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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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重富輕貧 |
| 1 | | 我的弟兄們,你們既然對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有信心,就不應該憑外貌待人。 |
| 2 | | 如果有一個手戴金戒指、身穿華麗衣服的人,進入你們的會堂;又有一個衣衫襤褸的窮人,也進去了。 |
| 3 | | 你們就看重那穿華麗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個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說:“坐在我的腳凳下邊。” |
| 4 | | 這不是你們對人有歧視,成了心懷惡意的審判官嗎? |
| 5 | |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 神不是揀選了在世上被認為貧窮的人嗎?這些人卻在信心上富足,而且是承受 神的國的人。這國是 神應許賜給愛他的人的。 |
| 6 | | 然而你們卻侮辱窮人。其實,那些欺壓你們,拉你們上法庭的,不就是富足的人嗎? |
| 7 | | 難道不是他們褻瀆那召你們的尊名嗎?(或譯:“難道不是他們毀謗你們蒙召的美名嗎?”) |
| 8 | | 你們若照著聖經所說“要愛人如己”這話,去完成這至尊的律法,你們就作對了。 |
| 9 | | 如果你們憑外貌待人,就是犯罪,律法就要裁定你們是犯法的。 |
| 10 | | 因為凡是遵守全部律法的,只要在一條上失足,就違犯所有的了。 |
| 11 | | 就像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縱然不姦淫,卻殺人,還是犯法的。 |
| 12 | | 你們既然按著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應照著這律法說話行事。 |
| 13 | | 因為對不行憐憫的人,審判他們的時候就沒有憐憫;憐憫勝過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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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 |
| 14 | | 我的弟兄們,人若說他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
| 15 | | 如果有弟兄或姊妹缺衣少食, |
| 16 | | 而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那有甚麼用處呢? |
| 17 | | 照樣,如果只有信心,沒有行為,這信心就是死的。 |
| 18 | | 也許有人要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請把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就藉著我的行為,把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
| 19 | | 你信 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就連鬼魔也信,卻是戰兢。 |
| 20 | | 愚昧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沒有用的嗎? |
| 21 | | 我們的祖先亞伯拉罕,把他的兒子以撒獻在祭壇上,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
| 22 | | 你看,他的信心與行為是一致的,信心就因著行為得到完全了; |
| 23 | | 這正應驗了經上所說的:“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也被稱為 神的朋友。 |
| 24 | | 可見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僅是因著信心。 |
| 25 | | 照樣,妓女喇合接待了探子,又從另一條路把他們送走,不也是因行為稱義嗎? |
| 26 | |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照樣,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