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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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
| 1 | | 那麼,論到在血統(“血統”原文作“肉身”)上作我們祖先的亞伯拉罕所經驗的,我們可以說甚麼呢? |
| 2 | | 亞伯拉罕若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不能在 神面前誇口。 |
| 3 | | 經上怎麼樣說呢?“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
| 4 | | 作工的得工資,不算是恩典,是他應得的。 |
| 5 | | 可是,那不作工而只信那稱不敬虔的人為義的 神的,他的信就算為義了。 |
| 6 | | 大衛也是這樣說,那不靠行為而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
| 7 | | “過犯得蒙赦免,罪惡得到遮蓋的人,是有福的; |
| 8 | |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
| 9 | | 這樣看來,那有福的人,是指受割禮的呢,還是指沒有受割禮的呢?因為我們說:“亞伯拉罕的信算為他的義。” |
| 10 | | 那麼,是怎樣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以後呢,還是在他受割禮之前呢?不是在他受割禮以後,而是他受了割禮以前。 |
| 11 | | 他領受了割禮為記號,作他受割禮之前因信稱義的印證,使他作所有沒有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被算為義; |
| 12 | |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作那些不僅受割禮,並且照著我們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時就信的那腳蹤而行之人的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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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應許的他必能成就 |
| 13 | | 原來 神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承受世界的應許,並不是因著律法,而是藉著因信而來的義。 |
| 14 | | 如果屬於律法的人才能成為後嗣,信就沒有作用,應許也就落空了。 |
| 15 | | 因為律法帶來刑罰,沒有律法,就沒有違背律法的事。 |
| 16 | | 所以,成為後嗣是因著信,為的是要按著 神的恩典,使給所有後裔的應許堅定不移,不但臨到那屬於律法的人,也臨到那效法亞伯拉罕而信的人。亞伯拉罕在 神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 |
| 17 | | 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了你作萬國的父。”他所信的,是叫死人得生命、使無變為有的 神。 |
| 18 | | 在他沒有盼望的時候,仍然懷著盼望去信,因此就成了萬國的父,正如 神所說:“你的後裔將要這樣眾多。” |
| 19 | | 他快到一百歲的時候,想到自己的身體好像已經死了,撒拉也不能生育,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
| 20 | | 也沒有因著不信而疑惑 神的應許,反倒堅信不移,把榮耀歸給 神, |
| 21 | | 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 神必能成就。 |
| 22 | | 因此,這就算為他的義。 |
| 23 | | “算為他的義”這一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
| 24 | | 也是為我們這將來得算為義的人寫的,就是為我們這信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的人寫的。 |
| 25 | | 耶穌為我們的過犯被交去處死,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