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神學的理論

一、初期教會的教義

初期教會對于罪的教義,僅有寵統的論述,僅對錯誤的教義,加以駁斥。例如諾斯底異端(Gnosticism)和摩尼教(Manichaeism)認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邪惡,教會便起而攻擊,加以糾正,說罪既非無可避免的,也非永恆的,其根源乃在人的自由意志,此乃為人道德的邪惡,應被定罪,絕非人的不幸,須加憐憫。

在教義紛歧之中,他們便提出以下諸點,作為持守的準則。

1.「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2.人類普遍的罪性,其歷史的根源與厲階,乃在始祖亞當之叛道(此即原罪)。

3.人類在這種情況之下,其獨一無二,得救之道,唯有藉聖靈的善功,和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

4.甚至嬰孩,也只有靠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功,始能重生得救。

上列各點,乃為福音的基本真理,以后奧古斯丁,便據此和伯拉糾異端竭力爭辯。

二、伯拉糾派的異端

1.伯拉糾派的主要學說──在第五世紀初葉,伯拉糾、柯勒斯丟(Coelestius)以及朱理安(Julian)對于罪的本質,提出一種新的學說,這些人乃是有造就,有才能,且負聲望之人。他們最激烈的學說,便是「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我盡我所能,做應做之事」,這是他們的格言,乃為其全部學說的基準。

(a)他們堅信,苟非其力所能及,便根本不能負責,基此原則,便主張意志自由說。照這派的學說,無論什么時候,為善為惡,聖潔與否,唯有聽憑他的自由意志。苟非其力所能及,便無道德責任,因為「力不從心」。

(b)因此僅是一人故意要作的惡事,才算是罪。

(c)基此原則,他們便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一樣,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

(d)亞當犯罪,乃是其個人的事,自作自受,只是害他自己;亞當的壞榜樣,僅僅影響他自己的后裔。

(e)亞當絕對不是人類的代表,各人在世受考驗,完全要看他行事為人如何,或善或惡,照他所作的,定罪或稱義。

(f)他否認死是行惡的審判;亞當的死,乃是其身體構造的本質必然的結果,其后裔亦照其必有的體質而死。

(g)人可以活在世上不至犯罪,偶有過犯,他仍可皈向上帝,遵守他的誡命。

(h)人可不藉福音而得救,人有自由意旨,全備的能力,無論是外邦人、猶太人、基督徒,都可完全服從上帝的律法,得到永遠的生命;如蒙福音光照,僅可助其易于完全服從而已。

(i)因此他們否認救恩的必要,易言之,無需聖靈超凡的感力。他們對于救恩,另有一種見解,認為僅是從上帝而來的仁慈,乃為一種天賦的才能或天資而已。

2.伯拉糾派的嚴重偏差──伯拉糾派的學說,頗多悖謬,曾引起強烈反駁,茲僅略舉其要如下︰

(a)此派基本學說整個的體系,乃是有乖人類共有的意識,他們以為「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但在人的良知上並非如此,除非作惡的人藉此強辯,文過飾非。果如其說,勢將使人類利用其學說,推諉其應負的責任,此乃鼓勵人不負責任;因為人將有恃無恐,心安理得,不以為罪。使人的良知,對此邪說,不能不大聲抗議。聖經明明教訓我們,「上帝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叫人無可推諉。」(羅一18一32)豈可明知故犯。「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要死在罪中」(約八21、34  )。豈可諉謂「力不從心」,不必負責。

(b)他們否認人有道德的本性,無啻把人淪為禽獸。他們漠視罪的嚴重性,僅僅以故意犯法的惡事,才算是罪,而在人的感覺和情緒裡面,並無道德的特性,此乃明明違反主的教訓。主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奸淫了。」(太五27)他們說仁愛與憎恨,惡毒與慈善,只是心中的感動,乃是無足輕重的;他們甚至更認為愛上帝的誡命,乃為悖理可笑之事,因為愛是不受意志控製的。此乃明明不信聖經,瀆冒上帝,大逆不道,因為上帝在聖經裡面再三提示。(申六5;利一九18;太二二31-40)且按諸事實,人的意識與內心所感,為善為惡,乃足影響並決定一人的性情、脾氣、欲望與旨趣,凡此均有道德的特性。但伯拉糾派卻無視罪惡和德性的分際,竟把它們視為一人無足輕重的附屬物,與他內心的生活毫無關系。此種學說,實在抵觸聖經,主耶穌明明強調一人內心所思的重要性,「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奸淫、苟合、偷盜、妄証」(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詩五一6、10;雅四1-2),乃都是罪。

(c)伯拉糾派把自由和才能混為一談,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我們常常覺得,我們的心境,不能受意志或能力的控製。

(d)此說對罪的普遍性,不能作圓滿的解釋。為什么「各人偏行己路」,他的意志偏偏轉向罪惡,不能改變方向,他們僅以各人犯罪的可能性來解釋,而否認原罪,也不能自圓其說。

(e)此說認為救贖是不必要而且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必要,乃因人類可以自救「因為伯拉糾主義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救論(Auto一soterism)」。所以不可能,乃因這乃使人類失其獨立性,人乃是自由的,如要救贖,勢將令人不能自由作為,從而喪失其自由。

(f)此說乃將基督聖道和外邦異教等量齊觀,認為毫無軒輊。他們認為始祖亞當犯罪乃為其個人的事,與人類無關;他們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未犯罪時一樣,是照上帝形像造的,因此人類可以不犯罪,無需上帝的幫助,可以自己成聖。此種邪說,顯然和聖經背道而馳,完全抵觸。

三、奧古斯丁的學說

1.奧氏學說的基本概念──奧氏關于罪的學說,有兩大要素︰一為哲學的,玄學的;二為道德的,宗教的;前者乃是他對本問題的推究深思以及和伯拉糾派的爭辯;后者乃為奧氏本人切身體驗的宗教經驗以及從聖靈所得的教訓。一則在哲學思想史上有其異彩,深足彪炳千秋,超越柏拉圖與亞理斯多德;一則在神學思想史,有繼往開來的重要地位。奧氏乃站在兩個世界的「分水線」,乃為兩種文化蛻變的樞紐與媒介;從中古到近世,各種教會的運動,都從奧氏的著作得到指導的原則。氏于三九五年被舉為希坡(Hippo)的大主教,著有《懺悔錄》、《上帝城》諸書,主「原罪論」,「預定論」,力斥伯拉糾派的自救論。容俟以下各節,分別論列。

2,奧氏學說哲學的要素──奧氏關于罪的學說之哲學要素,乃起自他對摩尼教的爭辯。此教曾受佛教影響,倡善惡二元論,且以物質軀體為惡,故重苦行與禁食,以期棄暗就明,故又稱明教。唐初曾傳至中國,惟天寶以前,曾遭禁絕;南宋時又盛行于閩浙,稱為明教。奧古斯丁沒有奇妙得救以前,且曾受其迷惑;但上帝興起奧氏,竭力爭辯,故能知彼知己,百戰百勝。

此教以物質為惡,故說罪是有實體的,且認為罪僅是一種缺陷,根本消除了罪的真義;奧氏乃起而力反其說。其次,此教以為由于被造時本性的缺陷,因此人的才能有限,不能臻于至善,故罪乃是無可避免的。而奧氏則認為罪並非人體缺陷必然的結果,而乃由于人的自作自受,自取其禍。其三,此教以為罪乃由其軀體而來,奧氏則認為罪是道德問題。此教以為罪既由于被造的本性的缺陷,因此不必為罪憂傷;而奧氏則認為罪乃由于人之墮落,應當為罪憂傷,痛切悔改。其四,此教既以罪乃因限于才能所致,故對罪視為無關痛痒,抱著一種我行我素的態度;而奧氏則認為非常嚴重,其結果乃為永遠滅亡。其五,奧氏認為罪惡並非僅如一種缺陷;而對上帝沒有愛心,便是罪,罪乃是缺乏道德的良善(privatio  boni),乃是有違上帝的律法及其至聖至善的標準。總之,罪並非如此教的謬論,以為是無可避免的;而乃是人類故意悖逆上帝,乃是大逆不道。

3.奧氏學說屬靈的要素── 奧氏關于罪的學說真正的意義,乃是屬靈的,此乃由于上帝聖善之靈奇妙的作為與引導。因此奧氏對于罪乃有切膚之痛,深切之感,深深知道他的墮落和上帝的公義,他觸犯了上帝的聖潔,以是為罪憂傷。他深感他不但在行為上故意犯了罪,而且在思念上,情操上,都有未當,實在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他不但在心境上有這種對罪深切的痛感,而且尤對他的心地剛硬,沒有正常的情操,又複缺乏仁愛、謙卑、信實,以及其他基督徒應有的德性,而且意志薄弱,知行不能合一,言行不能一致。伯拉糾派以為人之所以為人的主要特性,乃在其有自由,展其所長;而奧氏則深信,「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絕對不能改變他道德的本性。正如「古實人不能改變皮膚,豹不能改變斑點。」罪絕非由于人體缺陷必然的事,而乃由于人之故意的作為。由于他的深切體驗,且事實証明,實實在在,「世人都犯了罪」。在靈性上世人都是死在罪中,絕對不能救他們脫離敗壞的挾製,罪惡的捆綁。絕無一人能自証其能靠自己的能力,出死入生,得救重生。一切真正重生的人,都異口同聲說,不是靠他自己的善功,而乃由于上帝的恩典。基此事實,奧氏遂作如下的結論︰

(a)世人得救,絕對不可自夸,稱為己功;而乃完完全全,出于上帝的慈愛,救贖的大恩。

(b)靈魂的得救重生,乃完全由于聖靈超凡的作為,易言之,乃靠絕對有效,無可抗拒的救恩。

(c)我們得救,乃由上帝的恩惠與慈悲憐憫。世人所以能重生,乃是上帝按著他預定的美意和他自己旨意所喜悅的,在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絕非靠人自己的善行。

(d)由于上帝對聖徒永遠的保守,他既按預定的美意救了我們,使我們得到永生,凡是真正重生的,決不會失去其救恩。

基上各點,奧古斯丁的道理,實和伯拉糾派,針鋒相對。伯拉糾派誤以為人類乃力能自救;而奧古斯丁則認為失喪的世人,乃絕對不能有任何屬靈的美德,可以自救。

四、天主教會的學說

1. 他們主要的見解──天主教的見解,往往彼此說法不同,令人難于把握,莫衷一是。他們關于原罪的意見,因所屬教派的不同,言人人殊。(1)在天德會議(Council 0f  Trent)公布「羅馬教義問答」(Romish  Catechism)以前,拉丁教會關于原罪的意見,異常紛歧;(2)甚至天德會議的決議,也是非常含糊,沒有完整性與確切性;(3)他們著名神學家對于德律但丁(Tridentine)聖典的解釋,也彼此紛殊。

雖然天德會議公布的聖典與法令關于原罪的意見含糊不清,我們仍可加以綜合的說明。他們認為真正的罪乃在各人照他意志所作的行為,雖然不合上帝旨意的情操與習慣有其罪性,但嚴格言之,倘未見諸行為,不能稱其為罪。所以一切潛伏在內的邪情惡欲,不能算罪,僅能視為罪的燃料而已。

2.他們見解的謬妄──天主教的見解乃和上述伯拉糾派犯同樣的毛病,因此我們對伯拉糾派的批判,幾乎都可用以批判天主教。他們都以為真正的罪,乃僅限于故意所作的行為。他們複以為所謂「原義」,乃是一種超凡的神恩,另外加在人類原來所造的肢體上面的;失去了原義,並無傷乎人性。此說之妄,我們在上文論人類上帝的形像時,已加批判,都可引用,故不複贅。照聖經的真理,人的邪情惡欲,不但是真正的罪,不必俟其現諸行為;而且還是萬惡之源﹗凡此容俟下文,加以詳論。

五、聖經對罪的教訓

1.罪惡一般的概念──在改教運動之時,教會並未從哲學上來確定罪的性質。他們既非以罪視為一種缺陷,也非僅為人類的自私自利;又非為一種不可避免之事;他們乃是基于上帝的話語,從道德的屬靈的意識上決定他們的教義,認為是違反和不合上帝的律法。這個定義,無論路德宗改正宗,都表贊同。茲再進加分論。

2.罪乃特殊的邪惡──常人往往把邪惡和罪惡,混為一談,實非確當,邪惡(evil)一詞,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屬于物質的或身體的;一為倫理道德的。前者乃為一種不幸的禍害,並非罪;后者才是罪,且嚴格言之,即就倫理道德的意義而言,邪惡和罪,仍有分別,不可混用,罪乃特殊的邪惡。

聖經裡面,關于罪的名詞,乃都指有道德性。例如,‘chaftarth’一字,便是「未中目標」(miss  the  mark),乃含偏離正道之意。‘Arel’和‘Avon’二字,便有不正直、不公正,以及不遵常軌而行之意。‘pesha’一字,乃指違法亂紀,不忠于合法的當權者以及犯上作亂之意。而‘Resha’一字,乃指不守法律,犯罪作惡之意。複次‘Ashan’乃內心自疚之意;‘Maol’乃指不忠與叛逆之意;‘Aven’乃指虛榮浮夸之意;‘Avah’乃指偏斜墮落之意。他如‘Hamartia’,‘Adikia’,‘parabasis’,‘paraptoma’,‘Anomia’,‘paranomia’……等字,都指這些意義。

從聖經中這些字來看,可見均含倫理道德的特性,絕無容疑。而其義並非消極的,並非軟弱、缺點、不完善。凡此均無道德上的責任,而乃積極的敵擋上帝,違犯上帝的律法。罪乃是人類故意挑選的邪惡之道,乃有無窮的禍患(創三1-3;羅一18一32)。

3.罪有絕對的特質──在倫理道德方面,善和惡,乃是絕對分殊的;二者無中立的余地。兩者的轉變,不是數量的,乃是本質的,罪不是不夠好或次好,而乃為絕對的惡。聖經不容其有中立的余地。摩西呼天喚地,陳明生死禍福之理(參申三○15一20)。上帝呼召先知,苦口勸導,要世人從滅亡之路轉回來,離惡行善,出死入生。公義與邪惡,絕無妥協之余地,中立的可能。世人于正路和邪道之間,不容徘徊中立。主耶穌明白宣稱︰「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一二30,一○32-33;路一一23)因此我們可以說,罪乃是違反或不合上帝道德律法的行為與活動,在上帝之前,人心實都有罪。苦的水,乃從苦的泉源而來;壞的果子,必從壞樹而來,此理乃不言而喻。

4.罪與上帝的律法──世界人類,無論在何時代,無論在何地方,無論其所信的宗教如何,及其文化的程度如何,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承認乃有一位比他們更高的,在他們以上。無論何種思辨哲學,都不能否認這種本能的,直覺的想法。倘使他們不認識真神,他們必須要造各種假神,作他們崇拜的對象;然而倘使一旦聖經裡的上帝觀,傳入他們的心,則他們便無由漠視,「無可推諉」(羅一20)。因為上帝的話必令其理智與良知折服,並使他們的謎,得到答案。從此便恍然大悟,不但他們心中的想望,獲得滿足,且複要遵從他,而他的品德和行為,都要向它負責。正如地心吸力把地球堅系在它的軌道,我們的德性也使我們要歸順上帝,要向上帝負責。

因此罪與律法乃有關系。律法不是由我們製定的,更非我們的意見或概念,亦非單是理知,而乃為上帝的本性和旨意。這種律法必須是完善無瑕的,必令人類的德性與行為與上帝的本性與旨意完全相合。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也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鄰舍。複次,所謂完善無瑕,必須完全無罪,完全符合上帝的本性、形像和旨意,這是聖經的道理,也是我們良心的教訓。每一個人,至少每一個基督聖徒,倘使他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不符合他的形像,便要自覺有罪;倘使他冷酷無情,缺乏熱忱,憂悶煩惱,不謙卑,不感恩,不溫柔,不忍耐,不仁慈,便是因有罪的本性。

5.罪有雙重的意義──罪乃有雙重的意義,從公義而言,乃有犯法之意;從上帝的聖潔而言,則又有敗壞墮落之意。這兩重意義和要素,都在人的良知上表明出來。

從犯法的意義說,則必須受審判,因為違犯律法和不合道德的要求,則必被定罪,而受刑罰。僅從犯法的意義說,複有兩方面的意義。一則為犯罪者原有的品德,如他的缺點、劣跡,以及其他該受刑罰的事。神學家達勃耐氏(Dab- ney)稱之為「潛在的罪」(potential  guilt)。還有在公義的要求上必須加以處罰的事,達氏稱之為「真實的罪」(actual uilt)。前者乃與罪有關,不可分開,故不能因赦免而消除。后者(從上帝的聖潔而言),則由其本人或救主代贖,滿足公義的要求,則可以消除。

其次,從敗壞的意義言,此則因人類本性的墮落,每一個世人都無例外,此乃普天之下,每一個人,生活的實情。由于人類始祖亞當的墮落,因此每一個人便生而有墮落的天性。「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虧缺了上帝的榮耀」。「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三10、23,五12)

6. 罪乃在人心之內──罪非在靈魂裡面,而乃在心內。經雲︰「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故基督教心理學把心作為靈魂的主要機構。從這個中心,發出其力量,施展其作為,影響人的智、情、意,以及他的身體。當「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心便在內加強意志的力量,決定取舍。此與聖經的道理,乃相符合,「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路六45)「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奸淫、苟合、偷盜、妄証、謗瀆。」(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來三12)

7.罪不盡限于行為──因此罪不僅僅限于外表的行為,並且包括有罪的習慣以及心靈深處邪惡的思念。這三者乃有彼此交織的連環的關系。有罪的品格,乃為有罪習慣的根基;二者複于行為上表彰出來。複次,有罪的行為,如果一犯再犯,習以為常,不以為非,便造成有罪的習慣;而有罪的行為與情操,又從其敗壞的本性而來。上節所論和本節可互相發揮,因為人的本性與品格,實在壞到極處。所以一切罪惡,並非限于動作、活動和行為,而又在其內在的本性與品格。有罪的習慣與有罪的行為,兩者的分別,教會自始即加承認。從主的教訓有關樹和果子的分別,也可看到邪惡之心,與邪惡的行為,兩者乃有分別。凡是上帝的子民,都知道罪的本性,不限于情操和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