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特殊的關系

教會之間有關大家公共利益之事,須有特殊協議的責任。一方面要征求意見,一方面要接納意見。

一、征求意見的責任

教會好的聲譽與情況乃裨益所有其他的教會,關于教會裡面重大事件與內部紀律上的困難,以及按立主教會會友擔任聖職,都要提到教會的會議,加以商討,集思廣益。

二、接納意見的責任

同樣的理由,每一教會,都要樂意接納其他教會的勸告。倘使教會在教義上與作為上偏離了主耶穌基督的教訓,經其他教會友誼的提醒,就要接納,這乃是教會團契的基礎;沒有教會可以自以為是,我行我素,深閉固拒,不加接納。可是,這些訓勉或勸告,無論出自單獨的教會或是出于教會的會議,其本身並無約束的權威,乃僅有一種道義上的感力。接納這些勸告的,仍須把其和主耶穌基督的律法,互相衡校。其最后的抉擇,乃仍在征求意見或被勸告的教會。

教會之間,要彼此尊重,禮讓為懷,不可誘離對方教會的教友。牧師應當對他們的會友傳講上帝教會大團結的道理,使眾教會大家聯合起來。牧師不可把他的利害觀念,局限于他自己的教會或自己的協會。他應擴大胸襟,與人合作,開誠布公,一視同仁;不可劃地自限,在一個小圈子裡,作繭自繞。魯秉生氏(E. G.  Robinson)說︰「狹義的宗派主義,乃是一種可怕的邪惡思想。這乃無啻以教會駕臨基督之上。主耶穌並未宣稱信西敏斯德信條(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或信三十九條(the  Thirty  Nine  Articles)的人有福了。在主耶穌基督心裡絕對沒有絲毫的偏狹思想,或門戶之見。墨守教會儀式,或英國國教主義(Churchism),乃是一種修補的粉飾的猶太教,這乃是恢複已經拆毀的中間隔斷的牆。」

高敦氏(Dr. A. J.  Gordon)在其所著《聖靈的使命》一書中,詮釋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九節說︰「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從這裡,我們得著「諧音」一義︰「若是有兩人同心合意」或說︰「……兩個人協調」,就有「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的應許。譬如彈奏風琴,所有的音鍵必須和標準音調相配合,否則就不能和諧。祈禱亦然,我們彼此必須同心合意。但是,僅僅兩人同心合意,仍是不夠的,還要與那第三者(Third)──就是公義與聖善的主,相和好,否則就不能到他面前祈禱。因為人心邪惡,往往兩人同心的,乃會和上帝的旨意完全沖突﹗使徒行傳五章九節說︰「你們為什么同心試探主的靈呢?」這乃是人的同心,卻是犯了大罪,敵擋聖靈的例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