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聖道為恩媒兩面觀

以聖道視為恩媒,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律法,一為福音,兩者必須加以分辨。

一、聖道之內的律法與福音

改教運動的教會在最初的時候,就把律法與福音分開,認為以聖道視為恩媒,乃有兩個部分,這種分辨並非就是舊約與新約的分別;而乃認為可以適用于兩約。質言之,在舊約裡面有律法與福音,在新約裡面也有律法與福音。律法乃包含聖經裡面一切關于上帝藉著命令或禁令所表達上帝旨意的啟示;而福音乃包含舊約和新約裡面一切關于和好的工作以及上帝在耶穌基督裡尋找與拯救世人的大愛。這兩者的每一部分乃都在上帝恩典計劃中各有其特有的功能。律法的功能,乃要在罪人心裡使他警醒悔悟,轉離罪行;而福音的目的,則要喚醒世人皈信主耶穌而蒙恩得救。律法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乃可說是為福音的準備,它能使罪人在良心上深深自責,從而覺得有贖罪的需要。律法與福音乃用來達到同一個目的,兩者乃都是恩媒不可或缺的一部。可惜其中的真理未能常被充分領悟,因此會過于著重定罪而犧牲其為恩媒之一部分的特質。從馬西安(Marcion)異端開始,往往有些人僅見律法與福音的差別,從而以為兩者乃彼此排斥。他們斷章取義,引加拉太書二章十一至十四節使徒保羅斥責彼得之例,作為他們的論據;又引哥林多后書三章六至十一節;加拉太書二章二、三、十至十四節;約翰福音一章十七節來強調律法與福音兩者不同的分際。因為如? 嗽_章取義,知其一,不知其二,結果就不見保羅明明在加拉太書三章二十四節所說的,「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又不知希伯來書講律法,並非與福音針鋒相對,而乃可說為預備的不完善階段的福音。是益可征,律法和福音,並非針鋒相對,而乃要達成同一個目的。

有些舊時的改正宗神學家認為律法和福音乃是絕對相反的。他們以為律法乃包含聖經裡面一切的命令與要求,而福音則並無要求,乃為無條件的應許,因此除去一切條件。這一方面乃是因為這二者在聖經裡面有時乃為對比的,是顯著不同的;另一方面,此乃因為他們和阿敏念派(Arminians)爭辯的結果。阿敏念異端以為得救須靠信心,而把「福音的服從」(evangelical  obedient)視為人的工作,因此他們趨于極端,妄以為恩典之約,在人的方面乃毫無任何規定的義務,沒有任何要求與命令,甚至也不必相信主,依靠主與盼望主;恩約只是上帝應許要為世人所作的事。阿敏念異端幾乎視萬王之王、萬主之主的上帝乃為替世人服務的仆役。

可是其他改正宗神學家卻堅稱甚至摩西律法也並非沒有應許,而福音也含有若干要求。他們又清楚了解,世人在恩約裡面,並非僅僅被動的,但乃為被呼召主動的接受恩約,接受一切的權利,同時上帝也在其心裡運行,使其力能履行應盡的條件。世人從恩約得到的應許,當然要使他擔負某種應盡的義務,而其中最主要的乃為遵行上帝的律法作為他的「生命之律」  (Rule  of  life),但是同時上帝也要保証在他「心裡運行」,使他「立志行事」(參腓二13)都能勝任。

時代派學者(Dispensationalist)也認為律法與福音乃是絕對相反的。以色列人在他們的時代裡乃是在律法之下;但是教會于現在的時代裡,則在福音之下,因此就脫離律法的捆綁;其意所指,得救乃只靠福音,無用律法。基督既然已經替我們履行了一切律法的條件,我們可以不必管律法上的要求。可是他們卻是似乎忘記了基督雖然替我們受了律法的詛咒,替我們履行了「行為之約」(The  Covenant  of Work),或稱「工約」的條件;但他並沒有替他們履行律法,作為他們「生命之律」(Rule  of  life),此乃在所立的約以外,乃是生而就有的責任。

二、律法與福音分辨之必要

此可分三點來說︰

1.上文已經講到律法與福音之分辨並非如舊約與新約之分辨。也並非如現在時代派,把其分為律法的時代與福音的時代。適得其反,從聖經顯明的事實來講,在禮儀法裡面,已有福音,在許多先知書裡也有福音。舉要言之,例如以賽亞書五十三章就活活的描寫救主的生平,他為著擔當世人的罪而受苦,代死十架,闡發福音的奧秘。五十四章亦有福音的應許。五十五章一至七節說︰「你們一切干渴的都當就近水來,沒有銀錢的也可以來。你們都來,買了吃;不用銀錢,不用價值,也來買酒和奶。你們為何花錢買那不足為食物的,用勞碌得來的買那不使人飽足的呢?你們要留意聽我的話,就能吃那美物,得享肥甘,心中喜樂。你們當就近我來,側耳而聽,就必得活,我必與你們立永約,就是應許大衛那可靠的恩典。我已立他作萬民的見証,為萬民的君王和司令。你素不認識的國民,你也必召來;素不認識你的國民,也必向你奔跑,都因耶和華你的上帝以色列的聖者,因為他已經榮耀你。當趁耶和華可尋找的時候尋找他,相近的時候求告他。惡人當離棄自己的道路,不義的人當除掉自己的意念,歸向耶和華,耶和華就必憐恤他;當歸向我們的上帝,因為上帝必廣行赦免。」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三至三十? |節說︰「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后,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二十五至二十八節說︰「我必用清水洒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掉一切的偶像。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你們必住在我所賜給你們列祖之地。你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們的上帝。」事實上在整個舊約裡面,都充滿一個福音的洪流,而以彌賽亞的預言為其最高的頂點。基此而觀,若說舊約裡面只講律法,沒有福音,乃是不符事實的;而時代派以為舊約乃為律法時代也屬謬妄。

從另一面說,如果說︰新約裡面沒有律法,或者說律法不能適用在新約時代,也是違反聖經的教訓。

主耶穌基督,明明在馬太福音五章十七至十九節教訓我們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保羅並且說上帝還設法幫助我們履行律法,羅馬書八章三至四節說︰「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保羅甚至還指示我們一個成全律法的秘訣,他在羅馬書十三章八至九節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雅各書二章八至十三節說︰「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因為那不憐憫 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夸勝。」約翰對犯罪的定義說就是違背律法,他在約翰壹書三章四節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他又說︰「愛上帝,就要遵守他的誡命。他在約翰壹書五章三節說︰「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他了;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是皆新約裡面律法明顯的例証。

2.在某種情況之下,基督聖徒可說不在律法之下,已脫離了律法。保羅在羅馬書六章十四至十六節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卻怎么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仆,順從誰,就作誰的奴仆嗎?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順命的奴仆,以至成義。」羅馬書七章六節說︰「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接著儀文的舊樣。」又在羅馬書八章一至四節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聖經講律法,並不是一直指一個意義,有時乃著重講律法乃如上帝不變的屬性與旨意的表示,可以適用在任何時間與情況。但有時乃指律法在「工約」裡的作用,永生須以履行「工約」為條件。但世人因為沒有履行「工約」的條件,犯罪墮落,失去了履行「工約」條件的能力,因此在本性上就被定罪。使徒保羅也是從這一點上來對比律法與福音。世人既在「工約」上違犯了律法,因此不能稱義,而且只能被處罰。但是律法一方面固為定罪的權能,一方面又因主耶穌基督「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替我們履行了「工約」的條件,因是律法在這個特殊意義上,乃成為得到永生的恩媒。

3.律還有一點意義,乃可說基督聖徒並未脫離律法。我們從世人與上帝天生的關系與應負的責任而講,則律法又有另一種意義,即使離開了「工約」,律法仍可以適用。誠如中國成語說︰「天網恢恢,無所逃于天地之間」。曾子說︰「十日所視,十手所指。」《書經》說︰「上帝不常,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善者,降之百殃﹗」「夏氏有罪,不畏上帝,不敢不正。」《左傳》說︰「違天者必有大咎﹗」人類無論在何種情況之下,不能妄想可以脫離律法,可以我行我素,為所欲為。反唯名論(Antinomianism)者說,主耶穌基督既已為他的子民遵守了律法,作為他們「生命之律」,所以我們不必再為守法顧慮,實屬謬妄。律法乃要求我們整個生命,無論任何方面,並且包括我們與基督福音的關系。當上帝賜給我們福音,律法就要求我們接受。有些人誤以為福音裡有律法,此乃為一種謬見。福音本身乃為應許,並無律法,律法不但要求我們接受福音,並相信主耶穌基督;而且我們對這個要求,乃心悅誠服,甘心樂意,心被恩感,樂意領受,還要有一種感恩的人生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