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為審判而責備

「為審判,是因這世界的王受了審判」(約一六11)。有些人以為這乃是關于將來的審判,其實仍為救恩福音的啟示。因為在主耶穌基督整篇講章中,聖靈乃是恩典福音的使者,並非法律製裁的判官。使徒彼得指著那位從死裡複活,坐在諸天之上的基督說︰「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一三38、39)「稱義」一詞,從福音的觀點來說,乃僅為預先判決的審判,已經了結的定罪。在寶座上的基督,一切的問題,都已得到解答,一切對于違法的要求都已滿足。雖然照十誡的要求,乃是不折不扣,不能減輕的;但是「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一○4)「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所以「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參羅六14、15)。我們靠主耶穌基督的救恩,藉著他的義,乃有永遠的生命。先知以賽亞說︰「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罰,被上帝擊打苦待了,哪知他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賽五三4、5)。這乃為指示我們,因為他為罪受了責罰,就使我們得到罪的赦免。聖靈一方面指示我們受死的基督的創傷,乃是為處罰我們;? L又立刻指示我們,受創傷的基督複活升天,使我們得安慰。他榮耀的身體乃是我們死刑解除的証書,我們在律法上,罪債付清的收據;此乃都保証我們,我們罪犯所應受的刑罰,已由那為我們擔罪的忍受,罪債也已為我們付清。

「為審判,是因這世界的王受了審判」,這使我們想到主耶穌面臨十架苦刑之前所說的話,「現在這世界受審判,這世界的王,要被趕出去」(約一31)。那位控告弟兄的,因為証據不足,撤銷訴訟,被法庭趕出去。主耶穌基督的死,乃為以死滅死。希伯來書第二章第十四、十五節說︰「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仆的人。」這裡主耶穌所講的死,乃是實實在在的死。他在約翰福音第五章第二十四節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審判罪,卻又釋放那些信他的。「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八1、2)。由此看到三重的責備(約一六8),就領罪人進入基督救贖工作的三個階段︰過去的審判,過去的定罪,進入天父永遠的悅納。

與此針鋒相對的,我們又在使徒行傳看到三重良心的責備,這就是使徒保羅對腓力斯的講論,這是公義、節製和將來的審判。腓力斯聽了,甚覺恐懼(徒二四25)。這裡那生活放縱的人之罪已在保羅的講論裡面顯露出來,公義得到伸張,將要臨到的審判,已經提示,以是「腓力斯甚覺恐懼。」所以他一直要受良心的責備,沒有平安。聖經裡面乃有兩種顯著不同的「同証」︰一種是聖靈的「同証」,一種是良心的「同証」,羅馬書第八章第十六節說︰「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証我們是上帝的兒女」。這裡有兒子名分的保証,且由于聖靈內在的感力,深知已經脫離罪的詛咒。另一種乃是外邦人良心的「同証」。羅馬書第二章第十四至十六節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証,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就在上帝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外邦人的良心,或以為非,到底如何普遍;宣教士乃有許多的見証;他們的良心或以為是,這乃是內疚的意念,聊以自解自慰,但是良心卻不能稱義。只有上帝所差遣的真理的聖靈方才能夠。這兩種不同見証的工作,可作如下的對比︰

一、良心的自責︰        二、聖靈的責備︰

為所犯的罪;            為所犯的罪;

為不能行義;            為轉嫁的義;

為將臨的審判。          為了結的審判。

但是因為主耶穌贖罪的恩功,一方面使人與人和好,一方面又使人與神和好,這兩種見証是能夠協調的。在舊約的時代,大祭司帶著牛羊的血進入至聖所,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在新約時代,聖靈帶著主耶穌基督的寶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上帝么?」(參來九11∼14)信徒的良心,乃住在聖靈裡面,他的生命乃和基督一同藏在上帝裡面,有同一心志,作同一見証,此乃救贖的目的,亦為贖罪寶血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