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祭司的職分

甲  祭司職分的意義

一、祭司的名稱

舊約中祭司一詞,為Kohen。此字在最古的時候,乃有政治和教會兩方面的意義(王上四5;撒下八18,二○26),乃是指一個擁有尊榮地位和統治權力之人,同時又是指教會的執事而言。在新約裡面,祭司一詞,則為Hiereus,本指有權力的人;以后則指「神聖的人」,對神奉獻的人。

二、祭司的特征

祭司和先知,在聖經裡面,有嚴重的分別。兩者雖都是受命于神(參看申一八18以下;來五4),但是先知乃是上帝對人民的代表,為神的使者,乃是闡釋神的旨意,乃是一個宗教的教師。祭司則為人民對上帝的代表,有朝見神之特權,乃是在神前面,代表人民說話和行事。惟在舊約時代,祭司也是教師;只是他的教訓和先知的教訓性質不同而已。先知所教者,乃是注重屬靈和道德之事;祭司所教者,乃是關于敬拜上帝的禮儀。

三、祭司的職權

關于祭司真正的意義和主要的工作,最著名的經文,乃是希伯來書五章一節。從這一節經文,我們可知︰(1)祭司乃是從人間挑選出來的代表;(2)祭司乃是奉上帝所派,沒有人自取(參看來五4);(3)祭司乃是替人辦理屬上帝的事;(4)祭司主要的工作,乃是要獻上禮物和贖罪祭。惟祭司的職掌,除此以外,還要替人代求(來七25),並為百姓祝福(利九22)。于此可知祭司的工作,共有兩種︰一為獻祭贖罪,一為替人代求。

四、祭司的預表

舊約裡面,早已預表,未來的救主基督耶穌,乃是祭司。例如詩篇一一○篇四節說︰「耶和華起了誓,決不后悔。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並參閱亞六13)舊約裡面,關于祭司之職,有兩種預表,一為利未族,一為麥基洗德。但麥基洗德的祭司職,乃超乎利未族的品級。因為,其一,麥基洗德,「他頭一個名翻出來,就是仁義王,他又名撒冷王,就是平安王的意思。」(來七2)這乃是預表基督,因為他乃是「和平之君」(賽九6)。他是神「給大衛興起一個公義的苗裔,他必……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義。」(耶二三5,三三15;但九7;啟一九11一16)其二,麥基洗德「無父、無母、無族譜、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乃是與上帝的兒子相似。」(來七3)這乃表明基督在萬有之先的永恆性(參看約一1-3;西一15一17)。其三,麥基洗德為大祭司,乃是按照不同的等次,乃是超過亞倫和他的子孫。這乃是表明,耶穌基督,乃是照麥基洗德等次的完全的祭司,因為︰(1)他不屬利未的支派(來七13一14)。(2)他不是照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生命的大能(來七16)。這樣基督不是按舊約的律法而立的,乃是完全照新約的方式,根據上帝自己的信實和權能而立的;這樣他就作了更美之約(新約)之中保。(3)他乃是神起 誓而立的(來七20一27),這乃是說他乃是上帝用他自己的信實和無上的權能的保証而立的。神所起的誓,既是永不改變的,則當可知基督耶穌乃是長遠活著,我們獨一的完全的永遠的大祭司。

五、獨一的祭司

基督乃是獨一的祭司。其一,因為沒有人可以進到上帝面前去,罪人必須有一位中保替他們到神面前去。其二,除了基督,沒有祭物有除罪的功效。其三,只有藉著基督,神人才能和好。其四,只有經過基督,神的福祉,才能降到他的子民。上段已經論到,舊約時候的祭司,不是真正的祭司,僅為真正祭司基督的預表。他們工作的果效,不過按著肉體的儀文,使人外表潔淨,而不能真正潔淨人心靈裡面的罪惡。舊約時代的祭司,自己也被軟弱所困,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后為百姓的罪獻祭。連他們自己也要靠牛羊的血贖罪。舊約時代的祭司,既非真正的祭司,現在傳道的牧師,當然也非真正的祭司。是則天主教的神父,認為罪人不能藉著基督到神面前,蒙神赦罪,得到恩惠,他們擅作神人之間的中保,握有天國的鑰匙,操有生死的大權,這實在僭妄,不合聖經的道理﹗其一,在新約裡面,只用靈魂的監督、牧師、神仆、守望者,種種稱謂,而絕不用「祭司」(Priest)一名。其二,教會的牧者,不再有祭司的職掌,他們不複為罪獻祭。其三,所有的信徒,都是祭司,這乃是藉著福音的恩典,乃是因為奉主耶穌基督我們獨一的大祭司的聖名。因此,天主教的神父,檀稱祭司,不僅掠取主耶穌基督無上的尊榮,而且否認他救贖的恩功。

乙  基督獻祭的工作

一、祭獻意義的認識

獻祭的意義,在聖經裡面,占有極重要的地位。關于此義,有各種不同的學說,

1.禮物說──此派認為獻祭的目的,乃在與神建立良好的關系,並求博神的好感。這種學說;跡近奚落上帝,完全不合聖經的道理。而且,這種學說,複不能解釋何以獻祭的方式一定要宰殺牲畜的道理。獻祭的意義,僅在表示我們感恩之心,而非藉以獻媚求寵。

2.聖餐說──此派以為所獻的祭物乃代表上帝的身體,吃了以后,便可得到神性。這種學說,乃是一種「圖騰觀念」(Totemistic  ldea),完全沒有聖經的根據。

3.敬拜說──此派以獻祭的目的乃在表示敬拜及依賴之心,藉以和神發生親密的關系。此說亦不合聖經的真理。因為一則不是出諸一種贖罪之感,二則不能解釋何以必用被殺的牲畜的道理。

4.符號說──此派以獻祭乃是代表與神恢複關系的符號。宰殺的牲畜,乃是用它的血來代表生命,從而可與上帝發生生命的關系。這顯與挪亞和約伯獻祭的目的不符;亦和亞伯拉罕獻上以撒的動機相違;同時也並不能說明何以要宰殺牲畜的道理。

5.贖罪說──此派認為獻祭的目的,乃為贖罪。被殺的牲畜,乃是為代贖獻祭者的罪。只有這個學說,才符聖經的真理。因為︰(1)挪亞所獻的燔祭,乃有贖罪的意義,並確蒙神的悅納(創八21)。(2)約伯獻祭,乃是為他的兒子贖罪(伯一5)。(3)獻祭牲畜之被殺流血,乃是表示受苦與受死之意義。(4)這乃是主耶穌為世人贖罪的預表。

二、獻祭方式的根據

這種獻祭的方式究竟有何根據,學者有不同的說法。或則,認為乃由上帝所製定,或則以為乃本人類的天性。聖經裡面,關于這點,雖無明顯翔實的記載,但從經義來解釋,當以前說為可靠。照神學家霍祺博士的意見︰(1)關于如此重大的救世問題,神斷乎不會沒有指示,而任令人類徒憑其自然的沖動來決定。(2)關于獻祭和敬拜上帝的方式,上帝乃有全權製定,神決不容許人類用不合他啟示的方式。(3)創世記第四章,明明記載,該隱拿地裡的出產為供物,並未為耶和華「看中」,而亞伯將他羊群中頭生的和羊的脂油獻上,便蒙神悅納。這便是此說之事實証明。

三、基督獻祭的預表

在舊約裡面,摩西的獻祭,即是預表基督獻祭工作的性質。其一,為贖罪的及代贖的性質︰(1)舊約的獻祭,乃是表示對神感恩之心,藉以與神和好;(2)預表聖餐;(3)預表認罪的方式;(4)預表代贖。這于舊約的贖罪祭、贖愆祭,最足表明;其次則為燔祭;再次則為平安祭。這于利未記一章四節,四章二十六至二十九節、三十一節、三十五節,五章十節,十六章七節、二十一至二十二節、二十七節,十七章十一節各章節,有明白充分的啟示。新約裡面,也有充分的証明,茲不詳列。其二,為屬靈的和預表的性質。舊約摩西的獻祭,不是僅僅一種禮儀的具文,如從靈意來解釋,乃是福音藉著律法來表明。易言之,這乃是預表救主耶穌的代替罪人贖罪而受苦與受死。關于律法與福音的關系,舊約獻祭與基督贖罪的關系,在舊約裡面,經文已有明確的教訓。例如︰詩篇四十篇六至八節說︰「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我的上帝阿,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先前的事,僅為將來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等到那真的來到,那先前的便除去了(參看來一#5-9)。新約裡面,說明摩西獻祭乃是預表基督更美的祭物及其贖 罪的恩功的經文,不勝枚舉(例如︰西二17;來九23一24,一○1,一三11一12;林后五21;力三l3;約壹一7;約一29)。他乃是神的羔羊,乃是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彼前一19);他乃是已經被殺獻祭的逾越節的羔羊(林前五7)。準斯以觀,舊約的各種獻祭,只是一種表樣,不是真正的獻祭,「不是本物的真像」,「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來九9及一○1),亦「斷不能除罪」(來一○4)。所以舊約時代獻祭的人,罪蒙赦免,乃在本其信心,仰望未來的救主,相信上帝的救法及其救贖的應許;正如我們現在,回顧過去,相信救主在十架已經完成的恩工一樣。

四、基督獻祭的特征

在舊約裡面,祭司和祭物,乃是絕然分開的;但是聖經指示我們一個非常奇妙的事,便是在主耶穌基督身上,給我們看到祭司和祭物的合一﹗這便是說︰主耶穌基督不但是祭司,而且他本身就是祭物。描寫基督祭司職分,最清楚的,乃是希伯來書,他不是自取榮耀作大祭司,乃是上帝親自設立的、聖潔的、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藉著他永遠的靈,並把他自己替我們舍身流血,無瑕無疵地獻給上帝,可以洗淨我們的罪,除去我們的死行,得到永永遠遠的真正而完全的救贖(來五1一10,七1一28,九11一15、24一28,一○11-14、19一22,一二24)。其他証明基督祭司工作的經文,則見諸保羅的書信。例如︰羅馬書三章二十四至二十五節,五章六至八節;哥林多前書五章七節,十五章三節;以弗所書五章二節。此外,又見諸約翰的著作,例如︰約翰福音一章二十九節,三章十四至十五節;約翰壹書二章二節,四章十節。最有意義的象征,乃是銅蛇,蛇是毒物,表明罪惡;但是銅蛇卻是無毒。同理,主耶穌是無罪的,卻為我們成為有罪的。摩西在曠野舉蛇,可以救以色列人脫離毒蛇的災禍;照樣主耶穌被掛在十架上,也可以除去世人的罪。以色列人以信心仰望銅蛇,得到醫治,免于死亡;同樣的,凡信主耶穌是他救主的,也 可以得到拯救。因此,彼得明確的指出︰「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往義上活,。」(彼前二24)主耶穌也親口見証說︰「人子來……並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可一○45;並參閱約三14一15)這都可令我們看到主耶穌獻祭,和舊約祭司絕然不同的特征,便是他不是僅僅獻祭物的祭司;而且獻上他自己的生命作活祭,藉著他的死,贖世人的罪;使世人得以在義上活。

五、新派神學的謬論

關于主耶穌基督祭司的職分,聖經裡面,有明確的教訓和確証,既如上述;但是新派神學家,由于他們不信聖經的權威,懷疑聖經的真理,卻認為這些經文,只是一種象征,並非確有其事;他不是真正的先知,真正的祭司,真正的君王。他們雖亦侈談「舍己」和「自我犧牲」一類的話,卻絕對否認而且憎惡關于他作祭司的真理。但是主耶穌是真正的祭司,並非空洞的教義,更非虛幻的象征,而乃是聖經的真理,且為無可否認的事實。他不僅是真正的祭司,而且還是獨一的祭司。舊約祭司,只是后事的影兒;他乃是遠超過亞倫,另外興起的一位祭司;他乃是耶和華起了誓照麥基洗德的等次而立的永遠的完全的祭司(參看上文第一段第四節)。聖經的記載,都是顯著的無可否認的確証;他的舍身流血,作為祭物,乃是世人永遠得救的根據。新派學者,忽略這種偉大的救恩,竟視為虛幻的象征,不僅是一種陷害蒼生的異端;而且是故意干犯悖逆,必受其該受的報應(來二2-3)﹗

關于基督贖罪的道理,乃是基督教的基本信仰,茲事重大,著者已另撰《系統神學》卷六「救恩論」一書,加以申論,茲暫勿詳。

丙  基督代禱的工作

A.  基督代禱的意義

一、高天的祭司

基督祭司的工作,不是僅限于他在十字架上獻祭的工作。有些神學家,以為他祭司的職分乃在地上;君王的職分乃在天上;從而以為升天以后便不再作祭司。這乃是一種重大的謬見。主耶穌基督,不僅在地上是祭司;而尤為在高天的大祭司。聖經裡面,明明白白的講,而且認為是「第一要緊的,就是我們有這樣的大祭司,已經坐在天上至大者寶座的右邊,在聖所,就是真帳幕裡,作執事;這帳幕是主所支的,不是人所支的。」(來八1-2)他祭司的任務,在地上僅是開始;到了天上,方才完成。嚴格的講︰「他若在地上,必不得為祭司」(來八4);那些地上的祭司,僅是預表真正的祭司;他和地上的祭司,不能相提並論。他乃是在天上真帳幕作真的祭司,他現在坐在寶座上作祭司,在上帝面前,替我們祈求。

二、舊約的預表

基督獻祭的工作,早經有其表樣,已如上述。他代禱的工作,也有預表,那便是聖靈裡金壇上每天所燒的香。那香爐裡不住上騰的煙雲,固代表以色列聖徒的祈禱,實亦預表我們大祭司的祈禱。燒香的表樣,和獻祭乃有重要的關系。在獻贖罪祭的時候,亞倫要「在耶和華面前,把香放在火上,使香的煙雲遮蓋法柜上的施恩座,免得他死亡。」(利一六13)在獻燔祭的時候,可把香燒在燔祭壇的火炭上,這又表明代禱的效果,乃是從獻祭而來。如果不經獻祭,代禱仍是無效的。易言之,主耶穌基督現在在天上替我們代禱,乃是基于他為我們完成的獻祭的工作。他的禱告,所以有效,蒙父悅納,乃是基于他救贖的恩功。

三、新約的教訓

新約裡“Parakletos”一字,乃指基督而言,此字在約翰福音裡,都譯作「保惠師」(Comforter見一四16、26,一五26,一六7),惟在約翰壹書二章一節則譯作「中保」(Advocate)。此字為被動式,「原意乃指被召到他人之旁的一位,同時又含指導勸告與協助之意」。許多希臘教父,又把這字,加以主動的意義,遂譯作「保惠師」,意指一位予人協助,替人代求,並予賢明勸導之人。「中保」一字,亦帶有安慰之意;所以亦可譯作「保惠師」。此字雖僅見于約翰壹書二章一節;但約翰福音十四章十六節亦含有中保之意。但照神學家霍祺博士的意見,無論是「保惠師」或「中保」,這兩種譯法,都不能完全表達其原意。概括的講,這乃是呼吁代求之意,仿佛在法官之前,他是我們的律師,運用各種辦法和力量,替我們辯護,使我們可以無罪。他所以能替我們辯護︰第一,乃是根據他為我們順服,以至死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第二,乃是憑著他是上帝所喜悅的愛子的身分;第三,乃是根據救贖之約的應許。所以他的代禱,乃是永遠有效的,可以作為我們稱義的根據(來七25;羅八34)。

B.  基督代禱的性質

一、救贖的性質

基督代禱的工作,乃以他贖罪獻祭工作為基礎,乃是他祭司工作的延長與完成。易言之,代禱和救贖,兩者乃有不可分離的關系。代禱的精義在贖罪,贖罪的本質為代禱。希伯來書九章二十四節說︰「基督並不是進了人手所造的聖所(這不過是真聖所的影像),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上帝面前。」改正宗的神學家,對于此節經文,特別提示,認為主耶穌完全的祭物永遠顯在上帝面前,便是他完全救贖的永久記號,其本質乃在他長遠活著,替我們代禱。這好比逾越節的血一樣,耶和華一見門上血的記號,便說︰「我一見這血,就越過你們去;我擊殺埃及地頭生的時候,災殃必不臨到你們身上滅你們。」(參看出一二13)

二、司法的性質

由于主耶穌基督的救贖,滿足了一切律法的要求;因此,凡是由他重價所救贖的人,便沒有誰可以再控告他們。撒但雖常常想控告選民,但是只要主耶穌一指他已經完成的工作,便可令撒但啞口無言。誠如保羅說︰「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複活,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八33一34)

三、道德的性質

主耶穌基督代禱的工作,不僅有司法的性質,並且還有道德的性質。其一,便是潔淨我們的禱告。我們既是平凡、庸俗、不完全、不敬虔,如果要向一位威嚴、聖潔、完全的神禱告,必先求我們的禱告成為聖潔,然后才能蒙悅納。其二,便是潔淨我們的工作。我們為神國度所做的工作,往往會出于一種不聖潔的動機,且又不能達到完善的標準,必須藉主才蒙悅納。彼得說︰「主乃活石,固然是被人所棄的,卻是被上帝所揀選、所寶貴的。你們來到主面前,也就像活石,被建造成為靈宮,作聖潔的祭司,藉著耶穌基督奉獻上帝所悅納的靈祭。」(彼前二4-5)

四、屬靈的性質

其一,他常常為屬靈的事替他的子民代禱;甚至當我們忽略禱告生活的時候,在我們禱告時不關心屬靈的事的時候,他常常把各樣屬靈的事提到上帝之前。其二,他又為我們的信心祈禱,使我們的信心,得以堅持到底,得到最后的勝利。

五、慈愛的性質

主耶穌基督,為著關愛他的子民,也常常代禱。其一,是救他們脫離試探。當他們在遭遇困難受到試探的時候,他便隨時幫助他們,「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他自己既然被試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試探的人。」(來四15,二18)其二,救我們脫離凶惡。當我們還不知道危險臨頭之時,他早已為我們禱告,救我們脫離凶惡危機。當仇敵當前,而我們還沒有注意覺察之時,他也為我們代禱;使我們不致受到敵人的威脅與加害。

C.  基督代禱的目的

一、就代禱之人而言

上文已經論到,基督代禱,乃是他救贖的祭司工作之延長與完成。準斯而言,他代禱的目的,乃是以他所救贖的人為限。易言之,羅馬書八章三十四節;希伯來書七章二十五節,九章二十四節諸節經文裡的「我們」,乃是指信徒而言。在約翰福音十七章主耶穌為屬他的人的祈禱中,我們可以看到,他不是為世人祈求,乃是為上帝所賜給他的人祈求(約一七9),並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約一七20)不過,這些信徒,不是僅限于現在的信徒,乃是包括所有一切的選民,無論是已經信的,或是將來要信的,都包括在他祈禱的范圍之內。

惟路德宗對于這個問題,卻有不同的意見。他們把主的祈禱分成兩種︰一是普通的,乃是為萬人的祈禱;另一種是特殊的,乃是專為選民的祈禱。他們的根據是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四節︰「父阿﹗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這乃是為仇敵禱告。但是這種禱告,並不是屬他祭司職分內的禱告;而僅是教他的門徒,要為他們的仇敵和逼迫他們的禱告(太五41),使他們不致受到立刻的審判。神學家霍祺博士,也認為主的禱告,是專為信他的人,不是泛指世人。

二、就代禱之事而言

主耶穌基督代禱之事,當然不可勝數。舉要言之,他要為那些尚未皈依他的選民禱告,使他們得蒙救恩;他要為那些信徒每天所犯的罪得蒙赦免而禱告;為信徒不受魔鬼的控告試探而禱告;為信徒繼續成聖而禱告(約一七17)。為信徒持守聖道,經常保持屬天的交契而禱告(來四14、16,一○21一22);為信徒的事奉能被上帝悅納而禱告(彼前二5);並又為賜給他的人最后得以承受在天榮耀的基業而禱告(約一七24)。

D.  基督代禱之特質

一、基督代禱之恆常性

我們的救主,不僅在客觀上,已經完成其救贖的工作;而且在主觀上,還要天天從他信徒身上,得到其已完成的獻祭工作的果效。並實上,千千萬萬的信徒,都在異口同聲地在各處同時向他求告,倘使他果真有一刻停止他的代禱,則其信徒的命運,誠將不堪設想﹗所以,他乃是絕不間斷地時時刻刻在那裡關心他的信徒,替我們代求(來七25)。他關注我們一切的問題,一切的需要,凡我們求告的,事無大小,他沒有一樣加以漠視。

二、基督代禱之權威性

他替聖徒禱告,並不是像代表我們在上帝寶座前替我們「請愿」;而乃是以他聖子的地位向聖父「要求」。他和父有同體的關系,有同等的地位,同等的尊榮;他有代禱的特權,他的代禱是合法的要求,所以是有權威的(參看約一四16,一六26,一七9、15、20)。他可以向父說︰「父啊,我在哪裡,愿你所賜給我的人也同我在哪裡,叫他們看見你所賜給我的榮耀;因為創立世界以前,你已經愛我了。」(約一七24)

三、基督代禱的有效性

他的代禱,從不失敗,必定成就。他在拉撒路的墳墓前面曾說,天父常常聽他的禱告(參約一一42)。他所以有權利有資格為信徒代禱,乃是本乎他已完成的救贖的大功。質言之,他的贖罪祭和他偉大的功勞,乃是他代禱所以有效的唯一保証,也是神的兒女,他的信徒,所以得到安慰,並蒙祝福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