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神所不容的性行為

聖經除了不贊成同性戀之外,對其他不正常的性行為亦不贊同。這些不正常、不正當、不合聖經原則的性行為包括淫亂( Porneia)、姦淫(Moikeia)、亂倫、性騷擾、非禮、又甚至與獸苟合等,以上種種性行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姦淫、淫亂

有些時候,我們會把「淫亂」與「姦淫」二辭通用。但在一般情形下,「淫亂」是指一個未婚的人與異性發生關係,而「姦淫」則是指一個已婚的人,與非配偶發生性關係。二者都是神所憎惡的罪,現在讓我們看看聖經的立場吧!

1.利未記廿一章7節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這段聖經清楚說出,不可以娶妓女,並不是因為她的職業地位,而是因為她曾與第三者發生了性關係,因此,她是一個淫亂的人。聖經說,如果人與妓女聯合,就是與她成為一體了。換句話說,聖經看二人成為一體,並不單指在婚姻註冊處、法院或教堂裡宣誓結婚,所謂二人成為一體,就是當婚姻的行為實際開始之後,就已經實現了。聖經說,她既然已經與他人「成為一體」,就不能夠再與你「二人成為一體」了,因為已經不再是「二人」了(參林前六  16)。

2.利未記廿一章14節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這都是針對祭司來說的,並不是對所有的人,或是普通黎民來說的。為什麼會如此呢?主要的原因,就是神希望作祭司的,能在自己的事奉中,繼續不斷地有一個清白及聖潔的樣式,以致在會眾中能樹立榜樣。這是在舊約時代,神特別吩咐這群祭司的一件事。

另一方面,對那些曾犯過淫亂罪的人,舊約時代又應該怎樣處理呢?舊約聖經所載的,往往是當時社會上的律法。申命記廿二章  13至21節,如果有人娶了妻,在與她同房之後,就恨惡她,然後又強說她是不貞潔的,這個女子的父母就要提出女兒貞潔的憑據來。要是真的能提出來,要罰的就是她的丈夫,因為不能容許這人隨便誣告他人,他還要賠償一百捨客勒銀子給這女子的父母,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一個處女的身上。然而,同段經文繼續說:「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申廿二20-21)按照當時的律法,如果一個婦人在結婚前,向夫家隱瞞曾經與第三者發生過性關係,後來又給丈夫發現了,而她自己又拿不出貞潔的憑據來,就要被人處死。可見在舊約時代,神對「淫亂」或「姦淫」的看法,是多麼的嚴謹。

3.希伯來書十三章4節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苟合行淫的包括淫亂的人、姦淫的人,亦包括了同性戀者,甚至與獸苟合的人。這些都是聖經認為不正常和犯罪的性行為,神一定會審判。神對這些事情是十分認真的,創世記二章  24至25節告訴我們,性交只可以在夫妻關係中進行,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不是三個人,是兩個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原來性關係在婚姻裡是正常的,是神所喜悅的,亦是神所設立的,但在婚姻以外的任何性關係,帶來的只有傷害。我們從每日的報紙上可以看見無數這方面的問題:一個六十多歲的老翁,卻有一個三十多歲的妻子,一天老翁用刀斬了她最少十多刀,直至斬死為止,原因是他懷疑,又認為自己已經找到證據--妻子與第三者發生了性關係。有一個女人,將自己的丈夫斬死,然後自己跳樓死了。另外,有一位做小老婆的,因懷疑同居男人欲離開自己返回妻子身邊,竟然用鏹水將男友七歲大的女兒毀容。這些悲劇因何而起?全部都是因為人不按著聖經的本子來辦事,結果導致彼此傷害及傷害自己。最近,有一位弟兄信了主,他提及一些有關妻子的不開心的事情。有一次,他的妻子遇見從前的男朋友,這位前度男友竟然想調戲她,摸她的臉。她罵他「無恥」,要打他。他竟然當眾侮辱說:「你的身體有那裡是我沒有見過的?有什麼特別……」做丈夫的知道後,差一點就要拿刀去追斬那男人,連晚上造夢也想著要將他斬成十多塊,然後棄屍荒野。我跟那位弟兄傾談,每談到這件事,他就說自己沒有辦法能放過那個男人。我告訴他,若他不放過那人,等於不放過自己。這件事給我們看到,淫亂和婚前性行為可以帶來多麼可怕的後果!今天有很多人是無恥的,他們根本不知道羞恥為何物,什麼事都敢做,什麼事都敢講。可惜的是,今天社會上很多人都受雜誌、電視、電影和其它大眾傳媒污染。浸淫日久,令不少人所想所見全都與情慾有關,連已婚的人都一樣受影響。所謂設立電影三級制,根本是多餘的,難道只有十八歲以下或十二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孩子才會受影響嗎?其實成人也一樣受到不良影響。社會上的高官名流巨賈,很多都幹出不能見人的事,如同性戀、討小老婆或淫亂等,私生活一蹋糊塗,烏煙瘴氣。這些實在是悲劇,不單影響社會風氣,還影響其中受害的家庭。最重要的是,這影響會禍延後代。這真是不折不扣的悲劇,聖經清楚提醒我們,性罪行是神所憎惡的,如果我們不緊守祂聖潔的原則,必身受其害。

4.哥林多前書六章16節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他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這裡說,若有人與娼妓發生性關係,便是與她成為一體了。( 1) 哥林多前書七章  2節說:「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結婚其中一個目的是避免淫亂。若有人可以緊守貞潔,在時勢艱難的日子不結婚,為主而活,是更加好;但如果沒有獨身恩賜,則倒不如結婚。哥林多前書七章9節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同章39節又說:「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性交與夫妻關係是分不開的,性交只能在婚姻內進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咒詛的,為祂所不悅的。如果信徒沒有獨身恩賜,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罷了,但雙方要同在主裡才可。從申命記廿二章25至26節可知,被奸的女子,不一定要嫁給那侵犯她的人,她仍然有權選擇。要是選擇不嫁給那人,他就要賠償一切損失。這是舊約時代的律法,任何誘姦人者,都要受到神及社會的懲治,因為性不光是發洩,更是一種責任。申命記廿二章22至24節亦說,如果有人在田野裡遇到一個已經許配他人的婦人,而又強行與她行淫的話,人們就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以懲罰那女子,因為她本無該死的罪。這是如同人起來攻擊他鄰舍,又將他殺了一樣。有夫之婦及有婦之夫通姦,皆要被處死。另一方面,如果那女子還未許配他人,這男子有責任要娶她為妻,如果女方不願意嫁給他,那男的就要按照她父母的要求賠償給她,這女子仍然可以再嫁的。根據申命記的說法,無辜受害的人,或被陷害的人,是仍然有婚姻的選擇權,因為她們已蒙受了很大的損失。因此,那女子的父母是可以索償的,而且索償額可以很高。以上所說的都是舊約時代的處理方法。新約亦指出,任何婚前或婚外的性行為,都是神所禁止的,都是罪。有一位姊妹的男朋友時常跟她說:「要是你真的愛我,沒有理由不跟我發生性關係。」她擔心若自己堅持不肯,第三者會乘虛而入而自動獻身,令她失去男朋友。我問那位姊妹,她是否認為值得這樣去愛,又或者是否值得為男朋友這樣委身?既然他現在不能控制自己,又怎能保證他在婚後能控制自己呢?所以我要她跟男友說,要是他真的愛她,以後就不要再提出那麼愚蠢的要求,因為那並不是真正的愛。愛是要保護對方身心靈的健康,細心敏銳地照顧對方的需要。他應考慮這樣做會否對對方的心靈造成傷害,又會否令對方產生罪咎感,經常不開心,甚至為此不敢見人。若只顧自己一時之快,不顧對方感受,任由她終日擔心懷孕,或一生活在陰影中,這就不是愛。真正的愛不會提出這樣的要求,也不忍心做傷害對方的事。我鼓勵她,如果男朋友因此要離開,不如對他說一聲:「請便!」

同居

有人會問:「不發生性關係,只是同居又如何?」亞當與夏娃犯罪之後,亞當的藉口是什麼呢?他說:「你賜給我與我同居的那女人……」神所賜的,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世記二章  24至25節記載,神抽取亞當的肋骨創造夏娃,故亞當所說「同居的女人」就是他的妻子。在今時今日所謂同居,就是指一男一女的異性朋友同住一室,這是十分危險的試探。因為縱使大家都沒有越軌的行為,但同居本身已經將自己陷於試探之中。雖然教會不一定對同居者施行懲戒處罰,但一定會勸他們分開居住,因為同居是十分失見證的行為。有一位曾與我們一同查經的女孩,有一次對我說她覺得十分尷尬,因為每次上街,鄰居們見到她就稱呼她「某太太」。她自己還未嫁,但與男朋友同居,二人時常出雙入對,同住一室,別人難免誤會,誰會想到還未結婚就如夫妻般一起生活呢?這是不合理的。在她信主之後,我問她想不想知道聖經對這事的看法,她說很想知道。我勸她最好還是與男友分開居住,直到婚後再賦同居。為什麼呢?因為同居不但失見證,而且實際上無人能夠保證自己不陷入情慾的試探中,做出一些神不容許的性行為。

非禮

聖經要求我們遠避淫行,不可放縱邪情私慾。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  3 5節:「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慾的邪情,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這段聖經清楚警誡我們遠避邪情私慾,過純潔的生活。在不信的人眼中,非禮乃犯法的事,我們理應比他們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性騷擾

聖經亦嚴禁淫詞性騷擾。有一個姊妹說,她時常接到一些來電,聽到有一把男性的聲音,講出一些十分肉麻及不堪入耳的話。我建議她更換電話號碼或報警,讓警察來抓那性騷擾別人的人,這樣污穢的行為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

以弗所書五章  3至4節說:「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總要說感謝的話。」說粗言穢語或以他人身體某部分來作笑柄都是聖經不容許的。在法律上,這些都足以構成犯罪根據。

亂倫

聖經嚴禁亂倫。利未記十八章  6至19節說:「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以露她們的下體。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跟著還提及姑母、姨母和叔伯的妻,然後還有兒婦和弟兄的妻等。神甚至說到當妻子還在時,丈夫不能娶她的姐妹為妻。聖經絕對不容許上述種種亂倫行為。

與獸苟合

聖經嚴禁與獸苟合( 2) ,凡幹這種事的人,要用石頭打死他。利未記十八章  23節:「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眼目的情慾

看三級電影或電視節目又可以嗎?聖經清楚說明,眼目的情慾是導致人產生淫念的主因。( 3) 有淫念就等於犯姦淫。若有人說自己看後能完全不受影響,那不過是自欺欺人罷了。此外,這也是有失見證的事。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光明正大看三級刊物呢?有一次在地下鐵車廂裡,有位男士正專注看報紙,中途有一位女士上車坐在他身邊,他立刻把報紙摺起來,再轉過身來看。由於我坐在他的另一邊,所以把一切都看在眼裡,明白他為什麼要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他所讀的,是見不得人的東西,所以有女士在旁坐下,他就不敢光明正大拿出來看。說到底,人犯罪是由眼與心開始,大衛就是一個好例子。為什麼他會犯姦淫呢?原因就是他沒有控制自己的眼和心,以至得罪了神和人,又得罪了自己,最後導致家散人亡。

箴言四章  23節:「你要保守你的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聖經頒布各種律例誡命給我們,是為了我們的好處,叫我們可以享受人生,不是要我們受苦,免得我們睡不安,連做夢也想著情慾的事,更不是要我們時常擔心會被人斬成一塊塊,或造惡夢要將他人斬成一塊塊,然後絞盡腦汁去藏屍。我們只要跟著聖經的話去做,按本子辦事,就不須擔心被罪咎感纏擾。如果偶然有些弟兄姊妹真的離開了神的正軌而行,盼望我們能用愛心和真理挽回他們,鼓勵他們認罪悔改,徹底與罪惡一刀兩斷。惟有在神裡面,我們才能夠得到寬恕。

註釋

1.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 10 (Grand Rapids, MI:Zondervan, 1976), 225.

2.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 1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6), 412.

3.據Prison Crusader(1992.6) 調查一千名強姦犯所得結果,發覺所有強姦犯在犯罪前都喜歡看三級影帶、色情電視節目或刊物。

參考書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4.羅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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