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聖禮的需要

羅馬天主教認為浸禮乃為得救絕對需要的條件,而懺悔式乃為受浸以后犯了大罪的人同樣絕對需要的;但是堅信禮、聖餐禮,以及涂油禮,則乃非常有益的,乃在吩咐的時候才需要。基督教則認為浸禮並非得救絕對需要的條件,從上帝的律令而言,乃是義當遵行的。但是倘使故意玩忽,勢將有礙其靈性的長進,長此以往,乃正似其他悖逆上帝的作為一樣,必毀損他的靈命。

浸禮所以並非得救絕對必需的條件,乃基于下列四種理由︰

1. 福音的本質,在靈性上是自由的;上帝的恩典,並不施用某種外在的方式。約翰福音四章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四節,「耶穌說︰『婦人,你當信我,時候將到,你們拜父,也不在這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時候將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因為父要這樣的人拜他。』上帝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路加福音十八章九至十四節,「耶穌向那些仗著自己是義人,藐視別人的,設一個比喻,說︰『有兩個人上殿裡去禱告︰一個是法利賽人,一個是稅吏。法利賽人站著,自言自語的禱告說︰「上帝阿,我感謝你,我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奸淫,也不像這個稅吏。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稅吏遠遠的站著,連舉目望天也不敢,只捶著胸說︰「上帝阿,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

2.聖經只講唯有信心乃為得救有效的條件。約翰福音五章二十四節,主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六章四十節說︰「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複活。」三章十六、三十六節說︰「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使徒行傳十六章二十四至三十一節說︰「禁卒……戰戰兢兢的俯伏在保羅、西拉面前……說︰『二位先生,我當怎樣行才可以得救?』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3.聖禮不能發生信心,乃僅對已經信的人施行。使徒行傳二章四十至四十一節說︰「彼得還用許多話作見証,勸勉他們……于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浸。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十六章十四至十五節說︰「有一個賣紫色布疋的婦人,名叫呂底亞,是推雅推喇城的人,素來敬拜上帝。她聽見了,主就開導她的心,叫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她和她一家既領了浸,便求我們說︰『你們若以為我是真信主的,請到我家裡來住;』于是強留我們。」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二十三至三十二節說︰『我當日傳給你們的,原是從主領受的,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擘開,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飯后,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你們每逢吃這餅,喝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來。所以無論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后吃這餅、喝這杯。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因此,你們中間有好些軟弱的與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于受審。我們受審的時候,? D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

4.尤有進者,事實上許多已經得救的人,根本未曾行過任何聖禮。舉例而言,這些得救的人,就是在亞伯拉罕以前許多的信徒,還有如那被釘在十字架上的強盜,他對主耶穌說,「『耶穌阿﹗你得國降臨的時候,求你記念我。』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二三40一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