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哲學的謬論

一、二元論

此乃希臘哲學裡一種很流行的學說。表面上似乎很接近基督教,撒但卻施展其詭計,把毒素注入其心,加以殘害。便在第二世紀,發生三種異端邪說︰一為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二為摩尼教(Manichaeism),三為新柏拉圖主義,成為一個大的力量,使真道混淆。他們妄稱「善」與「惡」乃是永遠存在的兩大力量;人有軀體與心靈──軀體,乃代表惡,心靈乃代表善。因此罪惡乃是軀體的邪惡,血肉之體和心靈聯合,遂令心靈被沾污。因此他們以為解救之道,須從肉體著手,為求心靈不被軀體所沾污,便要苦修行(austerities),要用各種方法,使肉身受苦,而非藉聖靈默化的奇功。

這種邪說,實頗多可議之處。第一,這種邪說,乃和聖經的真理,大相抵觸,藐視全能的上帝,違反上帝的旨意以及聖靈默化的奇功。而且照教會史家哈耐克氏(A. V. Har- nack)的考証,由于亞力山大利亞(Alexandria)和印度頻繁的往來,諾斯底派、新柏拉圖主義,乃是深深受了印度教數論派(Sankhya)的影響。數論派乃是印度一種古老的哲學,乃為主前六世紀柯比拉(Kopila)所創,此乃對于《奧義書》(Upanishads)的「唯理一元論」(Idealistic  Mon-ism)之反動,其主要的特質,概可分為三點︰

1.無神的──此派不信大梵是「獨一宇宙之靈」(one universal  soul),而且強烈的否認上帝的存在,認為沒有造物主的必要。

2.二元的──他們說,宇宙間乃有兩種自有的「實質」(substance),乃從永古即存在,二者乃完全不同;一為物質(Prakriti),二為心靈(Purusa),非從宇宙之靈而來,乃是個別的,其數無量。

3.唯理的──他們認為萬惡之源,乃因無知(「無明」),不知分辨心靈和物質,二者乃完全不同。他們自夸,唯有這種分辨之智,乃為至高無上的智慧。

根據這三大特質,他們便定出一套救世的道理。他們說,物質是無常的,要改變,要朽壞的;而心靈則為不朽的,而且不受苦樂或感情的影響。世人一切煩惱痛苦的根源,乃在不知分辨心靈與物質,二者乃絕對不同,絕對無關,以致「心為形役」,不能自在解脫。因此解脫之方,得救之道,乃為分辨之智,破除心物二者相聯的關系,便立刻得到解脫。當人臨終之時,肉體雖死,但「得救」的人,其心靈乃超然獨立,繼續存在,便和物質永遠分離。這種道理,似與基督教有些相似,魔鬼便因此迷惑世人。殊不知他們死后,並沒有永生的榮耀盼望,而僅為一種永遠不知不覺的狀態。此乃是永死的別名,印度哲學家,僅編造一種名詞,自我陶醉,適中魔鬼的詭計﹗

這種無神主義的哲學,在東西各國,乃有極大的影響﹗在東方,釋迦牟尼,用它來創為佛教;在西方,便有上文所指的諾斯底主義和新柏拉圖主義。

第二,這種學說,使罪惡失去了其道德的特性,而僅把它完全視為乃由肉體而來,而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此乃根本消除罪惡的意義。

第三,這種學說,把人類犯罪的責任,一筆勾銷;罪乃是從肉體而來的必然的結果,要想逃避罪惡,唯有脫離身體。

第四,這種學說乃無異把罪惡歸咎于上帝,罪惡既由物質而來,則上帝創造的時候,便不應當造物質。于此他們便強詞奪理,設法詭辯,胡言亂語,說原有的造物主已經離開世界,而另外造了一個造物主,以后又接連造出許多造物主,而每一造物主,乃每況愈下;到了有一個所謂‘Dami─Urgi’,他才創造世界,他的手因接觸世界,便被世界沾污。這種詭辯,其實根本沒有解決他們的問題;以后的造物主每況愈下,此乃前后相承,推本窮源,則仍有其間接的責任。如此強詞奪理,徒見其心勞日拙。

第五,他們所謂得救之道,乃為脫離身體;但聖經指示我們,上帝不但救世人的靈魂,並且還要救世人的身體。主耶穌基督第三天從死裡有形有體的複活,便是萬人可信的憑據(徒一七31)。主耶穌說︰「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複活得生;作惡的複活定罪。」又說︰「複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複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五28一29,一一25一26)救主再來的時候,他要「將我們這卑賤的身體改變形狀,和他自己榮耀的身體相似。」(腓三21,並參西三4;約壹三2)「那在基督裡死了的人必先複活。以后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這樣,我們就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6一17)這些學者,便沒有這榮耀的盼望。

第六,新神學的鼻祖施萊瑪赫(Schleiermacher)和羅馬天主教的學說,容待下文,分別詳加批判。

二、罪乃由于人性之缺陷

照德國哲學家來布尼茲(Leibnitz)的見解,這個世界乃是至善的;但由于人性的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上帝的作為乃是至善的,但人類的本性,不能臻于絕對至善之境,人雖竭其所能,終苦力不從心;由于人性之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結果,乃為無可救藥的缺陷。

此說乃有許多可議之處︰(1)以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必然的邪惡;(2)罪既是無可救藥的死症,人的努力終是無補其缺陷;由于人性之缺陷,罪乃為必然的結果。此乃違反聖經的真理。人乃是照上帝的形像而造,「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26、31);惜人類偏偏犯罪作惡,而他們卻要上帝負責。(3)把道德上的邪惡與身體上的殘缺,混為一談,倘以罪惡乃天生的缺陷,而非道德的邪惡,則反而應加以同情,不應對罪憎惡,而須視為不幸,將善惡不分,是非混淆。(4)倘使把罪僅僅視為一種不幸,和人性的缺陷,而無敗壞墮落之感,則人將不知廉恥,勢將不知為罪自疚,憂傷痛悔。(5)他們以為罪惡只是一種軟弱,不知事實適得其反,罪惡乃是為害人類社會最為強大的力量。那些犯罪作惡。禍國殃民的人,並非意志薄弱,低能無用之人,而乃為才識超眾富有煽動力量之人。魔鬼乃是被造物中最為邪惡最為強大之物。

三、罪乃一種虛幻的錯覺

斯賓諾沙(Spinoza)乃和萊布尼茲一樣,認為罪乃是人所感覺到的一種缺陷;萊布尼茲則以罪乃是一種無可避免的缺陷。斯賓諾沙認為罪的意識,乃由于人知的有限,不能知道每一樣東西乃和上帝無限永遠的本質是合一的(sub  spe- cie  eternitatis)。倘使人類會有足夠的知識,能看到萬事都在上帝裡面(我即是上帝,上帝即是我,斯氏乃為泛神論者),則便不會有罪的觀念;易言之,則便沒有罪的存在。換句話說,在事實上罪是根本不存在的;于是自相矛盾,又說罪不能視為一種缺陷,因為凡事都是好的,實無所謂罪。人所以會認為有罪惡,乃因他的宇宙觀過于淺薄。此和基督教科學派(Christian  Science)及東方禪宗的思想,乃異曲同工。

此種學說,頗多悖謬之處︰(1)此說乃根本廢棄了倫理道德的觀念;他們都認為所謂「道德的品性」,「道德的行為」,乃是毫無意義的老調。(2)他們既以人知有限,其所認識,都為虛妄的錯覺,則整個人生,便毫無意義。(3)他們不知罪性的嚴重,和鴕鳥一樣,把頭埋在沙土裡面,以為沒有罪的存在,便對罪完全漠視。(4)此說乃抵觸聖經,上帝差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被釘十架,舍身救世,並非和假想敵作戰,僅為去除虛幻的錯覺。(5)罪的觀念,乃和上帝的救贖,有重要關系。斯賓諾沙誤以救贖僅為啟蒙的過程,使人類真能知道他是何等的良善;因為人類都有若干沮喪之感;一旦開悟,便能解脫,所謂救贖,僅為不再沮喪。(6)倘使罪僅為一種幻覺,則才智超眾的人,便沒有什么罪;惟事實上,上文已加論及,乃為罪大惡極之徒。

四、罪乃缺乏對上帝的意識

此乃德國施萊瑪赫的中心思想。照他的學說,罪的意識乃和其對上帝的意識有關。當人一旦覺醒,感覺有上帝,他便立刻有一種自卑之感。因為人乃是血肉之體,由于心靈和軀體的結合,遂有肉欲的特性。罪並無客觀的存在,乃是由人主觀的意識而發生。人乃構成世界的主要部分。人乃有兩大元素,一方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無限的;一方面屬于自然,一方面又屬乎上帝。人一方面有從世界來的自覺或意識,他生在世界,屬于世界,行事為人都為世界。另一方面,便是施氏所說的上帝的意識,藉著這種意識,便有上帝住在裡面。人類的本性不是正常的或理想的;易言之,他對上帝的意識不夠堅強,不能完全控製他自我的意識。所以上帝的意識,必須力求其發展,以期達到理想的境界。當人感覺到他缺乏這種理想的對上帝的意識,于是便有罪的觀念。由于自覺有罪,內疚于心,于是便想得蒙救贖,藉著主耶穌基督完全由上帝的意識來管製人生。主耶穌基督乃是理想的完人。

此種學說,頗多不當︰(1)否認罪有客觀的存在性。(2)人類軀體乃是生來就有罪惡的。(3)肉體既生來就有罪,因此便要上帝為人的罪負責。(4)此乃與事實不符,因為人的罪並非在其軀體,而乃在其心靈。(5)他們既誤以罪乃在軀體,于是便注重苦修行,損傷肉體,藉以減少罪的權勢;人的身體,日趨衰老,罪性亦趨減少;而死亡乃為唯一的救主。(6)更荒謬的,他們認為脫離肉體,靈便沒有罪。照此說法,則魔鬼乃為沒有肉體的,豈非便沒有罪,而事實上魔鬼乃為最大的罪魁。羅馬天主教也犯同樣的毛病,他們也以罪乃由肉體而來,人因受肉體沾污,以致偏行邪道,離開上帝的旨意,因此也注重苦修行,以期減少罪的權勢。

五、罪乃是無知,不信靠上帝

黎敕爾(Albrecht  Ritschl)也和施萊瑪赫一樣,強調人因有對上帝的意識,始知有罪。基督教以外的人,不知救贖為何事的人,便不會知罪。罪非照上帝的律法而定,而乃按上帝要建立其國度的目標。人類誤以不能達成建立上帝的國度,作為他的罪,內疚神明,上帝認為這乃是人的無知,因為無知,便應赦免。

此種學說,實亦無當。(1)希臘格言說,知識乃是美德,此派以為無知便是罪。此說乃不合聖經的道理,罪乃超乎過犯;罪乃「得罪了上帝」,在上帝前自覺有罪,應受公義的審判(參詩五一4);(2)以罪視為無知,故應被赦免;殊不知上帝的大恩大愛,是過于「人所能測度的」;除了「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外(太一二31),因為基督救贖的宏恩,我們雖「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邪靈。……本為可怒之子,……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複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2-6)

六、罪乃是人類的自私自利

此說雖比以上各說較勝一籌,但自私自利,乃因以自我為中心,──不以上帝居首位,作生活的中心,而以自我為中心。其次自私雖是罪,但不能以自私為罪唯一的要素。其三,與上帝為敵,心地剛硬,不肯悔改,不信上帝,都是可憎的罪,不能僅以自私來概括一切。複次,此說僅限于人的境界,且不能說明罪的意義,照聖經的道理,罪乃是偏離上帝所設立的標準,與其說是自私自利,不如說為「自我中心」,更為妥切。

七、罪為不能發展道德意識

人類被其低級的脾性所限,不能發展道德意識。此說乃為譚諾氐(Tenaut)所倡。他的罪惡論乃是建立在進化論上面。在其「胡爾蘇專題講演」(Hulseau  Lectures)中發揮其說。他認為罪的要素,乃是從人類獸性的本質和自然沖動而來,當時尚不知是罪,及其漸漸覺醒,有違人類道德的意識,始知其罪。以后麥道衛(McDowall)和費思革(Fiske)氏也附和此說。他們認為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覺醒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他在道德理想之前,可以自由選擇。

此說亦有可議之處︰(1)他們說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發展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但並未說明,在其漸漸覺醒進化的過程中如何即有自由意志。(2)他們把罪的意義僅限于違反道德律。(3)他們乃將伯拉糾異端(Pelagianism)融合在他們的進化論裡面,因此上文有關駁斥伯拉糾主義的話,都可應用,不複贅論。

八、結論

此說最大的缺陷,乃在其不以罪為悖逆上帝,是違犯上帝的律法,顯明罪的意義,首須講人類和上帝並和他意旨的關系,因此我們須進而從神學上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