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與復興

  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眾民無不痛哭(拉一O﹕1)

認罪不止是口頭承認有罪,更是要認識罪的可惡可怕。

耶路撒冷本來該有大會,歡迎以斯拉等自遠方來的人,卻成了一場好哭,全民舉哀。又值雨季,天空陰暗,氣氛益加凄絕,好像耶和華含怒,就要降罰一樣。

  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俯伏在神殿前的時候,有以色列中的男女孩童聚集到以斯拉那裡,成了大會,眾民無不痛哭...示迦尼對以斯拉說:“我們... 干犯了我們的神,然而以色列人還有指望。”(拉一O:1,2)

違背神犯雜婚罪的人,共有113人,並不算是很普遍;但其中有祭司17人,利未人10人,平民86人,而且是首領們領首犯罪(拉九:2),所以有擴大的可能。幸而人民對這罪的感覺很為敏銳,看見他們的領袖以斯拉傷痛的情形,都大受了感動,覺得扎心,也來一同痛哭,是知罪的表現。

有人在認罪的時候,哭泣一場,過後依然故我,不是真正的復興。在會眾以攔子孫中,有耶歇的兒子示迦尼,雖不是他父親,卻有族親娶了外邦女子(拉一O:2,26),他起來提議:“以色列人還有指望”,但在認罪之外,必須對付罪。“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我們必幫助你,你當奮勉而行。”

領袖應當堅持立場,不與罪妥協,領頭承認全民的罪。但個別的認罪,對付罪,必須有聖靈感動,叫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不是強迫承認的事。

在另一方面,神的子民犯罪,不僅是個人的事,影響到整個社區的結構,是關乎信仰和文化,必需要清楚查明辦理。因此,他們按著宗族,指派領袖查辦:不僅是要確定是誰犯罪,不能憑道聽途說,就輕率從事,定人的罪,也不是背後批評一番就算事;還要面對他,輔導他,讓他自己知罪,認罪,還要商定如何處理(太一八:15-18)。不過,外邦女子也是人,況且有的生了兒女,總不能因不是神的旨意,輕易丟在欣嫩子谷中,應該為他們安排生活。而悔改的祭司,利未人,該如何恢復事奉,都要在公義和愛心的原則下,作適當的處理。因此,前後用了一百天的時間,修復這社區的破口,可見罪蔓延的廣泛,處理該謹慎。(拉一O:9,16,17)對付罪雖然麻煩,只是不對付麻煩更多。但“還有指望”,悔改行神旨意可以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