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此種定義的含義

從以上的檢討,我們便可以確切地來衡校一般人對罪惡定義之當否。他們以為罪乃是固意的違犯已知的律法。所謂「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實非盡然。茲將罪的含義,分四點來說︰

一、邪惡的氣質

一切的罪並非都是故意的有意要作的決心,因為在作為以先,早已有邪惡的氣質與本性;而這種本性與氣質之本身,乃就是罪。可是,我們並不否認,一切的罪,有些是間接的出乎意志悖謬的情操與意欲,也有些是直接出乎意志的。「固意的」(Voluntary)一詞乃比「意志的」(Volitional)一義,有廣泛的意義,乃包含永久的志和情的品質。複次,意志,不能把它僅僅視為一種意志作用,而且乃是一種為達成至高目標的首要而基本的決心。

意志乃有兩種質素︰一為選擇與偏愛(Voluntas, Wille);二為決心與意欲(arbitrium,Willkur)。我們贊同愛德華茲(Edwards)和霍治(Hodge)之見,認為感性並不是意志的品質。但是這些乃都是由意志所決定,所以在其性質上和目的上,乃可稱為固意的,或自愿的。意志永久的性態乃和永久的感性(氣質或意欲)不同;但是兩者都是固意的,自愿的;因為兩者都是意志先加決定的;而凡是出乎意志的,我們都應負責。

人之意向和性癖乃是在自愿的官能裡面,從廣義來說,乃是屬于意志的。愛德華茲認為情感與愛好乃是意志在其運用時的某種方式。

霍治(A.A.Hodge)說︰「一切罪都是固意的,意即謂一切罪的根源乃在悖謬的氣質、意愿和性情,此乃構成意志墮落敗壞的品性。但是我們對于上述亞力山大、愛德華茲以及霍治(非Charles  Hodge乃為A.A.Hodge)之見,須加分辨。第一次始祖犯罪不能適用此義,因為不能說他裡面發出這種意志墮落敗壞的品性。上帝最初造人的時候,乃是照著他的形像,按著他的樣式而造;而且「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26、31)。所以我們應該對我們的性情意向負責,我們不是根據一部分的意志,而乃根據意志的結果而負責。易言之,此乃以往意志所作的決定,造成他們現在的情況。乃是咎由自取。

二、固意的傾向

固意要犯罪的傾向,乃加重犯罪,使更惡化。這些邪惡的傾向與沖動,並非被指使的,乃是自動的,並且控製人的心靈,這些傾向之本身,乃就違犯上帝的律法,乃為內心和心靈敗壞的症狀,亦為亞當每一后裔主要的根本的罪惡的泉源。

柯克氏(Joseph Cook)說︰「光可滲透海面上的水,稍下則半暗半明;再往下去,則完全黑暗。人也是如此莫測高深」。誠如耶利米先知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一七9)魏思曼氏,在他所著的《遺傳論》一書中說︰「在552公尺(或170meters)水底下的亮光,則如沒有月亮的星光一樣。光滲透的深度,乃為1,300尺(或400 meters);動物則能在13,000尺(4,000  meters)下生存;但在1,300尺下的動物乃都是失明的」。人類意識的光,僅是照在浮表之上,所以人不能知道他自己。詩篇十九篇十二節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愿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五十一篇六節說︰「你所喜愛的,是內裡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

三、敗壞的情欲

道德上的愚味,也是犯罪的惡果,且與敗壞情欲有不能分開的關系,所以應受上帝律法的懲罰。這種愚昧,「都因自己無知,心裡剛硬」,「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弗四18)。

所以我們「知」的責任乃和「行」的責任,同樣真切;但是「知」了以后,更要去「行」。譬諸疾病,大都致死的病症,往往不在病人臉上顯出來,病人自己對他自己的病也沒有適當的知識。也有些人的無知乃是因為懶惰,不愿意稍費心力追求研究,矯正他們的謬誤。還有些人的愚味無知,乃是出乎他的意圖,予智自雄,自以為是,愚好自用。

我們悖逆了誡命,不能推為「忘記」,想求卸責。上帝有鑒及此,所以在十誠中,特加「當記念」(出二 ○8)數字。彼得后書第三章五、八節特別提醒那些不信的和好譏誚的人,一則曰︰「他們故意忘記……」,再則曰「你們不可忘記」。羅馬書二章十二節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不能諉為沒有律法,而可免去責備。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八節︰「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啟示和布道的目的,乃都是要使人「醒悟過來」(路一五17)。羅愛世氏(Royce)在他所著的《世界與個人》一書中說︰「罪乃是固意把應加注意的范圍縮小,把明明應知的加以漠視,故意把它忘記」。哥德(Goethe)說︰「我們絕不會被騙,我們乃是自欺」。

誠如羅馬書說︰「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后說人的、怨恨上帝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一28一32)。

四、情意的缺陷

沒有能力履行律法,乃是犯罪的惡果,這種無能乃是一種根深蒂固的性情與意志,其本身乃是應被定罪的。所以不能履行律法,並不是「能力」的問題,而乃為「意志」的問題。律法既然是表示上帝的聖善,乃為世人行事為人的標準,守法的能力,不能用來衡量守法的責任,或察驗世人的罪惡,羅馬天主教和蘇西尼派,則犯此弊。蘇西尼派以為罪乃故意違犯律法,此乃一種世俗之見,乃與正統派原罪的教義不能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