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鸗o人之窩
引言(見組員本部分)
化冰問題
1.-4.均屬化冰問題,組長可以請組員用舉手方式回答。答完四問題後,組長可以問組員對待外人與對待自己配偶是否有分別?然後問他們原因何在。看看他們的習慣是否印證了一些心理學家的理論:夫妻互相傷害特別多,當中包括忽略(Omission)及行動(Commission) 的傷害。覺得配偶特別難相處,主要原因是他們那種應份感(take it for granted)的心態。
查經 (創三1-21)
1.當人犯罪以後,他們所採取之態度包括:
(a)盡量不讓人知道,用方法將自己的錯誤掩飾、隱藏(Cover up)。亞當、夏娃用無花果樹的葉子為自己編裙子遮掩身體是何意思?這與他們的罪有何關係?解經家有下列意見:
.一些異端如文鮮明認為,夏娃吃禁果的意思乃是與蛇(撒但)發生性關係,是下體犯罪,所以遮蔽下體。夏娃與撒但發生了關係,所以頭一胎是罪的結晶。這解釋與創四1有明顯衝突,亦無法解釋為何亞當也要遮蔽下體?
.人離開神後,罪的思想便出現,這與創二25恰成強烈對比。人未有離開神以前不會想到在性方面犯罪,但吃禁果後,自我中心取代了神的位置,性便被濫用。
.這種掩蓋身體的行動是有喻意的:自從人犯罪離開神以後,人與神、與人便有了隔膜,真我便隱藏起來,而羞恥的地方也要遮蓋起來。亞當、夏娃當時遮掩的,是他們自己覺得羞恥的身體,現代人遮蓋的卻是他們所犯的罪,他們會用各種不同的方法、謊話去遮蓋自己的罪。
組長可以問哪些組員曾用以上的方法逃避責任。
(b)三8第二種態度也是今天的人常用的──逃避。人犯罪後,盡量避開一些知道我們的罪、盲點及錯誤的人,免得自己不安和尷尬。
(c)三12-13第三種人常用的方法是推卸責任。亞當將責任推給妻子,甚至連消帶打推給神,夏娃則將責任推卸給蛇。然而,神並不因此而使他們免去責罰,他們仍要承擔自己犯罪所導致之結果,承擔責任──受到管教及責罰。他們不悔改、認罪,致令神無法赦免他們。
(d) 組長在詢問組員是否曾用過亞當、夏娃之方法處理自己的罪以後,可以請一些人分享他們夫妻之間的一些經歷。又問問他們用掩飾、逃避、或推卸責任的方法,為自己的錯誤帶來了什麼結果。最後組長可以強調,任何夫妻都有可能犯錯、有衝突,那是正常的。最重要的問題不是犯了什麼錯,乃是我們如何面對自己的錯。用亞當、夏娃之方法去處理錯誤肯定不能解決問題。
2.人自犯罪後,彼此的關係有了很大的改變(三16):
(a)以前是骨中之骨、肉中之肉的關係,現在則互相推卸責任,由對方承擔責任,是一種「你死你事」的態度。
(b)以前是二人成為一體,愛之結連,分不開的。現在則是妻子要控制(「戀慕」原文有「綁著、控制不放」的意思)丈夫;丈夫要管轄(「管轄」原文有「奴化、駕馭」的意思)妻子。組長可請組員分享,現在的妻子用什麼控制丈夫?丈夫又用什麼去駕馭妻子?
(c)以前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夫妻間無任何東西要瞞著對方,現在則要「遮蓋身子」,各懷鬼胎,你我分明。組長可以問組員,一般人最不想讓配偶知道的是什麼。
綜合以上各點,會帶給人什麼感受?未結婚的人以為自己不快樂,是因為未結婚,但結了婚的人是否一定快樂?依我們所見,大部分人結婚後更不快樂,關鍵其實不在乎結不結婚,乃在乎我們如何面對自己的罪,如何除去自我,回到神所設計之一體關係上。
3.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三5-6):不是他們想分辨善惡──其實他們己曉得分辨善惡了,他們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甚至做了不該做的事結果會如何。不同的是,以前的標準是神的標準。
(a)人犯罪之動機是他們要象神一樣去分辨善惡。換句話說,他們要自己作主,要自己定標準,而不要神定下的標準。這就是賽十四12-15所記載那位「明亮之星、早晨之子」。最大的罪,也是罪的根源:「我要、我要……」。因這個罪,使人陷在深坑之中,痛苦不已。
(b)這裡指出罪的根源(三6):眼目的情慾、肉體的情慾及今生的驕傲(約壹二16),也就是自我中心引致之連串問題。
4-6.皆屬應用問題,在組員分享之後,組長可請組員分成小組(二至三人一組或兩對一組 )禱告,向神坦承自己的罪──曾經或現在仍有的錯,以及對罪之錯誤回應,大家彼此代求,互相認罪,求神醫治。
7.神解決的方法(三15、21)包括:
(a)預言:預定他的兒子(女人的後裔)為我們被撒但傷腳跟(釘十字架);但他卻要傷撒但的頭,勝過他的權勢,勝過罪及死亡。
(b)預表:神用一塊皮子(原文:「皮子」一字是單數的)遮蓋二人(全人類)的身子。這皮子乃從牲畜而來,從創四4;廿二13;出十二1-14;利十六20-22;賽五三6-9;約一29等經文之記載看來,這是預表著神的羔羊──他的兒子耶穌基督的犧牲與救贖。
既然主有赦罪之恩,我們犯錯、犯罪,彼此傷害了對方後應怎樣?雅五16說我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使你們可以得醫治」。
8.這題是讓組員分享一些得勝經歷,彼此坦誠認罪會增進二人的關係。組長應在結束時,讓夫婦有彼此認罪、代求並重新立約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