」的門徒。此時主已成為家傳戶曉的人物。她發問時用的字眼,參照原文結構,是預期彼得作否認的答覆的。彼得就這樣首次否認了主(十八17),隨即他便能擠入生火取暖的人堆中(十八18)。耶路撒冷高越海拔二千六百呎,在三四月晚上天氣頗為寒冷。

3.亞那的盤問(十八19-24)

大祭司就以耶穌的門徒和他的教訓盤問他。耶穌回答說:「我從來是明明的對世人說話;我常在會堂和殿裡,就是猶太人聚集的地方,教訓人;我在暗地裡,並沒有說什麼。你為什麼問我呢?可以問那聽見的人,我對他們說的是什麼;我所說的,他們都知道。」耶穌說了這話,旁邊站著的一個差役,用手掌打他說:「你這樣回答大祭司麼?」耶穌說:「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什麼打我呢?」亞那就把耶穌解到大祭司該亞法那裡,仍是捆著解去的。

在大祭司住宅的房間內,耶穌受亞那盤問有關他的門徒及他的教訓(十八  19)。主答稱他凡事光明磊落(十八20),並有多人為他作證(十八21),言外之意即他從沒說過牴觸公會或政府的話,實不應受如此審問。

耶穌精明的回答叫亞那無言以對。僕役見此,便掌摑耶穌,替主人出一口氣(十八  22),主卻以定判罪的合法程序指出那僕人打他是非法的(十八23)。

亞那找不到把柄,便將耶穌轉解到該亞法那裡繼續接受盤問(十八  24)。

B  在該亞法面前受審(插段)

1.背景

亞那將耶穌送到該亞法去,約翰沒有記該次審訊的經過,但從十八章二十八節可見耶穌確曾在該亞法面前受審問;故此十八章二十四節與二十五節之間該有一段間隙,就是受審的經過(參太廿六  57-75)。作者沒有記下,而只選記主在亞那面前受審的經過,因為這是符類福音沒有提及的。

2.彼得再度否認主(十八25-27)

西門彼得正站著烤火,有人對他說:「你不也是他的門徒麼?」彼得不承認,說:「我不是。」有大祭司的一個僕人,是彼得削掉耳朵那人的親屬,說:「我不是看見你同他在園子裡麼?」彼得又不承認;立時雞就叫了。

亞那和該亞法很可能住在同一四方形的樓宇,當中有庭院(如滕慕理、莫理斯、漢哲生、哥德、多斯等臆測),在那裡進行複審。結果他們又不能定耶穌死罪,於是將主押送到彼拉多那裡去,經過庭院時,彼得正在那裡烤火取暖。有個人(是一個使女,參太廿六  69)及馬勒古的親屬先後向彼得查詢他是否主的門徒,彼得都一再(第二及第三次)否認。這時雞就叫了,正如主先前所預言的(參十三38)。

C  在彼拉多前受審(十八28-40)

1.背景(十八28)

眾人將耶穌,從該亞法那裡往衙門內解去;那時天還早;他們自己卻不進衙門,恐怕染了污穢,不能吃逾越節的筵席。

主從該亞法處被解到彼拉多時,約翰特記「那時天還早」。「早」字原文  有二個用途:普通用法---指天色在晨早之時;但若這是特有所指(如大森特之見),那便是指晚上的第四段時間。伯爾納稱猶太人將晚上分成四段,每段相隔三小時。晚上六至九時為第一段,稱opse;九至十二時為第二段,稱  ;凌晨十二時至三時為第三段,稱  ;凌晨三時至六時為第四段,稱  若「雞叫」是介乎第三段與第四段之間,則此時便是凌晨四時左右了(參可十三35)。(注  11)馬可福音十四章七十二節記本次是第二回雞叫,故約翰福音十八章二十七節及十三章三十八節的「雞叫」可能指第三段時間。

彼拉多住在該撒利亞。每逢猶太人的大節期,他都往耶京參加,通常住在希律堡,今次則下塌在衙門(πραιτριου,一般稱「安東尼堡」,位於聖殿西北)。這次希律也來了,住在希律堡,彼拉多便要住在別處了。這時約在凌晨四至六時之間。據猶太人傳統( Mishnah, Oholoth 18:7, 9, 10; Kelim 1:4),凡進入外邦人家者,則受一天至七天的「污染」(即染上污穢,視乎停留多久),亦不能遵守節期(參十八28)。所以他們來到彼拉多的行宮前不敢內進,免遭污染。(可見他們為了要除滅耶穌,不惜違反猶太人的律法,務要除去主而後快,而現今在外邦人門前竟不願踏入一步。)

據猶太人規定( Sanhedrin 4:1),夜間不能判任何犯人死罪,在安息日前也不能定罪,而且判決要隔天才得宣佈。可是公會一清早(非隔天)就召開緊急會議,即時將主定了死刑,這是絕不合法的。(注  12)

2.詢問(十八29-32)

彼拉多就出來,到他們那裡,說:「你們告這人是為什麼事呢?」他們回答說:「這人若不是作惡的,我們就不把他交給你。」彼拉多說:「你們自己帶他去,按著你們的律法審問他罷。」猶太人說:「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這要應驗耶穌所說,自己將要怎樣死的話了。

所以彼拉多就出來詢問他們究竟定了耶穌何罪(十八  29)。據羅馬律法,在日出後可隨時開庭審訊嚴重案件。彼拉多在上一個晚上得其妻子「警告」,故此他在清早時願意接見這些猶太人。(注  13)其實,他已知道他們的行徑,是因他差派一小隊兵跟他們去捉拿耶穌的(參十八  3),所以他在天亮時便等候他們回來報告,他們還理直氣壯地說「這人若不是作惡的,我們就不把他交給你」(十八30),言下之意還有點怪責彼拉多不信任他們。彼拉多見耶穌的打扮毫不像造反份子。他狡獪地將主交給他們當作一項宗教案件處理(十八31上)。從他們的回答可知他們要置主於死地而後快,但他們沒有殺人權。除非是犯了宗教上的罪,例如在聖殿範圍內犯罪,否則猶太人不能將那人判決死刑。(注  14)因此,他們才把主解回彼拉多那裡;不然主已當場被打死了(十八  31下)。作者說這是要應驗主先前所說自己將要被殺害的預言(十八32,參三14,八28,十二32-33)。

3.審問(十八33-38上)(注15)

彼拉多又進了衙門,叫耶穌來,對他說:「你是猶太人的王麼?」耶穌回答說:「這話是你自己說的,還是別人論我對你說的呢?」彼拉多說:「我豈是猶太人呢?你本國的人和祭司長,把你交給我;你作了什麼事呢?」耶穌回答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彼拉多就對他說:「這樣,你是王麼?」耶穌回答說:「你說我是王;我為此而生,也為此來到世間,特為給真理作見證;凡屬真理的人,就聽我的話。」彼拉多說:「真理是什麼呢?」

( 1)主的國(十八33-36)

猶太人堅持要除掉主,就引起彼拉多的好奇。他召耶穌進入衙門,單獨問他是否猶太人的王,因耶穌沒有一點王者威儀(十八  33)。主則反問他這話是出於他自己還是他聽別人說的(十八34)。若審訊由他主動,那末主的被捕就是政治性的;若問題是經猶太人指使,則是宗教性的了。由於彼拉多說他不是猶太人,所以這提審不是宗教性的。他還說這本是猶太人的事,若不是公會將主交給他處置,他是不會過問的(十八35)。

主解釋,他的國不是從世界來的。「從」字  指來源方面,(注  16)非中譯「屬」,因「屬」乃指性質方面。神國的建立是靠神的能力,不是靠人的能力。若可靠人的能力,主的臣僕便起來爭戰了。「爭戰」原文  -   -是進行式動詞,指早已在爭戰,用武力建立國度(十八  36)。有些學者以為這可證明主的國是屬靈而非屬地的,但其實主的回答只表明,建立他的國度非靠人的勢力,而是靠從上頭來的能力。(注  17)

( 2)主的身份(十八37上)

彼拉多知道了主的國不屬世界,對自己全無威脅,但他仍想問清楚主王的身份(十八  37上),彼拉多的問題有兩種譯法:(1)問題式:「所以你是王了,對不對?」(2)直告式:「所以你是王了!」較多學者接納前者,而且語調也較配合上下文。主明說他是為作王而來的(十八37下),以王的身份為真理作見證(十八37)。「真理」一詞在文內是神國(即基督的國)的真理。(注  18)

( 3)主的真理(十八37下-38上)

聽了「真理」一言後,彼拉多堅信主對他的國絕無威脅或影響,因他視主的國是一個有關真理的國,於是解嘲地自言自語:「真理是什麼!」(十八  38上,中譯「呢」字該改作感歎號。猶太人傳統說「真理」就是有關神永遠作王的道理),(注19)可惜他沒等待主回答便不耐煩地走了。

4.判語(十八38下-40)

說了這話,又出來到猶太人那裡,對他們說:「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來。但你們有個規矩,在逾越節要我給你們釋放一個人,你們要我給你們釋放猶太人的王麼?」他們又喊著說:」不要這人,要巴拉巴。」這巴拉巴是個強盜。

彼拉多出外向猶太人宣告他的判決:「沒有罪」(十八  38下)。他本想立時釋放耶穌,但細心一想,猶太人必不會就此罷手。他靈機一觸,想到當時猶太人有一個傳統規矩(其源流無從稽考)---在逾越節時釋放一個犯人,於是向他們提出,要釋放汪洋大盜巴拉巴(參可十五7)還是自稱為基督的耶穌(十八39)。他滿以為猶太人必定不要這個罪惡昭彰的巴拉巴,這樣便正合其意了。怎知他作夢也想不到,猶太人竟然要巴拉巴,不要耶穌(十八40)。

三、耶穌被辱(十九  1-3)

A  耶穌被鞭打(十九1)

當下彼拉多將耶穌鞭打了。

彼拉多見不能用計免除主的死刑,便吩咐人將耶穌鞭打,滿以為此舉可以止息猶太人的怒氣,因而放過主。

鞭打是極殘酷的刑罰,皮鞭尖端藏著鐵塊,共九條尾尖,受刑者皮開肉爛。因這刑罰過份殘酷,羅馬政府下令凡是羅馬公民皆可免受此刑。(注  20)這刑罰往常是給萬惡不赦的大盜的。約瑟夫記載曾有一名囚犯被鞭至皮肉變成醬狀,骨頭畢露,死狀恐怖(參約瑟夫《猶太戰爭史》  Jewish Wars, Book 7, Sec 304, 6:5:3)。

現今彼拉多如此行,可見他委實冀望息了猶太人的怒氣,然後釋放主(參路廿三  22),據上下文,他再申述查不出主有什麼罪來,所以一直想釋放他(參十九4、12)。

B  耶穌被戲弄(十九2)

兵丁用荊棘編作冠冕,戴在他頭上,給他穿上紫袍;

既然自稱為王,兵丁就以此戲弄他。他們替主用荊棘編作冠冕,又給他穿上紫袍。肯特稱他們如此戲弄主,可見他們藐視猶太人對彌賽亞來臨的盼望。(注  21)

C  耶穌被掌摑(十九3)

又挨近他說:「恭喜猶太人的王阿!」他們就用手掌打他。

兵丁「一不做二不休」,盡情譏笑辱罵耶穌,又掌摑他的臉。掌摑是羅馬文化中一種極侮辱的表示。

四、耶穌被釘(十九  4-30)

A  彼拉多想釋放耶穌(十九4-12)

1.第一次嘗試(十九4-7)

彼拉多又出來對眾人說:「我帶他出來見你們,叫你們知道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來。」耶穌出來,戴著荊棘冠冕,穿著紫袍。彼拉多對他們說:「你們看這個人!」祭司長和差役看見他,就喊著說:「釘他十字架,釘他十字架。」彼拉多說:「你們自己把他釘十字架罷;我查不出他有什麼罪來。」猶太人回答說:「我們有律法,按那律法,他是該死的,因他以自己為神的兒子。」

在整段審問耶穌的過程中,彼拉多舉棋不定,在衙門進出共七次之多(參十八  29、33、38,十九1、4、9、13)。他已宣佈耶穌是無罪的(參十八38),卻沒有勇氣將他釋放。經過一番細思,他從內室出來,再向猶太人宣稱耶穌是無罪的(十九4),並指著飽受凌辱的主,對他們說:「看這個人」(意指「看他這個樣子」),即是說既然主已受羅馬兵丁鞭打戲弄,他們該適可而止,釋放耶穌才對(十九5;參路廿三16、22)。

但到此時,猶太人心腸剛硬,他們若不置主於死地,決不罷休,於是同聲高喊(「喊叫」  意為「吼叫」):「打死他,除掉他」(十九6上)。彼拉多三次強調主是無罪的,然而他卻譏誚他們:「你們自己去釘耶穌吧」,言下之意是「看看你們能否將他處死」,因他們是無權殺人的(十九6下,參十八31)。

滕慕理指出,猶太人高叫「釘死耶穌」一語的意思實在頗耐尋味:( 1)把囚犯釘死是羅馬的刑法,故把耶穌釘死即表示他觸犯了羅馬國法而非只犯了猶太人的宗教法律。(2)把耶穌釘死顯然是將他放在律法的咒詛下(參申廿一22-23;加三13),公開地否認耶穌是彌賽亞。(注  22)

猶太人透露了要處死耶穌的緣由,是耶穌宣稱他是神的兒子(十九  7)。先前他們只控告耶穌破壞民律(參路廿三2),如今他們認為耶穌按律法是該死的,只因他們無殺人權,於是前來欲假彼拉多之手將主除掉。

2.第二次嘗試(十九8-12上)

彼拉多聽見這話,越發害怕。又進衙門,對耶穌說:「你是那裡來的?」耶穌卻不回答。彼拉多說:「你不對我說話麼?你豈不知我有權柄釋放你,也有權柄把你釘十字架麼?」耶穌回答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從此彼拉多想要釋放耶穌;

彼拉多怕起來(十九  8),因為若耶穌真是神的兒子,彼拉多怕他會用超自然的能力向他報復,將他殺害,這是出於彼拉多的迷信。(注  23)他的妻子曾把在夢中受驚的事轉告他(參太廿七  19),而羅馬人相信他們的神可以下凡遊戲人間(如愛神Venus之子Aeneas也曾一度化身為人)。(注  24)另一方面,他現在已很難下台,因為羅馬政府已通過猶太人的宗教律法;若有人犯了猶太宗教律所定的死罪,羅馬政權理應尊重猶太宗教領袖的要求,協助他們把該犯人處死。彼拉多再進內室,向耶穌查詢,為要澄清主的來源問題(十九  9上)。

耶穌卻一言不答(十九  9下;參賽五三7),可能因彼拉多僭越了他的職責(如莫理斯的說法),因為猶太人對主的控告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參十九7)。彼拉多恐嚇耶穌,說生死大權在他掌握中(十九10)。主反提醒他,他這權柄也是從神而來,若沒有神的允許,他也沒有定主罪的權柄(十九11上;參羅十三1)。主還說,把他交給彼拉多的「那人」(肯特說是指該亞法,另有說是猶大),雖亦有神的權柄治理國家宗教方面的事,但他濫用權力,把耶穌交給一個外邦君王以成就他的詭計,所以他將來的刑罰會更嚴重(十九11下)。

B  彼拉多放棄耶穌(十九12下-16)

1.猶太人第一次恐嚇(十九12下-13)(鑰節十九12)

無奈猶太人喊著說:「你若釋放這個人,就不是該撒的忠臣;凡以自己為王的,就是背叛該撒了。」彼拉多聽見這話,就帶耶穌出來,到了一個地方,名叫鋪華石處,希伯來話叫厄巴大,就在那裡坐堂。

聽到耶穌說他的權柄是從神而來,彼拉多心涼快了一陣子。雖然他想釋放耶穌,無奈猶太人恐嚇他:若放了耶穌,他就不是「該撒的朋友」(「朋友」中譯「忠臣」),因為耶穌自稱為王,觸犯羅馬的法律(十九  12)。

此時該撒仍是提庇留( 14-37 A.D.)。「該撒的朋友」有兩含意:(1)非專用詞,指普通朋友。這是魏斯科和莫理斯的解釋。(2)專用名詞,指該撒的代表人。這是韋捨溫、戴斯曼(A. Deismann)、巴姆爾(E. Bammel)的解釋。據戴斯曼考究:「該撒的朋友」是一個榮銜,贈予有功於該撒者。(注25)彼拉多受制於此,不想被冠上不忠之名而致身敗名裂。猶太人的話刺中他的要害,他就不再堅持挽救耶穌了。

2.猶太人第二次恐嚇(十九14-16)(鑰節十九15)

那日是豫備逾越節的日子,約有午正。彼拉多對猶太人說:「看哪!這是你們的王。」他們喊著說:「除掉他,除掉他,釘他在十字架上!」彼拉多說:「我可以把你們的王釘十字架麼?」祭司長回答說:「除了該撒,我們沒有王。」於是彼拉多將耶穌交給他們去釘十字架。

彼拉多坐在厄巴大( )台階上。「厄巴大」希伯來文為gabbatha。前首gab意思是「背脊」,batha是「屋」,合起來便成「屋之背」,指聖殿的石層(參Talmud Sanhedrin, 18a),這是猶太巡撫審裁地方訴訟的「法院」考古學家在安東尼樓的台階掘出一塊很大的平石台,石上刻有一些兵丁玩遊戲的圖形,經鑒定是第一世紀中期的古跡。(注  26)

在那裡彼拉多「開庭」審判,他先發言:「看哪,這是你們的王(十九  14下),意即「這是你們的王,你們要怎樣處置就怎樣處置罷!」事實上這是彼拉多最後放棄主的表示。

約翰記當日是預備逾越節的日子(十九  14上)。「預備日」原文  是名詞,非中譯作形容詞,那麼原意是當日為「預備日」,預備當晚過逾越節。這是巴萊特和肯特的解釋。這經節指主沒有吃逾越節晚餐(有異於魏斯科的說法)。那時約是早上六時至六時半之間(羅馬算法)。據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五節所記,主被釘時為上午九時(猶太算法),故此耶穌不可能在「午正」受審(十九14),約翰用的也就不可能是猶太計時法。中文聖經錯譯作「午正」。「午正」原文是「第六時」,即從半夜凌晨時算起,到那時是早上六時左右。(注  27)可是莫理斯仍堅稱約翰用猶太法,認為馬可福音十五章二十五節的「第三時」(即上午九時)相等於約翰的「第六時」。(注  28)這解釋太牽強了,缺乏理論根據。

猶太人不停地狂呼「除掉他,釘死他」(十九  15上)。彼拉多反問他們道:「我可以除掉你們的王嗎?」(十九15中)。這話有點諷刺意味,但猶太人始終很強硬,他們回應說:「除了該撒,我們沒有王」(十九15下)。林達斯稱,這是猶太人最褻瀆耶穌的話;他們素常只接受神為王(參士八33;撒上八7;詩五2),這次他們斬釘截鐵地否認主是彌賽亞。(注  29)

彼拉多聽到他們既承認該撒是他們的王,便認定耶穌自稱為王只不過要表現他是一個宗教狂熱份子,於是就順從猶太人的意思,將主交給他們處置(十九  16)。

C  彼拉多命釘死耶穌(十九17-30)

1.耶穌的被釘(十九17-18)

他們就把耶穌帶了去;耶穌背著自己的十字架出來,到了一個地方,名叫髑髏地,希伯來話叫各各他。他們就在那裡釘他在十字架上,還有兩個人和他一同釘著,一邊一個,耶穌在中間。

羅馬兵把耶穌帶走。按羅馬常例,囚犯行刑前,由一百夫長領著遊街示眾,以警傚尤。主被帶至髑髏地,和兩個強盜同時被釘。

2.牌上的名字(十九19-22)

彼拉多又用牌子寫了一個名號,安在十字架上;寫的是:「猶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穌。」有許多猶太人念這名號;因為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地方,與城相近,並且是用希伯來,羅馬,希利尼,三樣文字寫的。猶太人的祭司長,就對彼拉多說:「不要寫猶太人的王;要寫他自己說我是猶太人的王。」彼拉多說:「我所寫的,我已經寫上了。」

彼拉多吩咐在主的十字架上安一個牌,用三種文字(希伯來文  ---代表猶太民族的宣告;拉丁文---代表羅馬官方的宣告;希臘文---世界性的宣告)寫上「猶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穌」(十九19-20)。彼拉多這樣做,是表示自己清白,也暗示:「既然他是你們的王,看看他收場如何」。牌上寫上犯人的罪狀本是羅馬人的習慣,但彼拉多此舉不單顯出他的狂傲,而且暗指他如此這般對待猶太人的王,猶太人就休得希圖作亂。猶太人也看出牌上的寫法很侮辱,於是要求彼拉多更正為「他自己說:『我是猶太人的王』」,表示耶穌稱王乃是他自己說的,猶太人並不承認(十九21)。在提審耶穌時,彼拉多已受夠他們的氣了,今回就不肯更改牌上的文字(十九22)。

3.兵丁的遊戲(十九23-24)

兵丁既然將耶穌釘在十字架上,就拿他的衣服分為四分,每兵一分;又拿他的裡衣;這件裡衣,原來沒有縫兒,是上下一片織成的。他們就彼此說:「我們不要撕開,只要拈鬮,看誰得�式C」這要應驗經上的話說:「他們分了我的外衣,為我的裡衣拈鬮。」兵丁果然作了這事。

四個兵丁把耶穌的衣服分為四份(韋捨溫說分享死囚的私物是執行死刑之兵丁的權益),(注  30)各拿一份(大概是鞋、腰帶、外衣、頭巾),至於裡衣( tunic),由於是用較名貴的料子做成,就拈鬮看誰得彩。他們這樣行竟應驗了多年前的預言(如詩廿二18)。

4.旁邊的婦女(十九25-27)

站在耶穌十字架旁邊的,有他母親,與他母親的姊妹,並革羅罷的妻子馬利亞,和抹大拉的馬利亞。耶穌見母親和他所愛的那門徒站在旁邊,就對他母親說:「母親,看你的兒子!」又對那門徒說:「看你的母親!」從此那門徒就接他到自己家裡去了。

在十架旁有四名婦女站著,她們是耶穌的母親馬利亞、耶穌母親的姊妹撒羅米(參可十五  40,即雅各及約翰的母親,西庇太的妻子,參太廿七56)、革羅罷的妻子馬利亞,和抹大拉的馬利亞,她們是一群忠心跟隨主到底的婦女。

主將母親交給表弟約翰照顧,可能此時約瑟已過世,而耶穌的弟弟們若不是不在場,便是反對主的人。

5.耶穌的捨命(十九28-30)

這事以後,耶穌知道各樣的事已經成了,為要使經上的話應驗,就說:「我渴了。」有一個器皿盛滿了醋,放在那裹;他們就拿海絨蘸滿了醋,綁在牛膝草上,送到他口。耶穌嘗了那醋,就說:「成了。」便低下頭,將靈魂交付神了。

耶穌知道各樣事(該要應驗的或交託的)都成了,於是聲嘶力竭的苦叫「我渴了」(參詩六九  21),兵丁把綁在牛膝草棍上蘸滿醋的海棉,遞給主解渴。(注  31)醋是當時解渴最佳飲料,貧苦人常用來止渴。

耶穌稍解口渴,就拚盡最後一口氣,宣告救恩完成,把靈魂交天父手中。主的命是他主動為人捨的,不是環境下的犧牲品。

一九六八年,考古學家在耶路撒冷東北區掘出一副被釘死者的骨骼,從打釘的角度和深度、骨頭分裂的紋路,可聯想主所受的是最恐怖殘酷的刑罰。(注  32)

五、耶穌被埋(十九  31-42)

A  耶穌被槍扎(十九31-37)

猶太人因這日是豫備日,又因那安息日是個大日,就求彼拉多叫人打斷他們的腿,把他們拿去,免得屍首當安息日留在十字架上。於是兵丁來,把頭一個人的腿,並與耶穌同釘第二個人的腿,都打斷了。只是來到耶穌那裡,見他已經死了,就不打斷他的腿。惟有一個兵拿槍扎他的肋旁,隨即有血和水流出來。看見這事的那人就作見證,他的見證也是真的,並且他知道自己所說的是真的,叫你們也可以信。這些事成了,為要應驗經上的話說:「他的骨頭,一根也不可折斷。」經上又有一句說:「他們要仰望自己所紮的人。」

耶穌被釘死那日為預備日,當夜就是逾越節(本身是安息日),恰巧那天晚上又是每週的安息日,故此兩安息日疊在一起便稱為「大日」。(注  33)因十架山靠近京城,猶太人不想把屍體留在架上,免安息日蒙污穢(參申廿一  23),他們就要求彼拉多命人打斷被釘者的腿,叫他們不能借力順氣呼吸而迅速窒息(十九31)。

把掛在十架上者的雙肢折斷,令呼吸系統因身體墜力失平衡而致立時斷氣之法,經近代醫學家多方實證,是合理和可靠的。(注  34)兵丁將兩強盜迅速解決,但來到耶穌那裡,發現他已斷了氣,就不打斷他的腳骨(約十九  33),這樣無意地又應驗了一處舊約預言(十九36,可能源自出十二46;民九12;詩卅四20)。其中一名兵丁用槍扎主的肋旁,有血(crassamentum紅血漿)和水(serum)流出,證實主已死去(十九34)。醫學家指出,人死亡時,體內的血和水份分開,不再是合成的血液。(注  35)約翰(自稱「那人」)看見此事,便記下來,作為目擊者的見證,叫人可以相信(十九  35)。他看到主被扎也是要應驗舊約一個預言(十九37;參亞十二10)。該預言分二部份:一是有關主的被扎,是主第一次來臨時的情形;二是有關以色列的哀號,是主第二次再臨時的情形。

B  耶穌被埋葬(十九38-42)

這些事以後,有亞利馬太人約瑟,是耶穌的門徒,只因怕猶太人,就暗暗的作門徒,他來求彼拉多,要把耶穌的身體領去;彼拉多允准,他就把耶穌的身體領去了。又有尼哥底母,就是先前夜裡去見耶穌的,帶著沒藥,和沉香,約有一百斤前來。他們就照猶太人殯葬的規矩,把耶穌的身體,用細麻布加上香料裹好了。在耶穌釘十字架的地方,有一個園子;園子裡有一座新墳墓,是從來沒有葬過人的。只因是猶太人的豫備日,又因那墳墓近,他們就把耶穌安放在那裡。

有兩個暗暗作門徒的人(可能是公會會員),甘願冒險,先後對主的死以行動表示了信與愛。一是亞利馬太人約瑟。他得了彼拉多批准領了主的屍體去安葬(十九  37-38)。一是尼哥底母,帶著一百斤(約七十五磅)沒藥和沉香,按照猶太人殯葬規矩包裹耶穌(十九39-40;參詩四四8)。在釘十架的地方附近有一個園子,園內有個新墳,是約瑟的私人墓地(參太廿七60)。二人同心合力將主葬在裡頭(十九42)。作者附記這事的發生有兩個原因:(1)那日是預備日,所以要早點埋葬,免致逾越節來臨就不行了;(2)墓園靠近十架山,故此在那裡安放主是很方便的(十九42)。

結論

約翰福音十八至十九兩章是全書的心臟,神悸慟不停的心隱約可聞。約翰把神的愛子從受捕、受審、受辱、受釘、受埋的經過清楚詳細記錄下來,流露神對世人的愛,暗示罪在聖潔之神面前的可憎。在本段中,主經歷山園中的掙扎,被人出賣的傷痛,門徒的否認,惡人的唾罵,兵丁的戲弄,自己選民的棄絕,最終在十架上受慘無人道的痛苦,為的都是要完成救贖偉工。願讀者都能觸摸得到神的心。

注文

1  汲淪溪的命名有二典故:(1)汲淪(Cedron)即香柏樹(Cedars),這溪兩旁長滿高大的香柏樹,故名(參撒下十五23;王上二37);(2)據《他勒目》記(Schabb. fol. 33.1),「汲淪」(kedar)意為「糞便」,此溪原是耶路撒冷的污渠,故名,但此時已不再用作通穢積之途。參J. B. Lightfoot上引書第413頁。

2  L. Morris上引書第741頁。

3  同上書第743頁。

4  同上書頁。

5  「刀」字原文  是鋒利短刀,如亞伯拉罕獻以撒時所用之刀(創廿二10)或以笏殺死摩押王伊磯倫的短劍(士三21)(參TDNT, IV, Eerdmans, 1967, p. 324-527)。因猶太人禁止在安息日攜帶兵器,所以不少批判學者否認本段經文的真實。他們忽略了猶太人在某方面的特准。若佩戴刀是為了「裝飾」,就不在禁止之列,如Elizer ben Hyrcanus拉比的教言(Sabbath 6:4)(參B. Lindars上引書第543頁)。

6  H. A. Kent.上引書第199頁。

7  同上書頁。

8  主受審的過程可作一專題研究,這些書不少,但精彩的不多,其中兩本足供參閱:(1)S. G. F. Brandon, Trials of Jesus of Nazareth, Paladin Books, London, 1968; (2)E. Bammel, ed., The Trials of Jesus, SCM, 1971.

9  H. A. Kent上引書第200頁。

10 傳說約翰是祭司的後裔(見Letter of Polycrates, 190)。約翰的母親撒羅米與耶穌的母親馬利亞是姊妹(19:25;可15:40),而馬利亞與表親以利沙伯的丈夫(祭司撒迦利亞)亦有親戚關係(路1:36)。據此,約翰可能與大祭司的家族有親戚關係。參L. Morris上引書第752頁;M. C. Tenney (EBC)第172頁。

11 J. H. Bernard, "John,"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II, T. & T. Clark, 1921, loc, cit. J. H. Bernard氏不將「雞叫」按字義解釋,而將之解作第三段時間。

12 有關主被判死罪的不合法,參B. F. Westcott上引書第262-263頁。

13 F. Godet上引書第925頁。

14 A. N. Sherwin - White, Roman Society and 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Baker, 1963(c), 1979, p. 36; B. Lindars上引書第537,556頁。詳研此問題可參L. Morris上引書第780-789頁。

15 路加福音二十三章六至十二節記耶穌被送往希律那裡受審,這段經文可放在十八章三十二與三十三節中間。H. A. Kent(上引書第204頁)將之放在十八章三十八與三十九節間似乎不太合適。

16 A. Plummer上引書第18頁;許干泰著《註釋約翰福音》,聖道出版社1966年版,譯作「出於」。

17 參Alva J. McClain, The Greatness of the Kingdom, Moody, 1959,pp. 380-383.

18 筆者與B. Lindars上引書第560頁所言表同感。

19 Bon拉比語,見B. F. Westcott上引書第261頁。

20 H. A. Kent上引書第205頁。

21 同上書頁。

22 M. C. Tenney, EBC, p. 175; GOB, p. 260.

23 L. Morris上引書第795頁;H. A. Kent上引書第206頁;B. F. Westcott上引書第270頁。

24 L. Morris上引書第795頁;M. C. Tenney, GOB, p. 263.

25 A. Deismann, Light From the Ancient East, N Y, n. d, p. 383; R. E. Brown, "John," Anchor Bible, Doubleday, 1970, p.879; Josephus, Antiquities, 14:10:2.

26 J. Finegan, Archa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 160-161.

27 參B. F. Westcott上引書第282頁;H. A. Kent上引書第207頁。

28 參L. Morris上引書第801頁。

29 B. Lindars上引書第572頁。

30 Sherwin - White上引書第46頁。

31 關於牛膝草如何用作棍子,及一些學者所說不需將十九章二十九節改寫的討論,參R. V. G. Tasker上引書第216頁。

32 Israel Exploration Journal, 20:1-2, 1970; in M. C. Tenney, EBC, pp. 181-183.

33 筆者與B. Lindars上引書第584頁所言表同感。

34 參Gerald C. Borchert, "They Break Not His Legs," Christianity Today. Mar. 16, 1962, p. 12.

35       A. Rendall Short,  The Bible and Modern Medicine, Moody, 1953 O, 1967, pp. 1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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