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反聖經學說

一、自生說(自然發生說)(Doctrine of spon- taneou S Generation)

此說以為人乃是從地上自然發生出來的(terrigena),他們認為地裡乃藏著豐富的活的生物的胚種,在環境有利之時,便發展起來,成為生命,這乃是地球上一切動植物的根源。此說淵源甚古,但是近代的哲學和科學,卻用各種方式,把它重振起來。凡是不信位格的上帝存在的人自然不信上帝創造天地萬物和人類之說。從神學的觀點來說,自必反對這種學說。一般的自然哲學和科學都不信上帝是萬物之起因,不信上帝造人。初期教父,對于當時希臘羅馬哲學家所倡之邪說,早已起而「竭力的爭辯」;而今之教會複一致對于自然科學與哲學之謬論加以駁斥。人和其他動物既是從地裡自然發生,但為什么現在不再自然發生出來,事實勝于雄辯,此即可証此說之妄。

二、進化論

1.進化論之概念──進化論乃有不同的說法。有些人說人乃是「似人猿」(Anthropoid)的后裔;也有人說,人和高級猿乃有一個共同的祖先。然而無論其說法如何,他們都確認人乃是從下級動物,完全照自然的程序,並受先天力量的控製,遺傳下來的。進化論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在獸與人之間必有嚴格的連結,其間絕對不容中斷,否則此說便不能成立。所以整個進化論的過程,自起初到末了,必受先天力量(inherent forces)的嚴格控製。

還有一些神學家倡一種「有神的進化論」(Theistic Evolution),把進化視為上帝施展他工作的方法。或則意指進化乃是上帝把無機的與有機的,理性的與無理性的受造物兩相構通起來。但是兩者構通,其間乃有無法逾越之鴻溝,此即「缺失之環」,此則進化論者,實不能自圓其說。此說冠以「有神論」的美名,致為許多神學家所接受,天主教方面對此說尤表贊同。但進化論在本質上,乃大有可議之處,容再詳論。

2.進化論之代表──­­­進化論一義,須就各家學說,分別說明,「進化」一詞,其首加明用者,乃為第十五世紀的柯舍納氏(Nicolaces  Cusanas  l401一1464)。他說「線乃點之進化」,此乃就數理而言。世人雖都以達爾文為進化論的開祖,其實拉馬克(Lamarck)可說是他們的先鋒。拉氏為法國自然主義者,他以為一切植物,動物,乃至人類,都是從簡單的胚種進化而來。他雖相信上帝的存在,但是他以為上帝僅僅創造物質,以后他就不管;我們的生命,以及各種生物和心意,都是由無知無覺的物質及其能力發展而來。易言之,生命乃是自然發生的,不是從神而來。拉氏的學說,有三大要點︰(a)因為萬物生存的環境不斷的變遷,因此促動萬物新的欲望與需要。(b)因為新的欲望,便激發新的行動,從而養成新的習慣。(c)這些新的行動和習慣,便發生新陳代謝的作用,使不用的器官漸漸消失,而產生各種新的器官。其次是達爾文(Charles  Darwin),他在《物種原始》一書中說︰「一切動植物,都是從一種原型(Prototype)而來;一切有器官的生物,乃是從一個原始的型態(Pri-mondial  Form)遺傳下來」。易言之,都不是從神而來。達爾文的學說,有四大要點︰(a)遺傳說,例如有其父必有其子。(b)變說,雖「有其父,必有其子」,但和他們的祖先有若干不同。(c)「生存競爭」說,動植物生長是幾何級數的,因為養生之物,供不應求,故必競爭,始能生存。(d)「適者生存」說,由于「自然淘汰」,只有最優秀的始能生存,此即所謂「優勝劣敗」。其三為華勒斯(Alfred Rumel  Wallace),華氏為英國自然哲學家,嘗赴南美印度,考求生物史的資料,搜集標本,發明「自然淘汰說」,與達爾文不謀而合,因此達爾文始公布其說,出版其書。其四為赫胥黎(Thomas  Henry  Huxley),亦為英之自然哲學家,嘗周游新幾內亞與澳洲各地,考察海產動物,多所發明,倡進化論。其五為斯賓塞(Herbert  Spencer),斯氏不僅治生物學,對于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均有著作。達爾文的進化論,僅限生物學,斯氏始把它綜合其他科學,加以發揚光大。其六為海克兒(Ernst  Heinrich  Hackel),海氏為德國生物學家,他複將達爾文、赫胥黎的學說,擴而大之,應用到宗教哲學方面。其七為羅曼納(George Q.Romanes)亦維護進化論,並以之應用在發生心理學,自成一家。此外還有魏思曼(Weismann),耿弗理(Devries)和孟德兒(Mendel),他們對達爾文的遺傳學說,持有不同的意見。達爾文以為后天的特性(Acquired  Characteristics)是能夠遺傳的;惟魏思曼則反其說,他經精密考察,獲得充分的証據,証明后天的特性不能遺傳,其說頗得學者的擁護,此實為對于達爾文的進化論一個重大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