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著的燈

  要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出二七﹕21)

耶和華的會幕,並沒有窗戶,因此沒有天然的光透入,必須有常常點著的燈。

這燈能發光的原因,是用清橄欖油注入,不能用別的油來代替。這表明從聖靈來的智慧和啟示,是光的源頭。有的人以天然的理智來代替,或以為他自己有“特別的亮光”,實在只不過是游燐野火(ignis fatuus),引人進入迷誤,結果是永遠的滅亡。

在所羅巴伯的時代,猶大人剛由被擄之地歸回,正是百廢待舉。神特別啟示先知撒迦利亞,“一個純金的燈台,頂上有燈盞...旁邊有兩棵橄欖樹”(亞四﹕2-6),把金色的油流注入燈盞內,使燈能夠繼續發光。這是說,教會必須要倚靠聖靈的能力,才可以發光。

聖經明說﹕“誡命是燈,法則是光,訓誨的責備,是生命的道。”(箴六﹕23)又說﹕“你 [神] 的話是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詩一一九﹕105) 惟有神的話能引導我們當行的路,引導迷失的時代。

祭司是神奧秘事的管家,其重要的職任,是“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當士師以利的時候,神殿的事工荒涼,“神的燈在耶和華殿內的約櫃那裡,還沒有熄滅。”(撒上三﹕3)燈殘油盡的形象,也正是神的言語稀少,道德低落的情形。

主耶穌說到聖徒的責任﹕“你們是世上的光...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太五﹕14-16)

但照我們敗壞的人性,從裡面到外面,是烏黑一團,哪能為主發光呢﹗因此,必須有從神來的光,就是神的話。但神的話雖然可能直接臨到每一個人,並不常是那樣﹔多半要經過教導的渠道,由神按時分糧的管家,傳播神的話,建立教會。這就是說,神所特別設立的人,要儆醒盡忠於他的本分,經理神的燈。燈既常常點著,就需要燃燒,才可以發光。因此,不論甚麼光,都須要經過燃燒的痛苦。發光有時需要添橄欖油,免得油盡燈殘﹔有時積久結了燈花,需要剪除清理,就像人工作久而生惰,需要鼓勵﹔這都是經理的責任。

求主興起忠心的祭司,使殿裡的燈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