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情感可能源自天性,也可能源自精神層面。這兩者在未得救者身上都會發生,同樣地也會發生在真信徒身上。本書的第二部分,將討論一些在本質上,既不証明這個情感是屬靈的,也不証明非屬靈的經歷。換言之,我們要來注意這些並不能明白指明那情感是屬靈的,或是非屬靈的經歷。

1 強烈的情感

即使我們的情感是很強烈的,也不能証明它是屬靈或非屬靈的。

有些人責難一切強烈的情感。他們對任何一位向神和屬靈的事情有強烈情感的人,都懷有偏見,以為這種人是受騙了。然而,真實的宗教在我們的情感中占了很大的地位,人生命裡若有豐盛的真實宗教,當然會產生豐富的情感。

愛是一種情感。可有任何基督徒會說,我們不該對罪感覺恨惡和憂傷?或者我們不該為神的慈悲而深深感謝他?或是不該渴望追求神和聖潔?可有任何基督徒能說︰「我非常滿意于目前對神的愛和感謝,對罪的恨惡和憂傷,所以不需要祈求對這些事能有更深的經歷?」

彼得前書一章8節說︰「因信他就有說不出來、滿有榮光的大喜樂」,就表達出來強盛熱烈的情感;的確,聖經常常要求我們要有強烈的情感。在第一,也是最大的誡命中,聖經用盡各種辭匯來表達我們應該愛神的深度︰「你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30)。聖經也吩咐我們要大大的快樂︰「唯有義人必然歡喜,在神面前高興快樂」(詩六八︰3)。聖經也常常要求我們對神的慈悲要深深地感謝。

聖經記載一些最傑出信徒的經歷時,常常會表達出他們熱烈的情感。就以詩篇作者為例,他說到對神的愛時,好象難以用言語說得完全︰「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詩一一九︰97)。他描寫心靈中極度的渴望︰「神啊﹗我的心切慕你,如鹿切慕溪水」(詩四二︰1)。他說到為自己和別人的罪而悲傷︰「我的罪孽高過我的頭,如同重擔叫我擔當不起」(詩三八︰4),「我的眼淚下流成河,因為他們不守你的律法」(詩一一九︰136)。並且他也表達熱情的靈裡喜樂和贊美︰「因你的慈愛比生命更好,我的嘴唇要頌贊你。我活著的時候,要這樣稱頌你,我要奉你的名舉手。……我就在你翅膀的蔭下歡呼」(詩六三︰3∼4,7)。

由此可以証明,高昂的宗教情感不必然是狂熱的表現。所以,如果我們只因某人的情感是強烈的,而指責他為狂熱者,就犯了相當嚴重的錯誤。

但另一方面,我們熱烈的情感,並不能証明它們真是屬靈的。聖經明白顯示,一些沒有真正得救的人,也會非常熱衷于宗教。譬如,在舊約中,以色列民在出埃及時,神所賜的恩惠,大大地激起了他們的情感,于是他們歌頌贊美他,這記載在出埃及記十五章1∼21節;然而,很快地,他們就忘記了他的作為。神在西乃山頒賜律法時,他們再一次被激勵起來,看似充滿了聖潔的熱誠,呼喊著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然而不久之后,他們卻去拜金牛犢﹗

在新約中,耶路撒冷的群眾,對基督公開頌揚、高聲贊美︰「和散那歸于大衛的子孫,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高高在上和散那﹗」(太廿一︰9),但是這批人裡面,真正基督的門徒,何其稀少啊﹗不久之后,這同一批的群眾又喊叫︰「把他釘十字架﹗把他釘十字架﹗」(可十五︰13∼14)。

所有正統的神學家一致同意,有些情感是可以對基督教信仰非常強烈,但卻沒有真正得救的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