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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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年(申15:1~11) |
| 1 | | 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 |
| 2 | | “你要告訴以色列人,對他們說:你們到了我賜給你們的那地以後,地要守耶和華的安息。 |
| 3 | | 六年之內,你要耕種田地;六年之內,你要修剪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 |
| 4 | | 但是第七年,地要完全休歇,享受耶和華的安息;你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剪葡萄園。 |
| 5 | | 你收割以後自然生長的莊稼,你不可收割;沒有修剪的葡萄樹果子,你也不可採摘;這一年,地要完全休歇。 |
| 6 | | 地在安息年的自然出產,是給你們作食物;就是給你,你的僕婢、雇工和寄居的,就是與你們一起居住的人; |
| 7 | | 甚至你的牲畜,以及你那地的走獸,都以安息年的出產作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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禧年 |
| 8 | | “你又要為自己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個七年,你經過了七個安息年,四十九年的日子以後, |
| 9 | | 在七月初十,你要吹角,在贖罪日,角聲要響遍你的全地。 |
| 10 | | 你們要把第五十年分別為聖,向全地所有居民宣布自由;這一年是你們的禧年,你們各人要歸回自己的地業,歸回自己的父家。 |
| 11 | | 第五十年是你們的禧年;這一年你們不可耕種,也不可收割自然生長的,也不可採摘沒有修剪的葡萄樹果子。 |
| 12 | | 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你們可以吃地裡的出產。 |
| 13 | | “在這禧年中,你們各人要歸回自己的地業。 |
| 14 | | 如果你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裡買甚麼,你們不可欺負對方。 |
| 15 | | 你要按照下一個禧年以前還剩餘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照這年數可得的出產價值賣給你。 |
| 16 | | 年數多,你付的買價就要增多。年數少,你付的買價就要減少。因為他是按出產的數值賣給你。 |
| 17 | | 你們不可欺負對方,卻要敬畏你的 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
| 18 | | “所以你們要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遵照奉行,就可以在那地安然居住。 |
| 19 | | 地必生產果實,你們就可以吃飽,在那地安然居住。 |
| 20 | | 如果你們問:在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我們的出產,我們吃甚麼呢? |
| 21 | | 在第六年,我必命我的福臨到你們,地就會生產足夠三年食用的出產。 |
| 22 | | 第八年你們耕種時,仍有舊糧吃;直到第九年,收成新糧的時候,你還有舊糧可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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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地土的條例 |
| 23 | | “地不可永遠賣掉,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不過是寄居的和客旅。 |
| 24 | |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你們應該讓人有贖地的權利。 |
| 25 | | 如果你的兄弟貧窮,賣了部分地業,他的至親可以來,把兄弟所賣的贖回。 |
| 26 | | 如果沒有代贖人,而他自己的經濟能力改善,足夠把地贖回, |
| 27 | | 他就要計算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出產數值還給那買主,他就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 |
| 28 | | 如果他沒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收回賣了的地,他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買主必須把地歸還,賣地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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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房屋的條例 |
| 29 | | “如果有人賣了一所城內的住宅,在賣了以後的一整年之內,他有贖回的權利;在這些日子以內,他隨時可贖回。 |
| 30 | | 如果滿了一年期不贖回,那所城內的房屋,就要確定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就算到了禧年,買主也不必交出退還。 |
| 31 | | 但房屋在四圍沒有城牆的村莊裡,就要算為鄉下的田地一樣,是可以贖回的;到了禧年,買主要交出退還。 |
| 32 | | 至於利未人的城,就是他們所得為業的城,其中的房屋,利未人有隨時可以贖回的權利。 |
| 33 | | 如果一個利未人在他所得為業的城裡,沒有贖回已經賣了的房屋,到了禧年,買主仍要交出退還;因為利未人城裡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
| 34 | | 只是他們城郊之地不可出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地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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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窮人的條例 |
| 35 | | “如果你的兄弟貧窮,在你那裡手頭拮据,你要資助他,使他可以與你一同生活,像旅客寄居的一樣。 |
| 36 | | 你不可向他收取高利,卻要敬畏你的 神,使你的兄弟可以與你一同生活。 |
| 37 | | 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息;借糧給他,也不可要他多還。 |
| 38 | |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曾經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而且要作你們的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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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奴婢的條例 |
| 39 | | “你的兄弟在你那裡若是貧窮了,賣身給你,你不可逼他作奴僕的工作。 |
| 40 | | 他在你那裡要像雇工和寄居的一樣;他要服事你直到禧年。 |
| 41 | | 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兒女要離開你,歸回他本家,歸回自己祖宗的地業。 |
| 42 | |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們不可以賣作奴僕。 |
| 43 | | 你不可嚴嚴地轄制他,卻要敬畏你的 神。 |
| 44 | | 至於你需要的僕婢,可以來自你們四圍的列國,你們可以從他們中間購買奴婢。 |
| 45 | | 你們也可以從那些與你們住在一起的外人的兒女中,或是從他們的家族中,就是那些與你們在一起,在你們境內所生的,購買奴婢;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
| 46 | | 你們要把他們留給你們的子孫作永遠的產業,你們要從他們中間取奴僕;只是你們的兄弟以色列人,你們卻不可苛刻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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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者自賣為奴的條例 |
| 47 | | “在你中間寄居的外人或是客旅若是富足起來,你的兄弟在他那裡卻漸漸窮乏,把自己賣給住在你那裡寄居的外人或客旅的家族, |
| 48 | | 賣了自己以後,他仍有贖回的權利;他兄弟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贖他; |
| 49 | | 他的叔伯或是他叔伯的兒子可以贖他,他家族中的骨肉至親也可以贖他;如果他自己的經濟能力改善,也可以自贖。 |
| 50 | | 他要與買主計算,從賣身那一年起,直到禧年為止;照著年數的多少,按雇工的工價計算贖銀。 |
| 51 | | 如果賣身時還有很多年才到禧年,他就要按著年數,照他賣身的價銀按比例償還他的贖價。 |
| 52 | | 如果距離禧年只有幾年,他就按著年數,與買主計算,按雇工的工價,償還他的贖價。 |
| 53 | | 買主要像每年雇用的工人那樣待他。不可在你眼前苛刻地管轄他。 |
| 54 | | 如果他不在這些年間把自己贖回,到了禧年,也可以和他的兒女一同離去。 |
| 55 | | 因為以色列人都是屬我的僕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把他們從埃及地領了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