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此種定義的根據

一、從聖經教訓說

一般人都毫不猶豫地承認外表行為上的違犯法律,為非作惡,乃都稱為罪;但是我們還要指出,在氣質品性上,有背上帝的律法,也應當認為罪。

1.舊約的根據──聖經裡面有各種同義詞,都是指罪,例如不中,失敗,虧缺;不但限于行為,並且也指品性與氣質。

例如民數記十五章二十八、二十九節的「誤行」──「若誤行了什么事,必歸一樣的條例」。利未記十六章十六,二十一節︰「他因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當這樣在聖所行贖罪之禮,……兩手按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利未記五章十七節又說︰「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2.新約的根據──新約中有關罪的描寫,對于品性與氣質的罪乃比行為更為重視。例如約翰壹書五章十七節說︰「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羅馬書十四章二十三節說︰「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雅各書四章十七節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這裡所指的罪,都不是行為,乃當然是指品性與氣質而言。

3.且又是從心──道德的邪惡,不僅是屬于思念與性情,而且還是從心,因為邪惡的思念乃是從心裡發出來的。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五章十九節說︰「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奸淫、苟合、偷盜、妄証、謗瀆」。希伯來書三章十二節說︰「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或有人存著不信的惡心,把永生上帝離棄了。」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二十八節又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奸淫了。」主耶穌又在路加福音六章四十五節說︰「惡人從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耶利米書十七章九節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于此可見那不能識透的罪,乃非看得見的行為上的罪,而乃是那心裡所犯的看不見的惡。非僅在外行,乃又在內心。

4.心靈的情態──凡是從心靈的情態發出來的謬妄的欲念與行為,乃都明白地指稱為罪。羅馬書七章七、八節說︰「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羅馬書七章十一節,十三節,十四節,十七節,二十節又接著說︰「罪……引誘我,並且殺了我……。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照這些關于罪的說法,可見罪並非僅僅屬于行為。亞力山大(Alexander)在他所著的《意志論》一書中說︰「保羅可說是代表因信稱義,與上帝和好的人,在羅馬書中說話。在羅馬書第六章所討論的,乃是這種已經稱義的人是否應當遵行道德律。在第七章所討論的不是應否遵守的問題,而乃是為什么不能遵守道德律。這一個掙扎的問題,不是關于那些死在過犯罪惡的沒有重生的人,而乃是關于那些已經蒙恩得救,罪蒙赦免,而且求行善守法之人。陷于罪惡中的人,終日所思的,乃盡都是惡,固不待言;但那些在恩典裡的人,他們的意志,乃是要立志行義為善,可是仍苦力不從心,不能完全做到,『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七18)。這乃是由于肉體不能即刻降服,在他心靈裡面,乃有善 與惡兩大性能的斗爭。」

5.在覺察之先──罪惡在我覺察以先,已經存在我的心靈裡面,乃要到了被律法喚醒了以后,才能覺察。誠如羅馬書七章九至十四節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叫我死的乃是罪……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羅馬書七章八節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這乃是說那時的罪還沒有成為行為。但是無論「罪是死的」,或未發覺的,罪仍是罪。譬如躲在黑洞裡的爬形動物,雖因點了火才被發現,但是它們乃早已在裡面,熱與光不能創造它們。這乃似上帝的律法,把我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一九12)顯露出來。我們的弱點、缺陷、邪惡的性情與欲念,雖未成為犯罪的行為,但在上帝的眼中,乃都早已存在了。

6.乃根本敗壞──倘使我們把罪惡當作一種在個人或人類裡的永久不變的力量或是一種有支配力的性能,則我們不能僅以罪惡視為一時的作為,而應當把它認為人類根本敗壞與本性;而個人的本罪或犯罪的作為,乃僅為其惡果。誠如羅馬書五章二十一節曉諭我們︰「罪作王叫人死」,六章十二節又警告我們說︰「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欲。」猶如一口井裡面蒸發出來的毒氣,乃就表示在井底裡乃有致命的毒素;所以世人自古以來一再發生的罪惡的思念與作為,就可証明在人心底裡面,乃有罪惡的本質。易言之,罪乃是人類一種永久的品質與本性。一時的作為,乃是不能持久的,不能「作王」的(羅五21);所以罪乃是一種在被覺察以前永久的品質與本性,乃為根本的敗壞。

7.非限于作為──摩西為無意之罪,不作為的罪(Sins of  Omission)以及一般的罪,所獻的祭,乃可証明罪非僅限于有形的作為。約翰福音一章二十九節說︰「約翰看見耶穌來到他那裡,就說︰『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這裡的「罪」字乃為Sin(是單數),乃是指罪性;不是Sins(是多數),不是指罪行。

凡此俱可証明罪非僅限于外表的違犯律法,「為非作惡」的行為,而尤應含有違背上帝律法的無形的氣質和品性。

二、從一般判斷說

1.由于氣質與本性──一般世人,都認為邪惡與德性不僅是有意的作為,也是出于氣質與本性。主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五章一至十二節登山寶訓中所宣稱的,不僅是對行為,且也是指品性。他對于律法的詛咒,其中關于行為的,反而較少,而大部分乃是對邪惡的性情,因為這乃是惡行的根源。加拉太書五章十九節所講的情欲的事,……如奸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以及五章二十二節所列的「聖靈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製」,二者都是氣質和性情占優勢。

2.由于不良的動機──外面的行為所以被定罪,乃是因為其乃由邪情惡欲而發生,也是邪情惡欲的症狀。民刑法也根據這個道理來判斷,罪不但包含外面的行為,而且還有其邪惡的動機與意圖。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六節說︰凡人所說的閑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問題並非因為閑話本身有何嚴重,而乃是在它說閑話的意向。又如謀殺與殺人,例如奉命作戰而殺人,其作為雖是相同的,但其動機則完全不一樣。

3.由于心情與意向──罪可分兩種,一種是趁著脾氣而發的,另一種乃是故意要作的。邪惡的意向愈強,易言之,就是愈是堅決要照他自己的邪情惡欲來犯罪作惡,那他的罪就格外深重。但另有一種人犯罪乃是僅由他不良的情欲,非但不是因他有此心志,甚且他的心志還想極力抵抗掙扎,卻是情不自禁,心與愿違,欲罷不能。誠如保羅在羅馬書七章十八至二十四節說︰「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惡,我倒去作。……因為按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所以我們衡量判斷的標準,不能僅僅從行為著眼。因為外面的行為,往往是相同的,但其罪惡的程度,卻是不同,乃是和其邪惡的性情與意向之強弱,成正比例。

4.罪應歸于其本人──邪惡的心志,無論是出于個人的罪行,抑或由于歷世歷代的遺傳,乃都是出于人,所以罪應歸于其本人。不論我們能否追索那犯罪之人邪惡的氣質與本性的根源,其定罪的判決乃是相同的。我們也不能根據那罪犯家庭的背景而饒恕他的罪。

我們在童年時代所犯的罪,到了成年時候才知道而悔改。一個吃人的異教徒,因為當時習于異教之風,他那時根本不以吃人為罪;但到了他成為基督徒以后,他就悔改。我們不能以為邪惡的本性,乃來自遠古的始祖,因此便以為可以免除罪咎的責罰。我們應對我們現在的罪狀負責。從另一方面,那些我們沒有親自或有意犯的罪,我們為什么應負其責,這就牽涉到人類的「原罪」問題,此則我們已在本書他處詳加研討。

5.根深蒂固的力量──邪惡的性情與氣質,乃有一種力量,能夠變成根深蒂固。道德的敗壞,使人沒有絲毫行善的能力,陷于最深的被定罪的慘狀。罪又削弱世人順從的性能,雖曰不「能」行善,實為不「愿」行善,因此便罪無可這,要被定罪。世人愈因其犯罪而削弱他行善的性能,于是習慣行惡,良心麻木,根本不知罪之為罪。誠如經雲︰「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上帝。』」(羅三9一17)

人類自發的,任意的,不能控製的卑污褻瀆,已經達到極度。猶如美國根脫基(Kentucky)河,乃行在地下,脫離了上帝的常道,「偏行己路」(賽五三6),根本沒有複蘇的力量存留在他心靈裡面,罪孽深重,已非人力所能挽救。

三、從聖徒的經驗說

基督聖徒實際的經驗,可以証明聖經的真理。聖徒知識的來源,不是徒憑他自己的,不是人本的;而乃確立在上帝的話語上面,是從上帝話語所得的結論。聖徒的判斷,乃是從聖靈的感召而決定的,所以乃不同世俗之見,不以自我為中心;而乃以「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箴一7,九10),乃可篤信勿疑。因此我們照著基督聖徒屬靈的領悟的程度及其經驗來說︰

1.罪行乃墮落本性之結果──基督聖徒認為他外表行為上偏離上帝的律法,以及他內心上邪惡的性癖與意欲,乃是深深埋伏他意識裡面的犯罪墮落的本性之結果與揭發。

2.其悔改乃較常人為深切──基督聖徒對他犯罪墮落本性的認識乃更為深切,認為此乃構成了他的性格,根深蒂固,和他自己有不可分離的關系,所以他的悔改,乃較常人更為深切。

要証實這兩點,我們可把歷代以來被認為在靈性的陶養以及領悟最深的先聖先賢的身世與寫作拿來做有力的見証。

先從大衛王來說,他在詩篇五十一篇一至十節說︰「上帝阿,求你按你的慈愛憐恤我,按你豐盛的慈悲涂抹我的過犯。求你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潔除我的罪。因為我知道……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你所喜愛的,是內裡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干淨;求你洗滌我,我就比雪更白。……上帝阿,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使我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當以賽亞先知看見「萬軍之耶和華,他的榮光充滿全地」,他就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賽六3-5)。使徒保羅說︰「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愿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七21一24)保羅又在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五、十六節說︰「『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后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彼得看到了主耶穌彰顯了他所行神 跡的大能,「就俯伏在耶穌膝前,說︰『主阿﹗離開我,我是個罪人』」(路五8)。約伯經過了長期試煉以后,「回答耶和華說︰『我知道你萬事都能作,你的旨意不能攔阻。誰用無知的言語,使你的旨意隱藏呢?我所說的,是我不明白的;這些事太奇妙,是我不知道的。……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1-6)

以上所述的見証,他們的自卑自疚,憂傷痛悔,不是因為一言一行之不當,而乃是因為深悟其永遠犯罪墮落的本性。范郎端齊(Van  Oosterzee)說︰「我們在外表上所做的,乃是我們內在本性的顯示。這好比從地質學家的眼光看,一塊露出來的小小的岩石,和那沒有顯露出來看不見的岩石相比,乃就微乎其微。」可見那隱而未顯的罪乃更重大,唯有領悟真切的聖徒才能深知。

聖徒的悔改認罪,是否真切,是為罪性(Sin),抑僅為本罪(Sins)?約翰福音十六章七、八節主耶穌在離世升天以前說︰「我將真情告訴你們;我去是與你們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師就不到你們這裡來;我若去,就差他來。他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這裡的「罪」字乃為“Sin”,是指「罪性」,並非「本罪」或「罪行」(Sins)。著者執教的高敦大學與神學院的創辦人和校長高敦博士(Dr.A.J.Gordon)在他臨終之前,他要獨自在一起,于是他就在無意中,似乎聽到有聲音說,要他承認他的罪(Sins 不是Sin),而且其聲反常,要使他懼怕,他就神志昏迷錯亂。據馬敦生氏(Martensen)在他《教義神學》一書中說,馬丁路德在他致史陶畢茲(Staupitz)的信中說,在他早年的經驗中,他常常說︰「哦﹗我的罪(sins)阿﹗我的罪(sins)阿﹗」但到了以后,他在《懺悔錄》中,他不能再列舉他特別的罪行(Sins),只覺在心靈中間乃充滿深深的為他本性墮落的憂傷與痛苦。路德因為他深深覺得是一個太大的罪人,因此他甚且以為難于得救。他的朋友史氏就回覆他說,你豈能又是像罪人,又像救主么?﹗

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也有類似的情形,他經過了二十年的宗教經驗以后,寫著說︰「自從我住在這個鎮以后,我對于自己常有傷感,深覺卑鄙下賤,罪孽深重;到了憂傷痛苦,情不自禁的時候,我就放聲大哭﹗有些時候我常常把自己關閉起來,閉門思過。我對我的邪惡以及心中的不正,乃比皈主以前有更重大深切的感覺。如果上帝要照我的罪惡過犯報應我,那我就是從創世以來全人類中最壞的人,要把我放在地獄裡最底下的地方。倘使有別人來和我談他們邪惡的事,說他已經壞到極處,正同魔鬼一樣,他所說的,乃正代表我的邪惡」。

愛德華茲又說︰「我裡面的邪惡、敗壞、高傲、偽善與詭詐,時常向我顯露,吞滅了我一切思念與想像,使我莫可名狀,使我陷溺在洪水和高山之下。我也無法把它們數算,只有用無限加無限,無限乘無限。在這些年來,我念念不忘,深感我罪無限,所以在我心中,在我口中,都充滿了這個思念︰『無限加無限……無限加無限」當我檢察我的心,思念我的罪,那不像無底的深淵,其深無限,比地獄還深﹗假如崇高偉大的耶和華上帝,不賜我白白的救恩,用他大能的膀臂彰顯他豐盛的權榮,把我救拔起來,高舉起來,升到那無限的高處,進入他無限的高處,和豐富的榮耀裡面,那我就要深陷在比地獄更低的罪惡深淵裡面,永遠沉淪。」

愛德華茲並不是一個不敬虔的人,而且乃是在那個時代眾望所歸,被視為最聖潔的人。他並非徒憑感情血氣的,而乃是一位慎思明辨的精細人,且有哲學的頭腦。他既不言過其實,虛張聲勢,也不信口開河,亟不擇言,所以他的回憶與見証乃是信實可靠的。他這種閉門思過的精神,實比孔子「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乃更有過之而無不及。

甘比斯氏(Thomas a Kempis)說︰「若非等到你能深知你乃是人類中最微不足道的人,你休想以為你在求善成聖的道路上,有絲毫的進步。」

勞歐氏(Law)在他所著的《追求虔誠與聖潔》一書中說「你自己知道是最大的罪人,你正應當自己定你自己的罪。第一,因為你自己心中的愚妄,比別人所知乃更為深切,你才可以控訴責備你所犯各樣的罪行。第二,我們罪孽的巨大(greatness)之感乃是起自上帝對我們恩慈良善的寬宏(greatness)之恩。你知道你自己罪行的深重,乃比他人所犯的罪,更為深重。職是之故,歷世歷代最偉大的聖者,乃都自己責備他們乃為最大的罪人。」我們對勞氏的話,還要加以補充,因為每一個人都是各別的,都有他各自的特性,所以也犯各種不同的罪,有各種的情況與性質。從而格外深知他罪的深重性與可憎性。

格林氏(Green)在其所著《英國人的史略》一書中,論清教徒的代表人物克倫威爾(Cromwell)說︰「這些人清淨聖潔的,生氣橫溢的本性,使一般人的生活,相形見絀,更顯得有罪。」阿諾爾特(Dr.Arnold of Rugly)說︰「在道德邪惡的深切之感裡面,乃比任何事物,更是存有認識上帝的得救的智慧。」奧古斯丁在他臨終之前,把詩篇二十三篇恭錄下來,懸在牆上,藉以警惕他自己。

從以上歷代許多聖徒的經驗與見証來看,我們對于罪的意識,當有深切的認識,從而在至聖的公義上帝之前,對于罪有更徹透的痛悔之心,要祈求上帝按他的慈愛,憐恤我們;求他按他的慈悲涂抹我們的過犯;求他將我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且求他為我們造清潔的心,使我們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參詩五一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