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談性感與暴露

前言

今時今日,電影、國際綱絡、報紙及雜誌中的色情內容和圖片可說到了一個氾濫成災的地步。在香港,色情氾濫到一個地步,差不多要把整個社會淹沒了。最近有機構做了一項研究,是關乎香港報紙的。報告指出,有很多報紙現在已經成為一些色情刊物、色情埸所、三陪女郎和妓女的宣傳工具,儼如一個色情服務欄,公開向大眾推介。報紙之所以能公開及名正言順如此做,一方面因為有關之政府部門不是寬鬆隨便,便是各自推卸責任。另一方面亦由於有大量好此道的讀者,令報館有市埸而賺錢。要真正杜絕色情問題,最好的方法除了向政府施加壓力及監察有關部門盡力掃黃之外,我們要盡本分,齊心杯葛這些報紙和雜誌,這才是最佳和最實際的辦法。最近反色情運動委員會特別提名的報紙,都是高銷量的報紙。無論在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總看到有人手拿著一分來看,最大的問題是出自副刊,不單刊登那些不堪入目的暴露照片,還有不少內容根本是在推介那些色情場所。我們怎能杜絕這種情況?不錯,讀者有權自由選擇,我們很難禁止他們,但我相信如果全港的信徒能同心杯葛這些報紙,最低限度必能打擊他們的銷量。問題在於我們的立場是否堅定及大家是否齊心罷了。

當我去到演藝人員中與他們查經和講道分享,發現她們的最大問題是惟恐喪失出鏡及曝光的機會,於是就寧願暴露。她們以為若要爭取曝光,暴露就是走捷徑的第一步。她們當中除了那些信心堅強的人外,其它人都覺得暴露不是大問題,既不是犯法,又不是犯罪。只是在電影、電視或相片中暴露而已,又不是真人公開讓人看。況且,那只不過是因應工作需要,為了藝術,所以是可接受的。現在,讓我們就此問題探討聖經的原則,及看看贊成和反對暴露者的論點。

色情是毒素

色情與藝術,似乎只是一線之隔,但  LewisB.Smedes這樣說:「色情品有害無益,因為它們將性變為缺德、乏味和枯燥。」( 1) Richard Foster加以解釋,「任何藝術或文學作品,愈是將性從人的整體活動和情感割離,便愈是接近色情……純屬肉慾的活動,一種轄制他人,使人喪失尊嚴的手段。色情貶低人的價值,使人喪失尊嚴。」( 2) 色情刊物不但令人想入非非,且充滿暴力和病態。它帶給人的是縱慾,晚上也常在夢境中想入非非,結果是自責和內疚。

何謂色情?

1.在無必要之情況下展露肉體,刺激人的性慾,催使人繼續去看,如喝海水般,愈喝越口渴。

2. 色情沒有道德界限,推介婚外、婚前、同性戀等聖經禁止的性行為。

3. 色情看重肉慾之發洩,不計較愛情的內涵。

4. 色情純以肉慾為賣點,賺取金錢為目的,帶給人自責和內疚,又會引起社會及家庭很多問題。

贊成可以暴露的理據

1.藝術不等於色情

為藝術犧牲是一種高尚的情操,雖然色情與藝術只是一線之隔,但當事人為的是藝術。

2.美的東西為何不讓人欣賞?

神既造了一些美麗的東西,是應該供諸大眾欣賞的。神既給了某些女性一副美好胴體,為什麼要收藏起來不讓大家欣賞呢?

3.人被造時亦是赤身露體的

創世記二章  25節:「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人被造時,原是赤身露體的。強調這觀點的人只注意「赤身露體,並不羞恥」這兩句話,而忽視了前面指出他們是「夫妻二人」。 

4.所羅門也欣賞書拉密女之身體,並不淫褻。

雅歌四章  1至5節:「我的佳偶,你甚美麗!你甚美麗!你的眼在帕子內好像鴿子眼。你的頭髮如同山羊群臥在基列山旁。你的牙齒如新剪毛的一群母羊,洗淨上來,個個都有雙生,沒有一隻喪掉子的。你的唇好像一條朱紅線;你的嘴也秀美。你的兩太陽在帕子內,如同一塊石榴。你的頸項好像大衛建造收藏軍器的高台,其上懸掛一千盾牌,都是勇士的籐牌。你的兩乳好像百合花中吃草的一對小鹿,就是母鹿雙生的。」他們認為所羅門這樣欣賞書拉密女的身體,應算是色情的記載了,神既容許寫出來,那為什麼我們不能寫呢?既然神容許所羅門如此做,為什麼我們卻不能照樣做呢?以上都是贊成暴露者的根據。

聖經是否贊成暴露?

1. 在人類犯罪前,赤身露體並不覺羞恥。

創世記二章  25節:「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這裡所記的,是在亞當、夏娃犯罪之前的光景,他們在那時還未有任何罪念,對一切罪仍是無知。但在他們犯罪後,神即用皮子作衣服遮蓋他們的身體。

2. 在夫妻關係中才可赤身露體

同上經文清楚記載,當時是「夫妻二人」赤身露體,才不覺得羞恥。當人類犯罪後,要出來面對外界,神就要遮蓋他們羞愧之心,於是用了一塊獸皮來做衣服,遮蓋他們夫婦二人,亦即遮蓋全人類的羞恥之心,因亞當這名字在希伯來原文可譯作「人類」,而「夏娃」這名字則可譯作「眾生之母」,意思即一切從她生出來。換句話說,亞當、夏娃象徵了全人類。人在犯罪之後,神以獸皮作衣服遮蓋他們的身體,使他們不用公開露出性器官。人犯罪離開神後,他們的性器官很容易成為引致自己和別人犯罪的重要根源。曾有人做過一項實驗,先替十位男士裝上了心跳、脈膊和血壓等探測儀器,然後在他們面前播放一些視像和電影,當慢慢播放至一些女性裸體影像時,差不多所有男性的記錄都突然急升。他們也替女性做同一調查,結果發覺女性在這方面的反應沒有那麼強烈,大約有四成顯示記錄,而輻度也較小。男性則全部熱血沸騰,怪不得會有男性在嫖妓或看三級電影時死於心臟病了。這實驗讓人們察覺到,男性對於性的引誘,在視覺方面比較敏感,容易受到刺激,而女性則是對撫摸肉體較為敏感,當她們肉體受撫摸就會容易產生刺激及衝動。由此可見色情誘惑,不單對青少年或兒童產生不良影響,而實際上,連成年人也會受到極壞的影響。不少成年人會犯與性有關的罪,或有這方面的犯罪傾向,這與他們在日常接觸到的色情事物有密切關係。

3.所羅門與書拉密是情侶,後來是夫妻。

曾有人視聖經中所羅門和書拉密的關係為色情的描寫,但我們必須知道,當時所羅門和書拉密的關係已經是情侶,甚至是已經訂了婚的未婚夫婦。猶太人的婚姻是分開兩階段舉行的:第一階段是訂婚。訂婚之後,彼此已經有夫妻名分,但還要等一年才可迎娶過門,這是猶太人的舊習俗。為何要等這麼久?可能為了要在各方面作好準備。我們可從聖經中看到另一個例子耶穌基督的肉身父母約瑟及馬利亞。當時,他們已經訂了婚,只是約瑟還未迎娶馬利亞過門。就在那時候,她卻懷了孕。聖經說,約瑟知道後很擔心,正想暗暗的將她休了。「休」字正顯示出他們已經是名正言順的夫妻,而約瑟想要休她是因為不想「背負她的罪」,這樣就可以息事寧人,讓她離去,避免了當眾羞辱和懲罰她。但後來神告訴他,馬利亞是從聖靈懷孕的,並要約瑟娶她過門。我們可看見在古時猶太人的觀念裡,男女訂婚之後,其實已經是一對合法的夫婦了。雅歌這段經文告訴我們,夫妻之間的情感和關係是如何建立的。就是在今天,一對已經註冊結婚但尚未舉行婚禮的情侶,他們做出一些親暱的行為也不會受到批評,因為在法律上他們已經是夫婦了。即使從聖經的觀點看,這亦是絕對合法的。只要是經過註冊,縱然未有宴請親朋,都算是名正言順的夫婦。因此緣故,我們不能利用這理由指稱聖經容許暴露。

4.女性暴露會引起男人的犯罪意欲

剛才我提及心理學家的調查,其實所得的結論在聖經裡亦有根據。大衛犯罪便是一例。撒母耳記下十一章  2至5節:「一日,太陽平西,大衛從床上起來,在王宮的平頂上遊行,看見一個婦人沐浴,容貌甚美。大衛就差人打聽那婦人是誰。有人說:『她是以連的女兒,赫人烏利亞的妻拔示巴。』大衛差人去,將婦人接來;那時她的月經才得潔淨。她來了,大衛與她同房,她就回家去了。於是她懷了孕,打發人去告訴大衛說:『我懷了孕。』」大衛犯罪,從多看一眼開始。目賭拔示巴沐浴,他可以轉過身去,但他不單多看一眼,還進一步查探她的身世,並請了她來。所以,大衛不單犯了思想上的罪,還有行動上的罪--與她行房。這就得罪了人、得罪了自己,還得罪了神,到最後更泥足深陷。因拔示巴懷了孕,而烏利亞卻一直在外,大衛惟恐東窗事發,就用借刀殺人的方法將他殺了,因而犯上殺人罪。這一切的罪都是由「色」而起,亦可以說,基本上是從眼睛犯罪開始的。

5.女性暴露等於將自己置於危險境界

女性過分暴露很容易引起男人犯罪的傾向,若他們真的衝動犯罪,那首當其衝受害的,就是她們自己。報紙報導一位女演員突然咷哭大叫,破口大罵一間報館手段卑鄙,刊登了她的暴露相片。其實她也應負上部分責任,因她在衣著上沒有小心保護自己。因此,我鼓勵各位姊妹,在穿衣方面必須十分小心,保守密實會比較安全。

6.神吩咐人在衣著上小心,免得走光。

衣著方面,信徒應該比非信徒小心和得體,特別夏天的時候,穿著暴露的衣服是不合宜的。當我站在講台上,看到那些「迷你裙女孩」,尤其是她們將腳疊高時,令我覺得十分不自然和尷尬。所以在教會裡,我會盡量鼓勵姊妹們穿著大方得體,那樣對她們自己及別人都比較好,避免引誘弟兄們犯罪離開神。聖經裡也有相關的教導,出埃及記二十章  26節:「你上我的壇,不可用台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這是非常清楚的教導,不單是對女性說的,也是向男性說,神已經主動遮蔽了我們,我們就不應暴露身體的敏感部位了。

7.神禁止亂倫,亦禁止露妻子以外的女子下體

這裡所說「妻子以外的女子下體」,包括了利未記十八章  6至18節所列舉的遠親近親。不但不可和她們亂倫,甚至露她們的下體也不可,亦即是說不能暴露她們身體的敏感部位,或令到她們要暴露身體也是不可以的。

8.聖經鼓勵我們將胴體留到婚後給配偶看

創世記二章  25節說:「當時夫婦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暴露胴體只限於在婚姻的關係中。

為藝術而「犧牲」可以嗎?

我們對那些推祟為藝術而犧牲的人,可以理性地向他們提出下列問題:

1.        這樣做能榮耀神嗎?

2.        這樣做對別人有好處嗎?

3.        這樣做會引人犯罪嗎?若是,暴露者就成了罪魁禍首。

4.        此舉會否令當事人的丈夫、家人感覺不舒服及不安?舉例來說,要是自己的妻子經常要拍暴露的照片或電影,那自己的感覺又如何呢?我們會否喜歡自己的妻子、丈夫或家人如此做呢?答案差不多一致是否定的。既然這樣,我們又為什麼喜歡他人的妻子、丈夫或家人如此做呢?這是說不通的。

5.        此舉除了賺取金錢之外,還有什麼好處?世上美麗的事物甚多,為什麼一定要透過這種有問題的方法去表彰美麗呢?

6.        此舉對青少年、兒童甚至成人有何影晌?大多數人只關注暴露對青少年及兒童的影響,忽略了它對成年人也不適宜,惡果同樣嚴重。試想,男人受到性的誘惑,在他們周圍的婦女,處境是多麼的危險!我們每天在報章上看到的,不單是青少年或兒童問題,事實上大部分犯上性騷擾、非禮和強姦罪的,都是成年人,他們向鄰居、家人或同事等作案。最近一件案例,法官竟判了疑犯非禮同居女童無罪,令人覺得現今的律法是十分有問題的。那受害的女孩只有六歲,在她的供詞裡出現一些矛盾,法官就將整件案推翻而判那男子無罪。試問我們怎能期望一個六歲女童能像律師般有系統地陳述案情呢?可見香港的法律存著很多漏洞。

7.此舉可滿足人的慾望嗎?絕不!此舉只會令人如喝海水,愈喝愈口渴!曾有一位當媽媽的,竟贊成子女看那些色情東西,她認為子女若多看就自然會厭倦,不再感興趣。事實上,人若看多了之後,可能真的會生厭,但是不會因而停止不看,而是不想再看假的,想要看真的。看厭了真的後,就想自己也投入去做。這就是許多青少年性犯罪的開始,他們就像不斷地喝鹹水,愈喝得多,愈是口渴。

總結

因此,基督徒在這方面必須要有原則,對外清楚表明自己的立場。但另一方面,原則也必須有行動來支持,希望大家從今天起開始行動,不看色情電影、光碟,也不要購買含色情成分的雜誌或報章,保守自已的眼目和心思都清潔,免得撒但乘虛而入。

註釋

1. Lewis B. S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in. B. Eerdmans, 1976), 246.

2. 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第30頁。

參考書目

1.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2.Dody H. Donnelly, Radical Love: An Approach to Sexual Spirituality (Minnesota, USA: Winston Press, 1984.)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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