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浸禮的製度

一、神定的製度

當主耶穌基督完成了他神人和好的救贖的恩功,並由他的死裡複活,作為蒙父嘉納以及可信的憑據,(參徒一七31)他在升天之前,製定了浸禮。在他吩咐門徒負起普世宣道的大使命之前,他對門徒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二八18)他既賦有中保的全權,他又製定浸禮,並作為世世代代都應遵行的聖禮。他在發出大使命的時候,對門徒這樣說,「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太二八19、20)。,馬可福音十六章十五至十六節又再補充的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從這兩段經文,分析起來,主的權威的命令,乃有以下三大要義︰(1)門徒要往普天下去,對萬民傳揚福音,並要引領他們悔改,承認主耶穌基督是所應許的救主。(2)那些用信心接受基督作救主的,要奉父、子、聖靈三一真神的名受浸,作為他們已經和上帝發生一種新的關系,就應當照著上帝國度的律法而后。(3)他們宣揚上帝的道,並非僅僅講福音八股,而應闡發新的恩約之奧秘、權利和義務。主為鼓勵他的門徒,又加了這一句話,「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20)

二、浸禮的方式

主特別吩咐使徒要奉父、子、聖靈的名施浸(eis  to onoma  tou  patros  Kai  tou  huiou  Kai  tou  hagiou  pneumatos)。拉丁文聖經,把“eis  to  onoma”,譯為拉丁文“in nomine”(奉……名);馬丁路德又譯作“im  namen”。有些解經家如洛柏春(Robertson)在他《希臘新約文法》一書中將「奉父、子、聖靈的名」詮釋為「藉著三一真神之權能」,實屬不妥,亦無依據,在解經學士,乃站立不住。「奉……名」(或「因……名」)一詞,乃屢見如下各節的經文,例如馬太福音二十一章九節,「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高高在上和散那﹗」;馬可福音十六章十七節,「信的人必有神跡隨著他們,就是奉我的名趕鬼,說新方言」;路加福音十章十七節,「那七十個人歡歡喜喜的回來,說︰『主阿﹗因你的名,就是鬼也服了我們。』」;約翰福音十四章二十六節,「保惠師,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使徒行傳三章六節,九章二十七節,「彼得說︰『金銀我都沒有,……我奉拿撒勒人耶穌基督的名,叫你起來行走﹗』」;「惟有巴拿巴接待他(掃羅),領去見使徒,把他在路上怎樣看見主,主怎樣向他說話,他在大馬色怎樣奉耶穌的名放膽傳道,都述說出來」。‘eis’(into,進入)乃為前置詞,乃可解釋為「發生關系」,「對誰發生信仰,對他真誠服從」。阿倫氏(Allen)在他所著的《馬太福音注釋》一書中說「那受浸的人,就是表征他已經成為主耶穌基督的門徒,已經進入一種歸順? L的境界,且和他有交契的關系。」戴耀(Thayer)和魯秉生(Robinson)對此乃有相同的意見,而克萊默•戈吉兒(Cremer-Koegel)和貝隆(Baljon)在他們的聖經辭典裡對于這個見解,複具體應用。此外還有許多聖經注釋家,如梅耶(Meyer),阿耳福特(Alford),白羅斯(Bruce),格羅雪特(Grasheide)和范魯汶(Van Leuwan)也都持相同的意見。而聖經裡面許多相似的經文,也支持這個意見,例如,哥林多前書十章二節,「都在雲裡、海裡受浸歸了摩西」(eis  tou  mousen);哥林多前書一章十三節,「基督是分開的嗎?保羅為你們釘了十字架嗎?你們是奉保羅的名受了浸嗎?」(eis  to  onoma  Paulou);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十三節,「我們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從一位聖靈受浸,成了一個身體,飲于一位聖靈。」  (eis  hen  soma);羅馬書六章三節,「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七節「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eis  Christon)。荷蘭神學家凱伯爾(Dr.  Abraham Kuyper)也論到這一點。因此我們須將這前置詞“eis”譯為“into”或“to”或“in  relation  to”「進入」或「發生關系」。「名」(Onoma)一詞,乃是用來表示希伯來文shem一詞的意義,乃指上帝顯現他自己之一切的特質,台斯曼氏(Deisman)在其所著《聖經肆言》一書中從古寫本裡“Onoma”一詞的特殊意義來解釋浸禮。他認為領受浸禮的人,乃和上帝的自我啟示,發生一種特殊的關系,在另一方面,上帝對他的子民也顯明他自己;同時那受浸的就應當照著上帝啟示的亮光而活。

有些人說,照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節,三章十六節,十章四十八節,十九章五節,以及羅馬書六章三節和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七各節經文來看,使徒顯然沒照主耶穌所用的方式,奉父、子、聖靈的名施行浸禮,然而此乃因為使徒要著重某種特點,例如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節,使徒彼得特別需要當時聽道的眾人悔改,皈信基督,作他們的救主。又如使徒行傳十章四十八節,當時聚集在哥尼流家裡的人,都是奉耶穌基督的名給他們施浸,此乃指根據主耶穌的權威而施浸。其餘各節經文,也僅謂奉基督的名施浸。凡此乃均注重要把受浸的人和主耶穌基督發生特殊的關系,使徒對他們講道,乃要他們服從基督,作他們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