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道德論



一、從道德本質說(mora1 argument,或稱人類論 anthropological argument)

從鏡子或平靜的湖面反照出來的太陽,使我們知道太陽的形像;從人的靈魂也可知道上帝。但是反照的太陽並不能令我們完全知道太陽的發光體,更不能知道太陽內部的構造,以及他的光和熱如何能夠世世代代的保持。同理,我們的靈魂,雖系上帝的形像,也不能令我們完全認識上帝。但這二者所給我們的啟示,乃是真實的、可信的。

二者都使我們看到客觀的真實。太陽的反照,乃代表太陽的真實;同理,我們也可藉靈魂的表明,知道上帝。如加懷疑,乃是不合理的,而且乃是不可能的。

上文曾論及每一人的本性乃是上帝存在的明証,這個明証乃是不能磨減的,且能令最頑強不信者起信。上帝不但有存在的明証,還有壓製不住的明証,上帝乃超乎塵世的;它乃是有智慧的,有自由意旨的,道德的;他能辨別;他有權命令;他能刑罰又能拯救。

疑者曰︰上帝的存在既有如此的明証,則又何必再為此事爭辯呢?答曰︰我們所以要爭辯,概有三個理由。第一,此雖為自明之理,但仍時有人否認。第二,人類在現有的道德情況之下,常有強烈的試探,要否認聖潔公義的上帝之存在。第三,常有人想竭力顛倒並反駁上帝存在與本性的見証,因此我們不能不起而爭辯。

二、從心靈存在說


每一個人在他的意識上有其心靈存在的明証。他自知他是有智慧有位格的。他又知他的位格非住在他的軀體裡面,而乃在他的靈魂裡面。軀體和靈魂乃有不同的實質。此乃世人之共信,各國的文字也承認此不同,事實上乃無可否認;若有否認,僅為理論上主觀的思辨與空想。世人又共信死后仍有意識的存在,因為靈魂不但和軀體不同,且又高于軀體。靈魂既非從不斷的既往轉遞衍生而來,也非從軀體而生,或自各種物質力量聯合而成。因為無智的不能產生智慧的,此乃自明之理。

我們現在的境界,乃與各方面有關系︰第一乃與物質,及其特性,法則與力量;第二乃是與植物;第三乃是與動物;第四乃是與心靈,使生命有更高的境界。但雖是奇妙地互相聯合,卻又彼此不同,不相混淆。從我們的經驗知道,僅是物質和它的力量決不會有植物的生命;植物的生命也不會變成動物的生命;動物的生命也不會發展成為理智的與屬靈的生命。經雲︰「各從其類」(創一21);他們之間乃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這乃是不能磨滅、不能否認的事實,深印人心,已成共信;亦為從普世人類經驗中所得的結論,已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無可否認。雖有若干科學家否認此理,但他們的否認,乃違反許多先天的必然的真理,以及信仰的法則,人類的本性,其結果將使人類知識失其根基,無所適從。這種否認乃是很危險的。上文曾加論及,物質不能產生心靈,心靈不是自有的,也非永存的。即在外邦國家也信此理。我們的心靈乃是從萬靈之父(Father of Spirits)上帝而來。

三、從靈魂本質說


自然界工作的本質,乃有兩大法則和常態。此處所說的自然界,乃是指上帝所造之物。照第一個法則,一切有機體的知能、需要、愿望,必先有適當的供應,以滿足他們的需要。此于植物界乃為很顯明的事實。植物乃有器官,能夠選擇從土壤裡吸取它們的所需,使其能生長成熟;又有器官,從大氣裡吸收碳氣;又有能力會領受光和熱;又有器官能使它繁殖,使能繼續滋生,不致絕種。它們一切所需的,土壤、大氣、光、熱、水分,都有供應,樣樣齊備。動物界亦複相同。一切食物、光、熱、空氣、水分,都照其需要供應;而且適于它們的器官,合乎它們的天性。倘使它們飢餓,便有器官,攝取食物,並加消化,複有揀選食物的天性。此僅一例,其他亦然。照第二個法則,一切活的有機體,必完善發展,使能達成其目的,發展其完全的功能,以滿足其需要與愿望。

這兩個法則,乃適于每一生物;惟人則不然,因為人乃有靈魂。人類的愿望,不是這世界所能完全供應;人類乃有更高的屬靈的生命。第一,人的靈魂乃有智能,能夠無限製的發展。語雲︰「生也有涯,知也無涯」,一生求知,終難滿足。第二,除了求知以外,還有靈魂的需要,這個世界不能使他滿心喜樂。第三,靈魂乃有一種此生不能使其完全滿足的愿望;他乃需要一種高于他自己,無限而永恆的交契。第四,人類因其軟弱、不足,且有依附之感,他不能達成其愿望,因此必有一個崇拜、敬愛、信靠的對象,以滿足其需要;而且在他監護之下,能在充滿惡勢力的世界,得到保障與平安,且能使其了悟人生的奧秘,得到將來的福樂。正如動物的飢餓得到飽足;我們靈命的飢餓也可因神而得到滿足。

上帝與世人乃是不可須臾或離的,正如飢渴必需飲食,人類乃渴慕上帝,此乃人類自然的、普遍的、必有的熱望。所以人類必知有神,必信有神的存在。

四、從人類本性說


第一,在人類本性上,都有是非之感。孟子說︰「是非之心,人皆有之。」這種感覺,乃是直接的。我們的理知,能辨真偽;我們的感覺,能知所觸之物;我們的靈魂,也能認辨道德的本質。第二,我們道德的判斷乃有特殊的明確的性質。凡是正當的,應加贊同,應當實行;凡是不當的,應加反對,應當避免。聖經說︰「惡要厭惡,善要親近。」語雲︰「嫉惡如仇」、「當仁不讓」。道德的責任,乃有一個「應當」 (ought)之感。第三,道德的審判乃是獨立的,不受意志的操縱。無人可以黑為白,以白為黑。亦不可用詭辯來顛倒是非。當做了錯事,受良心責備,不可強詞奪理,硬以為是。第四,我們的良心或道德審判,乃有權威,我們不可否認或加藐視;良心複有統治權,或加指揮,或加禁止,就應服從。此外良心還有抉擇之權、賞罰之權。良心的懲罰,乃為天罰,乃為心靈上無法忍受的痛苦。第五,道德的審判乃有法律製裁的作用,乃為我們必須遵守的準則;我們或判為是,或判為非,都須遵照道德律。第六,這種法律,乃有權威,不能隨我們的私意,作權宜之計;乃有強製作用,使我們必須遵從。第七,因此我們道德的本性,乃有一種責任感;我們為人如何,所作何事,都應負責。這種責任感,並非對自己,亦非對社會;而乃對那位 在暗中察看我們,有賞善罰惡之權的神明。罪惡的本質,乃顯露在我們的良心上,非僅為一種墮落腐敗之感,而尤為一種應受懲罰的犯罪之感。有一種十手所指,十目所視,得罪于天,無所逃于天地之感。正如大衛一樣,在上帝面前憂傷痛悔,對上帝認罪,說︰「我知道我的過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詩五一3-4)

人類道德的本性既有此種感受,則令我們不能不承認有一位超乎世界的位格的上帝的存在,我們要依靠他,要對他負責,這乃是我們不能不信有上帝存在之事實基礎。康德與漢密爾頓爵士(Sir William Hami1ion)雖然否認上帝存在論証的確實性,卻承認人類道德的本性,使我們必信有神,神乃是有位格的。

有些人反對人類道德的本性,或則以為是教育的影響,或則甚且以為是迷信。于此我們應加駁斥。第一,道德的真理乃有其自明之光;正如直覺的理性一樣,「人皆有是非之心」(《孟子》),乃是無可否認的。而道德的審判乃有更大的確實性,無人相信邪惡是德性。第二,一切放諸四海而皆準的事,不能視為文化教育特殊的作為。世人都是道德的動物,人人都有道德的責任,無人可以逃避。使徒保羅說,甚至罪人也知道有上帝的審判,犯罪的人是當死的(參羅一32)。這種畏罪之感,便含公義上帝的意思。

我們處身于天地之間,乃為這偉大的宇宙之一員。在我們的本性上不能不問︰這個偉大的宇宙是從哪裡來的,是誰造的,是誰在那裡支持的?他有何目的?我們是什么,是從何來?我們要到何處去?這些問題必求解答。不信者說是機會湊成的,不能解決問題。若說是必然的,也沒有解決問題。因此唯一的答案,乃為有神論(Theism)。宇宙間乃有一位自有永有的上帝,一位全智的道德完善的靈。聖經說︰「起初上帝創造天地。」(創一1)這才可以說明偉大、繁殊、井然有序的宇宙及其無數動植物的由來。又可說明人類的本性,及其所愛,所信,所敬拜,所依靠,所應對他負責的對象。聖經給我們啟示,萬人敬拜的上帝,他不但存在,而且乃有豐盛的恩典,乃是至聖至善的。


五、道德論的缺陷


此說之缺陷,-則不能証明物質世界的創造者;二則人乃是有限的,不能証明無限的上帝;三則不能証明上帝的慈愛。此說雖能使我們知有一位施行公義的、有位格的「神」(Being),是我們應當敬愛他,服事他的至高的對象,但不能確切的告訴我們這一位是萬物最初的創造者,或僅為造我們的主;他是有限的,抑或無限的;他僅是公義的,抑或又是慈愛的。因此道德論(或稱人類論)仍須依靠宇宙論與目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